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行业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主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中国商业部
国家旅游局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相关公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通知
(90)建标字310号
依据原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及(84)城设字第162号文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同意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星级目标,其功效要求尚应符合相关要求。
建 设 部
商 业 部
国家旅游局
1990年6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二节 客房部分
第三节 电气
第三节 公共部分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四节 辅助部分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适宜用、安全、卫生等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最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旅馆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
第1.0.3条 依据旅馆使用功效,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星级目标,其功效要求尚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
一、基地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计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地域。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域及关键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基地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计划要求。
三、在城镇基地应最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效区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部署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
和市政设施关系。
二、关键出入口必需显著,并能引导旅客直接抵达门厅。关键出入口应依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管采取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功效分区,组织多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出入口;对外营业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使用功效。
五、总平面部署应处理好主体建筑和辅助建筑关系。对多种设备所产生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方法,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部署应合理安排多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依据所需停放车辆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计划部门要求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依据所处地点部署一定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依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周围可提供使用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应和管理方法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络方便,确保客房及公共用房含有良好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确保室内基础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经济效益。
第3.1.4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降低空调和采暖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 采暖地域旅馆客房部分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需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方法。
第3.1.7条 室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 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台数应经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关键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依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和乘客电梯适用。
五、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第3.1.9条 当旅馆建筑中采取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二节 客房部分
第3.2.1条 客房。
一、客房类型分为:套间、单床间、双床间(双人床间)、多床间。
二、多床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地下室内,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需设有机械通风设备。
四、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五、客房隔墙及楼板应符合隔声规范要求。
六、客房之间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需采取消声处理方法,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消声装置。
七、天然采光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和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8。
八、跃层式客房内楼梯许可设置扇形踏步,其内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3.2.2条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要求。
第3.2.3条 卫生间。
一、客房附设卫生间应符合表3.2.3—1要求。
二、对不设卫生间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不应大于表3.2.3—2要求。
三、当卫生间无自然通风时,应采取有效通风排气方法。
客房净面积(㎡) 表3.2.2
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床间
12
10
9
8
--
--
双床间
20
16
14
12
12
10
多床间
每床大于4
注:双人床间按双床间考虑。
客房附设卫生间 表3.2.3—1
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净面积(㎡)
≥5.0
≥3.5
≥3.0
≥3.0
≥2.5
--
占客房总数百分比(%)
100
100
100
50
25
--
卫生器具件数(件)
不应少于3
不应少于2
--
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 表3.2.3—2
洗脸盆或水龙头
大便器
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
淋浴喷头
严寒地域
严寒地域
温暖地域
炎热地域
男
使用人数60人以下
10
12
12
20
15
超出60人部分
12
15
15
25
18
女
使用人数60人以下
8
10
--
15
10
超出60人部分
10
12
--
18
12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直接上层。
五、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
六、客房上下层直通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七、卫生间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水、防结露和隔声方法,并便于检修。
第3.2.4 条室内净高。
一、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最少有8㎡面积净高度不低于2.4m。
三、卫生间及客房内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四、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第3.2.5条 客房层服务用房。
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职员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依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四、客房层开水间应设有效排气方法;不应使蒸汽和异味窜入客房。
五、同楼层内服务走道和客房层公共走道相连接处如有高差时,应采取坡度小于1∶10坡道。
