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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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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人职员作手册 第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和处罚要求 2 一、中国建筑法 2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要求 5 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6 第二章 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7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7 二、工程监理制度 8 三、见证取样制度 10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12 五、质量保修制度 12 六、完工验收立案制度 15 七、质量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16 八、不良行为统计制度 18 第三章 施工企业质量确保体系 23 一、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23 二、施工企业质量确保体系检验关键点 23 三、施工企业质量确保体系检验表 27 第四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28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28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3 三、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评定标准 34 四、质量问题处理标准 37 第五章 优质工程创建 38 一、各级各类优质工程规模标准 38 二、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申报条件 41 三、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申报资料要求 44 四、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一票否决质量问题 49 五、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申报程序 49 第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和处罚要求 一、中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具体管理措施由国务院要求。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要求提出降低工程质量要求,应该给予拒绝。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建筑工程完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点;对已发觉质量缺点,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完工验收建筑工程,必需符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工程保修书,并含有国家要求其它完工条件。建筑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应该包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期限应该根据确保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正当权益标正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要求。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要求,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方法给予消除,责令更正,能够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员冒险作业,所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其它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责令更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所以造成损失;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要求,不推行保修义务或拖延推行保修义务,责令更正,能够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该依法取得对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严禁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或以其它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施工单位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标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 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该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施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该对其承包建设工程或采购设备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单位应该根据分包协议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负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该立即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该有书面统计和专员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验和统计。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该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应该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或完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应该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员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汇报时,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标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推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出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产权全部些人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判定,并依据判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方法,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协议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给予取缔,依据前款要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吊销资质证书,依据本条第一款要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其它行为,责令更正,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所以造成损失;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取样检测,责令更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施工单位不推行保修义务或拖延推行保修义务,责令更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包含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私自施工,责令更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私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责令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汇报期限,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要求,给单位罚款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要求 (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应该由拟采取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同意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取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要求,建设单位应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该参与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培训,并能够计入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更正,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所以造成损失;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关键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设备加工,应该严格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需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该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标质量负责。实施总承包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负责施工承包人应该根据国家要求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需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事故,依法负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它人身、财产损害,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该根据双方签署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 (一)各级各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职责和分工: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要求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5、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要求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验。 6、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要求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验。 (二)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关键 1、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三)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条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考评。经考评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四)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1、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验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验; 3、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更正。 (五)对施工企业相关要求 1、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依法实施职务。 二、工程监理制度 《中国建筑法》第30条要求“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受权国务院能够要求实施强制监理建筑工程范围。 (一)实施强制监理建筑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必需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种类: 1、国家关键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5、国家要求必需实施监理其它工程。 建设部第86号令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深入明确要求: 1、国家关键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关键建设项目管理措施》所确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工程必需实施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建设工程,能够实施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了确保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多层住宅应该实施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范围包含: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5、国家要求必需实施监理其它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A)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和其它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C)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D)防洪、浇灌、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E)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F)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G)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建筑工程监理依据和职权 1、建筑工程监理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 (2)相关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2、建筑工程监理对象和内容: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3、工程监理人员职权: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更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协议约定质量要求,应该汇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三)对施工单位相关要求 1、开工前应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开工。工程开工应含有下列条件: (1)工程设计文件已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高程和平面控制网已经计划部门确定; (3)已办妥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建设资金已落实; (6)已签署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已完成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机具、材料已落实并进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制订,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 (7)关键材料(商品混凝土)供给单位、工程检测单位、沉降观察单位已落实; (8)建筑物定位放线已经城市计划部门认可。 2、立即报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题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需手续齐全,有编制人签字、审核人和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意见明确,签字盖章齐全。对应组织教授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提前组织教授论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题施工方案应提前7天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送监理审批,经监理同意后实施。 3、立即办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手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应技术填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报请现场监理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根据要求应该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应该根据“见证取样制度”要求进行建筑取样检测。 4、立即办理工序质量报验手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填写“工序质量报验单”,通知现场监理进行现场检验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遵守工程变更制度。工程变更,应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发“工程变更单”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施工图进行,不得私自变更设计。 6、遵守现场会议和汇报制度。应根据由业主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工地例会参与人员、时间按时参与会议,并如实汇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情况,参与工作协调、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提议。 