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原则
DB 510100/T 150—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05-08发布 - 05 - 08实行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用房功能分类 1
5 建设规定 3
5.1 基本规定 3
5.2 功能分类规定 4
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4
6 标记 6
6.1 标记设计、设立及管理 6
6.2 标记图样 7
7 管理与维护 7
7.1 管理 7
7.2 维护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标记图样 9
前 言
本原则按照GB/T 1.1-给出规则起草。
本原则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原则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原则起草单位:成都市原则化研究院、成都市民政局。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胡昌川、江维、黄小宇、梁秋蓉、任雁、李茂春。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规定、标记、管理和维护。
本原则合用于成都市域范畴内都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某些: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某些: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立原则与规定 第1某些: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立规定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 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908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原则
CJJ 14 都市公共厕所设计原则
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 167- 都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区用房
社区开展民主自治、服务管理和各类活动用房,涉及具备产权或使用权社区办公、服务、活动和辅助用房。
4 用房功能分类
社区用房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
a) 都市(镇)社区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1;
b)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2。
表1 都市(镇)社区用房功能分类
序号
用房分类
设立内容
设立功能
备注
1
办公用房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党组织工作
可合并设立
2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议事会工作等
3
社区警务室
社区治安管理等
应设立在一楼
4
社区档案室
社区各类档案存储保管
5
服务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厅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济、计生服务等
宜设立在一楼
6
民事调解服务室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
可合并设立
7
法律援助服务室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
8
助残服务室
社区残疾人帮扶、康复等
可合并设立,宜设立在一楼
9
老年服务室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老服务
10
活动用房
会议室
居民参事议事、培训学习、居委会活动等
可合并设立
11
阅览室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合
12
社会组织活动室
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工作场合
13
多功能活动室
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场合
可合并设立
14
青少年活动室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合
15
老年活动室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合
16
党员活动室
社区党组织活动场合
17
辅助用房
公共卫生间
社区用房配套公用厕所等
18
公共物品管理室
社区防灾物品、慈善捐赠物品等管理用房
表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功能分类
序号
用房分类
设立内容
设立功能
备注
1
办公用房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党组织工作
可合并设立
2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议事会工作等
3
社区警务室
社区治安管理等
应设立在一楼
4
社区档案室
社区各类档案存储保管
5
服务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厅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
宜设立在一楼
6
民事调解服务室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等
可合并设立
7
法律援助服务室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
8
助残服务室
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帮扶服务等
可合并设立,宜设立在一楼
9
老年服务室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老服务等
10
卫生服务站
卫生、计生、保健服务等
有条件时
表2 (续)
序号
用房分类
设立内容
设立功能
备注
11
活动用房
会议室
居民参事议事、培训学习、居民活动等
可合并设立
12
阅览室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合
13
社会组织活动室
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工作场合
14
多功能活动室
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场合
可合并设立
15
青少年活动室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合
16
老年活动室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合
17
党员活动室
社区党组织活动场合
18
辅助用房
公共卫生间
社区用房配套公用厕所等
19
公共物品管理室
社区防灾物品、慈善捐赠物品管理用房
5 建设规定
5.1 基本规定
5.1.1 社区用房选址与布局应符合建标167-第四章规定。
5.1.2 社区用房建筑应符合建标167-第五章规定。
5.1.3 社区用房应具备办公、服务、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能满足社区 “一站式”服务和社区各类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需要。
5.1.4 社区用房应按使用功能不同,分别设立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活动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5.1.5 社区用房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原则,使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倡导“一室多用”,提高社区用房使用效率。
