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立案号: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598—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
service technology code for fire extinguisher
(报批稿)
- XX - XX公布
- XX - XX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目次
序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维修基础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6
7 维修和报废要求 8
8 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 9
9 检验规则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给出规则对DB37/ 598-《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进行修订。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其它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张元祥、王忠、于广和、黄凤梅、周杨、张楠、李智勇、韩晓杰、王然、王琳、王延清。
本标准历次版本为:DB37/ 598-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灭火器维修术语和定义、维修基础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维修和报废要求、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措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检验、再充装和必需部件更换。
3.2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重新罐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3
工作压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灭火器在20℃环境中放置18h后内部平衡压力。
3.4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压力。
3.5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应含有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条件。
3.6
维修能力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含有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符合对应产品标准能力。
3.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质量检验。
3.8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按维修能力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4 维修基础要求
4.1 经过维修灭火器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含有本标准所要求维修条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验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4.3.1 灭火器维修单位在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后,每2年要进行一次维修条件检验。
4.3.2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验根据本标准第5章要求进行。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由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4.4.1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4.4.2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根据本标准第8章要求进行。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要求,且不得少于200m2 (不包含露天场地和棚户建筑)。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相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灭火剂化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区域应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房间应配置干湿温度计,定时统计温湿度,且含有预防灭火剂失效防护方法。
5.1.5 灭火剂化验室面积不得小于20m2,且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需要且符合表1要求。
表 1 维修设备
序号
维修设备名称
要 求
1
拆卸、组装设备
必备
2
清洗设备
必备
3
干燥设备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4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不得影响灭火剂使用效能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含添加剂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必备(包含0MPa~2.5MPa,精度不低于1.6级监控压力表和必需接口或夹具)
8
报废处理设备
必备(可选择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5.2.2 应定时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需要且符合表2要求。
表 2 检验设备
序号
检验设备名称
要 求
1
水压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对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正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对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精度1℃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 kg,正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磅秤或电子秤
0kg~100kg,正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备用压力表
0MPa~4MPa,不少于1只,正确度不得低于1.6级
0MPa~40MPa,不少于1只,正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
和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
精度0.1s(15min内)
11
卷尺
5m,精度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关键性能指标,能够委托其它含有检验设备和资质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正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MPa~4MPa
5.3.2 计量设备量程、精度应和使用要求相匹配。
5.3.3 应根据要求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对维修设备、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收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演,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数量需要。维修单位应最少配置消防工程师1名,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2名,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2名。
5.4.3 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含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维修技术、维修操作人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取得对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4 维修人员每2年最少培训一次。
5.4.5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相关要求发生改变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能落实实施。
5.5.2 应保留所维修灭火器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订维修灭火器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取得。
5.5.4 应定时对职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留相关档案。
5.5.6 应保留维修统计。统计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正确、真实、清楚,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统计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期限和处理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档案及供方评价制度。每十二个月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供方质量确保能力进行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供方实施不一样方法和不一样程度控制。应保留对供方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统计。
5.5.8 应对外购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应保留进货检验统计。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留设备维护保养统计和检验设备校准或检定统计。
5.6 维修条件检验判定规则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验结果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通常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表示。
表 3 不符合项分类
序号
条款号
严重不符合项
通常不符合项
1
5.1.1
使用面积小于200m2且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
使用面积大于20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
2
5.1.2
5.1.3
5.1.4
5.1.5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相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房间无温湿度统计;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房间未配置预防灭火剂失效防护方法;灭火剂化验室不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区域划分不合理
3
5.2.1
5.2.2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要求;未立即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
5.3.1
5.3.2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要求;未根据要求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
5
5.4.1
维修人员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需要,无证上岗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6
