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相关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公告
依据建设部《相关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中国城市计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相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同意,自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该规范经此次修改原条文要求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部
3月11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通知
建标〔1993〕542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要求,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计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序言
依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相关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计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此次规范修订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内容进行了合适调整;深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相关要求;和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升,对包含法律纠纷较多条款提出了严格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尤其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觉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中国城市计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础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升居住区计划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要求。
1.0. 3a 居住区计划布局形式可采取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个类型。
1.0.4 居住区配建设施,必需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面积总指标,可依据计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计划设计,应遵照下列基础标准: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计划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计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标准;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计划用地周围环境条件,充足利用计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计划;
1.0.5.4 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发明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发明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发明条件;
1.0.5.8 充足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计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通常称居住区,泛指不一样居住人口规模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和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通常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和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础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通常称组团,指通常被小区道路分隔,并和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面合理间距内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通常称公建用地,是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为居民服务和使用各类设施用地,应包含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通常见以划分小区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和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通常见以划分组团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要求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集中绿地,应包含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和人口规模或和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计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多种用地,应包含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计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通常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依据日照标正确定房屋间距和遮挡房屋檐高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现有功效要求,又含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隶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基底总面积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百分比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和住宅总建筑面积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百分比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和住宅总建筑面积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计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计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各类建筑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和居住区用地(万m²)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和住宅用地面积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和居住区用地面积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比率(%)。
绿地应包含: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绿地),其中包含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不应包含屋顶、晒台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位数量和居住户数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和居住户数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原有建筑总面积和新建建筑总面积比值。
3 用地和建筑
3.0.1 居住区计划总用地,应包含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取本规范第2章要求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百分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用地应为组成居住区用地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百分比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要求。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要求。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 表3.0.3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区
I、II、VI、VII
III、V
IV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含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计划用地内其它建筑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要求。
4 计划布局和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计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围环境、路网结构、公建和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络,组成一个完善、相对独立有机整体,并应遵照下列标准: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发明安全、平静、方便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空间和环境设计,应遵照下列标准:
4.0.2.1 计划布局和建筑应表现地方特色,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4.0.2.4 重视景观和空间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和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和人活动之间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关键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计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计划设计必需遵照保护计划指导;居住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需依法给予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计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和密度、部署方法、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一样使用者需要等原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百分比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要求,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要求。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正确定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取表5.0.2—2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平行部署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和多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和侧面有窗多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原因,合适加大间距。
5.0.3 住宅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选择环境条件优越地段部署住宅,其部署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部署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关键应利于住宅冬季日照、防寒、保温和防风沙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关键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部署和主导风向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改变而产生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要求,宜采取多个户型和多个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5.0.5.1 依据城市计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住宅层数和合理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出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地域,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单程上或下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出表5.0.6-1要求。
定。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宜超出表5.0.6-2要求。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小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配建水平,必需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和住宅同时计划、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要求。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要求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照下列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其
