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某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范
1总则
1.1 目标
为规范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审计署《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和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本规范。
1.2 释义
1.2.1 本规范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集团、专业集团及其组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任职期间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及其在经济上所应负担责任和义务。
1.2.2 本规范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集团督委会审计室依法对集团、专业集团及组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任职期间负担和推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其目标在于审查、评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任职期间经营业绩,划清、确定或解除其负担经济责任,为兑现奖惩、考评干部提供依据。
1.3 基础标准
1.3.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任期终止或离任,须实施先审计后离任标准,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期内经济责任。
1.3.2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年度经济责任考评奖罚,必需坚持“不经审计和考评、不予全部兑现”标准。
1.3.3 审计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标准。
1.4 职责和权限
1.4.1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统一管理,督委会审计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集团总裁、各专业集团及其组员企业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4.2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届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须经督委会主席同意后,才能进行。
1.4.3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年度、季度经济责任审计考评,可按经同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无须另行报批。
2经济责任内容及审计类别
2.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应负担经济责任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1)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本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保值、增值;
(3) 本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及和之相关财务收支活动正当性、合规性;
(4) 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
(5)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性;
(6) 应负担其它经济责任。
2.2经济责任审计按其审计时限分为年度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2.2.1年度审计(也称期中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任期中间进行阶段性审计监督和鉴证,包含年度、季度审计考评。
2.2.2届满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2.2.3离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免职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3审计范围及依据
3.1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含以下集团、专业集团及其组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
(1) 集团所属中国、国外(含境外)独资企业;
(2) 集团所属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单位。
3.2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关键包含: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 集团、专业集团及其组员企业单位相关要求;
(3) 董事局章程;
(4) 任期目标责任书、和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等。
4审计内容和关键
4.1经济责任审计关键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正当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全方面检验和评价,其内容关键包含:
(1) 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2) 年度预算实施情况;
(3) 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集团、专业集团及其组员企业制度要求情况;
(4) 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及出资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 重大投资决议科学性和有效性;
(6) 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7) 被审计单位经济实力改变情况;
(8) 经营活动中有没有渎职、渎职行为,有没有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
(9) 其它需要审计问题。
4.2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依据年度、届满、离任审计不一样情况确定审计关键:
(1) 年度审计应侧重于审查、评价企业经营情况、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真实性、正当性,和盈亏真实性等;
(2) 届满和离任审计应侧重于界定、核实出资股东资产保值、增值;任期内经营目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研制开发新产品、建设新项目及对外投资、联营、吞并等重大决议和对应运行管理情况;盈亏情况;债权债务真实性、正当性及清理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和经济纠纷等问题。
5审计程序、方法及要求
5.1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遵照《某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中通常程序相关要求。
5.2进行届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应遵照审计工作通常程序相关要求外,还应遵照以下要求:
(1) 审计组应听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述职汇报;
(2) 述职汇报会应有集团企业主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基层单位责任人和职员代表参与;
(3) 审计组应依据需要,采取部分交谈、召开不一样层次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 审计结束,审计组可将审计情况在合适范围进行通报。
5.3经济责任审计通常采取就地审计方法。
5.4督委会审计室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应向审计组提供资料关键包含:
(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述职汇报,包含本企业基础情况,任期内关键业绩,工作中存在应负担经济责任问题和深入改善本企业管理意见和提议;
(2) 任期目标责任书;
(3) 相关部门下达、调整相关经营指标文件;
(4) 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实施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董事局年度预算、决算汇报;
(5)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资料;
(6) 组织财产清查、盘点情况及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汇报;
(7) 重大事项决议会议统计及其实施情况;
(8) 本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关键协议、协议,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
(9)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任期内经济案件资料及任期前财务遗留问题资料;
(10)经济监督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督查室)对企业检验后汇报、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11)审计组认为需要其它资料。
5.5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应按要求编制审计汇报。
5.5.1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汇报应着重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在任期内推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确定或解除其经济责任,并提出改善和加强管理意见及提议。
5.5.2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汇报中进行综合评价应注意以下方面:
(1) 要围绕被审计者任期实绩进行评价。即经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分析,综合评价盈亏虚实、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赢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后劲等;
(2) 在界定被审计者经济责任、评价经济效益时,必需以确凿事实为依据。对政策法规不明确事项,和未审计事项,均不作评价;对必需上审计汇报,但又不宜定性,可只作事实描述,不进行定性和评价;
(3) 对重大经济责任事项,要明确划分和界定经济责任归属,分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应负担直接责任、关键责任,还是领导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等。
5.6经济责任审计汇报通常应附有审计调整后资产负债表,关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审计组认为必需其它附表。
5.7经济责任审计汇报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书面意见。若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分别征求离任者、接任者意见。
5.8届满、离任审计汇报经审计室复核、审定并签章后,报督委会主席和集团相关委托部门,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组员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需下达审计决定,由督委会审计室按要求出具提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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