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70项现场检查惯用原则速查手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惯用原则速查手册,包括现场安全检查中惯用原则。
目录
1、安全评价
2、安全通道
3、安全阀、爆破片
4、安全色、辨认色
5、安全净空高度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9、标记
10、泵房、压缩机
11、玻璃设备
12、除尘、排毒
13、储罐、气柜、罐区
14、储存——普通规定
15、储存——库房建筑规定
16、储存——库房内货品间距
17、储存——混存
18、储存——液氯气瓶储存
19、储存——单独存储物料
20、储存——露天存储
21、储存——厂房(装置)内存料
22、储存——化学试剂
23、操作空间
24、厂区出入口
25、厂区内道路
26、厂房(仓库)建筑规定
27、厂房泄压
28、常压容器——制造
29、常压容器——基本
30、常压容器——检测、检修
31、地沟
32、地面
33、放空
34、放空——放空管口高度
35、防腐蚀
36、防坠落、防滑
37、防尘、防毒
38、防火堤、围堰
39、防雷
40、防火间距—距居民区、重要建筑物
41、防火间距—距相邻工厂
42、防火间距——距铁路
43、防火间距——距道路
44、防火间距——距泵房
45、防火间距——储罐之间
46、防火间距——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7、防火间距——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防火间距
48、管路
49、管路——管道支架(关于捆、绑、吊、挂问题)
50、隔堤
51、隔热、保温
52、工业煤气发生炉
53、灌装、充装、分装
54、钢平台
55、钢斜梯
56、钢制防护栏杆
57、火灾危险性拟定
58、火灾危险性升级问题
59、机动车管理
60、静电接地
61、剧毒品管理
62、淋洗器、洗眼器,急救防护用品
63、门窗
64、跑、冒、滴、漏
65、热媒炉(导热油炉)
66、宿舍、办公室、仪表控制室
67、输送
68、设备拆除、报废
69、通风
70、消防设施
71、运动、传动部位防护
72、液面计、玻璃管件
73、压力容器
74、压力表、检测、操作红线
75、液氨储罐
76、易燃易爆场合避免产生火花
77、装卸、运送
78、装卸、运送——液氯
1、安全评价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安全问题提出整治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应当及时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用相应安全办法。
国务院第344号令
第十七条
2、安全通道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危险性作业场合,必要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启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HG20571-95
3.1.12
2
厂房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种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近来边沿之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5.0m。
GB50016-
3.7.1
3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各自总净宽度应依照疏散人数,按表3.7.5规定经计算拟定。但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1.1m,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1.4m,门最小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且该门最小净宽度不应不大于1.2m。
GB50016-
3.7.5
4
每座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占地面积不大于等于300m2时,可设立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出口不适当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立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GB50016-
3.8.2
5
建筑中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房间且每樘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启动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启动平开门,首层靠墙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GB50016-
7.4.12
6
建筑物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启动。甲、乙、丙类房间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不大于等于100m2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
5.2.25
7
设备构架或平台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塔区平台或其她设备构架平台应设立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不不大于8m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平台或长度不不不大于15m乙B、丙类液体设备平台,可只设一种梯子;
2. 相邻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走桥可作为一种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距离不应不不大于50m。【石化】
GB50160-
5.2.26
3、安全阀、爆破片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本规程合用范畴内在用压力容器,应依照设计规定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4条
2
具备火灾爆炸危险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
HG20571-95
3.1.11
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限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解决,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4条
4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构造。采用组合构造时,应符合GB150附录B关于规定。凡串联在组合构造中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容许产生碎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2条
5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种安全阀时,安全阀启动压力Pz不应不不大于压力容器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密封实验压力Pt应不不大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各种安全阀时,其中一种安全阀启动压力不应不不大于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别的安全阀启动压力可恰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1.05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6条
6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不不大于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不大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8条
7
安全阀出厂必要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金属铭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0条
8
安全阀安装规定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某些,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连接管共处管件通孔,其截面积不得不大于安全阀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种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普通不适当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限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防范办法,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营期间截止阀必要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构造和使用应不妨碍安全阀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2条
9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查规程》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爆破片应及时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普通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除外)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4条
10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4
11
在非正常条件下,也许超压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不不大于等于0.1MPa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不不大于0.03MPa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出口(设备自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也许超过设计压力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设备应依照工艺规定设立。
GB50160-
5.5.1
4、安全色、辨认色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品以及禁止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护栏采用红色。
HG20571-95
5.1.2
2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HG20571-95
5.1.3
3
基本辨认色:
水——艳绿;水蒸气——大红;空气——淡灰;气体——中黄;酸或碱——紫;可燃气体——棕;其她液体——黑;氧气——兰。
注:关于辨认色有4个原则进行了规范,因而对厂家不做强求,只要符合任何一种规范,都算合格。
GB7231-
4.1
4
工业管道基本辨认色标记办法,使用方应从如下五种办法中选取:
a)管道全长上标记;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色环标记;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辨认色标牌标记;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长方形辨认色标牌标记;
e)在管道上以系挂辨认色标牌标记。
其标记场合应当涉及所有管道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管道上和其她需要标记部位。
GB7231-
4.2 4.5
5
辨认符号:工业管道辨认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重要工艺参数等构成。
GB7231-
5
5、安全净空高度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石化】
GB50160-
4.3.4
2
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不大于4.0m。
GB50016-
6.0.9
3
平台地面至上方障碍物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mm。
GB4053.3-
6.2.1
4
对于单人偶尔通使用平台,到上方障碍物垂直距离可恰当减少,但不应不大于1900mm。
GB4053.3-
6.2.2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5.5m;跨越厂内道路时,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5m。管道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通道时,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4.5m。【石化】
SH3012-
3.1.1
2
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不大于2.1米;
管廊下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不大于3.5米;
管廊下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不大于3.0米;
装置内管道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2.2米。【石化】
SH3012-
3.1.4
3.1.6
3
接近地面敷设管道管底或隔热层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150mm。【石化】
SH3012-
3.1.5
4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4.5m。【石油库】
GB50074-
9.0.4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对超过正常范畴会产生严重危害工艺变量,应设相应报警、联锁等设施。
SH3047-93
2.2.9