第3.2.6 条门、阳台。
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三、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客房之间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四、相邻客房之间阳台不应连通。
第三节 公共部分
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依据需要采取分流方法;总服务台位置应显著。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周围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周围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2条 旅客餐厅。
一、依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对应专供旅客就餐餐厅。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一样规模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一样规模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一级餐馆标准;四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二级餐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三级餐馆标准。
四、为旅客就餐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五、旅客餐厅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要求外,还应按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关餐馆部分要求实施。
第3.3.3条 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人流路线和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周围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效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空间,且应有对应设施和贮藏间。
第3.3.4条 商店。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对应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设计时可参考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实施。
二、商店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第3.3.5条 美容室、剪发室。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美容室和剪发室;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剪发室。
二、剪发室应分设男女两部,并妥善安排作业路线。
第3.3.6条 康乐设施。
一、康乐设施应依据旅馆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
二、康乐设施位置应满足使用及管理方便要求,并不应使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宜设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厨房。
一、厨房应包含相关加工间、制作间、备餐间、库房及厨工服务用房等。
二、厨房位置应和餐厅联络方便,并避免厨房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三、厨房平面设计应符合加工步骤,避免往返交错,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预防生食和熟食混杂等情况发生。
四、厨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要求外,还应按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关厨房部分要求实施。
第3.4.2条 洗衣房。
一、各级旅馆应依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洗衣房。
二、洗衣房平面部署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关键客流路线。
三、洗衣房面积应按洗作内容、服务范围及设备能力确定。
四、一、二、三级旅馆应设有衣物急件洗涤间。
第3.4.3条 设备用房。
一、旅馆应依据需要设置相关给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煤气、备用发电、变配电、防灾中心等机房,并应依据需要设机修、木工、电工等维修用房。
二、设备用房应首先考虑利用旅馆周围已建成多种相关设施或和周围建筑联合修建。
三、多种设备用房位置应靠近服务负荷中心。运行、管理、维修应安全、方便并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四、设备用房应考虑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第3.4.4条 备品库。
一、备品库应包含家俱、器皿、纺织品、日用具及消耗物品等库房。
二、备品库位置应考虑收运、贮存、发放等管理工作安全和方便。
三、库房面积应依据市场供给、消费贮存周期等实际需要确定。
第3.4.5条 职员用房。
一、职员用房包含行政办公、职员食堂、更衣室、浴室、厕所、医务室、自行车存放处等项目,并应依据旅馆实际需要设置。
二、职员用房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员人流路线和旅客人流路线相互交叉。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旅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实施现行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4.0.2条 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要求。
建筑物分类 表4.0.2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50m
一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50m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第4.0.3条 一、二类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设置等均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
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通向地面或避难层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第4.0.5条 旅馆建筑内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功效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对应耐火极限防火分隔,并设置必需排烟设施。
第4.0.6条 旅馆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关键公共用房等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取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材料。
第4.0.7条 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内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发混淆。
第4.0.8条 各级旅馆建筑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应符合现行《火实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
第4.0.9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部署最短地方,并应设有直通室外出口。
第4.0.10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外线电话及至各关键设备用房和旅馆关键责任人对讲电话。
第4.0.11条 旅馆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及显著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第4.0.12条 电力及照明系统应按消防分区进行配置,方便在火灾情况下进行分区控制。
第4.0.13条 当高层旅馆建筑设有垃圾道、污衣井时,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节各条要求。
第5.1.2条 给水。
一、给水设计应有可靠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以满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当仅有一条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按相关防火规范和生活供水要求设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2要求。
生活用水定额 表5.1.2
建筑等级
用水量(升/最高日·每床)
小时改变系数
一级、二级
400~500
2.0
三 级
300~400
四级、五级
200~300
六 级
100~200
2.5~2.0
注:食堂、洗衣房、游泳池、剪发室及职员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实施。
三、客房卫生间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静水压,最高不宜超出350kpa(3.5kg/C㎡),水压超出上述要求时,应考虑分区供水或设减压装置.
