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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新版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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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和出资人、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下称“《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下称“企业章程”)。 第二条 企业是_______________委托,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要求,投资组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企业注册资 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第七条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日期。企业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企业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成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有限责任。企业享受由出资人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含有企业法人资格,正当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成城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依法享受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占有、支配、处理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推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内部管理机制。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企业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取得受益;企业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正当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企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组 织和行为、企业和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高级管理人员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设置子企业,能够和其它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企业、股份企业,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企业负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法及出资者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成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推行对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审议同意董事会工作汇报及监事会工作汇报; 二、委派或更换企业董事会组员,指定企业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企业监事会组员,指定企业监事会主席; 四、同意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企业债券;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义务: 一、确保认缴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企业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管理最高决议机构,其组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组员中应该有企业职员代表,其组员由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立即更换委派,或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该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企业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同意和同意,董事能够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或其它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施集体决议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该对会议所议事项决定形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统计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应出席董事过半数经过。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该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能够证实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负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实施出资人决定,并向出资人汇报工作; 二、 修改企业章程; 三、 决定企业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及其酬劳事项;依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 同意企业职员酬劳方案; 十一、确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企业董事会依据出资人授权,能够决定企业上述重大事项,但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必需由出资人决定;其中,关键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第二十四条依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第二十五条企业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第四章监事会;第二十六条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总经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依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百分比职员代表,监事中职员代表由企业职员经过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董事、总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企业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给予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汇报;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经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忠实推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用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施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企业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经过,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聘用,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汇报;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企业中、长久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用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 八、聘用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出外; 九、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义务: 一、 确保董事会决议落实实施,负责企业资产完整和 增值; 二、 确保企业经营目标任务完成,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 企业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干预。 第三十五条 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工说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负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汇报。 财务会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收国家财政,税务检验、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第四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处理次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企业债券本息; 二、 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出企业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企业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填补企业亏损; 二、 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三、 转增企业资本。 企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企业注册资本25%。 第七章 劳感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中国劳动法》,维护企业 劳动者正当权益,企业根据国家法定假日休假,企业和职员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劳感人事和用工制度实施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外,职员一律由企业按全员聘用协议制管理要求进行聘用,签署劳动协议。职员根据劳动协议要求,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企业有权决定招聘和解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员,有权对违纪职员和不合格职员按要求进行处理,职员也可按要求选择单位。 在实施劳动协议制同时,企业对各级管理人员实施聘用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和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员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员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企业职员有辞职自由,但必需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企业总经理授权人同意后推行相关手续,未经;第八章企业合并、分立;第四十七条企业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确定,经出资;第四十八条企业合并能够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企业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第四十九条企业分立,其财产应该作对应分割;第五十条企业合并、分立或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企业应该自做出合并、分立、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申请,以企业总经理授权人同意后推行相关手续,未经同意私自离职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需依法赔偿。 第八章 企业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企业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确定,经出资人同意后,报请原同意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企业合并能够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企业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企业或新设置企业承续。 第四十九条 企业分立,其财产应该作对应分割。企业分立前债权债务由分立后企业负担连带责任。不过,企业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企业应该自做出合并、分立、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企业不得合并、分立或降低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应该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设置新企业,应该依法办理企业设置登记。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企业有《企业法》第181条要求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企业解散时,应该自企业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员由企业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因多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资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次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企业职职员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企业债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成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依法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企业可依据需要修改企业章程。(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授权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但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必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关键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据法律,依据管理法规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企业董事会经过后,应报____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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