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小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要求;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依据计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域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要求所确定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相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依据计划布局开式和计划用地四面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和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计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项目外,还应依据所增人数及计划用地周围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相关项目及增加相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居住区,其配建项目和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6.0.3.7 凡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关键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相关要求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照平战结合标准,和城市地下空间计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标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要求。对其中服务内容可酌情选择。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标计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6.0.4.1 依据不一样项目标使用性质和居住区计划布局形式,应采取相对集中和合适分散相结合方法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降低干扰;
6.0.4.2 商业服务和金融邮电、文体等相关项目宜集中部署,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计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公共建筑,必需对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要求: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公共建筑,必需对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要求: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要求。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相关要求。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取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含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含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上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7.0.2.1一切可绿化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计划和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相关要求;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绿地计划,应依据居住区计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具体条件,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计划范围内已经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依据居住区不一样计划布局形式,设置对应中心绿地,和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7.0.4.1 中心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表7.0.4-1要求,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择;
(2)最少应有一个边和对应等级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取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相关要求;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大于8m、面积大于400m²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应依据计划用地周围城市级公共绿地布局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成: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依据居住区计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对应指标70%。
8 道路
8.0.1 居住区道路计划,应遵照下列标准:
8.0.1.1 依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面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和居民出行方法,应选择经济,便捷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划分和有机联络,和建筑物部署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降低交通噪声对居民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地域,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足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通行;同时确保行人、骑车人安全便利。
8.0.1.9 (取消该款)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要求: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域,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要求;
8.0.3.2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域道路系统计划设计,应遵照下列标准:
8.0.4.1 车行和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关键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需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0.5.1 小区内关键道路最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关键道路最少应有两个方向和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出150m时,应设大于 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出80m,当建筑物长度超出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和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和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又应维护院落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大于12m×12m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处理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域,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方法;在地震设防地域,居住区内关键道路,宜采取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要求;
8.0.5.9(取消该款)
8.0.6 居住区内必需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位数量和居住户数比率)不宜超出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部署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部署应留有必需发展余地。
9 竖向
9.0.1 居住区竖向计划,应包含地形地貌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计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计划设计,应遵照下列标准: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降低土方工程量;
9.0.2.2 多种场地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要求;
9.0.2.3 满足排水管线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部署和空间环境设计;
9.0.2.6 对外联络道路高程应和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择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排水系统,应依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域还必需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法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9.0.4.1 居住区内应采取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地段,可采取明沟排水。
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取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计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0.2.1 必需和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依据各类管线不一样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部署。各类管线相互间水平和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要求;
多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
管线名称
给
水
管
排
水
管
燃气管③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排水管
1.5
1.5
--
--
--
--
--
--
--
燃
气
管
③
低压
0.5
1.0
--
--
--
--
--
--
--
中压
1.0
1.5
--
--
--
--
--
--
--
高压
1.5
2.0
--
--
--
--
--
--
--
热力管
1.5
1.5
1.0
1.5
2.0
--
--
--
--
电力电缆
0.5
0.5
0.5
1.0
1.5
2.0
--
--
--
电信电缆
1.0
1.0
0.5
1.0
1.5
1.0
0.5
--
--
电信管道
1.0
1.0
1.0
1.0
2.0
1.0
1.2
0.2
--
注:①表中给水管和排水管之间净距适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电力电缆和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多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2
管线名称
给
水
管
排
水
管
燃
气
管
热
力
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给水管
0.15
排水管
0.4
0.15
燃气管
0.15
0.15
0.15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电力电缆
0.15
0.5
0.5
0.5
0.5
电信电缆
0.2
0.5
0.5
0.15
0.5
0.25
0.25
电信管道
0.1
0.15
0.15
0.15
0.5
0.25
0.25
明沟沟底
0.5
0.5
0.5
0.5
0.5
0.5
0.5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15
0.5
0.2
0.25
铁路轨底
1.0
1.2
1.0
1.2
1.0
1.0
1.0
10.0.2.3 宜采取地下敷设方法。地下管线走向,宜沿道路或和主体建筑平行部署,并努力争取线型顺直、短捷和合适集中,尽可能降低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和道路之间尽可能降低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预防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多种管线和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要求;
多种管线和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
管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地上杆柱(中心)
铁路(中心)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公路边缘
通信照明及<10kv
小于或等于35kv
>35kv
给水管
3.0
0.5
3.0
5.0
1.5
1.0
排水管
2.5
0.5
1.5
5.0
1.5
1.0
燃
气
管
低压
1.5
1.0
1.0
5.0
3.75
1.5
1.0
中压
2.0
3.75
1.5
1.0
高压
4.0
5.00
2.5
1.0
热力管
直埋2.5
1.0
2.0
3.0
3.75
1.5
1.0
地沟0.5
电力电缆
0.6
0.6
0.6
0.6
3.75
1.5
1.0
电信电缆
0.6
0.5
0.6
0.6
3.75
1.5
1.0
电信管道
1.5
1.0
1.0
1.0
3.75
1.5
1.0
注:①表中给水管和城市道路侧石边缘水平间距1.0m适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和围墙或篱笆水平间距1.5m是适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和建筑物基础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和建筑物基础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10.0.2.5 多种管线埋设次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离建筑物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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