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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ppt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774990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PPT 页数:16 大小:2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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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病防护讲座-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1.1、主要依据 培培训内容大内容大纲2、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3、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的内容4、委托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5、体检异常人员的处理6、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7、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示例2.1、主要依据、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2、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规定了具体的体检项目及周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

3、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3.2、职业健康健康监护的内容的内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

4、较大,为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4.2-续 职业健康健康监护的内容的内容上岗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在岗期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5、安监总局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应急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十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

6、职业中毒症状的。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岗劳动者进行离岗时检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3、劳动者个人健康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含的内容包含的内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

7、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应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附件6.3-续 劳动者个人健康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含的内容包含的内容 应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附件6提供的样本建立劳动者个人监护档案。7.4、委托体委托体检机构机构进行行职业健康健康

8、检查时应提供的文件、提供的文件、资料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8.4续职业健康健康检查管理管理办法法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接触触时间;【职业病病诊断断】(三)工作场所

9、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9.4续职业健康健康检查管理管理办法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面告知劳动者。10.4续职业健康健康检查管理管理办法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疑似职业病病人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0、。11.5、体、体检异常人异常人员的的处理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12.6、现阶段存在的主要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

11、:1、体检机构资质和能力范围不符合要求;2、企业不能提供职工岗前、在岗、离岗以及应急体检报告,未按照要求妥善保存;3、体检人数和体检项目不足;4、体检人数和体检项目不正确;5、体检周期是否符合要求;6、忽略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7、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如

12、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8、对于体检异常人员的处置未按要求进行;9、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工个人监护档案,内容不够全面等。13.职业健康健康检查结果的果的结论1、目前未、目前未见异常;异常;2、复、复查;3、疑似、疑似职业病;病;4、职业禁忌禁忌证;5、其他疾病或异常;、其他疾病或异常;14.非GBZ188项目是否要体检可以不需要体检;如果要求体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会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靶器官进行定性检查;15.7、劳动者个人者个人职业健康健康监护档案示例档案示例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附件6提供的样本建立劳动者个人监护档案。实行每人一档,有序存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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