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借款合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2808842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PDF 页数:34 大小:1.25MB 下载积分:14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借款合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借款合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借款合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目录第一章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2第二章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3第三章贷款的提取、发放和支付.4第四章中间业务的办理.9第五章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9第六章情势变更.14口第七章 代理行的参与.15第八章贷款的偿还.16第九章费用和补偿.17口第十章担保.19第十一章保险.19第十二章违约事件与处理.20第十三章合同变更.22第十四章 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23第十五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23第十六章其它.24附件提款申请书格式.28附件二 用款企业列表.30附件三 用款企业声明承诺函.31本借款合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号:)于 年 月 日由下述双方签订: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_注册地址:_邮政编码:_电 话:_基本幵户行:_账 号:_贷 款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分行(以下称“贷款人”)负 责人:_注册地址:_邮政编码:_电 话:_传 真:_“借款人”是一家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或金融机构。为融通资金,“借款人”特此向“贷款人”申请小企业统借统 还贷款。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小 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用款企业”是指本合同附件二用款企业列表所列的、以“借款人”为融资 平台有关企业。“用款企业”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制度规 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主要从事对外贸易的生产或服务企业,是本合同项 下“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所指“境外”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X”。1第一章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第一条“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如 下金额的中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以下称“贷款):RMB元(大写)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按照约定向“贷款人书面申请使用“贷款第二条贷款用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现行有效的小企业统借 统还贷款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用款企业 所明确的相关用途。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及“用款企业不得变更本合同 项下“贷款用途。其他约定:。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个月,自“贷款项下首 次放款日起至最后还款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期限为(1)自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尚未满足的条件已经被“贷款人 放弃之日起满(一)个公历月之日;或(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以下称“提款期间”)。“提款期间”以上述两个日期中较早届至的一日终止。在“提款期间”终止后,“借款人”未申请提取的“贷款”额度自动取消。特别约定:2第二章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适用如下利率:口对于人民币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口上浮口下浮%确定,“贷款利率每满个月口一季度 口半年口一年确定一次。利率浮动日从贷款发放日起计算,分笔拨付的以口首笔 贷款的发放日分笔拨付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对日浮动,浮动利率经确定,浮动期内不得更改。浮动期满后,再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贷款利 率确定“贷款执行的下浮动期利率。口对于人民币“贷款”,适用固定年利率百分之 (%)对于外币“贷款,按()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 BP确定,每满口个月口季度口半年口一年确定一次。利率浮动日从 贷款发放日起计算,分笔拨付的以口首笔贷款的发放日分笔拨付贷款的发放日 为准,贷款利率基准取值日期为首次放款日或浮动期满日的前2个工作日,对日 浮动。浮动利率经确定,浮动期内不得更改。浮动期满后,再按最新的相应档 次的贷款利率确定“贷款执行的下浮动期利率。口对于外币“贷款,适用固定年利率百分之(%)第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 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第六条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月口季口半年口年结息,结息日 为 日2。付息日为结息日次日。“借款人应在每个付息日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每笔提款的第一个结息期间自实际提款日幵始,在该提款日后紧接的结息 日终止;每个结息期间(每笔提款的第一个结息期间除外)应幵始于前个 付息日,终止于之后紧接的结息日;如果最后到期日不是个结息日,则“贷款 在最后到期日所在利息期的利息应在最后到期日支付;如果任何个付息日结束 于个非工作日,仍应在该非工作日付息。I如浮动日为月末,则按月末的实际日确定。2此处应填写具体日期,如:1月20日,2月20日或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或 6月20日,12月20日或12月20日等。3第七条“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人民币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额清偿逾期“贷款”本息之日止。口“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逾期的外币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在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额清偿逾期“贷款”本息之日止。罚息利率随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分段计算罚息。第八条“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挪用的人民币贷款,从贷款挪用之 日起,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额清偿挪用“贷款”本息之日止。“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挪用的外币贷款,从贷款挪用之日起,在本 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额清偿挪用“贷款”本息之日止。罚息利率随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分段计算罚息。第九条“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幵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和/或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和/或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外汇还款专用账户(以下称“指定账户”),本“贷款”项下的资金划拨和本息偿还均通过该账户进行。“借款人”应在每个 付息日将利息付至“指定账户”。“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付息日当日从“指定账户”中扣划相应的利息金额。“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以自己 或通过“代理行”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及时划付至“指定账户”,用于 支付“贷款”项下的利息,但如果该等资金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利息时,“借款人”仍有义务以其自有资金支付。第十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 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或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同一笔 贷款既存在逾期又存在挪用情况,则按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三章贷款的提取、发放和支付第十一条 只有当“贷款人”已通知“借款人”(1)以下所列明的所有先4决条件已满足且其对该等先决条件的履行情况表示满意,或(2)就尚未满足的 任何先决条件而言,其已放弃要求满足任何该等先决条件,“借款人”方可以申 请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1,本合同“担保文件”以及口“项目”项下的其他相关协议、商务合同等文件(以下合称“商务合同”)已经由“借款人”、“用款企业”分别和相关当事方合法签署并已生效;2.