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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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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90 Q 78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原则 DB33 DB33/ 728—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 -03-10 发布-09-10 实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 728— I 前言 本原则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原则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原则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原则参加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查 检测中心、西子奥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 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 DB33/ 728— 1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节范畴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 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 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 电梯维修规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GB/T 18775和GB/T 7024确立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 电梯 动力驱动,运用沿刚性导轨运营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营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品机电设备,涉及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电梯使用单位 具备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单位(涉及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电 梯管理者。 3.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单位,涉及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3.4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先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 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总称。 注: 安装不涉及施工所须脚手架安装。 3.5 改造 变化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变化电梯重要受力构件构造或受力方式,变化电梯主 要参数施工活动总称。 注1:重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高高度(运营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 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总称。 DB33/ 728— 2 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总称。 3.6 维修 以相应新零部件取代旧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施工活动总称,这些施工活 动不变化电梯重要参数,不涉及变化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变化电梯重要受力构件结 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普通维修。 3.6.1 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重要部件,变化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8%,加装安全装置,增长电梯停 靠层站但电梯重要参数没有变化施工活动总称。 注: 重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 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屏、驱动主机。不涉及以上主 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更换。 3.6.2 普通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其他维修活动总称。 3.7 寻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营,所进行清洁、润滑、调节、检查活动总称。 3.8 维修保养 普通维修和寻常维护保养总称。 4 基本规定 4.1 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获得相应允许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寻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 4.2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营持续提供必要技术协助。委托或者批准其她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电梯进行安 装、改造、维修活动,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引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 运营涉及质量问题负责。 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 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寻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 安全性能负责。 4.4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在检查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电梯,应出 具检查意见告知书提出整治规定,或者经检查后出具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报告。 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设立 5.1 维修保养单位普通应在注册设区市范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 区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DB33/ 728— 3 5.2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市范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不不大于等于50 台时,应在该设 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市范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不大于50 台时,应在该设区 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注: 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允许范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其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 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规定限制。 5.3 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至少 应设立1 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我省范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管理。 5.4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 以依照法人机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 5.5 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市范畴内,普通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 可以设立多家。 6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 6.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获得相应允许资质,有相应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 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级别。 6.2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获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 责任制度,其施工资质应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普通应与法人机构允许资质同步评审。 6.3 维修保养施工点 由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其资质范畴内授权设立,有相应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 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 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条件 7.1 法人机构 符合特种设备行政允许规定,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应持续满足规定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应有 效运营并持续改进。 7.2 分支机构 7.2.1 应在本地办理工商登记。 7.2.2 应具备法人机构授权文献,授权文献应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对授权设备类型、施工类 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畴等权限限制。 7.2.3 应具备固定办公场合,办公和仓库总建筑面积应不不大于100 m2。 7.2.4 人员规定应满足: a) 至少1 名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分支机构至少2 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 机械和电气各1 名,至少有1 名具备工程师资格; b) 至少6 名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1 名为检查人员; c)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规定,持证作业人员人均 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d)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注: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 7.2.5 应配备必要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涉及: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DB33/ 728—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惯用电工、钳工工具。 