四、水箱间和水泵房位置应尽可能避免和客房及需要平静房间(电子计算机房、消防中心等房间)毗邻,并应便于维修和管理。泵房及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震方法。高层建筑水泵出水管应有消除水锤方法。
五、贮水池、高位水箱应有防污染方法,且容积不宜过大,以防水质变坏。
六、采取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有显著标志,非饮用水管道不得和饮用水管道相连。
第5.1.3条 排水。
一、排水系统应依据室外排水系统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标准,选择生活污水和废水合流或分流。
二、地下室排水泵宜采取潜水泵,自动开、停。
三、厨房宜采取明沟排水。
第5.1.4条 热水。
一、热水系统应优先采取废热和城市热力管道为热源。有条件地域可采取太阳能热水器,但一、二级旅馆建筑应有备用热源。加热设备宜采取容积式热交换器,并有一定贮备量。
二、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4要求。
生活热水用水定额 表5.1.4
建筑等级
65℃热水(升/最高日·床)
一级、二级
160~200
三 级
120~150
四级、五级
100~120
六 级
50~100
注:①食堂、洗衣房、游泳池、剪发室及职员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实施。
②表内所列用水量已包含在表5.1.2生活用水定额中。
③集中热水供给系统设计小时耗热量;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依据使用热水计算单位数、用水户额计算;四、五、六级及用于会议旅馆按卫生器具数、同时使用百分数计算。
三、集中热水供给系统加热前是否需要软化,应依据水质、水量、使用要求等确定。
四、热水系统各用水点处水压应和该处冷水水压基础相同,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竖向分区应和冷水系统相同。
五、热水管道应设机械循环系统,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连续供给热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宜定时供给热水。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暖通空调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条要求。
第5.2.2条 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空调;四级旅馆建筑在夏季宜设降温空调;五、六级旅馆建筑不宜设空调。室内暖通空调设计参数及噪声标准应符合表5.2.2要求。
第5.2.3条 空调系统。
一、严寒地域、严寒地域和温暖地域(沿海地域除外)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客房新风系统应有加湿方法。
二、客房内卫生间应保持负压。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门厅出入口宜采取冷、热风空气幕;三、四级旅馆建筑宜采取循环风空气幕。
四、餐厅、宴会厅、商店等公共部分宜采取低速空调系统;三、四级旅馆建筑可采取独立机组空调。厨房宜采取直流式低速通风或空调系统。
五、厨房应保持负压,餐厅应维持正压。
六、新风系统宜采取二次过滤方法。
七、严寒地域公共建筑物宜设值班采暖。
第5.2.4条 冷源、热源。
室内暖通空调设计参数及噪声标准 表5.2.2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温度
(℃)
客房
24-25
22
25-26
22
26-27
20
27-28
20
--
18
--
18
餐厅、宴会厅
24-25
22
24-25
22
26-27
20
26-27
20
--
18
--
18
相对湿度
(%)
客房
50-60
40-50
55-65
40-50
<65
≥40
--
餐厅、宴会厅
50-60
40-50
55-65
40-50
<65
≥40
新风量
(/h·p)
客房
50
40
30
--
餐厅、宴会厅
25
20
20
停留区
风 速
(m/s)
客房
≤0.25
≤0.15
≤0.25
≤0.15
≤0.25
≤0.15
--
餐厅、宴会厅
≤0.25
≤0.15
≤0.25
≤0.15
--
空 气
含尘量
(mg/)
客房
<0.20
<0.35
--
餐厅、宴会厅
<0.35
噪声标准
(NR)
客房
30
35
35
50
--
餐厅、宴会厅
35
40
40
55
一、严寒地域空调冷源宜优先考虑利用室外空气。
二、严禁采取氨制冷机,有条件时宜采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
三、空调冷、热水管系统环路,应按建筑层数、使用规律及设备承受压力大小划分。
四、系统环路宜采取同程式系统,如采取导程式系统时,宜装设平衡阀。
五、冷冻水和冷却水应采取水质控制方法,蒸发器及冷凝器水侧污垢系数应小于0.001k㎡℃燉Kcal(0.086㎡℃/kw)。
第5.2.5条 排烟、排风。
一、防排烟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四季厅内应考虑排烟,并宜和通风系统相结合,排烟量大于4次/h换气量。
二、空调系统新风和排风系统宜设冷热量回收装置。
三、地下室排水泵房及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风。