7、认真对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项指令。对建设单位签发“建设单位通知单”、“建设单位联络单”、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络单”应该认真实施,立即作出反应。 8、严格实施旁在监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该实施旁在监理: (1)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它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结构处理,钢结构安装; (2)主体结构: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施工企业依据监理企业制订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二十四小时,应该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三、见证取样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施工人员对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应该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要求》(建建【】211号)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见证取样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必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材料和百分比: 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防水材料; (8)国家要求必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取样和送检百分比 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百分比不得低于相关技术标准中要求应取样数量30%。 (三)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含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要求: 1、工程质量检测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配置取样员。 2、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根据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统计,并将见证统计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验委托单及试样上标识和封志,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五)见证取样检测委托 从12月1日起,本省新开工项目标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标准: 1、所委托检测机构应含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检测机构资质并经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署书面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协议。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为深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常熟市建设局依据《苏州市建筑质量技术工作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发出《相关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通知》(常建[]24号),于2月17日开始在本市实施住宅工程结构分户验收制度,对分户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施工单位在报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时,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每一户各房间楼板结构厚度、楼面结构标高、开间及进深尺寸、楼层结构净高等施工偏差检验统计。 1、检验楼板结构厚度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客厅抽检不少于1处,检验测点:宜在房间相邻两边长中间位置或房间对角线交点处; 2、检验楼面结构标高。卫生间、厨房间、非封闭阳台楼面结构标高靠门洞处检验均不少于一处; 3、检验开间及进深尺寸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抽检不少于4处,检验测点位置:房间楼面相邻两边长度。 4、检验楼层结构净高。测点数量:每个房间不少于5处,检验测点:宜在房间四角位置及房间对角线交点处;室内楼梯出入口及楼梯斜段部位抽检各不少于一处; (二)、上述所测点位置均应附测点位置单线图。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全数检验基础上应抽检不少于50%总量进行复核,其复核结果,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签证。 (三)、质监站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要按监理单位检验部分总量10%进行抽检核查,核查结果由项目主监员签证。 (四)、对超偏差部位,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效,并填写技术核定单。对核定结果须技术处理部位,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等单位书面认可后进行处理。 (五)、住宅工程结构验收检验统计及技术核定单作为主体结构验收必备资料,凡存在统计失实或无实测检验统计,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无效;存在隐瞒安全隐患或弄虚作假,将按相关要求查处,并按法规及管理要求统计企业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五、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和质量责任: (一)、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它项目标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保修期,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推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建设部令第80号,-06-30起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具体实施作出了深入要求: (一)、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装修工程)。 (二)、定义: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点,给予修复。 2、质量缺点,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协议约定。 (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主体: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点,施工单位应该推行保修义务。 (四)、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它项目标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7、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下列情况不属于本措施要求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妥或第三方造成质量缺点; 2、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限。 (六)、具体操作步骤和问题处理标准: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点,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全部些人应该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该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给予保修。发生包含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效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该立即抵达现场抢修。 3、发生包含结构安全质量缺点,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全部些人应该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采取安全防范方法;由原设计单位或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全部些人组织验收。包含结构安全,应该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5、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建设单位能够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负担对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点责任方负担。 6、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点造成房屋全部些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房屋全部些人、使用人或第三方能够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点责任方追偿。 7、因保修不立即造成新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责任方负担赔偿责任。 8、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商品房保修,还应该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要求。 9、军事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相关要求实施。 (七)、处罚要求: 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工程完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本措施要求。 2、施工单位不推行保修义务或拖延推行保修义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八)、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 对施工企业要求: 1、工程完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内容、期限作出承诺,质量保修内容、期限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要求; 2、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台帐,列入本企业历年承建全部完工工程;编制回访计划,确定定时回访、技术性回访和季节性回访具体时间安排;做好回访统计、用户投诉或申请保修统计。 3、根据回访计划立即组织回访,听取用户意见,对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点进行保修; 4、对用户投诉、保修申请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确定检修方案,在保修书要求时间内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5、保修完成后,报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全部些人)组织验收。包含结构安全,应该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6、建立回访和保修档案,对每一次主动组织回访和用户投诉、保修申请、检修统计等原始统计进行搜集、分类、整理归档。 六、完工验收立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要求:建设单位应该自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和计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立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发觉建设单位在完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立案管理暂行措施》对完工验收立案工作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需要办理完工验收立案工程范围和责任主体: 除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外,全部在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关)办理完工验收立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时应该提交文件: 1、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留,一份留立案机关存档); 2、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完工验收汇报应该包含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完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质量检测和功效性试验资料和立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由计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要求必需提供其它文件。商品住宅还应该提交《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审查和处理: 1、立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完工验收立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2、立案机关发觉建设单位在完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应该在收讫完工验收立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四)、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完工验收立案,立案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立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工程,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前,私自使用,立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采取虚假证实文件办理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工程完工验收无效,立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立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工程,建设单位在立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建设单位私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由建设单位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5、完工验收立案文件齐全,立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立案手续,由相关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 七、质量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汇报。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汇报。 尤其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程序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办理。 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汇报和调查程序要求》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汇报和调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等级分为四级: 1、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重大事故汇报和现场保护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需以最快方法,将事故简明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些人身伤亡)部门汇报;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应同时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2、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汇报。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汇报,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层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简明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量;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定; (4)事故发生后采取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汇报单位。 4、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该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有条件能够拍照或录相。 (三)、重大事故调查 1、重大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与。必需时,调查组能够聘用相关方面教授帮助进行技术判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评定工作。 2、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同意;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同意。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按本条一、二款要求,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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