5.1.6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社区常住人口数量(或户数)和社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分别进行配备,平均每户按3口人计算,每100户居民至少应配备20 m2社区用房,社区用房面积最低配备规定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社区用房面积配备
社区常住人口数或户数(人或户)
≤6000人或户
6000~1人
或~4000户
≥1人或
4000户
城区已有社区房屋建筑面积(m2)
300~400
400~800
≥800
涉农及建制村已有社区房屋建筑面积(m2)
400~600
600~800
≥800
新建社区房屋建筑面积(m2)
三环路内
≥400
400~800
800~1000
三环路外
≥800
800~1000
1000~1300
5.1.7 社区用房中社区综合服务厅、社区助残服务室、社区老年服务室和老年活动室等宜设立在一楼,当设立在其她楼层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5.1.8 社区用房应设立在以便居民出入、通风采光好、建筑物低层、便于服务辖区居民位置。
注:地下室;层高、采光通风不满足国家规定架空层;楼梯间夹层、廊道、异形房间等不成型空间不得计作社区用房。
5.1.9 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单体空间并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型,房屋空间、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JGJ 67和GB 50096有关规定。
5.1.10 当社区用房因条件限制不能集中设立时,可按功能分类拆分设立,拆分设立社区各功能用房应符合本原则相应规定,用房面积叠加计算。
5.1.11 社区用房应按GB 50016、GB 50096、GB 50368和JGJ67有关规定,配备完善供电、给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设施。
5.1.12 社区用房应按JGJ 67和CJJ 14规定配备相应公共卫生间,并按GB 50763规定设立相应无障碍设施。
5.1.13 新建社区用房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建标167-第四章规定以及GB/T 50908有关规定。
5.2 功能分类规定
5.2.1 办公用房
5.2.1.1 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立,应采用大开间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立单人办公室。
5.2.1.3 社区警务用房应设立在有独立出入通道一楼位置,并应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
5.2.2 服务用房
5.2.2.1 社区服务用房应按服务功能不同和一站式服务规定设立综合服务厅,服务厅内应至少设立2个综合服务窗口,并将相应服务项目分别纳入相应服务窗口;当条件具备时,可依照实际需要设立更多服务窗口。
5.2.2.2 应依照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需要,设立相应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社会组织活动室。
5.2.2.3 当都市(镇)社区用房具备相应条件时,应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顾室等。
5.2.2.4 当涉农社区用房面积不不大于1000m2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200m2;当建制村用房面积不不大于800 m2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80m2。
5.2.2.5 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面积>400m2时,应设立社区老年服务室、助残服务室等。
5.2.3 活动用房
5.2.3.1 社区活动用房应满足社区居民参事议事、休闲娱乐和社区各类组织活动需要,活动用房应具备读书阅览、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召开居民会议功能。
5.2.3.2 当社区用房面积>300m2时,应增长社区活动用房面积,并设立青少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
5.2.3.3 当社区用房面积<300m2时,应保障社区活动用房最低配备规定,应将社区用房中面积相对较大房屋作为社区活动用房。
5.2.3.4 社区活动用房宜设立在三楼如下(涉及三楼),当设立在三楼以上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5.3.1 都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见表4。
表4 都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序号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面积区间(m2)
备注
300~400
400~600
600~800
800~1000
1
办公
用房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3.5
3.5
3.5
3.5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2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3.5
3.5
3.5
3.5
3
社区警务室
3.5
3.5
3.5
3.5
4
社区档案室
4
4
5
5
共计
14.5
14.5
15.5
15.5
5
服务
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厅
15
14
13
10
6
民事调解服务室
4
4
3
3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7
法律援助服务室
2
2
2
2
8
助残服务室
4
4
3
3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9
老年服务室
5
6
7
10
共计
30
30
28
28
10
活动用房
会议室
6
6
6
6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11
阅览室
10
10
9
9
12
社会组织活动室
4
4
4
4
13
多功能活动室
10
10
10
10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14
青少年活动室
7
7
7
7
15
老年活动室
6
6
8
8
16
党员活动室
5
5
5
5
共计
48
48
49
49
17
辅助用房
公共卫生间
4
4
4
4
18
公共物品管理室
3.5
3.5
3.5
3.5
共计
7.5
7.5
7.5
7.5
5.3.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见表5。
表5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序号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面积区间(m2)
备注
400~600
600~800
800~1000
1000~1300
1
办公
用房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3.5
3.5
3.5
3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2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3.5
3.5
3.5
3.5
3
社区警务室
4
4
3.5
3.5
4
社区档案室
4
4
5
4
共计
15
15
15.5
14
表5 (续)
