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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二篇第十六章信贷资产转让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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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16.1 概述 16.1.1定义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建设银行和含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企业和信托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依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业务行为。 16.1.2对象 信贷资产转让对象是含有贷款业务资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企业和信托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可转让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全部个人类贷款。 16.1.3用途 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金融同业合作,提升资产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16.1.4分类 16.1.4.1按转让方法分类 16.1.4.1.1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依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受让方,其它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出让方。 16.1.4.1.2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依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向境内其它金融机构有偿转出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出让方,其它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受让方。 16.1.4.2 按转让类别分类 16.1.4.2.1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协议约定,受让方购入出让方信贷资产,并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推行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16.1.4.2.2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协议约定,在出让信贷资产同时,和受让方约定在未来一个确定日期,以约定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其出让信贷资产。 16.1.5 条件 16.1.5.1 建设银行受让信贷资产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6.1.5.1.1 基础条件 1.出让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含有贷款业务资格。 3.出让方应含有雄厚资金实力,良好信誉和抵御风险能力。 4.受让资产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不良统计。 5.受让信贷资产应为还未到期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6.受让信贷资产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应真实和有效,依法能够转让;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无严禁转让条款,且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出让人负担还款(担保)责任或严禁债权转让等条款。 16.1.5.1.2其它条件 1.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含有建设银行核定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能超出核定授信额度。 (2)我行对借款人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 (3)出让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得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信贷资产转让书面确定。 2.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让方应含有建设银行核定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占用额度不超出授信额度。 (2)出让方在建设银行预留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2-16-1),在出让方不推行回购义务时,建设银行有权将此通知书发出。 16.1.5.2建设银行出让信贷资产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受让方应含有贷款业务资格。 2.信贷资产出让,应符合建设银行地域、行业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等相关要求。 3.出让信贷资产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依法能够转让;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无严禁转让条款,且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建设银行负担还款(担保)责任或严禁债权转让等条款。 16.1.6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期限 1.回购期限应不短于30天且不长于十二个月(含);对确需短于30天,长于十二个月回购业务,应在上报总行时特殊说明原因。 2.同一笔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假如包含到两项(含)以上到期时间不一样信贷资产,则其回购期上限应为最近到期信贷资产剩下期限。 3.回购到期不得以任何方法展期。 16.1.7 定价及其方法 16.1.7.1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由双方依据转让时信贷资产本金、交易成本、出让人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情况等相关原因协商确定。 16.1.7.2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转让价款和回购到期时回购利息组成,转让价款和回购利率由转让双方依据回购期限、交易成本、出让方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情况等相关原因协商确定。回购到期时,出让方应依据回购协议约定,将回购利息一次性按期支付给受让方。 16.2 操作程序及要求 16.2.1 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1.1受理 16.2.1.1.1转让申请 转让申请能够由出让方主动提出,也能够由我行用户经理向金融机构用户营销,出让方需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16-2)。 16.2.1.1.2出让方资格审查 出让方必需含有以下资格: 1.出让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含有贷款业务资格。 3.出让方应含有雄厚资金实力、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良好信誉和较强风险防范能力。 16.2.1.1.3出让方提交材料 1.出让方经年检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出让方含有贷款业务资格证实。 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原件。 4.拟转让信贷资产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和抵/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5.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向出让方出具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确定函原件。 6.建设银行要求其它材料。 16.2.1.1.4初步审查 机构业务部门用户经理收到出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后,对出让方提交材料完整性和正当性进行初审。如发觉原借款协议或确保(抵/质押)协议中有不符合我行要求和对我行不利条款,需要求出让方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出让方应取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向我行提交借款人(担保人)同意签署补充协议确实定函;若出让方不能取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我行将不能受理出让方提出信贷资产转让申请。 初审合格以后,机构业务部门将上述材料及相关资料提交信贷经营部门,并附列《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移交清单》(见附件2-16-3)。 