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编制电气安全原则导则 GB/T 16499—1996
eqv IEC GUIDE 104:1984
Guide to the drafting of electrical safety standard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8-22批准 1997-07-01实行
前 言
本原则是依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导则104《编制安全原则导则和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任务》(1984年第二版)及其1号修改件(1989年)制定,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导则等效。关于编制电气安全原则导则某些实质上是等同采用;关于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任务某些,依照国内现状,采用了“相应”单位提法,以增进建立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口国内组织和尽快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原则。
本原则附录D ISO/IEC导则7-1982《对适合产品认证用原则规定》是为读者以便使用而增长。
本原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实行,1997年7月1日起所有报批电气安全原则草案,均应符合本原则规定。
本原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原则附录。
本原则附录D为提示附录。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和电子工业部原则化研究所共同提出。
本原则由全国电气安全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原则起草人:王文良、袁介南、朱德基、张铭续、冯保昌。
鉴于各国对用一种统一办法评估产品安全原则迫切需要,国内有必要有一种编制电气安全原则办法导则,以保证这些原则不偏离已颁布安全基本原则(由肩负安全指引职能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也不偏离已颁布安全专项原则(由肩负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
本导则所涉及安全原则都是关于人身、环境、牲口和家养动物安全问题原则(例如:防止人身受电击,防止过温、辐射、爆炸、内爆、机械不稳定和运动部件影响以及防火)。这些原则涉及家庭和工作场合中安全问题。
本导则合用于新安全原则制定和现行安全原则修订,在获得实践经验基本上,本导则可以按各原则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在恰当时候再行修订。
1 编制安全原则导则
1.1 全面解决所有安全面问题
鉴于安全原则内容具备法律意义,并能为安全认证提供确切根据,应确立一种重要原则,即每种电气设备安全面应当有一种原则,并且这个原则不应局限于电气安全还应涉及安全各个方面。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时需要考虑安全原则要点见附录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在制定电气类产品安全原则时,应按附录C对照检查。
适合产品认证用原则规定参见附录D。
1.2 单独解决安全问题(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功能特性)
对于安全规定应尽量制定单独原则(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功能特性)。虽然规定把安全问题与功能特性问题分开仍会遇到某些实际困难,但鉴于政府机构对安全问题关注,政府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明确规定进行工作,如果选定原则中既涉及功能特性又涉及安全问题,则认证机构在仅解决安全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
按照涉及是设备或是元件(涉及器件、零件及部件,下同),可提供下列原则:
a)随时可用设备:关于技术委员会制定安全原则应当与涉及设备其她方面特性原则分开,例如与功能特性方面原则分开。
b)固有安全特性元件,例如阴极射线管(防内爆型):对此类为数不多元件应按照上述a)项解决。
c)其她各类元件:关于元件技术委员会应按普通方式制定一种综合性原则,设备委员会对设备中元件则用普通方式原则地规定在合理使用时应符合关于国标(或IEC原则)中所规定安全规定,或者引用元件原则中对安全至关重要条款。
0、Ⅰ、Ⅱ类不合用于元件,因而制造厂应对元件加以恰本地选取或在构造中采用附加办法。
注:关于0、Ⅰ、Ⅱ类详细规定见GB/T 12501—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1.3 安全原则表述办法
安全原则表述办法各有不同,并各有优缺陷,如下列出两种典型模式:
——一种是自身包括所有内容原则。此类原则可以使读者在一种文本中找到所有有关信息;
——一种是层次构造式(见图1),其中每个专项原则只限于某一特定方面内容,而其她关于信息则需引用上一层次原则。这种表述办法,从原则系列整体上避免了相似条款重复。
