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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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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完整版)论司法责任制问题论司法责任制问题【摘要】在司法改革中,加强司法责任制成为改革重也,主审法官责任制作为司法责任制的核也内容受到瞩目。将从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涵、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司法责任制的保障与完善三个方面下去论证法官责任制.本文从司法责任制的含义及其目的展开,分析当前司法责任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情况,对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及其作用的发挥奠定坚实基础。【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司法实践;法官职权【正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决定,明确了未来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我们有必要在新一轮的改革展开之际,对法

2、官司法责任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为具体完善法官司法责任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促使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有效落实,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现代社会更好的发展起到进一步促进作用。一、司法责任制概述在对司法责任制进行研究前,应当对其含义、目的等进行全面了解,本章就对司法责任制的含义与目的进行介绍,以为下文的研究做好铺垫。(一)司法责任制的含义司法责任制简单来说就是司法人员对执法办案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像法院审判案件,审判者进行裁判,案件也由裁判者进行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一是,职权配置,也就是由审理者进行裁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

3、行审判权行使,不过对人民法院在实际进行审判权行使的规定却并不明确,所以这属于一个集体职权。在司法责任制中提出由审理者进行裁判,即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进行负责额,其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有些情况审判委员会也属于这个范围。二是,责任承担方面。司法责任制认为权力交给审理者,对审判的结果应当由裁判者进行负责.其中裁判者与审理者实际上是一样的,其是司法权力掌握者,也就是说坚持全责一致的原则。三是,通过追责程序进行错案的追究。而且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终身追责的要求,也就是说对错案等,不论什么时候都要对审判人员进行追责.(二)司法责任制的目的司法责任制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制

4、使司法更加公正、公信、权威,使当事人的信赖度进一步提升,以使其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这是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二是,提高司法廉洁清正程度。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使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严格的要求自己,从制度机制上使司法廉洁品质的稳定性、可靠性都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防止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确保司法的廉洁公正;三是,提升司法高效性。司法责任制影响下,不管国家、当事人,诉讼的成本都会大幅降低,同时司法也变得让群众更容易理解、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二、法官职权在司法责任制实践过程中遇到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提出,对国内司法领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实际司法责任制实践中,法官职权也遇到了

5、诸多问题与阻碍,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法院运行机制的行政化1。案件审批制度的泛滥实际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的领导依靠案件审批制度对法官的独立审判进行干扰,使法官的职权行使受到阻碍。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庭长对案件的指示、批示,合议庭已获知是独任审判员的裁判意见以及结论进行审查、监督同时进行法律文书签订的相关制度就是案件审批制度。此项制度的存在与发展都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只不过过去的司法程序并不完善、法官的素质也并非很高、法治环境也较为恶劣,当时的环境下,此项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案件审批制度的不足也逐步显现出来。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法院依然没有将

6、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作为制定的依据,对案件审批权限的划分以院长、庭长的行政级别作为判断依据,很多地方法院过去依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的方式进行。在这样的模式下,法院系统中院长、庭长的指示、批示、发布等都会对案件的审理带来干扰。在受到相关干扰的时候,若法官按照领导的要求去做,就会有违背法律意志的判决,出现错案的时候要法官自己进行负责;而若法官坚持自己的意见,判决与领导指示不相符,裁判书就可能不被通过,甚至还会使法官的职务晋升、未来的职业发展等受到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法官的审判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可案件审批制度使法官审判权受到了侵蚀。如果法官不能独立的进行职权行使,可是要承担相应的责

7、任,这必然会使法官在进行案件处理时的积极性,也会使法官在独立进行职权行使审判案件的能力,这样的状态下司法责任制想要展开自然存在诸多困难。2.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偏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委员会的任务是进行审判经验的总结,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工作与问题进行讨论。而且随着发展在2010年,审判委员会还被认为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此种组织是与我国设计国情相符的司法制度,其对于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案件经验汇总以及司法标准统一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工作的进步,司法改革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这种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求,对