“借款人”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有权机构已做出有效决议批准“借款人”作为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的融资平台向“贷款人”申请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且“借款人”已将其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借款人”签署和履 行本合同、相关“担保文件”并对代表“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相关“担保文件”的签字人进行有效授权的相关决议以及上述 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提交给“贷款人”;3.“贷款”“项目”、项下所必需的所有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 均已做出或完成且“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已向“贷款人”提交 了所有与上述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相关的文件或令“贷款人”满意的复印件;4.“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账户幵立、担保、资金转移等事项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如适用);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1)“借款人”、“用款企业”口和相关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2)其最新的公司章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批 准证书(如适用);(3)“借款人”、“用款企业”口和相关担保人的其最近三年经“贷款人”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4)其他表明“借款人”、“用款企业”口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 状况的资料;(5)由“贷款人”接受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借款人”的股东各期资本金出资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6)由“用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发的说明“项 目”建设进度情况、资本金投入情况的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7)“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上述设计和/或概算的批复;(8)“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项目”建设进度计划;5(10)“项目保险计划、“用款企业”已支付所有保险项下的 保险费的支付凭证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权益质押及转 让确认函原件;以及(11)_(12)“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6.“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风险在“贷款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出具相应保单(其中须注明 所有保险赔偿额将直接归属并支付给“贷款人”);7.“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风险在“贷款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相关 保险权益转让合同业经相关方有效签署。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须经“借款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 整、有效的文件并加盖“借款人”公章。第十二条“借款人”提取任何“贷款”,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已按“贷款人”的要求幵立有关账户;(2)本合同第十章规 定的“担保文件”已生效,相关的登记或交付手续已履行,担保已有效成立;(3)“借款人”已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交附件二用款企业列表以及附件三用款企业 声明承诺函。特别约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每次提取“贷款”资金(包括首次提款),还须进 步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贷款人”(1)已收到第十一条中所列明的相关文件并对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项下的先决条件的履行情况表示满意,或(2)就未收到 的文件或未满足的任何先决条件而言,其已放弃要求递交或满足任 何该等文件和先决条件;2.“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全部陈述与保证在 预计提款日依照当时存续的事实及情形在所有重要方面仍是真实和 准确的,就如同该等陈述与保证是在该提款日做出的;3.“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没有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的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违约事件;6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没有发生会或基于合理预期可能发生会对“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5.该笔提款的发放不会导致“借款人”或“用款企业”违反:(1)其章程;(2)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包括本合 同、“担保文件”及其他“商务合同”);或(3)任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6.该笔提款已列入“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提款计划;7.该笔提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元且应为人民币 元的整数倍;8.“贷款人”已在预计提款日前的第()个工作日的中午12点(北京时间)之前收到“借款人”发出的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格 式填写的完整有效的提款申请书;9.“贷款人”的律师已就与该笔提款有关的事项向“贷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法律意见书且“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已支 付相关的律师费;10.口与该笔提款相对应的资本金(如有)已经落实的证明;以及11.“借款人”填写的完整有效的借款借据。第十四条 在满足了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本合同其 他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贷款人”将在提款申请书中确定的提款日当日,根据 提款申请书所确定的“贷款”资金数额,通过向提款申请书中指定的账户汇款进 行放款。该等放款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口对于流动资金类“贷款”项目,“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如下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对单个用款企业的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万元(含 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以“借款人”提款申请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可采取“借款人 自主支付方式;对单个用款企业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以“借款人提款申请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 的中间价计算),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全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上款中“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将“贷 款资金经由“借款人账户后发放至“用款企业账户,由“用款企业自 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用款企业交易对手;7上款中“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和“用款企业”的委 托,将“贷款”先后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和“用款企业”账户支付给符合约 定用途的“用款企业”交易对手。“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的有关记录和资 料。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及“用款企业”不得违反上述 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否则“贷款人”有权立即对合同项下未 发放的“贷款”资金全部改用受托支付方式,或者直接停止“贷款”发放和支 付,并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在流动资金类贷款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或“用款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 和支付条件,也可直接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下降;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口对于固定资产类贷款项目,“贷款”资金支付除以下两种情况可采取自主 支付方式外,其他情况下均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单个用款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总投资5%且未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以“借款人”提款申请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2.