序号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面积区间(㎡)
备注
400~600
600~800
800~1000
1000~1300
5
服务
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厅
10
10
9
8
6
民事调解服务室
4
4
3
3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7
法律援助服务室
2
2
2
2
8
助残服务室
4
4
3
2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9
老年服务室
5
5
5
5
10
卫生服务站
8
9
11
20
共计
33
34
33
40
11
活动用房
会议室
6
6
6
6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12
阅览室
8
8
7
6
13
社会组织活动室
4
4
4
3
14
多功能活动室
8
8
9
8
可合并设立,用房面积叠加
15
青少年活动室
7
7
7
6
16
老年活动室
6
6
7
6.5
17
党组织活动室
5
4
4
3
共计
44
43
44
38.5
18
辅助用房
公共卫生间
4
4
3.5
3.5
19
公共物品管理室
4
4
4
4
共计
8
8
7.5
7.5
5.3.3 表4、表5中所列比例可依照实际需要恰当调节,但用房面积调节范畴不得超过10%。
5.3.4 当社区用房总面积超过1000m2时,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80m2,社区综合服务厅面积不得超过100m2,增长面积应用于社区活动用房。
6 标记
6.1 标记设计、设立及管理
6.1.1 社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计和设立应符合GB/T 15566.1规定。
6.1.2 社区安全标志设计和设立应符合GB 2894规定。
6.1.3 社区消防标志及其设立应符合GB 13495和GB 15630规定。
6.1.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图形符号及其设立应符合GB/T 10001.1和GB/T 15566.1规定。
6.1.5 社区无障碍设施标志应符合GB/T 10001.9规定。
6.1.6 社区用房标记设计和设立应分别按社区总体标志和各功能房分类标志进行设立,并按规定悬挂摆放。
6.1.7 社区每个功能用房或功能区域都应有相应明确标记,对一室多用功能房,应将所有功能逐个集中标示。
6.1.8 每个社区功能用房标记规格、颜色、字体应统一,标记悬挂位置应固定。
6.1.9 社区用房主体建筑物明显位置应设立永久性社区总体标记。
6.1.10 社区办公用房主建筑正门外两侧应分别悬挂“××社区支部委员会或××社区党总支或××社区党委或××村支部委员会或××村党总支或××村党委等,以及××社区居委会或××村村委会等标牌。
6.1.11 社区警务室应按有关规定在警务室门口明显位置悬挂“××派出所××警务室”标记。
6.1.12 民事调解服务室应按有关规定悬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记。
6.1.13 社区其她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需要挂牌时,可按上述规定并参照附录A.7式样设立。
6.1.14 非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服务用房外明显位置可悬挂“××社区服务站”标记牌匾,服务站内服务窗口应按各服务功能归类,分别悬挂“综合一、综合二”等标记牌。
6.1.15 社区不同活动功能用房外明显位置应分别悬挂相应标记,如“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
6.1.16 对于暂时需要挂牌服务组织和服务项目,应采用便于更换插条式标记方式。
6.1.17 室外标记应选用耐日晒雨淋材料制作,室内标记宜采用轻质材料制作并便于更换。
6.1.18 所有标记悬挂、装订应牢固、持久。
6.1.19 社区应指定专人对标记有效性、牢固性、清晰度进行寻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2 社区用房标记图样
6.2.1 社区标记由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两某些构成,社区logo标记整体色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PANTONE:186C)为准,图样见附录A图A.1;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组合见附录A 图A.2,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logo和文字字体大小应依照现场牌匾制作大小合理拟定,达到美观、协调、醒目效果。
6.2.2 社区办公用房主建筑正门悬挂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3,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宋体,规格为×320㎜,可依照现场实际状况按比例缩放。
6.2.3 社区综合服务厅大门正上方悬挂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4,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大小依照现场实际状况合理设计。
6.2.1 社区综合服务厅内相应服务窗口应分别悬挂“综合一”和“综合二”等服务标记牌,标记图样见附录A图A.5,标牌规格为300×200㎜,可依照现场实际状况按比例缩放,颜色为白底黑色楷书字体或蓝底白色楷书字体。
6.2.2 社区服务用房和活动用房各功能用房标记图样见附录A图A.6,标牌规格为300×100㎜,可依照现场实际状况按比例缩放,颜色为白底红色楷书字体或蓝底白色楷书字体。
6.2.3 社区其她组织和服务项目的记应依照实际需要采用插条式标记,插条式标记图样见附录A图A.7,插条式标牌规格尺寸视现场状况拟定,应协调、美观、醒目。
7 管理与维护
7.1 管理
7.1.1 社区用房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使用,街道(乡、镇)应将社区用房数量、房型、面积、用途、权属登记造册,并由各街道(乡、镇)统一报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7.1.2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社区用房进行寻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掌握房屋及设施使用状况,定期排查也许存在安全隐患。
7.1.3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用房使用中不得变化房屋用途,不得出租、转让,不得在社区用房中开展经营活动。
7.1.4 社区用房在使用中应征求社区居民议事会和居民代表意见,充分发挥社区用房作用。
7.1.5 社区用房需进行内部构造改动时,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且不能影响房屋安全性,不能影响社区用房整体外貌。
7.1.6 社区用房使用状况应按规定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7.1.7 社区撤销或合并后,其原有社区用房由所属街道重新规划,用于本辖区社区建设,不得挪做她用或用于商业经营,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备案。
7.2 维护
7.2.1 属国有资产社区用房寻常维护由使用方负责,大修或改造社区用房,由所属街道(镇)负责实行。
7.2.2 属集体资产社区用房寻常维护由使用方负责,大修或改造社区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行。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标记图样
A.1 社区标记图样
图A.1 社区logo
图A.2 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组合
图A.3 社区办公区标牌图样
图A.4 社区服务站标记
图A.5 综合服务窗口标记
图A.6 社区功能用房标记
图A.7 暂时插条式标记
________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