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
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拓展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对其指定的信贷业务代为进行贷款发放、资金结算、贷后管理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等项活动的业务(以下简称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具体代理职责和要求由双方通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表述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经办行是指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经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核准办理委托代理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 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由xx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据此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代理业务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就双方委托代理业务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双方代理业务有关事宜,加强和维护双方代理合作关系;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核准业务代理经办机构,对代理机构上报和办理的代理业务进行审核、指导、检查和管理;
(三)对总行审核批准的代理业务,负责组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督导落实协议事项;
(四)负责组织委托代理业务的培训、信息传递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定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业务数据核对。
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双方拟签署的《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 代理经办行的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及专人负责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指定借款人的业务联系,维护三方合作关系,办理代理业务各项工作事宜,并负责落实《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工作义务和责任;
(二)为借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理代理贷款的发放、结算、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三)负责依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
(四)按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做好代理项目贷后检查和贷后管理工作,按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代理项目贷后检查材料;
(五)负责填报代理业务相关报表,建立完整、有效、要素齐全的代理业务档案;
(六)做好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一致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
第十条 代理业务核准。
(一)我行分支机构取得借款人出具的《推荐代理行意见函》后,对代理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代理意见,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提交《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报告》。
(二)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分支机构提出的拟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进行审查,并核准代理经办行资格(必要时可另行指定代理经办行),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核批准。对拟代理业务存有疑问时,应要求代理经办行予以说明。
(三)总行授信审批部对公司业务部提交的拟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按程序和授权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批复书。
(四)代理经办行接到总行下达的核准批复书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代理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材料:
1、代理经办行情况介绍。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情况、专户管理手段和能力、贷款用款审批制度、国际国内结算手段和能力、与借款人已有的合作关系、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的经验、本次申请代理的项目及管理准备等;
2、按要求填报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代理申请表》(附件1);
3、借款企业出具的《推荐代理经办行意见函》;
4、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xx银行接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代理经办行的确认函后,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组织与xx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借款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据此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六)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我行向其提供还款担保的代理项目,须纳入我行授信管理流程,依照我行授信审查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专户管理
(一)开立专户。代理经办行根据《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专户账号及用途,为借款人所申请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开立专户。
(二)贷款资金拨付。代理经办行按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填写《专户用款审批单》(附件2),经审批签字后支付贷款资金,并对借款人用款进行监控。
(三)登记台账。代理经办行根据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代理项目专户台账》(附件3),每月末将专户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后打印一式三份,一份发送中国进出口银行,一份报总行公司业务部,一份归入代理项目档案。
(四)催缴贷款本息。代理经办行应在不迟于每次还本付息日前15个营业日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不少于到期应付的本息金额。
(五)专户撤销。代理项目结清后,专户随即撤销。
第十二条 办理委托代理项下的结算
(一)代理经办行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办理借款合同项下的本外币结算业务,包括人民币收付、外汇结售汇等,并将资金及时存入专户。
(二)对于资金未能全部进入专户的项目,代理经办行应将借款人其他主要结算账户的情况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反映。
(三)代理经办行应妥善保管与代理项目协议有关的主要结算文件。
第十三条 贷后检查与管理
(一)代理经办行依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做好委托代理项目的贷后检查与管理工作。
(二)代理经办行对代理项目要建立《借款企业基本信息表》,据实记载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号、贷款卡、基本户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借款企业基本信息表》个别内容发生变化的,须予以注明。如发生重大或多个内容变化的,则须重新登记。
(三)代理经办行须定期走访借款人,了解掌握借款人经营管理和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贷后检查报告。如发现下列突发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
1.借款人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项目;
2.贷款项目未按计划进行,借款合同执行受阻;
3.借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联营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
4.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
5.借款人对其他银行或企业发生违约行为,资信状况恶化;
6.其他对贷款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或重大事件。
(四)总行公司业务部和代理经办行应积极配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委托代理业务开展的检查活动,按需要提供委托代理业务档案和相关材料,对检查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一)在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前,代理经办行应将借款人还款金额及时足额从专户划至中国进出口银行指定账户;
(二)如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代理经办行应积极配合开展回收工作;
(三)若贷款发生逾期,代理经办行应积极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追缴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收取代理手续费。代理经办行须依据《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及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出代理费支付书面申请,并妥善收缴入账。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代理经办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代理资料、代理协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人信息资料、贷后检查报告、专户资金往来信息、代理费凭证等。代理经办行应对代理业务档案依照我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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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代理申请表
代理申办行
联系人
(部门)
通讯地址
电话
借款企业
担保企业
申请代理项目
拟代理金额
与借款人业务关系
是否为企业基本账户行
是否为企业国际结算主办行
对企业国际结算金额
是否为企业主要贷款行
人民币
□是 □否
对企业贷款金额
人民币
企业还本付息情况
外汇
□是 □否
外汇
与担保人业务关系
是否为企业基本账户行
是否为企业国际结算主办行
对企业国际结算金额
是否为企业主要贷款行
人民币
□是 □否
对企业贷款金额
人民币
企业还本付息情况
外汇
□是 □否
外汇
代理申办行负责人: (公章)
附件2:
专户用款审批单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借款人
代理金额
项目名称
币种
借款合同号
代理协议号
本次用款金额
用途说明
收款单位及开户行
采购合同号
客户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营销科长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行长意见
签字: (日期)
进出口银行意见
(共管帐户需填写此栏,托管帐户不必填)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3
代理项目专户台账
借款企业: 代理经办行:
项目名称: 代理协议号:
借款合同号: 担保合同号: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专户账号: 币别:
单位:元
日期
入账
支出
余额
对方单位
开户行
资金用途
资金来源
收(付)款方式
凭证号
合计
复核: 制表: 电话: 传真:
公章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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