单笔支付金额虽超过单个用款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总投资5%但小于50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以“借款人”提款申请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上款中“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经由“借款人”账户发放至“用款企业”账户,由“用款企业”自主支付给 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用款企业”交易对手;上款中“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和“用款企业”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先后通过“借款人”账户和“用款企业”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定用途的“用款企业”交易对手。8在固定资产投资类贷款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或“用 款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 支付条件,也可直接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下降;2.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4.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特别约定:第四章中间业务的办理第十五条“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承诺:1.“借款人”所有与“项目”相关的存款及中间业务(以下称“中间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结算、结售汇、保函、金融衍生业务、现 金管理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等)均在“贷款人”或“代理行”处办 理;2.“借款人”在“贷款人”或“代理行”开立“专户”(关于“专户”的定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第4款);且 3.“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规定的格式向“贷款人”出具中间业 务承诺函。第五章 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第十六条“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1.“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口企业法人(非项目公司)口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权、授权 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用款企业”是依 9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 有充分的权、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 动。2.“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具有完全、充分和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提交、接收及履行本合同、“担保文件”及“商务合同”,本合同、“担 保文件”及“商务合同”等的签署及相关交易均已取得一切必要授权 及批准,本合同、“担保文件”及“商务合同”系由“借款人”及“用 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签字人有效签署。3.“用款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或已经与相关进出口代理企业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其签署和履行相关的进出口 合同项下的交易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方的批 准、许可、同意、公证、登记、备案等均已适当取得和完成并且充 分合法有效。4.“贷款”资金将专用于“用款企业”幵展进出口产品、进口资源或设备及有利于提高其出口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5.“借款人”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全部责任。“借款人”不得以“用款企业”未还款或其他任 何理由而拒绝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6.“借款人”及“用款企业”为签署本合同、“担保文件”及“商务合同”以及相关交易或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部门以 及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同意、公证、登记、备案均已适当取 得和完成,并且充分、合法、有效。7.“借款人”及“用款企业”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的行为或因为违法经营活动受到有关政府 部门的处罚。8.“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及“用款企业”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 意思表示真实。9.“用款企业”申请贷款所从事的进、出口或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任何必要的政府部门或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同意、公证、登 记、备案均已适当取得和完成,并且充分、合法、有效。10.“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下列事项:(1)“借款人”的公司章程;(2)“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有约束地任 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担保文件及其它“商务合同);以 及(3)适用于“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10范性文件。11.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强制执 行。12.“借款人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层具有较 强的市场幵拓能力和创新意识。13.目前没有发生,或就“借款人所知也不存在可能发生的“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改制等情况以及以租赁、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情况。14.目前没有发生,或就“借款人所知也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借款人或其资产的,对“借款人的运营、业务或资 产或“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担保文件”项下任何义务有重大不利 影响(“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15.“借款人”未违反适用于其或其资产的可能对其经营或财务状况或对其履行在本合同、“担保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裁定、授权、协议或义务。16.目前没有发生,或就“借款人”所知也不存在“借款人”主动进行的或由第三方针对“借款人”提起的清算或破产程序。17.在“借款人”的财产、资产或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上未设定担保,但是事先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或在通常的商业活动中发生的 并已事先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口且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的担保除外。18.“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与“借款人”的所有其他未创设担 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及非从属债务的债权人至少处同等地位。19.“借款人”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一贯使用的会计原则和准则编制的,真实恰当地反映了 在该报表所述财务期间内“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其经营状况,在 该财务期间截止日,“借款人”并无未经披露或未在相关财务报表中 予以记录的重大负债(实际的或或有的)或未实现或预期的任何损 失,并且“借款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自该报表之日起未出现严重 的不利变化。20.“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 相符。21.“借款人”在此声明其已知晓和了解本合同中及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贷款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程序,并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 遵守前述规章制度及程序。22.“借款人”在此声明其上述陈述和保证中没有遗漏任何可能使上述11任何陈述和保证成为不真实、准确或对“贷款人”可能造成误导的 事实或情形。23.“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推荐的“用款企业应具备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如“用款企业”违反 本合同约定,均视为“借款人”同时违约,“借款人”应对“用款企 业”违约行为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24.“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安排均不会使“借款人”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亦 不会使“用款企业”取代“借款人”的地位而直接向“贷款人”承 担义务。25.“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支持“用款企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不违背监管政策。26.监督相关“用款企业”对于“贷款”的使用,监控“用款企业”的 经营、财务状况,在“用款企业”发生任何可能对“贷款”的回收 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报“贷款人。27.确保“用款企业”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幵立相关的专用账户。特别约定:第十七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其应当:1.