5.4.2
5.4.3
维修单位没有消防工程师;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学历不足;维修单位专职人员数量不足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需要
7
5.4.4
5.4.5
超出两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当产品、配件标准发生改变时未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8
5.5.1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落实实施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9
5.5.2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标准、产品结构图
所维修灭火器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10
5.5.3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11
5.5.4
5.5.5
未进行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
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
12
5.5.6
维修统计内容不正确、真实;未保留维修统计;未建立统计管理和控制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实施
未逐具编号统计;统计不清楚;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对统计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实施中存在缺点
13
5.5.7
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评定统计不全
14
5.5.8
未对外购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不能严格对外购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统计不全
15
5.5.9
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留校准或检定统计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统计不全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5.1、5.2、5.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5.4、5.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 5.4、5.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通常不符合项;
d) 5.4、5.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通常不符合项。
6 维修技术要求
6.1 通常要求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验,确定并统计灭火器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础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验,确定灭火器规格型号和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验灭火器内部压力,只有在确定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定属于报废范围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定不属于报废范围灭火器筒体、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逐一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验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部件;
g) 按灭火器对应标准和铭牌要求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粘贴维修铭牌;
i) 整理维修统计。
6.1.3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操作方法和必需安全防护方法,确保维修人员安全,尤其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
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取安全拆卸方法和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只有在确定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下灭火剂分别倒入对应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预防污染环境。清理灭火器内剩下灭火剂时,要预防不一样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
6.3.1 通常要求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必需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应逐一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6.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应按制造商要求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3 试验要求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和反应结构强度缺点可见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 水压试验合格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洁净。
6.4.2 灭火器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全部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全部需更换灭火器零部件应采取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相同型号、规格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许可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点,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橡胶、塑料件必需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点,压力值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 4351.1中6.13.3要求,不然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压力指示器应和所维修灭火器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点,必需更换。防尘盖应确保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缺点,不然,必需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需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虹吸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点,不然,必需更换。
6.5.9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 4351.1中6.10.4.7或GB 8109中6.10.4要求。
6.5.10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滤网损坏,必需更换。
6.5.11 推车式灭火器车轮、车架组件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固定装置损坏必需更换。
6.5.12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6 再充装
6.6.1 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取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一个干粉不应和另一个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6.6.4 灭火器不得从一个类型转换成另一个类型,任何一个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一样种类灭火剂。
6.6.5 送修灭火器中剩下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6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要求灭火剂种类和剂量充装。
6.6.7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充压应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要求充装压力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依据环境温度改变调整充装压力。
6.6.8 只有露点低于-55℃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二氧化碳和不含水分压缩空气,方可用作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种类应和灭火器铭牌上标注一致。
6.6.9 灭火器充装驱动气体时应采取专业设备,不得由高压容器向低压容器直接充装。
6.6.10 充装二氧化碳气体时应有安全防护屏障,操作者和设备之间屏障强度应大于相当于120mm厚钢筋混凝土强度,高度高于操作者高度300mm以上。
6.6.11 再充装后灭火器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 维修统计和维修标识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统计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可追溯性。
6.7.2 维修统计内容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责任人、使用单位联络方法、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时间、钢瓶序列号、维修编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段、维修设备、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6.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灭火器全部应贴有维修铭牌,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1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维修铭牌底色为绿色,推车式灭火器维修铭牌底色为蓝色。
图1 灭火器维修铭牌式样
6.7.4 维修铭牌应采取不加热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筒体拆除时,应自行破损。
7 维修和报废要求
7.1 灭火器维修期限
7.1.1 灭火器首次维修和维修间隔:
a) 干粉、二氧化碳、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
b)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2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
7.1.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维修:
a) 开启使用过;
b) 缺乏零部件;
c) 存在机械损伤;
d) 显著锈蚀;
e) 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损坏或遗失;
f) 灭火剂泄露;
g) 喷射软管存在龟裂;
h) 喷嘴堵塞;
i) 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范围内;
7.2 灭火器报废要求
7.2.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成下列年限,必需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
