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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进场验收原则
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钢筋 1
二、水泥 4
三、砖、砌块 5
四、砂、石 6
五、钢管 7
六、木胶合板、木方 9
原材料进场验收原则
一、钢筋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标《钢筋混凝土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查,其质量必要符合关于原则规定。
基本规定和内容
(1)凡构造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查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明显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并做出鉴定解决结论。
(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重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先检查后使用原则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查,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技术原则及关于规定后,方可依照其应用范畴用于工程。
(4)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查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查报告。
钢材进场后抽样检查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解决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不不不大于60t为一批。
2)钢构造工程用碳素构造钢、低合金高强度构造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级别、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钢材不不不大于60t为一批。
3)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毕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不不大于60t。取样数量:弯曲实验每批2个,拉伸实验每盘1个。
4)钢材力学性能检查时,如某一项检查成果不符合原则规定,则应依照不同种类钢材抽样办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试件重做该项目检查,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钢材必要有解决状况阐明,并应归档备查。
5)对有抗震设防规定框架构造,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应满足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详细规定期,对一、二级抗震级别框架构造,纵向受力钢筋检查所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不大于1.25;
2.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屈服强度原则值比值不应不不大于1.3。
核查办法
1)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查报告与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
所代表批量之和与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合格证、检查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与否符合原则规定,检查办法及计算结论与否对的,检查项目与否齐全,与否符合先检查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原则。
3) 核查钢筋代换使用与否有设计签证。
核定原则
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规定”。
(1)承重构件受力钢筋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查报告。
(2)应见证钢材检查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当钢材品种、规格与设计文献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签证书。
(4)钢材力学性能检查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钢筋尺寸符合规定规定
光圆钢筋容许直径偏差
圆钢不圆度允差
带肋钢筋容许偏差
(6)材料表面与否干净,与否无锈斑、气泡、结、缺损现象,与否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或片状老锈。
(7) 材料数量、重量与否符合规定 。
(8)材料运送及堆放与否按同种规格分类放置
二、水泥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她必要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其质量必要符合现行国标《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规定。
基本规定和内容
(1)凡建设工程用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要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查。
(3)凡属下列状况之一者,必要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查,并提供水泥检查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送或存储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5)设计中有特殊规定水泥。
(4)水泥检查应按批进行,按同毕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级别,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持续进场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取样必要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5)当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查报告中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关于原则时均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终凝时间、细度不符合原则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级别规定指标时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经鉴定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签章解决。
(6)钢筋砼构造、预应力砼构造中,禁止使用含氯化物水泥。
(7)水泥检查报告上注明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级别、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核查办法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查报告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与否填写齐全,检查项目与否完整,数据指标与否符合规定。
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查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水泥品种、强度级别、厂别、编号与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日期与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查;各批量水泥之和与否与单位工程需用量基本一致。
观测外观质量与否符合规定。
核定原则
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规定”。
(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查报告。
(2)应见证水泥检查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重要检查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缺项或检查成果不符合规定。
(4)实际使用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查报告上水泥品种、强度级别、厂家不相一致。
三、砖、砌块
进场砌体材料对其外观质量、截面尺寸(长、宽、高)、数量及准用证(证书有效期)和质量证明书涉及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数量、强度级别、强度实测值等进行验收。
基本规定和内容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检查、强度检查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规定,同步还要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1、《烧结多孔砖》GB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和《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原则规定。
(2)进场砌墙砖应按规定取样检查,并提供强度检查报告。
(3)砖检查办法应符合国标《砌墙砖实验办法》GB2542规定,加气砼砌块检查办法应符合国标《加气混凝土性能实验办法总则》GB/T11969规定。
(4)砌墙砖应以同厂家、同规格3.5万~15万为一批,局限性3.5万按一批计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每批按原则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做关于项目检查。
核查办法
(1)核查砖出厂合格证或检查报告检查成果与否符合规定,砖强度级别与否满足设计规定,检查项目与否齐全,检查结论与否对的。