16.2.1.2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含)以上信贷经营部门负责。 1.信贷经营部门在收执机构业务部门提交材料后,首先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资产项下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不良统计。 (2)受让信贷资产应为还未到期、按期付息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2.如借款人已含有建设银行核定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占用额度不超出核定授信总额,则该笔转让业务不做用户评价;如借款人含有授信额度但额度不足并确须追加,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如借款人无建设银行核定授信额度,需首先对借款人进行用户评价和额度审批。 3.我行拟受让信贷资产,对借款人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 4.对于符合以上条件拟受让信贷资产,由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现行信贷业务管理措施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评价汇报。 5.信贷经营部门完成评价汇报后,由经办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信贷经营部门和机构业务等部门,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等相关原因,提出受让资产价格提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机构业务部门和出让方充足协商,确定双方可接收拟转让价格。 6.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汇报》(见附件2-16-4),组织报批材料。 16.2.1.3审批 各级行根据总行要求信贷审批权限审批,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受让价格进行审批。 16.2.1.4转让 16.2.1.4.1签约 1.经办行收到总行同意文件后,在签署转让协议前,就原借款协议及确保(抵/质押)协议中不符合我行要求及对我行不利条款,经办行应要求出让方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消除不利原因。 2.法律部门审核经过后,经办行和出让方签署《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2-16-5),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协议文本采取总行要求统一格式。 3.在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当日,由出让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16.2.1.4.2借款协议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1.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出让方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借款协议正本、确保(抵/质押)协议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建设银行收执,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见附件2-16-6),由信贷经营部门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2.抵、质押担保项下信贷资产,需由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办理受让信贷资产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抵/质押权利凭证移交会计部门留存。 16.2.1.4.3借款人开户 信贷经营部门向会计部门提供要求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并提供包含贷款本金、利率、期限、起息日和计息积数等相关信息在内贷款资料,作为会计部门开立贷款账户依据;信贷经营部门用户经理帮助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贷款账户。 16.2.1.4.4转让价款划拨 信贷经营部门在办妥上述文件移交、变更登记手续及借款人开户等程序后,出具《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见附件2-16-7)(一式四联),一联由计财部门留存,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联由机构业务部门留存,一联连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送会计柜台,作为转让价款划拨依据,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16.2.1.5贷后管理 1.信贷资产转让后,借款人(担保人)必需根据原借款(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建设银行推行原借款(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建设银行享受原借款(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债权人全部权利。 2.信贷资产转让后贷后管理根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础操作步骤》2.1.5要求办理,机构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 16.2.2 买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2.1资产出让报批 1.二级分行(含)以上信贷经营部门会同机构业务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我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相关原因,对拟出让信贷资产进行全方面分析,提出拟出让信贷资产和价格提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 2.次级(含)以上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逐层上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出让价格由总行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3.总行资债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其它金融机构出让信贷资产。 16.2.2.2 转让 1.总行同意出让信贷资产后,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业务部门和含有贷款业务资格金融机构进行商洽,达成出让信贷资产意向。 2.二级分行(含)以上信贷经营部门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见附件2-16-8),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回执。 3.若受让方提出我行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有法律问题,并提出签署补充协议要求,信贷经营部门在征求法律部门意见后回复,确实需要我行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经协商后我行和其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意签署补充协议确定函》(见附件2-16-9)。 4.签约 (1)经办行和受让方签署《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协议文本可参考我行要求格式。若为非标准格式协议,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管理措施(试行)》要求实施。 (2)在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当日,经办行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中国建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2-16-10)。 (3)借款协议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签约后,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借款协议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工作。 ①经办行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借款协议正本、确保(抵/质押)协议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受让方收执,并附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 ②抵、质押担保项下信贷资产,信贷经营部门帮助受让方办理出让信贷资产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通知机构业务部门。 5.收款及后续手续 办妥签约及相关文件移交后,由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协议约定敦促受让方支付受让价款,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并通知机构业务部门和信贷经营部门。