7.2.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需报废:
a) 筒体、器头按水压试验不合格;
b)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
d) 筒体严重变形;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螺纹受损、失效;
g) 筒体和器头非螺纹连接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点;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失效;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m) 被火烧过灭火器;
n)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灭火器;
o) 按国家或相关部门要求应予报废灭火器。
7.2.3 报废灭火器,必需在确定内部无压力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统计,并通知送修单位。
8 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
8.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验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符合报废要求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8.2 水压试验
8.2.1 筒体
按GB 4351.1中7.8.1或GB 8109中7.8.2方法进行。
8.2.2 残余变形率测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应根据GB/T 9251要求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8.3 灭火剂充装量检验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定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 灭火器气密性检验
8.4.1 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灭火器浸没在50℃~55℃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泄漏气泡。
8.4.2 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泄漏气泡。
8.5 操作机构检验
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GB 4351.1中7.10.1方法进行。
8.5.2 操作力试验按GB 4351.1中7.10.2方法进行。
8.6 20℃喷射性能检验
按GB 4351.1中7.1或GB 8109中7.1方法进行。
8.7 灭火剂质量检验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试验方法进行。
8.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GB 4351.1中7.5方法进行。
8.9 灭火试验
按GB 4351.1中7.2、7.3或GB 8109中7.2、7.3方法进行。
8.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GB 4351.1中7.16.2方法进行。
8.11 射软管组件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试验按GB 4351.1中7.11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和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9.2.1 检验项目
维修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4要求进行。经维修灭火器全部进行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验。灭火器气密性试验、灭火剂充装量检验和水压试验需抽样检验,每1个月不少于1次。
表 4 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
A类不合格
Ac Re
B类不合格
Ac Re
C类不合格
Ac Re
1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验
全部
2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3
0 1
3
灭火剂充装量检验
(2)
0 1
0 1
1 2
4
水压试验
(1)
0 1
注: 样本数带括号可用序号2检验后样本。
9.2.2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灭火剂充装量检验和水压试验样本从已维修完成一批(不少于30具)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3具。
9.2.3 检验合格判定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验中全部项目合格,判定该具灭火器合格。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出厂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该批维修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9.2.4 不合格批处理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验中该报废而未报废灭火器,按报废要求处理,不许可出厂。对于存在其它不合格项目标灭火器,许可返工或返修后再次提交检验,检验合格后许可出厂,不然不许可出厂。
对于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修,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检验,检验合格后许可出厂,不然不许可出厂。
9.3 维修能力检验
9.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验:
a) 含有灭火器维修条件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企业厂址变更时;
c) 停止维修六个月以上恢复维修时;
d)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改变时;
e) 正常维修满十二个月时;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9.3.2 维修能力检验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手提式灭火器样本为7具,推车式灭火器样本为5具。
9.3.3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5要求进行。
表5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
A类不合格
Ac Re
B类不合格
Ac Re
C类不合格
Ac Re
1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验
7
0 1
0 1
1 2
2
水压试验
(4)
0 1
3
喷射软管及接头试验
(4)
0 1
4
灭火剂充装量检验
(4)
0 1
0 1
1 2
5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2)
0 1
6
操作机构检验
(4)
0 1
1 2
7
20℃喷射性能检验
(2)
0 1
0 1
1 2
8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
2
0 1
0 1
1 2
9
灭火试验
3
0 1
10
灭火剂质量检验
(1)
0 1
0 1
11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6)
0 1
0 1
1 2
注1: 样本数带括号可用序号1、8、9检验后样本。
注2: 灭火试验灭火等级按灭火器标志中要求进行。
9.3.4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6要求进行。
表6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
A类不合格
Ac Re
B类不合格
Ac Re
C类不合格
Ac Re
1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验
5
0 1
0 1
1 2
2
水压试验
(4)
0 1
3
喷射软管及接头试验
(4)
0 1
4
灭火剂充装量检验
(4)
0 1
0 1
1 2
5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2)
0 1
6
操作机构检验
(4)
0 1
1 2
7
20℃喷射性能检验
(2)
0 1
0 1
1 2
8
灭火试验
3
0 1
9
灭火剂质量检验
(1)
0 1
0 1
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4)
0 1
0 1
1 2
注1:样本数带括号可用序号1、8检验后样本。
注2:灭火试验灭火等级按灭火器标志中要求进行。
9.3.5 维修能力检验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样品中无应属报废灭火器;
b)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维修能力检验为合格;
c) 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定维修能力检验为不合格。
9.4 不合格分类
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见表7。
表 7 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验
该报废而未报废;该安装结构未安装
喷射软管有龟裂;喷嘴有变形;器头上压把或提把歪斜、变形,影响操作;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区域;推车式灭火器推拉不动;推车式灭火器总质量不足或超重
维修铭牌粘贴歪斜、有褶皱;铭牌内容填写有缺项;铭牌内容填写错误;灭火器筒体补漆后有气泡、流痕;推车式灭火器推拉有卡阻
2
水压试验
器头或筒体有破裂、泄漏或肉眼可见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残余变形率大于3%
3
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喷射软管组件有脱落、破裂;喷射软管有泄漏
4
灭火剂充装量检验
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充装量大于公称量
灭火剂充装量小于公称量90%;灭火剂充装量大于标准要求误差值一倍及以上
灭火剂充装量超出标准要求,但不是B类不合格
5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有气泡泄漏
6
操作机构检验
保险解脱力大于标准要求值一倍或以上;开启力大于标准要求值50%
保险解脱力小于20N;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B类不合格
7
20℃喷射性能检验
不喷射;喷射滞后时间超出15s;喷射剩下率大于30%;喷射时喷射软管开裂
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要求;喷射时间大于标准要求值3倍或以上;喷射剩下率大于20%但不是A类不合格;喷射距离小于标准要求;喷射滞后时间超出10s,但小于15s;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
喷射滞后时间超出要求,但不是A、B类不合格;喷射剩下率超出要求,但不是A、B类不合格
8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
筒体或受压部件开裂;虹吸管、出气管或喷射软管组件折断、脱落;出现泄漏;不能正常操作;无法喷射;滞后时间超出15s;喷射剩下率大于30%
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要求;喷射距离小于标准要求;喷射剩下率超出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
零部件有脱落、松动或开裂;压力指示器出现永久变形;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9
灭火试验
二具及二具以上不能灭火
10
灭火剂质量检验
灭火剂主成份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灭火剂吸湿率、含水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11
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压力指示器损坏;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动作;压力指示器选型错误
在标称工作压力±10%,压力器不能正确指示范围
试验中指针存在跳动、停滞现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