8、其职能的发挥带来了一定阻碍。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其违背了司法公开以及直接言词原则。其作为法院内最高审判组织,虽然自身不会直接进行案件法庭审理,其仅仅是依据承办法官所进行的汇报来进行决定。这样一种案件审理模式,没有当事人参与案件,这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被剥夺。在缺少对当事人想法了解等情况下给出的案件讨论结果,其可信度就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也存在不够明确的情况。由于每一个地区、级别的法院在对各种案件判断的时候主观判断会存在差异,这样的方式会让法官将案件的审判交给了审判委员会,让自身免受责罚,这也会使院长、庭长等进行案件的干预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加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能力以及

9、素质等较差,这种情况也会使案件的审理质量受到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3.绩效考评制度的异化实际上绩效考评制度是对法官工作成果的一种量化评价,也是案件审理质量的衡量,对于法院管理水平的提升、法官工作态度、职业素养评价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与意义。即便是有关法官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规定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只不过在实际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形式化的问题较为严重,导致考核工作缺少实际意义。像当前的法官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与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较为类似,可法官与其他的行政公务员存在较大的差异,专业性也较强,若是单纯的按照公务员的考评方式进行,就会导致考评的结果与法官的实际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进行考评内容上

10、,过分细化。虽然细化的考评可以对法官的工作情况进行更好的评价,可是过分细化的考评会导致法官只关注考评的分数,并存在一种攀比的心理。而且过于细化的考评也会让法官在实际进行案件办理的时候有较大的压力,与最初的考评初衷不相符。在实际进行考评的时候,考评工作人员都是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考评团队的组成较为单一,行政色彩也蕉农。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在实际进行考评工作的时候考评的效果不理想,无法对法官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一旦法官的工作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考评,就会导致考评结果说服力不强,影响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二)法官追责体系的局限性司法责任制其不仅仅是对法官的责任进行明确,同时还有追责体系,而就当前的

11、法官追责体系情况看,其存在很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问责形式不统一有关司法责任制的问责形式,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不同的规定,如在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在职责的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的质量终身负责。除了上述规定的问责形式外,还有很多相关的规定,但是问责形式都不尽相同,在这样一种问责形式不统一的情况下,一旦法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有错案发生,追究责任的时候就会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按照什么样的方式问责,在问责以后如何进行处理等,都并未明确。对于错案如何进行判定等

12、,规定都存在模糊的情况,不同的问责形式也导致在实际司法责任制落实的过程中,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存在难度,想要切实发挥司法责任制的作用也有较大的难度.2。追究程序行政色彩浓厚关于法官责任追究,主要负责机构是各级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得到了法院的罢免提议以后,审议表决进行罢免程序的启动。罢免提议是法院提出的,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法院所提起的罢免行政化色彩较浓,经常出现该处罚的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罚,而不该进行处罚的却进行罢免提出,可以说法官的命运完全掌握在法院内部的行政长官手中。这种情况使追责的力度大大降低.由于在追责工作展开中,纪检监察机

13、构等,其往往与法院有紧密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实际进行工作展开的时候,有关人员就会受到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工作展开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这样的追责必然会导致当事法官无法得到公正的责任追究,也会使社会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同时这样的追责模式也无法让法官权利得到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在实际进行法官追责的过程中,法官具有知情、辩解以及举证的权利,只不过在实际进行追究的时候,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官若是对追责的结果不服,想要得到救济也存在很大的难度。3.追责标准重结果轻行为司法责任制落实中,责任认定标准是对法官责任追究方面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国内不同地区的问责标准规定方面,其存

14、在较大的差异,想的文件规定具体落实上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对结果给予较多关注,而对行为并未给予重视。根据相关的规定,不论法官行为具体如何,也不管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能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亦或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裁判、处理错误等,就需要按照错案进行问责。通常情况下,群众认为案件的判决只能有一个正确的结果,只有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以一种认真严谨的态度进行案件的查处,能够准确、恰当的利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就会有准确的判决结论,除此以外的其他判决结果都属于错误的。而且通常情况下,高级别的法院判决结果更容易得到认可,可若是高级法院的判决与低级法院存在差异,就认为低级法

15、院的判决属于错案,这样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诉讼规律.而且这样的做法也使法官行使职权被限制。在实际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每一位法官的生活环境、专业能力等都存在差异,在进行问题的处理以及法律规定适用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看法,若是仅仅因为这样就进行错案的判定,会使法官职权行使受到严重限制。(三)法官职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司法责任制虽然是对法官的一种约束与限定,但是法官职权保障制度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缺少相关的保障制度就会使法官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前法官职权保障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1.职业地位缺乏保障就当前的法官职权保障制度看,对法官的职业地位保障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