7.2.6 质量保证体系文献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对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管理文献;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种类和型号相适应作业指引文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原则文本。 7.2.7 应建立施工设备台帐,并保存相应施工记录。 7.2.8 应设有24h 值班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7.3 维修保养施工点 7.3.1 应具备法人机构授权文献,授权文献应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 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畴等权限限制。 7.3.2 应具备固定办公场合,办公和仓库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40 m2。 7.3.3 人员规定应满足: a) 不少于3 名,其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 名; b)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规定,持证作业人员人均 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c)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注: 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 7.3.4 应配备必要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涉及: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惯用电工、钳工工具。 7.3.5 质量保证体系文献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对维修施工点管理文献;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种类和型号相适应作业指引文献。 7.3.6 应建立施工设备台帐,并保存相应施工记录。 7.3.7 应设有24 h 值班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8 维修保养施工组织 8.1 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施工,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原则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 明书规定,在施工现场贯彻安全防护办法。 8.2 对电梯寻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 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8.3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允许资质和授权范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8.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初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本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后来每年书面告知一次,书面告知应提供如下资料: a) 法人机构允许资质证书和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授权文献; b) 办公场合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合同; c) 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基本状况表(见附录A); d) 人员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 e) 所维修保养电梯台帐。 DB33/ 728— 5 8.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地址、人员、总公司资质以及授权范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办理变更。 注: 履行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普通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所规定告知手续。 8.6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体系运营和维修保养质量检查。每年应至少一 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质量保证体系运营进行检查考核,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 修保养每台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检查考核工作应记录,记录双方至少应保存4 年。 8.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安全、文明使用宣传等工作。 8.8 在定期检查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在合同订立后15 d 内持合同原件到 实行定期检查检查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查合格标志》。 9 维修保养工作规定 9.1 合同评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拟维修保养电梯,应依照不同制造单位、不同品种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对电 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保养所需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资源规定进行确认,保证在合 同有效期内有能力和条件保证所维修保养电梯安全、可靠运营。 9.2 订立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至少应涉及如下内容: a) 维修保养施工性质、内容,执行原则和规定; b) 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普通应不少于1年,电梯维修保 养时间频次应至少每15 d一次; c) 在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商定; d) 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医院等公众汇集 场合和居民住宅使用电梯,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到达时间; e) 双方其她权利、义务和责任。 9.3 制定作业指引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原则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阐明书规定制定 《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引书》,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电梯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电梯安全技术性能 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规定。《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引书》至少应涉及如下内容: a) 不同品种电梯寻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办法和规定; b) 自检项目、内容、办法和规定; c) 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安全办法,明确电梯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开关、安全触点测试、 修理、更换施工时所必要采用有效防护办法。 9.4 维修保养筹划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定每一台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电梯寻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筹划。 9.5 维修保养实行 9.5.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保证持续满足所维修保养电梯正常运营所必要能力,配备必要人员、 装备、工具、检测仪器和备品备件等。 9.5.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明确内部职责,贯彻电梯寻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筹划实行, 严格按《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引书》规定进行电梯维修保养作业。 9.5.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应全天候有人负责响应,接到电梯故障告知后,电 梯维修保养单位人员普通应在60min 内及时到达电梯所在场合,县级以上城区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和 困人事件时应在接告知后30min 内到达并及时救援。 9.6 解决 DB33/ 728— 6 9.6.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在维修保养时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和修复,如需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应履行施工告知和申报监督检查。 9.6.2 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在未完全修复前应采用必要办法 防止电梯继续投入正常使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可采用涉及及时停止电梯运 行等有效办法,并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9.7 台帐和档案 9.7.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维修保养活动进行记录,并建立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和档案。电梯维修保 养台帐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应有可靠备份保存。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可参照 本原则附录B,寻常维修保养档案应一台一档,档案至少保存4 年。 9.7.2 电梯维修保养台帐至少应涉及: 1) 所有维修保养电梯合同目录; 2) 维修保养电梯汇总表,应涉及: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 话、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型号、维修保养起止时间、定期检查时间、维修保养负责人等内容。 9.7.3 电梯维修保养档案至少应涉及: 1) 电梯基本状况表,其内容可参照本原则附录C; 2) 寻常维修保养和季度、半年度、年度维修保养实行记录,实行记录应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和采 取办法,并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3) 法人机构按8.1.6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工作记录; 4) 电梯报修或应急维修记录; 5) 维修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复印件; 6) 故障、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 9.8 安全管理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维修保养现场管理制度,贯彻维修保养过程中现场安全防护措 施,保证维修保养工作安全。 