* 被指派职能不一定与技术委员会工作范畴相一致。
图 1 安全原则层次构造
随着越来越多安全基本原则(见附录A表A1)和安全专项原则(见附录B表B1)浮现,层次构造方式将进一步发展。
下述内容合用于此后工作:
a)负责制定安全基本原则技术委员会和负责制定安全专项原则技术委员会在分别履行指引职能和专项职能中应尽量使其工作成果得以应用,最佳以原则形式刊登出来,以便为关于技术委员会制定产品安全原则提供可靠和统一引用根据。
b)负责制定产品安全原则技术委员会,对那些并不是专用于该原则范畴内某些、章或条,均应按下列原则解决:
——引用国内原则或国际原则(特别是横向原则),并应清晰地阐明此原则版本和条号;
——在需引用内容不多时(普通不超过二至三段),则直接抄录这些原则原文,并注明所抄录内容出处,抄录内容应当等同。
原则布局变更会使国际原则和国标之间协调遇到困难。但国际组织所采用解决办法,并不一定规定国家一级也采用同样办法。
注: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原则或国外先进原则制定国内电气类安全原则时,其编写格式和办法可与被采用原则一致。
1.4 涉及设备维修人员安全解决办法
当时设备维修有特殊规定期,在原则中必要加以阐明。安全原则中,可以涉及关于维修人员安全规定,或涉及维修后保障顾客安全规定,或同步涉及这两方面规定。详细解决可由技术委员会自定。但是对某些预知是由顾客维修设备,则关于技术委员会应在原则中涉及这些必要规定。
1.5 使用“安全”一词若干意见
在原则中“安全”一词用来表达该原则目是规定电工电子设备规定使其不致成为危险源。
“安全”一词有时也用来代替普通是描述警告或防护作用词,或与这种词一起使用。虽然这样使用并非错误,但当它传递是无用额外信息时,就不必使用“安全”这个词。
“安全”一词也有当作形容词来修饰在设备或系统中起安全作用一元件(例如电容器、电阻器、变压器)或者一固有特性(例如阻抗)。在这种状况下,必要区别两类元件,一类是当其发生故障时,也许使设备成为潜在危险(例如电容器击穿或漏电能导致电击,或因电阻值变化引起过热或导致着火);另一类元件是当其发生故障瞬间,自身就也许是危险源(例如阴极射线管内爆)。因而使用如“安全电容”之类术语是不对的,它可以给人一种模糊印象,只要使用了所谓安全元件,设备便是安全,事实上无论元件也许有多么安全,只有对它合理选取,并在设备内对的使用,才干真正地达到安全。更重要是要理解在大多数状况下“安全元件”只但是是安装在设备中普通元件,在其完全失效或其中之一或几种核心特性偏移时,也会使设备不安全,因而,至少就其核心特性而言。安全取决于选取功能符合规定元件,以及该元件质量和可靠性。
设备安全只有在所使用各种元件以高概率满足于相应规定期才得以保证。使用通过质量评估元件,并对核心特性采用严格AQL值(可接受质量水平),才干有效地达到上述目。经验也证明只要采用经上述办法解决过元件,是能保证设备安全,而不必特殊考虑元件“安全”功能。
这种办法另一长处是此类元件鉴定认证涉及了性能和“安全”特性两个方面,因而无需在独立样品上获得单独“安全认证”。
上述技术看法还可以用另一种完全不同性质考虑来补充。当前产品可靠性是人们关怀重要方面,明确地规定责任是很重要。如果一种元件被正式承以为“安全”元件,则设备制造厂错误使用元件而导致危险责任,很也许转移到元件制造厂。
综上所述,不能把“安全”这个词与“元件”或与某元件名称联用,建议用一种指明使用目词来代替“安全”这一词。
例如:——保护变压器(代替安全变压器);
——防电击电容器;
——防爆(或自保护)阴极射线管。
在其她种状况下,如果元件故障也许成为危险源话,则设备安全原则中应规定此类元件必要符合规定,或引用某元件规范,此时不容许用称之为“安全”元件来证明该元件合格。
1.6 单一故障及其后果
电气设备安全原则应写入与安全关于所有规定,涉及关于实验和那些在正常状况和单一故障状况下被以为也许会危及安全规定。对浮现两个单独故障(其结合也许会危及安全者)这种状况,普通不予考虑。
2 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任务
2.1 定义
2.1.1 安全指引职能
安全指引职能系指解决与大某些电气类产品关于某一特定安全特性。
2.1.2 安全专项职能
安全专项职能是指在某一特定委员会内解决产品安全规定,而这种安全规定也能合用属于其她技术委员会范畴一种或各种产品领域。关于技术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规定进行补充或修改,以用于在其领域或专业范畴内特定产品。
属于安全指引职能规定扩展不在本职责内。
2.2 安全指引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作用
给关于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指派安全指引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具备下列作用:
——保证在若干技术委员会共同范畴内安全原则一致性,以避免互相矛盾规定;
——有助于减少原则篇幅,从而节约材料和印刷成本,节约原则使用者和编写者开支;
——增进不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之间互相理解;
——有助于原则体系协调性。
2.3 当前指派职能
表 1 安全指引职能
指 导 职 能 内 容
肩负职能技术委员会
耐漏电起痕实验办法
相应IEC SC15A(短时间实验)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涉及人员和设备安全,为避免混乱和保证安全操作标志系统。普通使用涉及:
——电气设备(如:电阻器、熔断器、旋转电机)及这些设备组合线端标记;
——绝缘导体和裸导体标志,例如用标记、颜色或数字辨认;
——批示灯和按钮颜色标志含义;
——控制电气设备操作件运动方向