16、个方面:一方面,惩戒事由较为宽泛。像在法官法之中对法官受处分的内容进行了列举,不过明确列举出来的内容只有12项,最后一项规定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还有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对法官应受处分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其具体达到85条之多。各种规定中对法官的处罚事项过多,这就使法官的职权行使受到了限定,司法独立性难度也会进一步加大。而且法官的离职调动随意性较大,即便是在国内相关法律中对法官的调离有相应的规定,不过在法官、检察官调离有一定规定,可对法官免职、降级以及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规定较为宽泛,由于法官办案质量考核以及工作业绩办法标准等由最高法院进行制定,可是地方结合自身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17、,这也导致法院内部与外部权力干预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即便是一些暂时性的调离,对法官来说也是一种侵害,这对法官职位保障受到巨大侵害,其想要有效依法独立的进行职权行使也存在较大难度。2.职业待遇相对较差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使法官的工作量、工作压力也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导致近几年法官离职量也进一步增加.很多法官由于工作量过大,而且责任重大,可并未的达到与其工作责任相当的职业待遇,所以法官选择离职。还有一些法官由于自身的待遇较差,物质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就存在一些滥用手中权力的情况,将自身的权力作为获取物质的重要手段。当法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法官就不会考虑司法责任制的要

18、求,也不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去做,而是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获得更多收益的角度,这种情况下不但不利于司法公正,对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会带来巨大阻碍。3.人身安全屡遭威胁作为纠纷处理的权威,法官的工作可以说十分神圣的.矛盾的双方希望通过法院、法官将问题解决好,可若法官在进行问题处理时没有达到双方的预期,就会使矛盾双方将矛头转向法官,认为法官在进行调节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就会使一些当事人寻找法官的麻烦,使法官自身以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危害。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不单单要有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环境,同时还要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不过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法官的安全保障给予较多的关注,像法官法中

19、有关法官人身、财产以及住所安全的相关保护规定并未将普通民众区别看,这方面的规定并无法对法官人身、财产等安全进行充分保障,法官被杀害、报复的情况也较多,这也反映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无法对法官的权益进行全面的保障。这种情况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健全,以及对一些侵害法官权益的事件没有进行严厉处罚等,导致法官的权益想要得到切实保障存在较大的难度。三、 司法责任制下法官行使职权的改革路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责任制在实际落实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如何使法官职权在司法责任制环境下得到更好的形式,就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改革。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进行:(一)法院运行机制的司法化使法官职权在

20、司法责任制的环境下可以得到有效落实,使法院运行机制司法化十分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1.严格法官选任条件,提高职业素质确保法院运行机制的司法化,关键是要保障法官的能力与素质得到提升,从法官的选任以及培养等方面入手,构建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官团队,才可以促使法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的要求自己。具体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首先,严格法官选任条件。虽然在国内进行法官选任方面有员额制作为保障与支撑,根据职业道德以及办案能力来进行法官选拔,并非论资排辈.虽然员额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规定的不够详尽,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对具体法官选任时候的职业道德以及办案能力判定标准、评价部门等。应当在这方面进行进一步细

21、化,同时还应当从严选拔,使相关的选任标准进一步提升,以确保所选拔出来的法官都是各方面能力与素质较强的人员,能够胜任法官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尽职尽责。其次,应当加强对法官培训。法官选任以后也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通过培训来提升法官能力,使其在工作中能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同时也可以保障法官的能力与时俱进,让其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其已经不适合现代司法环境,所以为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法官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公平、公正,有学者提出了放弃这样一种审判方式。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情况,本文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首先,侧重化审判委员

22、会职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不能是违背诉讼规律对法官职权进行干涉,其主要职能应当是进行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以往的案件进行讨论、总结经验,为以后的案件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通过其审判经验的归纳与总结,使其审判指导功能有效的发挥出来,使个案集中变为类型案件讨论决定,分析不同案件的共同点,以使案件更好的处理与解决提供更多的帮助与指导。其次,提升审判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单纯依照行政级别进行划分,让一些根本没有行政审判能力的人员进入其中。在进行审判委员会组建的时候应当多方面进行考虑,通过进行具有较高法学功底、业务能力较强,并且有较为丰富判断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委员会组建。这样才可以