机构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调整借款人授信额度及销记信贷台账。 16.2.3 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3.1 受理 建设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受理阶段包含转让申请、出让方资格审查、出让方提交材料等步骤。 16.2.3.1.1转让申请 转让申请能够由出让方主动提出,也能够由我行用户经理向金融机构用户营销,出让方需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 16.2.3.1.2出让方资格审查 1.出让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含有贷款业务资格。 3.出让方应含有雄厚资金实力、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良好信誉和较强风险防范能力。 4.出让方应含有建设银行核定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占用额度不超出其授信总额。 16.2.3.1.3出让方提交材料 1.出让方经年检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出让方含有贷款业务资格证实。 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 4.拟转让信贷资产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抵/质押权利凭证副本(复印件)和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出让方公章。 5.出让方还需提交相关借款人以下材料:借款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签字样本复印件、贷款证(卡)复印件、上三个年度及近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汇报和财务报表,新设企业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实和税务登记证实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出让方公章。 6.出让方出具借款人和担保人无重大诉讼证实。 7.建设银行要求其它材料。 16.2.3.2 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业务部门负责。 1.机构业务部门用户经理收到出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文件进行业务性审查。 2.信贷经营部门配合机构业务部门对信贷资产进行审查,拟受让信贷资产根据五级分类标准应为还未到期正常类贷款。 3.对于符合条件拟受让信贷资产,由机构业务部门形成《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审查汇报》(见附件2-16-11)。 4.机构业务部门完成审查汇报后,会同经办行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相关原因后,提出受让资产价格提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机构业务部门和出让方充足协商,确定双方可接收拟转让价格。 5.由机构业务部门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汇报》、审查汇报及价格逐笔报批。 16.2.3.3 审批 1. 各级行根据总行要求信贷审批权限审批。 2.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纳入中国建设银行对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由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用户主办分行)在总行审批经过授信额度内进行审核,办理具体业务时由一级分行机构部逐笔申请出让方额度;总行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转让价格进行审批。 3.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步骤以下: (1)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将《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审查汇报》及《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额度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16-12)报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用户主办分行)。申请中除提出申请额度外,还需对受让信贷资产理由和拟受让价格合理性出具意见。 (2)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用户主办分行)在审核同意后,依据行内相关要求及部门授权向分行发出《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额度审核复函》(见附件2-16-13)。 16.2.3.4 转让 1.签约 (1)经办行收到办妥同意文件后,在签署回购协议前,经办行应要求出让方提交经其有权签字人署名并盖章《债权转让通知书》。 (2)出让方提交经其有权签字人署名并盖章《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我行和出让方签署《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2-16-14),并由经办行和出让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协议本文采取总行要求统一格式。债权转让通知书作为《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 (3)经办行和出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后,必需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报总行机构业务部门立案。假如接到办妥同意文件后,分行未能和出让方签署相关协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汇报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用户主办分行),方便立即调整和恢复出让方授信额度。 2.借款协议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出让方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借款协议副本、确保(抵/质押)协议副本、抵/质押权利凭证副本(复印件)和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交我行收执,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 3.开立账户 出让方应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在受让方处开立存款专用账户,出让方推行回购义务前,凡借款人归还款项应该且仅能进入该账户,该账户不得撤销、转移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出让方同意该专用账户由受让方监管,受让方有权对该账户实施监控。在出让方完全推行回购义务前,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支出,不得质押给第三人,也不得用于清偿或抵销第三人债权或用于其它用途。 4.受让价款划拨 机构业务部门在办妥上述文件移交手续后,出具《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一联由计财部门留存,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联由机构业务部门留存,一联连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送会计柜台,作为受让价款划拨依据,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划款手续,并依据协议约定将转让价款划入出让方指定账户。会计管理部门还需依据回购协议项下《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对信贷资产记录表外账目。 16.2.3.5 回购 16.2.3.5.1正常回购 回购到期日,出让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我行,推行回购义务;我行收妥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后,应将预留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副本等文件返还出让方。出让方推行回购义务后,出让方对其在我行开立账户内资金方可进行处理。 16.2.3.5.2回购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处理 回购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出让方在接到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我行并取得我行同意。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任意一个处理方法: 1.要求出让方将借款人提前还款款项立即划入出让方在我行开立专用账户由我行进行监管。 2.要求出让方立即推行提前回购义务。我行应向出让方发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前回购通知书》(见附件2-16-15),通知出让方在要求日期提前回购。