相应IEC TC16(线端标记和其她标志)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电压在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如下绝缘配合,涉及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尺寸。这涉及绝缘配合关于实验办法应用,特别是介质强度实验和有关测试电压
相应IEC SC28A(低压设备绝缘配合)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测试机械强度办法,如使用弹簧锤、摆锤和滚筒
相应IEC SC50A(冲击和振动实验)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腐蚀。重要涉及钢铁材料接触处和连接处腐蚀以及由电化学电位差引起腐蚀(依照现行电化学电位差表)
相应IEC SC50B(气候实验)技术委
员会或归口单位
电击防护
相应IEC TC64(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
会或归口单位
电器外壳对外来固体物体和水侵入以及接近带电部件或运动部件防护级别,以及可触及性实验指原则化。此类级别应当用IP代码系统来表达
相应IEC TC70(外壳防护级别)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测量泄漏电流办法。涉及在正常条件和某些特定故障条件下,对各种类型设备所涉及各种泄漏电流测量办法。其中含涉及到人生理效应和用于电气装置电流测量办法
相应IEC TC74(信息技术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涉及安全面电磁兼容性
相应IEC TC77[电器设备(涉及网络)之间电磁兼容性]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评估电气设备着火危险实验办法1)
相应IEC TC89(着火危险实验)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1)如果着火危险实验与材料燃烧特性实验关于,则在任何适当场合应使用IEC/89为绝缘材料所制定实验办法和ISO某些技术委员会所制定实验办法。并且在任何适当场合都应使用ISO最新词汇中关于着火实验方面术语和定义。
表 2 安 全 专 项 职 能
专项职能内容
肩负职能技术委员会
电缆着火危险实验;
——火焰扩散实验;
——耐火特性实验;
——烟光浓度实验;
——腐蚀实验
相应IEC TC20(电缆)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重要用于连接外部电源导线连接器件(配用截面0.5mm2至35mm2导线)这些连接器件或独立存在或作为整体部件存在于产品末端,但不涉及数据回路和信号回路连接件
相应IEC SC23F(连接器件)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实验室和工业用电工和电子测量设备及控制设备1)
相应IEC TC66(测量、控制和关于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电网电源供电家用和类似普通用途电子及关于设备
相应IEC TC92(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除配电以外特殊变压器,特别是用于防电击(如TC 64所述)办法变压器,其额定功率无限制,但在某些状况下电压有限制
相应IEC TC96(小型专用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1)专项职能涉及实验室中使用与测量设备及控制设备连在一起使用辅助设备(如实验室离心机和样品解决设备)安全问题。
注:在上列当前指派有给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职能中,所列出职能内容和产品项目应以为是阐明2.1节中两种定义概念差别例子。
2.4 工作程序
2.4.1 安全指引职能
2.4.1.1 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委员会和其她技术委员会之间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秘书处在制定、修订安全原则时,应符合本导则所确立原则和附录A所列基本安全原则。并应告知关于委员会秘书处。
* 专业技术委员在本文中意思是指制定产品安全原则那些委员会。
另一方面,履行安全指引职能委员会必要与任何对其指引范畴关于委员会保持尽量紧密联系。
2.4.1.2 技术委员会职能
在指引职能范畴内工作成果,以国标(见附录A)形式供所有技术委员会按下述三种办法之一来使用:
1)技术委员会解决属于安全指引范畴规定期,只要有也许,都应按第1.3b项规定使用关于原则。
2)在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得出结论以为现行原则不完全涉及所考虑范畴或没有充分预计其专业委员会所考虑特殊应用条件时,应写出修改或补充建议,或既修改又补充。把它们提交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委员会,并附上这些特殊规定理由阐明。然后该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委员会应考虑所建议修改或补充与否足够通用以列入其关于原则,如果不能列入,则专业技术委员会就可以自主地在它自己原则中对就所涉及安全基本原则作出必要修改或补充。