23、促使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有效的发挥出来.第三,做好审判委员会回避以及列席制度规范。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在各种案件的讨论等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回避以及列席制度,让一些与当事人有关系的人员进行回避,以保障审判委员会可以对案件给出一种客观公正的看法.3。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合理的绩效考核是对法官工作的肯定与认可,只有对法官工作进行准确得到评价,才能够让法官在工作中有更高的积极性,为将工作出色的完成有效落实到实处.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首先,明确考评标准.想要使绩效考评工作有效的落实,应当保障考评内容的专业性,其应当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业务操作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素养等.同时还要对考评内容的合理性给予

24、关注,充分考虑法官工作内容以及其特性,以保障考评工作可以切实有效的落实。其次,建立专科的考评机构。在对法官进行绩效考评的过程中,不能由原来的考评主体负责,而是应当构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将考评与管理工作分开,通过专门的考评机构构建,使法官绩效考评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等进一步提升。在专门的绩效考评机构构建时,建议组织法学教授、律师、一线法官等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这样在实际进行绩效考评方面其专业性更强,可以对法官工作进行更加全面、规范的考评。同时一个专门的考评机构,也可以让法官在实际工作中独立的形式职权。第三,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绩效考评指标是绩效考评工作展开的关键,为保障绩效

25、考评工作有序展开,应当构建科学的考评指标,只有这样才可以保障考评工作规范、合理的展开,通过进行相关问题的量化、细化等,使绩效考评指标可以对法官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规范、科学的考评,这样在法官实际工作中,就可以减少顾忌,保障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二)重塑法官追责体系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中,对法官追责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追责体系才可以保障司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同时也可以让法官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的展开.就当前法官追责体系现状看,其存在很多不足,建议对法官追责体系进行重塑。1。责任追究主体想要使司法责任制有效的发挥作用,并保障法官工作切实有效的展开,建对法官追责体系的责任追究主体改进方面,

26、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首先,做好惩戒委员会定位。在传统的惩戒委员会工作中,其惩戒模式并未与传统的行政化模式相区别。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将惩戒委员会的定位进行明确,使法官惩戒委员会获得一定的权力,对委员会设立、职能、作用等都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让惩戒委员会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提升,提升惩戒意见的强制力。其次,进行法官惩戒委员会完善。由于法官惩戒委员会已经基本脱离了法院系统,不过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法院设置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这种情况使惩戒委员会有受到法院影响的可能。对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任用法院以外的人员,包括政法委、组织部、法学专家等方面的人员,这样可以确保惩戒意见更加的客观、中立.2。责任追究程序当

27、前国内并未构建与法官职业特点相符的非行政式法官惩戒制度,法官职业依然没有与普通公务员纪检监察制度,在责任追究程序上,我国也应当摆脱浓厚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使其变为司法化追责程序.首先,提升法官责任追究程序的公开性。进行法官责任追究,不能盲目进行,而是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只有这样才可以保障追责工作切实有效的落实.在追责的过程中,受到责任追究的法官也应当与公众一样,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得到公正的审判权利,这样的追责机制才可以有效的发挥作用。其次,构建诉讼模式的责任追究程序。诉讼模式的责任追究程序可以更好的了解法官的看法,并对法官的实际工作情况等进行更加全面的考评。这样的追责模式是在法院的监察部门把证据材

28、料等送到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并及时进行诉讼庭审的组织,法官委员会以一种中立的态度进行裁判,并对法院监察部门的看法,以及被指控法官的看法等进行了解,加上进行相关的调查、证据搜集、辩论等,综合考虑以后来对法官进行处分.3。责任追究标准在法官追责方面,明确、科学的责任追究标准十分重要,所以为对法官责任追究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相关标准的建立可以通过下面几点入手:首先,以违法行为为中心.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不能单纯的关注违法结果,还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关注。其包括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法官是否遵守了职业道德规范等,充分考量法官在案件审判全过程中做法。若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并没有任何违