借款人提前还款日即提前回购日,出让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我方,推行回购义务;我行收妥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后,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书正本、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副本等文件返还出让方。出让方提前推行回购义务后,出让方对其在我行开立专用账户内资金方可进行处理。 15.2.3.5.3回购到期前,出让方或我方要求提前回购处理 出让方或我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对方同意提前回购,出让方和我方可协商确定提前回购日。提前回购日,出让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我方,推行回购义务;我方收妥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后,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副本等文件返还出让方。 16.2.3.5.4如发生以下情况,我行可要求出让方提前回购,并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向我行支付违约金。 1.出让方向我行提供信贷资产材料有虚假或隐瞒关键事实情况。 2.出让方不推行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要求义务。 16.2.3.5.5逾期回购 出让方未能按期回购,我行应向出让方发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逾期回购催收通知书》(见附件2-16-16),并自回购日次日起依据转让协议约定罚息利率向出让方计收逾期利息。同时,各分行应采取有力方法催收并将情况立即通知总行机构业务部。 出让方未能按期回购,我行应立即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出让方预留在我行“债权转让通知书”,并有权扣划出让方在我行开立由我行进行监管账户内全部资金。 16.2.3.5.6 操作要求 1.回购到期前,机构业务部门应会同信贷经营部门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立即了解和跟踪。 2.回购完成,各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额度到期通知书》(见附件2-16-17)报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用户主办分行),方便调整和恢复出让方授信额度。 16.2.4回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4.1 资产转让报批 1.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业务部门会同信贷经营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我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相关原因,对出让信贷资产进行全方面分析,提出出让资产理由和价格提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机构业务部门和含有贷款业务资格金融机构进行商洽,达成出让信贷资产意向。 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提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汇报》,并逐层上报总行资债委。申请中关键对出让信贷资产合理性和拟出让价格出具意见。 2.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将拟出让信贷资产价格提议逐笔逐层报总行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16.2.4.2 转让 16.2.4.2.1签约 经办行收到总行同意文件后,和信贷资产受让方签署《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由经办行和受让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协议本文能够参考总行要求统一格式。若为非标准格式协议,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管理措施(试行)》要求实施。 16.2.4.2.2借款协议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签约后,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借款协议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工作。经办行依据受让方要求,将回购信贷资产项下借款协议副本、确保(抵/质押)协议副本等文件交受让方收执,并附列《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 16.2.4.2.3收款 办妥签约及相关文件移交后,由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依据协议约定付款日期敦促受让方支付受让价款,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16.2.4.3 回购期间贷款管理 信贷资产回购期间,信贷经营部门根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础操作步骤》2.1.5要求继续推行贷后管理职责,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和受让方保持亲密联络。 16.2.4.4 回购 16.2.4.4.1正常回购 回购到期日,我行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入受让方指定账户,推行回购义务;我行推行回购义务后,收回借款协议副本、确保(抵/质押)协议副本等文件。 16.2.4.4.2回购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处理。 根据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实施。 16.2.4.4.3回购到期前,我行或出让方要求提前回购处理。 我行或出让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对方同意提前回购,我行应和出让方协商确定提前回购日。提前回购日,我行向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利息,推行回购义务;我行收回借款协议副本、确保(抵/质押)协议副本等文件。 附件2-16-1 第 号 债权转让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企业: 我行于 年 月 日和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第 号),依据协议约定,我行已于当日将和你企业签署 借款(担保)协议(第 号)项下债权出让给中国建设银行。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你企业应向中国建设银行继续原借款(担保)协议项下还款(担保)责任,并和中国建设银行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从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你企业应将原借款协议项下应付本息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请于原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日将款项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签署回执并加盖公章后,退还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行(企业)(公章):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中国建设银行 行: 我方已收悉贵行代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第__号)。我方同意继续向贵行推行原借款(担保)协议(第__号)项下还款(担保)责任,并和贵行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同意从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于原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日将应付本息归还至本债权转让通知书中指定账户。 特此函复。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16-2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号 金融许可证号 转让金额 (大写) 转让方法 □ 回购 □ 买断 如为回购方法 ,请填写以下栏位 回购期限 转让贷款笔数 □ 单笔 □ 多笔 如为买断方法,请填写以下栏位 是否为原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否 转让贷款笔数 □ 单笔 □ 多笔 申请 转让 原因 转让 资金 用途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机构业务部门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信贷经营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分 行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6-3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移交清单 转让方法: □ 受让 □ 出让 序号 文件名称 是否提交 是否原件 备注 1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 2 借款协议 3 担保协议 4 抵、质押权利凭证 5 借款人同意贷款转让书面确定函 6 担保人同意贷款转让书面确定函 7 借款人同意签署补充协议书面确定函 8 担保人同意签署补充协议书面确定函 注:依据信贷资产转让方法,请在对应栏位选择打√。 