9.9 指引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协助和指引,涉及: a) 提示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查,配合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b) 指引使用单位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应急救援演习; c) 指引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对的张贴电梯《安全检查合格标志》; d) 协助使用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9.10 自检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检应按照作业指引书规定进行,并作好相应 记录。自检工作必要由维修保养单位电梯检查人员进行,自检不应代替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 9.11 告示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告示牌,内容应有电梯维 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24 h值班电话。 9.12 应急救援和演习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定电梯事故和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 急演习,对本单位维修保养电梯发生事故时应提供指引和应急救援。 10 有关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0.1 使用单位拟定 10.1.1 产权多方共有或单方产权多方使用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合同形式 贯彻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授权,并由其与维修保养单位订立维修保养合同。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是:电梯 产权人、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物业服务公司等。 DB33/ 728— 7 10.1.2 负责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未获得预售证前,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 理;获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业主尚未能履行职责前,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公司 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 10.2 管理机构设立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寻常安全 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 10.3 建立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状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 立完整电梯技术档案。 10.4 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d内,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电梯停止使用、转让、报废、过户,或者变更使用单位时,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注销、过户 和变更。 10.5 定期检查 10.5.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行电梯定期检查筹划,对于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 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查申请,同步在检查检测工作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 10.5.2 电梯使用单位应依照检查检测单位提出整治规定及时完毕整治和提出复检,整治和提出复检 必要在电梯定期检查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毕,否则电梯应停止使用。 10.6 寻常巡视 10.6.1 电梯使用单位应贯彻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营进行寻常巡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做好电梯寻常使用状况记录,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检查,保证畅通。 10.6.2 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故障和异常等状况应及时采用有效安全防护办法,及时告知电梯维修 保养单位进行检查和修复。 10.7 维修保养监督 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对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监督,并在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做好关于衔接工作,保证有相应允许资质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专业维修保养。 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规定应通过合同书面商定。 10.8 安全标记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 码、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明显位置,并保持完好。 10.9 钥匙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专门人员保管电梯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 钥匙,非专门人员不得使用。专门人员必要经电梯使用和应急救援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应有记 录),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授权。 10.10 应急救援 10.10.1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应及时告知维修保养单位,并采用办法,组织专业人 员救援。 10.10.2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急救,保护事故现场, 告知维修保养单位参加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她关于部门。 10.11 特殊状况解决 10.11.1 电梯浮现下列状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停止电梯运营,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委托电梯 维修保养单位或其他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a) 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 b) 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机房、井道、底坑等场合进水或严重受潮; c) 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 DB33/ 728— 8 d)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e) 接到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而发出电梯应停止运营书面告知时; f) 监督检查或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0.11.2 在检查有效期内电梯停用3 个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电梯 维修保养单位或其他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 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 10.11.3 对于经重大维修或改造电梯,应当由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 投入使用。 11 检查检测 11.1 电梯检查检测机构应依照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等状况,研究分析检查覆盖区域内维修保养质量总 体状况,每年对有关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发现维修保养质量明显较差单位,应及时 报告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2 在用电梯定期检查检查周期持续计算。 DB33/ 728— 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分支机构(维修保养施工点)单位基本状况表 分支机构(维修保养施工点)单位基本状况表见表A.1。 表A.1 分支机构(维修保养施工点)单位基本状况表 授权单位名称(盖章) 授权单位地址 授权单位证书 编号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或维修 保养施工点名称 24 h 值班电话 分支机构或维修 保养施工点地址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工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备注 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目录体系、规范和原则目录 序 号 名称型号编号序号名称 填表人: 日期: 年月日 DB33/ 728— 10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见表B.1。 表B.1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编号: (注:详细工作栏目记载维修保养详细工作,涉及更换零部件) 使用单位联系人 使用地点电话 设备代码使用单位编号 制造单位 电梯类别电梯品种 型号产品编号 额定载重量kg 额定速度m/s 层/站/ 提高高度m 角度° 梯级宽度mm 维修保养负责人联系电话 维修保养类别□寻常□季度□半年□年度维修保养日期年月日 维修保养项目、内容 序号项目维保内容和详细工作备注 维修保养人员: 日期: 年月日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月日 DB33/ 728—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电梯基本状况表 电梯基本状况表见表C.1。 表C.1 电梯基本状况表 合同编号起止日期维保负责人 产 权 单 位 名称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使 用 单 位 名称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制造单位出厂编号 电梯型号制造日期 重要参数 额定 速度m/s 额定载重 (运载能力) kg(人/h) 提高高度 (运营长度) m 安装单位安装日期 安装位置使用环境 电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改造、重大修理、检查时间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查定期检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事故记录 其他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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