29、规、违法的情况,即便是与上一级法院的法官认定有差异,亦或是当事人出现自杀等情况,都不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其次,考虑法官的主观态度.即便是法官的行为存在不当问题,需要对其主观状态进行考虑,若是主观恶性较小,也并未出现什么严重不良影响,可以不考虑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可若其存在主观故意,亦或是重大过失等,就需要对其责任进行追究。第三,关注案件结果。虽然案件处理的过程是重点,但是最终的案件结果也不能完全不考虑。建议以案件的处理结果为根基,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考虑与分析,这样才可以使案件处理工作达到更好的效果。(三)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法官职业的保障,也有助于法官在实际工作展开的过程中严格的要求自己

30、,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工作,对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1.重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对法官职业权力保障,一方面是保障法官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客观公正的行使自身的权力,一方面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为法官提供保障可以让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对法官权益进行更好的保障。首先,做好法官任职保障。当法官任命以后,不能随意进行更换,也不能进行转职、免职、调换工作等,而且各项工作的展开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以保障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各项工作都可以有效展开。其次,加强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明确法官的权力,对法官在实际工作展开的过程中可以严格的要求自己,并明确自身的权力方向等,防止法官在实际工作

31、中受到外界的影响,这样法官工作的积极性才会进一步提升,加上司法责任制的约束,法官的工作也会有更好的表现.2.完善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其人身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胁,而且法官被杀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还有一些法官的亲属受到侵害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不仅仅是对法官工作的一种干涉,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挑战,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将法官身份保障纳入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对法官职业身份进行保障,这不单单可以更好的保障法官的身份,还可以体现出国家对法官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落实法院安保机制。可以建立专门的司法人员安保中心,并配备专业的司法警察等,对法院、法庭

32、以及法官的安全进行保障。并增加一些现代科技设备的投入,使法官安全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第三,加强对法官应急风险能力培训。对法官身份保障以及其安全保障,最关键的是要提高法官自身的能力以及素质,这样当法官遇到危险的时候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并有较强的危险防范意识,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可以更好的处理.3.构建法官责任豁免保障制度责任豁免是法官在进行审判职能执行的过程之中,其行为以及言论等可以不受指控、不受法律追究的,这可以让法官在实际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并将工作更好的完成。相关制度的构建,应当做到下面几点:首先,明确法官责任豁免权.对于法官而言,责任豁免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对什么情况下法官可以

33、享受这样的权利,必须要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法官责任豁免权盲目形式与应用,保障相关权利可以做到合理的赋予。其次,限定法官责任豁免范围。获得法官责任豁免权的法官,其得到的豁免权不能没有范围,而是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才可以确保法官在工作中无所顾忌,同时也可以避免法官得到豁免权以后随意滥用权力。其应当限定在法官执行正当的职务行为,在这个基础上法官依法进行的判决以及审判等过程中的行为以及言行可以不受责任追究。4.完善法官职业其他相关保障制度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想要使其在工作中更加的认真负责,还应当为法官提供更多的保障,如:做好法官选任保障制度。只有选任优秀的法官,才可以确保法官在实际工作中有出色的

34、表现。严格进行法官的选任工作,确保每一个走进法官岗位中的人员都可以胜任此项工作。提高法官的薪酬保障。薪酬保障是法官工作的一种肯定,也是其工作的基础,只有为法官提供充足的薪酬保障,才可以让其在工作的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而不会为了物质方面的需求做出违悖法律规定的事情.可以适当提升法官的薪酬,并为法官提供更多的福利等,让法官的物质需求得到保障.结语司法责任制是国内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不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官工作也受到了很多影响,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何使法官在司法责任制的影响下工作现状得到改善,在工作中有更加出色的表现,这成为了现代司法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本文就分析了司法责任制影响下法官职权行使

35、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以确保司法责任制有效的落实,通过此项制度的落实使法官在工作中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注释】:1张显文。论司法责任制J。中州学刊,2017,(1):2325.2陈卫东.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J。法学杂志,2017,(8):5557.3崔永东。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J。现代法学,2016 ,(3):6566.【参考文献】:1张显文。论司法责任制J。中州学刊,2017,(1):23-25。2陈卫东.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J。法学杂志,2017,(8):55-57.3崔永东。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J.现代法学,2016 ,(3):65-66。4陈奎,梁平.司法运行的一般机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5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J.东方法学,2015,(6):126-137.6傅郁林。司法责任的重心是职责界分J。策略,2015,(4):169-174.7蒋惠岭.论审判权机制改革J。北京行政学院报,20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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