移交部门: 接收部门: 移交人: 接收人: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16-4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汇报 一、基础情况 (一)转让原因和目标。 (二)对方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析。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分析 关键对受让业务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尽职尽责调查,如借款人为我行用户,可在原有用户调查汇报基础上深入明确和受让相关部分。 三、对信贷资产进行分析 对拟转让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评价。 四、转让价格 关键为转让价格分析(平价、溢价或折价,回购业务项下还包含回购利率)。 五、基础评价 (一)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分行现有信用结构分析。 (二)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盈利能力及风险分析。 (三)提出信贷风险防范手段及方法。 六、意见及管理方法 附件2-16-5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参考文本) 协议编号: 出让方(甲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受让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下称“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本协议以见附件中《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中所列甲方和各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及其担保协议为基础,原借款协议正本、确保协议正本或抵/质押协议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甲方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和乙方支付给甲方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划款凭证为信贷资产买断协议见附件。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本协议所称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乙方依据协议约定购入甲方信贷资产后,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推行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二)本协议所称转让标为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转让信贷资产。 (三)本协议所称转让价款为转让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信贷资产交易价款。 第二条 信贷资产转让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项下信贷资产债权转让(以下称“债权转让”)给乙方,和债权转让相关从债权(包含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信贷资产转让标清单》项下信贷资产债权在甲乙双方间发生转让。 第三条 转让价款 (一)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二) 转让价款支付前提条件: 1.就本协议所述借款协议至今还未发生违约事件,尚无任何争议发生。 2. 甲方已将本协议所述借款协议正本、确保协议正本或抵/质押协议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及甲方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交乙方收执,且上述材料真实性已确定无误。 3.已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质权人由甲方变为乙方。 4. 双方约定其它划拨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前提条件: 。 (三)乙方在满足甲方上述前提条件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利率及计息 乙方在接收债权转让后,对借款人仍实施原借款协议确定利率和计息方法。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 甲方转让信贷资产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有权利收取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 二、甲方义务 (一)甲方所转让信贷资产主协议及担保协议应无任何瑕疵,也不存在乙方行使权利限制。该债权真实、正当、有效,所转让信贷资产主协议及担保协议依法能够转让,且未转让给她人。协议中未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或类似条款;所转让信贷资产抵押、质押物未反复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借款人及担保人均认同本协议项下信贷资产转让行为。 (二)甲方已经如实通知乙方相关债权债务真实情况,未隐瞒和签署本协议相关关键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甲方确保向乙方所披露信息及所提供全部文件、单据、资料完整、真实、正当、有效。 (三)甲方确保以前对借款人所欠债务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免去权及变更权。 (四)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立即将转让信贷资产全部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信贷档案等资料正本完整地移交给乙方。 (五)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小时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取得其签署回执交乙方收执。 (六)甲方应确保其所转让信贷资产均为还未到期正常贷款,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不良统计。 (七)在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之前,甲方应办妥抵押/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利凭证交乙方收执。 (八)甲方应该就其和借款人间存在或立即发生任何借款协议纠纷书面提请乙方尤其注意,甲方和借款人间不存在未提请乙方尤其注意未处理任何借款协议纠纷。 (九)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变更住所地及名称时,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审查受让信贷资产情况。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协议、担保协议进行审查,发觉对乙方不利条款时,有权要求甲方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不然乙方有权拒绝受让该笔信贷资产。 二、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约定.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变更住所地及名称时,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甲方申明和确保 (一)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金融机构,持有有效《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能够依法从事信贷业务。 (二)甲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应有内部授权,不违反甲方所在国家(地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企业章程要求。 第八条 乙方申明和确保 (一)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金融机构,持有有效《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能够依法从事信贷业务,含有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二)乙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应有内部授权,不违反乙方所在国家(地域)法律、法规、政策和乙方企业章程要求。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及和本协议相关事项负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协议任何相关事项向本协议以外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通知义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披露拟转让信贷资产信息。 (二)披露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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