3)在同样状况中,如有紧急需要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在某安全指引领域制定和解决它自己规定和实验办法。在这种场合,也要把详细理由(涉及阐明紧急性理由在内)提给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委员会。其后两个委员会均应按照上述2)来解决。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必要把某一种安全指引范畴内还没有考虑到某一方面列入安全基本原则时,必要规定负责该指引职能委员会紧密协作,在恰当时间内制定一种相应原则(本项前面两段中所论述状况除外)。
如果在上述2)或3)状况下,关于技术委员会之间不能达到合同,则将问题提交给负责电气安全原则化协调工作机构(相应IEC/ACOS),该机构向国务院原则化主管部门提出恰当建议和必要技术阐明。
注:在上述2)或3)状况下,专业技术委员会必要保证在它们原则中引用安全基本原则某些不加变化。
2.4.2 安全专项职能
2.4.2.1 肩负安全指引职能技术委员会和肩负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之间联系
从某一安全指引职能范畴内来看,已被指派肩负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其她技术委员会地位是同样(参见2.4.1.1)。
2.4.2.2 在同类产品领域内肩负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和其她技术委员会之间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组织起草新安全原则草案或修订安全原则时,应当遵循本导则所拟定原则和附录B所列安全专项原则,并应告知关于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另一方面,任何肩负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对其专项安全范畴感兴趣技术委员会保持尽量紧密联系是很重要。
2.4.2.3 技术委员会职能
在专项职能范畴内工作成果以原则(国标和行业原则)形式发布。
解决属于一种安全专项范畴技术委员会应以附录B中所列关于原则为根据。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属于所列某一安全专项范畴尚未考虑某些方面需要有原则时,应规定负责该安全专项职能委员会密切配合,并在恰当时间内制定一种相应原则或修订现行原则。
附 录 A
(原则附录)
安全基本原则一览表
本表仅列出了与IEC导则104附录A相相应国标,而不是国内电气安全基本原则所有目录。
本表并不是固定不变,其内容应随IEC导则104修订和IEC公报、目录或年鉴中所刊登相似性质一览表内容作相应调节。
本表中所列原则版本也在不断更新,使用者应注意选用所需原则最新版本。
表A 1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与IEC出版物关系
GB 4207—84
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耐漏
电起痕指数测定办法
IEC SC15A
等效IEC 112
(1979年版)
GB 6553—86
评估在严酷条件下使用电气绝缘材料耐漏电
起痕性和耐电蚀损实验办法
等效IEC 587
(1984年版)
GB/T 4026—92
电器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辨认及应用字母数字系统通则
IEC TC16
等效IEC 445
(1988年版)
GB 7947—87
绝缘导体和裸导体颜色标志
参照IEC 446(1973年版)
GB 4205—84
控制电气设备操作件原则运动方向
等效IEC 447(1974年版)
GB/T 13534—92
电气颜色标志代号
等效IEC 757(1983年版)
GB*****1)
低压系统中设备绝缘配合 第一某些 原则、规定和实验
IEC SC 28A
××IEC 664-12)
GB*****1)
低压系统中设备绝缘配合 第三某些 应用涂层达到印
制线路板组件绝缘配合
××IEC 664-32)
GB/T 2423.43—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第2某些:实验办法 元件、设备和其她产品在冲击(Ea)、碰撞(Eb)、振动(Fc和Fd)和稳态加速度(Ga)等动力学实验中安装规定和导则
IEC SC 50A
等同IEC 68-2-47(1982年版)
GB/T 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某些:实验办法 实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与IEC 68-2-6(1982年版)一致
GB/T 2423.1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某些:实验办法 实验Ga和导则:稳态加速度
与IEC 68-2-7(1986年版)一致
GB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某些:实验办法 实验Ea和导则:冲击
与IEC 68-2-27(1987年版)一致
GB 2423.6—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某些:实验办法
实验Eb和导则:碰撞
与IEC 68-2-29(1987年版)一致
GB 2423.7—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某些:实验办法 实验Ec和导则:倾跌与翻倒(重要用于设备型样品型)
