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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章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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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章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正当权益, 规范股东会议事程序,依据<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根据企业章程,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1000万元以上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公词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第三条 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职员持股会代表参与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集时间由董事长确定。 第四条 企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企业最大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长或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主持。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时会议应该于每十二个月二月最终一个工作日以前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在职董事人数不足四名; (二)企业未填补亏损达成 万元以上; (三)董事会认为必需或三名以上董事提议; (四)监事会认为必需或两名以上监事提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定时会议通知应该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股东,临时会议方法通知应该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电传等方法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 第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特殊决议和通常决议。特殊决议是指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特殊决议以外决议为通常决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表决方法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特殊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股东会通常决议必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十二条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由代理人行使委托书载明事项和权限,自然人股东能够由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也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股东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十三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上就企业管理问题向企业董事会提出质询,董事会应该对股东所提问题做出明确回复。可是,股东提问前须事先举手向会议召集人示意,在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才可进行问询。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有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股东有权要求在统计上对其在会议上讲话作出某种说明记载,股东会会议统计作为企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留,保留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修改本规则: (一)<章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规则要求事项和之相抵触: (二)企业情况发生改变,和本规则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 第十六条 本规则修改应先由董事会拟订修改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表决经过。 第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企业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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