于每季度初 日之前向“贷款人”提供上一季度的财务报表,每年月 日之前向“贷款人”提供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每年月 日之前向“贷款人”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贷款人”的要 求随时提供相关用款企业和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 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借款人”、担保人或用款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贷款人”。2.遵守相关的环保法律的规定,获得所有相关法律要求的任何授权或许 可并保持其有效性。3.接受“贷款人”及“代理行”对“借款人”、“用款企业”进行贷款支 付管理、贷后管理等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4.“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银行处幵立资金回 12笼账户(以下称“专户”),与“贷款”相关的商务合同、产品或项 目项下的所有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回款、项目收入、款项划 拨等)均通过该账户办理。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专户”资金的进出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专户”资金的进出情况。本“贷款”项下“专户”幵立情况如下:幵户行:_账户号:35.如发生下列各项所述的事件,应及时(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件 的发生后不超过一日内)通知“贷款人”,并且经“贷款人”要求 即向其提供与该等事件有关的详细信息:(1)“借款人”、担保人或“用款企业”与境外投资者谈判或签订 合资、合作合同;(2)任何涉及“借款人”、担保人或“用款企业”或其重大经营性资 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发生;(3)“借款人”、担保人或“用款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被撤销;(4)“借款人”、担保人或“用款企业”发生的对“贷款人”在本合 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具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6.以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持“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处于良好状态,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可能给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其它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处置行为(因日 常经营所需的处置行为除外),不得订立或承担任何可能给其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义务,也不得在“借款人”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上设置或允许在该等资产或收益 上存在任何担保权益。7.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在上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贷 款人”。8,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随时合理要求的财务资料或其它资料。9.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或“项目”有关的文件正本(包括 本票、承兑汇票等)存放在“贷款人”或“代理行”处。10.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第十二章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应在 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后三(3)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对所 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11.“借款人”应保持如下财务指标:12.“借款人”及“用款企业”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3供叙做流动资金类“贷款”项目时予以选择。在予以勾选的情况下,如果我行与“借款人”约定所有与“项目”相关的存款及中间业务均在我行或我行的“代理行”办理,则此处应要求“借款人”将资金回笼 账户开立在我行或我行的“代理行”。13“贷款”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的投资,不 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用于资本市场或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且 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代理费和佣金。13.监督“用款企业”对于“贷款”的使用,监控“用款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特别约定:第十八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1.向任何人提供可能影响到“贷款人”债权受偿的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进行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2,就“项目”产生任何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之外的其他融资性的债务。3.进行联营、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股份制改造或其他 经营方式和产权结构的变更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 律调整而进行上述活动,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并提 前偿还“贷款”或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和义务做出令“贷 款人”满意的安排。4.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 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其他公司或实体,或实质性增加债务融 资。5.减少其注册资本或对其章程做出修改。6.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7._第六章情势变更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 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贷款人”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金融监管机 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导致或将导致“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筹措资金、发放贷款或维持任何贷款余额)成为不合法或违反监管规 定的,“贷款人”应当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尽快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导致该等不14合法或违反监管规定的原因及依据。在“借款人”收到上述通知后,“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应当立即全部自动取 消。“借款人应当在收到“贷款人要求后()个工作日内,向“贷款 人提前偿还所有贷款余额以及应计利息和费用。按照本条的规定取消放款义务 及提前还款的,“贷款人不向“借款人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费用,“借款人不 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提前还款违约金。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 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贷款人”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金融监管机 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贷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放款或必须调整还款计划 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放款以及放款的金额,或根据有 关要求直接调整还款计划。“贷款人”应将有关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并 说明有关情况,以便“借款人”尽快落实其他融资来源,或根据调整后的还款计 划准备还款。“借款人”承诺不就“贷款人”根据本条规定不予全部或部分放款 的行为或者调整还款计划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以及诉诸司法程序。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贷款人”有 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导致或将导 致“贷款人”因订立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筹措资金、发放贷款或维持任何贷款余额)而增加成本或发生额外成本,或者“贷款人”按 照本合同条款收到或应收的任何款项的金额减少,则“贷款人”在知悉该等情况 后,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增加成本的产生原因和计算依据。“借款人 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 款人”支付笔金额等于该项增加成本的款项。“借款人”和“贷款人”将进步协商避免发生成本增加的有关安排,包括 提高贷款利率、调整提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等,双方并将就此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如果导致“贷款人”成本增加的情况持续存在,则“借款人”有权在至少提 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提前偿 还已经发放的全部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自“借款人”发出 该提前还款通知之日起取消。口第七章代理行的参与15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贷款人委托 作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代理行(以下称“代理行)。