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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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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公益劳动已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对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增强其劳动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公益劳动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拟就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一、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必要性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的行刑史上,都把劳动作为对罪犯的惩罚方式。参加劳动既是对服刑人员惩罚的手段,也是对其进行教育的手段。目前劳动已成为我国罪犯改造的重

2、要手段之一。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刑罚执行的性质决定了可以对矫正对象采用劳动改造的方式。强制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弥补社区矫正惩罚性不足的问题,还能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矫正其好逸恶劳的主观恶习,使其养成守法向善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社区服刑人员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或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并且,通过劳动还可以学到适应社会的本领,为回归社会奠定基础,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公益劳动能不能有效地开展,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基于这样的目的,

3、公益劳动必须要落到实处,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并保证劳动时间,以确保矫正质量,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二、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强制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依据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负责刑罚的执行,不能决定刑罚执行的内容。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已经不单单是一种矫正项目,它也是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决定公益劳动的问题,不免有对社区矫正对象加重处罚的嫌疑。我们认为国家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应将参加公益劳动作为独立的刑罚种类做出强制性、规范性的规定,现阶段在社

4、区矫正法出台前则应由法院在判决时对公益劳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就有了合法依据。同时法官对罪犯的个人综合信息、犯罪情况以及人身危险性都比较了解,可以对矫正对象是否参加公益劳动,参加时间长短等问题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对个案的操作。(二)公益劳动中合适的劳动项目和劳动场所的选择问题从理论上讲,社区矫正是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主体的分离,各部门职权相对独立,司法所在组织社会性公益劳动时,对劳动场所和劳动项目的选择非常为难,有时

5、竟为“干什么”、“去哪干”而大伤脑筋,更多地情况下只能在街道辖区内有限的区域,如马路、街道、公共场所等,组织简单的重复性的清扫劳动。这就使公益劳动的实质改造效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增强社会责任感,悔过改造,改掉恶习,并且也会挫伤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使他们感受不到公益劳动的意义,体会不到这项工作的社会价值,而且对他们的人格重新社会化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公益劳动的项目除如清理环境卫生、植树、清理街头小广告、以及为老弱病残提供服务外,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公益性劳动基地,设立适合公益劳动的项目,并设立专人对公益劳动的过程进行管理,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组织矫正

6、对象在公益性劳动基地进行集中的劳动,矫正对象在公益劳动中还可学到一定的劳动技能,为今后的生存和顺利地回归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三)公益劳动的时间安排问题和矫正对象以各种借口拒绝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实践中,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的时间会与矫正对象正常的工作时间相冲突,因而有些矫正对象无法正常参加公益劳动。例如,有一部分矫正对象明明符合参加公益劳动的条件,但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有的矫正对象在接到参加公益劳动的通知时经常请假,请假的理由往往很牵强。对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虽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但在实践中收效不大。对此,我们认为司法所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应坚持分散和集中相

7、结合的方式,根据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体质、特长以及刑罚的种类不同安排相应的劳动,对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而以各种借口拒绝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应进一步强调公益劳动的强制性。公益劳动作为一种对犯罪人的矫正手段,行为人既然犯了罪,就必须接受矫正,这是国家通过施予一定惩罚的方式对其进行强制矫正,被要求参加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公益劳动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请假而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应对请假事由进行严格审查,事后应补加公益劳动。对于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加强思想教育;对于拒不参加公益劳动,主观恶性较深、拒不接受矫正的,应当考虑交由法院,由法院对其

8、刑罚适用进行重新考虑。(四)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公益劳动中的安全保障问题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没有保障以及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常常会有这样的顾虑:如果矫正对象在劳动中意外受伤,其治疗的费用应由哪个部门来负担?实践中由于这样的担忧,使得公益劳动往往流于形式。对此我们建议由国家提供经费为矫正对象购买提供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险,一旦矫正对象在公益劳动中出现意外受伤的情况,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既保证了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解决了司法所在组织公益劳动时的后顾之忧。总之,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存在许多的新问题。社区矫正中的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积极去探索,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以切实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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