与IEC 68-2-31(1982年版)一致
GB 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某些:实验办法 实验Ed和导则:自由跌落
与IEC 68-2-32(1990年版)一致
GB 2423.11—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Fd:宽带随机振动实验办法 普通规定
与IEC 68-2-34(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 2423.12—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Fda:宽带随机振动实验办法 高再现性
与IEC 68-2-35(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 2423.13—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Fdb:宽带随机振动实验办法 中再现性
与IEC 68-2-36(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 2423.14—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Fdc:宽带随机振动实验办法 低再现性
与IEC 68-2-37(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 2423.39—9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Ee:弹跳实验办法
[其内容相称于IEC 68-2-55(1987年版)一某些]
GB*****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Ef:撞击—摆锤实验办法
××IEC 68-2-622)
GB/T 2423.44—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某些:实验办法 实验Eg:撞击、弹簧锤
等效IEC 68-2-632)(1993年版)
GB 2423.19—8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实验Kc:接触点和连接件二氧化硫实验办法
IEC SC 50B
直接引用IEC68-2-42(1976年版)
GB 2424.11—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接触点
和连接件二氧化硫实验导则
与IEC 50B(CO)217[68-2-42(1982年版)草案]一致
GB 2423.20—8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试
验Kd:接触点和连接件硫化氢实验办法
直接引用IEC 68-2-43(1976年版)
GB 2424.12—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实验规程
接触点
和连接件硫化氢实验导则
与 IEC 50B(CO)216[68-2-46(1982年版)草案]基本一致
GB*****1)
大气腐蚀加速实验问题评估
××IEC 355
GB 14821.1—9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
IEC TC 64
等效 IEC 364-4-41(1992年版)
GB*****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五某些:电气设备选取与安装第54章:接地装置和保护线
××IEC 364-5-54
GB*****1)
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压区段
××IEC 449
GB/T 13870.1—92
电流通过人体效应 第一某些:惯用某些
参照IEC 479—1(1984年版)
GB *****1)
电流通过人体效应 第二某些:特殊状况
××IEC 479-2
GB/T 12501—90
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参照IEC 536(1976年版)
GB *****1)
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
分类 第二某些 电击防护规定指南
××IEC 536-22)
GB 4208—93
外壳防护级别(IP 代码)
IEC TC 70
等效IEC 529(1989年版)
GB 12113—89
接触电流和接地线电流测量
IEC TC 74
[其内容相称于IEC 990(草案)]
GB 5169.2—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实验 着火危险评估技术规定和实验规范制定导则总则
IEC TC 89
等效IEC 695-1-1(1983年版)
GB 5169.3—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实验 电子元件 着火危险评估技术规定和实验规范制定导则
等效IEC 695-1-2(1982年版)
GB 5169.9—93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实验 着火危险评估技术规定和实验规范制定导则 预选规程使用导则
等效IEC 695-1-3(1986年
版)