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 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借款人除应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受“委托代理协 议的约束。“委托代理协议在“贷款支付、管理方面的有关约定与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约定为准。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将委托“代理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偿还、“项目 的执行。第八章贷款的偿还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以原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 金,还款计划如下:_年一月0(币种、大写)_兀_年一月0(币种、大写)_ _元_年一一月0(币种、大写)_ _元_年一月0(币种、大写)_ _元_年一月0(币种、大写)_ _元_年一月0(币种、大写)_ _元“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的最后个银行工作日(包括 该日)之前一次偿还全部“贷款。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在每一个 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本金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借款人在此授权“贷 款人于还款日当日从“指定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本金金额,但如果该等资金的 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还本金时,“借款人仍有义务以其自有资金偿还。16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自首次还款日之前的 月幵始,“指定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应不低于。对于高于该最低余额的金额,可以用于“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提前还款。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提款期间”终止之日起满三(3)个月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 款,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应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书 面同意。提前还款的金额应当至少为,且应当为 的整数倍。提前还款日应当是个还本日,所有提前还款的金额应按与到期相反的顺序冲减 本金。口“借款人”应就提前偿还的“贷款”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 金。人民币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款违约金二提前还款金额 X提前还款天数X0.05%。;外币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款违 约金二提前还款金额X提前还款天数Xl%/360。如“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应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贷款人”支付 违约金。第二十八条 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第二十九条 只有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贷款展期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才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第三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第九章费用和补偿第三十一条 口“借款人”应就未提取的“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该等承诺费应按应提未提的“贷款”金额,以百分之(%)的年率进行计收,以一年三百六十(360)日为基 础,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当日)至“提款期间”的最后一日止的实际天数 进行计算,口每季度口每半年口每一年支付一次。如果“借款人”迟延支付承诺 费,“借款人”应就其迟延支付的承诺费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如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违 约金、承诺费等),“借款人”应就逾期支付的相关费用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17该等违约金应自逾期之日起(包括当日)至相关费用的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千 分之零点五(0.5%。)计算,按季支付。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在收到任何收费通知单后 日内,向“贷款人支付或补偿“贷款人因本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或其中提及的任何其它文件的谈判、准备、打印和签署所合理发 生的全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律师费)。如非因“贷款人的原因需 对本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进行修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补偿“贷款 人”就此做出评估、谈判或文件修改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 有律师费)。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补偿其发生的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损失、责任、损害、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需要就本合同进行登记、注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 人”汇划贷款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提出书面要求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因强制执行或保 留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提出书面要求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补偿“贷款人”因以下原因而产生 的任何成本或损失:(1)回复、评估和谈判“借款人”要求的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2)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导致“贷款人”合理认为构成违约的任 何事件;(3)“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任何款项;(4)“贷款人”已根据“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书中的要求为笔“贷 款”准备或安排资金,但由于“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发放该 笔贷款;或(5)“贷款”(或其一部分)未能按照“借款人”发出的提前还款书 面申请被提前偿还。特别约定:18口第十章担保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贷款人”接受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信用保证,该保证人与“贷款 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借款人”将其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 抵押给“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借款人”将其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 质押给“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0“贷款人”接受的第三方将其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抵押给“贷款人”,该担保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 “贷款人”接受的第三方将其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质押给“贷款人”,该担保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借款人”的“发起人”出具的令“贷款人”满意的(完工担保/还款担保)。以上各份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为“担保文件”。为本协议之目的,“借款人 的发起人”是指 0口第十一章保险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应将与“贷款”有关的所有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 险费,投保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应将 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保险单中注明所有保险赔偿额 将直接归属并支付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 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借款人”19或“用款企业”应向“贷款人”提供其按照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规定而持续、全 面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的支付凭证。如“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中断保险,“贷 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 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 索赔或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