四、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宜采取水路自动调整控制;四级旅馆建筑仅开停风机控制。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供电电源除应按现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及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实施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不一样,用电负荷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5.3.1—1要求。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及三级高层旅馆建筑宜设应急发电机组,其发电机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及事故照明使用负荷。
三、在一、二级旅馆建筑中,因为电压偏移过大而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取有载自动调压变压器或采取其它调压方法。
四、用电负荷确实定,宜采取需用系数法,其需用系数及自然功率因数推荐值,可按表5.3.3—2采取。
用电负荷等级 表5.3.1—1
一、二级
三级
四、五、六级
电子计算机、电话、电声及录像设备电源、新闻摄影电源及部分旅客电梯等
地下室污水泵、雨水泵等
宴会厅、餐厅、康乐设施、门厅及高级客房等场所照明设备
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
其它用电设备
二级负荷
三级
第5.3.2条 照明。
一、照度标准应按现行《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实施。
二、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插座。插座回路(包含客房插座)宜设漏电保护开关。供移动电器使用时,应选择带接地孔插座。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公共场所如餐厅、宴会厅、门厅等宜设可控硅调光装置。
四、一、二级接馆建筑客房内宜设有分配电箱或专用照明支路。
五、照明装置应选择高效光源及灯具。
第5.3.3条 电话和呼应信号。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宜设自动交换机,每间客房宜装设电话分机,其分机号码宜和房间号一致。一、二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宜设副机,各级旅馆建筑门厅、餐厅、宴会厅等公共场所及各设备用房值班室宜设电话分机。
电力负荷需用系数、功率因数 表5.3.1—2
序
号
负荷名称
需用系数KX自然平均功率因数cosψ
平均值
推荐值
平均值
推荐值
1
总 负
0.45
0.40~0.50
0.84
0.80
2
总电力负荷
0.55
0.50~0.60
0.82
0.80
3
总照明负荷
0.40
0.35~0.45
0.90
0.85
4
制冷机房
0.65
0.65~0.75
0.87
0.80
5
锅 炉 房
0.65
0.65~0.75
0.80
0.75
6
水 泵 房
0.65
0.60~0.70
0.86
0.80
7
通风机房
0.65
0.60~0.70
0.89
0.80
8
电 梯
0.20
0.18~0.22
直流0.50
交流0.80
直流0.40
交流0.80
9
厨 房
0.40
0.35~0.45
0.70~0.75
0.70
10
洗衣机房
0.30
0.30~0.35
0.60~0.65
0.70
11
窗式空调器
0.40
0.35~0.45
0.80~0.85
0.80
12
总同时使用系数KC
0.92~0.94
二、除设有程控交换机旅馆建筑外,一、二、三、四级旅馆建筑宜设呼应信号系统。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世界钟系统。
第5.3.4条 广播和音响系统。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及四、五级高层旅馆建筑宜设广播系统,其紧急广播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要求。
二、一、二级旅馆在床头柜控制台上宜设有能收听不少于三套节目标接收设备。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多功效大厅等场所宜设独立式扩声系统。
四、通常广播系统馈电回路应按用户性质分配,应急广播线路应按楼层和消防分区分配。
第5.3.5条 天线和闭路电视系统。
一、一、二、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并应能接收VHF及UHF全部电视频道节目。在有调频广播地域宜能接FM调频广播。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闭路电视设备,有使用要求时可设自播节目设备及节目制作用房。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有使用要求时,宜设保安监视闭路电视系统。
第5.3.6条 自动控制。
一、二级旅馆建筑空调设备、通风设备及给排水设备等宜设有自动控制及集中监控装置。三级旅馆建筑宜设有自动控制装置。
第5.3.7条 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
一、二级旅馆建筑宜设有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需按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和规范实施写法为,“可参考……”。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关键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关键起草人:刘福顺 张妙红 石唐生 郭文 张国柱 杨世兴 张义士 王振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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