GB 5169.4—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实验 灼热丝实验办法和导则
等效IEC 695-2-1(1980年版)
GB 5169.5—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实验 针焰实验办法
等效IEC 695-2-2(1980年版)
GB 5169.6—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实验 用发热器不良接触实验办法
等效IEC 695-2-3(1984年版)
GB 5169.8—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实验 评估实验规程举例和实验成果解释 燃烧特性及其实验办法评述
等同IEC 695-3-1(1984年版)
GB *****1)
关于设备与电信网络作电气连接安全原则
IEC ACOS
××IEC 导则105
注
1)正在制定中原则。
2)此出版物是近来才出版,IEC导则104:1984及1989年第1号修改文献中均未列入,本原则系依照IEC 1993年出版物目录中安全基本原则清单增补。
附 录 B
(原则附录)
安全专项原则一览表
本表仅列出了与IEC导则104附录B相相应国标,而不是国内电气安全专门原则所有目录。
本表并不是固定不变,其内容应随IEC导则104修订和IEC公报、目录或年鉴中所刊登相似性质一览表内容作相应调节。
本表中所列原则版本也在不断更新,使用者应注意选用所需原则最新版本。
表 B1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与IEC出版物关系
GB 12666.6—90
电线电缆燃烧实验办法 第六某些:电线电缆耐火特性实验办法
IEC TC 20
等效IEC 331(1970年版)
GB 12666.2—90
电线电缆燃烧实验办法 第二某些: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实验办法
等效IEC 332-1(1979年版)
GB*****1)
电缆在燃烧条件下实验 第二某些:单根细铜芯电线或电缆实验办法
××IEC 332-2
GB 12666.5—90
电线电缆燃料实验办法 第五某些:成束电线电缆燃料实验办法
等效 IEC 332-3(1982年版)
GB *****1)
电缆燃烧过程中放出气体实验 第一某些 电缆中聚合物在燃烧过程中放出氢卤酸气含量测定
××IEC 754-1
GB *****1)
电缆燃烧过程中放出气体
实验 第二某些 通过测量pH值和电导率对从电缆中取出物质在燃烧中放出气体酸性
度测定
××IEC 754-22)
GB 13140.1—9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装置连接装置 通用规定
IEC SC 23F
等效IEC 685-1[685-1 现已被998-1(1990年版)所取代]
GB*****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设施连接器件 第二某些 连接未经专门加工铜导线用无螺纹端子特殊规定
××IEC 685-2-1
GB*****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设施连接器件 第二某些 连接铜导线用螺纹式端子特殊规定
××IEC 685-2-2[685-2-2现已被998-2-1(1990年版)所取代]
GB *****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设施连接器件 第二某些 绝缘铜导线用可穿透绝缘连接器件特殊规定
××IEC 685-2-3
GB*****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设施连接器件 第二某些 铜导线用扭接式连接器件特殊规定
××IEC 685-2-4
GB *****1)
铜导线电气连接用螺纹式和无螺纹式夹紧件安全规定
××IEC 999
GB*****1)
电子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
设备安全规定 第一某些 普通规定
IEC TC 66
××IEC 1010-12)
GB*****1)
电子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设备
安全规定 第二某些之一 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特殊规定
××IEC 1010-2-12)
GB*****1)
电子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设备
安全规定 第二某些之二 实验室用离心机特殊规定
××IEC 1010-2-22)
GB 8898—88
电网电源供电家用和类似普通用途
电子及关于设备安全规定
IEC TC 92
等同IEC 65(1985年版)
GB 13028—91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规定
IEC TC 96
等效IEC 742(1983年版)
注
1)正在制定中原则。
2)此出版物是近来才出版IEC导则104:1984年及1989年第1号修改文献中均未列入,本原则系依照IEC1993年出版物目录中安全专门原则清单增补。
附 录 C
(原则附录)
设计用于一定电压范畴电气设备安全原则要点*
*IEC 104导则原文中附录C系摘自欧洲共同体导则“低电压规范”(73/23/EEC)。
C1 通用规定
a)设备使用阐明应给出如何安全和对的地使用本设备所有信息。设备应在恰当位置上标明它基本特性,认清和遵守这些特性,将保证电气设备在预定用途内安全使用和应用,如果不也许在设备上标明这些特性,也可在所附使用阐明书或阐明性标签中标明。