(2)核查合格证或检查报告与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与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核定原则
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规定”。
(1)无出厂合格证和检查报告。
(2)应见证砖检查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查项目缺项或检查成果不符合原则规定。
四、砂、石
进场黄砂、石子对其外观质量、数量及准用证(证书有效期)和质量证明书涉及产地、数量、细度模数(黄砂)、颗粒级(石子)、含泥量、泥块含量等指标进行验收。
基本规定和内容
(1)砼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查报告,同步砼用砂、石还要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原则及检查办法》JGJ5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原则及检查办法》JGJ53原则规定。
(2)设计有特殊规定必要按规定取样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3)砂、石检查办法应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原则及检查办法》JGJ52和《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原则及检查办法》JGJ53原则规定。
(4)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查,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送,以400m3或600t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送,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局限性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5)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查,如为海砂还应检查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依照工程规定,增长检测项目,如对其他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查。使用新产源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砂质量原则及检查办法》JGJ52质量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6)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查,高强度级别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查。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依照工程规定增长检测项目,对其他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查。用新产源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原则及检查办法》JGJ53质量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核查办法
(1)核查砂、石出厂合格证或检查报告检查成果与否符合规定,检查项目与否齐全,检查成果与否对的。
(2)核查合格证或检查报告与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与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核定原则
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规定”。
(1)无出厂合格证或检查报告。
(2)检查项目缺项或检查成果不符合原则规定。
五、钢管
基本规定和内容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应符合现行国标《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抵押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Q235A级普通钢管规定,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标《碳素构造钢》GB/T700规定。
钢管规格应为φ48mm×3.5mm,钢管壁厚为3.5+(0~0.25)mm.
核查办法
(1)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2)锻造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存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3)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4)各焊缝应饱满,焊药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5)构配件防锈漆涂层均匀、牢固。
(6)重要构、配件上生产厂标记应清晰。
构配件容许偏差
核定原则
进入现场碗扣架构配件应具备如下证明资料:
1)重要构配件应有产品标记及产品质量合格证。
2)供应商应配套提供管材、零件、铸件、冲压件等材质、产品性能检查报告。
3)构配件进场质量检查重点:
钢管管壁厚度;焊接质量;外观质量;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杆直径、与螺母配合间隙及材质。
六、木胶合板、木方
基本规定和内容
(1)木构造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技术原则(或制造工艺原则)、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查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 50300—附录A规定检查记录。
(2)木构造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构造、胶合木构造及轻型木构造与木构造防护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分项工程应在检查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检查批应依照构造类型、构件受力特性、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核查办法
(一)木方材质
表一 承重木构造方木材质原则
注:
Ⅰa等材不容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容许有死节(不涉及发展中腐朽节),对
Ⅱa等材直径不应不不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l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不不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Ⅰa等材不容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容许有表层虫眼。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体现为条状时,在条状一面不量(参
见图一);直径不大于10mm木节不计。
图一、木节量法
表二 承重木构造板材材质原则
注:同上表一。
木构件含水率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原木或方木构造应不不不大于250%;
2. 板材构造及受拉构件连接板应不不不大于18%;
3. 通风条件较差木构件应不不不大于20%。
注:本条中规定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查批检查所有构件。
检查办法:按国标《木材物理力学实验办法》GB 1927~1943—1991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平均含水率。
(二)木胶合板
1)依照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级别规定,按表三规定检查木材缺陷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依照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级别随机取样100片木板。
检查办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表三 层板材质原则
注:
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b——木板(或拼合木板)宽度;l——木板长度;
3.Ibt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总和不得不不大于构件面宽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13mm范畴内,不容许存在尺寸不不大于10mm木节及撕伤木纹;
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宽度定级。
表四 边翘材横向翘曲限值
2)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畴内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容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净距不应不大于木节直径3倍;
3.Ⅰc和Ⅰct级木板不容许有缺指或坏指,Ⅱc和Ⅲc级木板缺指或坏指宽度不得超过容许木节尺寸l/3。
4.在指长范畴内及离指根75mm距离内,容许存在钝棱或边沿缺损,但不得超过两个角,且任一角钝棱面积不得不不大于木板正常截面面积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用1块木板。
检查办法:用钢尺量和辨认。
3)胶合木板宽度方向厚度容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厚
度容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
检查数量:每检查批100块。
检查办法:用钢尺量。
表面加工截面容许偏差:
1.宽度:±2.0 mm;
2.高度:±6.0 mm;
3.规方:以承载处截面为准,最大偏离为1/200。
检查数量:每检查批10个。
检查办法: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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