b)电气设备应清晰地印有厂名或牌号或商标,若不也许印在设备上,则应印在包装上。
c)电气设备及其元件制造,应保证它们能被安全地和适本地装配及连接。
d)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应做到:在设备预定合用范畴和寿命期内,设备为防护本附录第2、3章所列危害而采用技术办法是充分有效。
C2 对来自设备自身危害防护
依照本附录第1章规定,应规定相应技术性办法,以保证:
a)对由直接或间接电气接触而引起对人或家畜肉体伤害或其她危害,有足够防护;
b)不产生能引起危害温度、电弧或辐射;
c)对来自电气设备对人、家畜和财产非电气性危害(已有经验表白),有足够防护;
d)电气设备绝缘对可以预料到各种状况必要是恰当。
C3 对加在电气设备上外界影响所引起危害防护
依照本附录第1章规定,制定出相应技术办法,以保证:
a)电气设备能在一定限度上满足在预测外界影响下对机械性能规定,使其对人、家畜和财产是无危害;
b)电气设备能在一定限度上抵抗在预测环境条件下非机械性影响,使其对人、家畜和财产是无危害;
c)电气设备在可以预测到过载状况下,对人、家畜和财产是无危害。
附 录 D
(提示附录)
ISO/IEC 导则7:1982
对适合产品认证用原则规定
D1 引言
如果某个产品能满足某原则中规定所有规定,则该产品就被以为是符合该原则。
供合格认证或合格声明用原则,必要使应用该原则所有各方(如:认证组织、认证组织所属实验检查机构、制造厂商以及涉及该产品顾客),都可以对原则内容所包括意义有共同理解。原则编写必要确切、严谨,以达到解释精确一致。
本导则宗旨是协助各技术委员会起草适合认证用原则。需要注意是,这种原则往往还可用于认证之外场合,如作为供需双方一种合同性文献或作其她类似用途。
凡拟用于认证或者明显地可以用于认证原则,技术委员会制定原则时除应涉及所有关于行业代表外,还应涉及具备认证明践经验人员。
D2 定义
ISO导则2《原则化、认证与实验室承认普通术语及其定义》中定义合用于本导则。
D3 概述
为保证原则合用于认证工作,需要强调原则普通应遵循若干方面(如《ISO技术工作导则第二某些工作办法》及其附录中所述)。这些内容关系到原则中项目条款取舍。
原则编制应做到容易查阅、便于使用
D4 规定
D4.1 每一种被相应技术委员会认定为合用于认证、并符合本导则规定原则,都应当关于于其有效合用范畴明确阐明。
D4.2 原则应增进而不是阻碍技术进步。原则普通只对产品性能提出规定而不对产品设计作出规定。
D4.3 原则应对(也只对)符合该原则目和用途、为拟定产品性能所必须所有特性和规定作出规定。对这些特性和规定, 应规定明确极限值、容许偏差(适应时)及测量这些特性实验办法。如果在一种原则中涉及所有特性和规定并不切实可行话,可引用其她关于原则。
D4.4 普通在原则中只列那些可以进行客观检查特性。
D4.5 原则所规定特性和规定应当精确、有依照和详细,不应有主观成分,应避免使用诸如“足够强度”或“恰当强度”等词句。
D4.6 设计师、顾客或消费者为了特殊目或经济上因素,往往需要将产品分为几种类别、形式或级别,编制原则时应当满足这种规定,必要时可提成几种单独原则。
在上述状况下,重要是应明确规定这种分类分级要作为所选定认证标志一某些明显地反映出来,或者把它标在随同产品标签上。
在考虑分类分级做法时,应当记住这种解决方式不合用于安全、卫生、环境方面原则。
D4.7 原则中普通不应有对制造工艺规定,但不规定制造工艺方面规定就不能完全确切地规定产品性能规定者除外。
注:第三方认证办法中需要对制造工艺控制加以规定期,这些规定应以原则为基本列入认证办法详细条款中。
D5 实验办法
D5.1 实验办法应当与原则目相一致,应编写得客观、简要、精确,并且结论一致性好,复现性高,这些实验办法在原则中应醒目,最佳以单独章节浮现。
就实验现实性和符合实验目来讲,所有实验办法应当使实验能运用容易买到设备, 避免使用专用性强设备,并节约时间,避免费用过高。
如果原则规定有过于耗资费时实验,认证机构可以决定,在初始实验(定型实验)顺利通过之后做些以监督为目简易核对实验,来保证那些制造出来产品依然和本来批准产品同样。
在这种状况下,这种核对实验可以写进原则,但核对实验承认则按认证办法详细规则进行解决。
D5.2 原则规定实验办法应论述得十分详尽,使得任何合乎规定实验室人员在用原则规定设备和办法进行实验时至少在技术上能得到相似结论。
D5.3 在技术上以为需要时,每个实验办法应明的确验条件或再现性、重复性。
D5.4 与每一种实验办法有关联极限性,可用上下限平均值或最大值、最小值给出公差。
D5.5 当实验顺序对实验成果有影响时,原则就应规定实验顺序。
D5.6 选取实验办法时,应考虑到通用实验办法原则以及其她原则中类似特性关于实验。
D5.7 规定实验办法所规定设备和设施,应当是容易获得。当这些设备在市场上买不到而必要专门制造时,原则就应当涉及制作这些设备规范,以保证关于各方都能进行可比实验。
D5.8 当非破坏性实验办法在同样可信度水平上可以代替破坏性实验办法时,应当优先选用非破坏性实验办法。
D5.9 当一项实验规定有两种或各种实验办法时,应选定一种作为基准办法。
D5.10 若原则中对规定极限值没有给出鉴别规则,则原则应规定必要采用实验办法及如何交流实验数据。
D5.11 当定型实验规定一定数量样品实验以拟定其符合原则关于条款时,原则应规定实验样品数量。
D6 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
原则中既不应规定制造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所实行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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