2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场合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SH3047-93 2.7.18
3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区域,应配备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备足够强度并与其她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她声、光信号强度
GB5083-1999
5.5.2 d
4
对复杂生产设备和重要安全系统,应配备自动监控装置。
GB5083-1999 5.6.1.3
5
控制系统应保证,虽然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导致危害。系统内核心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规定。
GB5083-1999
5.6.1.5
6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也许危及人身安全时,必要配备起强制作用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备两种以上互为联锁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GB5083-1999
5.6.3.2
7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送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生产设备,应依照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配备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1(其中一项)
8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映导致超温、超压也许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生产设备,应设立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GB5083-1999
6.4.3
9
常压储罐应设立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潮流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SH3007-1999 3.2.1
10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生产设备,必要设计、安装可靠事故解决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GB5083-1999
6.7.2
11
具备危险和有害因素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HG20571-95
2.3.4
12
对事故后果严重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浮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HG20571-95
2.3.5
13
对工艺参数控制规定严格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量提高其自动化限度。
劳部发[1995]56号 第12条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封闭作业场合必要设计良好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合中危险物质浓度不超过关于规定,并设计必要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HG20571-95
3.1.5
2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原则,设立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GB50160-
5.1.3
3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涉及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具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也许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具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也许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步存在场合,应同步设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①2区及附加2区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②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SH3063-1999
3.0.1
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控制室或操作室。
SH3063-1999
3.0.4
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要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查单位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要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查单位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查单位防爆性能认证。
SH3063-1999
3.0.5
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公司,应配备必要标定设备和原则气体。
SH3063-1999
3.0.6
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SH3063-1999
3.0.7
8
可燃气体检测器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室外不适当不不大于2m,室内不适当不不大于1m。
SH3063-1999
3.0.8
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立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场合,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立固定式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SH3063-1999
3.0.9
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仪表系统。
SH3063-1999
3.0.10
11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不不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5m。
SH3063-1999
4.2.1
9、标记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甲、乙类物品和普通物品以及容易互相发生化学反映或者灭火办法不同物品,必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办法。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2
入库商品必要附有生产允许证和产品检查合格证,进口商品必要附有中文安全技术阐明书。
GB17915-1999
4.1.1
3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立永久性“禁止烟火”标志。
HG20571-95
5.2.2
4
在有毒有害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立风向标。
HG20571-95;5.2.3
5
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备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要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包装。
HG20571-95
3.5.3.2
6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场合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立。
SH3047-93
2.6.1
7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起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名称、称号或高明显标志。
SH3047-93
2.6.3
8
生产场合与作业地点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立明显标志和批示箭头。
SH3047-93
2.6.4
9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部位必要有安全标志。
GB5083-99 7.1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和关于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二十八条
10、泵房、压缩机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立。
SH3047-93 2.7.15
2
有刺激性气体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门。
SH3047-93 2.7.16
3
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输送泵与化学药剂装卸输送泵宜分开布置;输送I、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泵应单独布置。
SH3047-93 8.1.4
4
甲、乙A类液体泵房地面不适当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办法;【石化】
GB50160-
5.3.3(3)
5
可燃气体压缩机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不不大于150kW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适当与其她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 压缩机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顶部应采用通风办法;
5. 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楼板宜某些采用钢格板;
6.比空气重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地面不适当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办法。【石化】
GB50160-
5.3.1
11、玻璃设备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具备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HG20571-95
4.6.2
12、除尘、排毒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要遵循形式适当、位置对的、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以便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尘、毒吸入罩内,保证达到高捕集效率。
GBZ1-
5.1.16
13、储罐、气柜、罐区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可燃液体储罐不适当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种罐区内
SH3047-93 8.1.3
2
可燃液体储罐量油孔内禁止安装与量油无关配件。
SH3047-93 8.1.8
3
储存甲、乙类物品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沿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关于规范规定。
HG20571-95
2.2.9
4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她气体气封甲B、乙类液体储罐还应设立事故泄压设备。【石化】
GB50160-
6.2.19
5
设有蒸汽加热器储罐应采用防止液体超温办法。【石化】
GB50160-
6.2.22
6
可燃液体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石化】
GB50160-
6.2.23
7
储罐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要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石化】
GB50160-
6.2.24
8
储罐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石化】
GB50160-
6.2.25
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储存系数不应不不大于0.9。
GB50160-
6.3.9
10
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办法。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GB50160-
6.3.11
11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GB50160-
6.3.12
12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保证达到冷却水强度调节设施;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适当不大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立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GB50160-
8.4.5
13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GB50160-
8.4.6
14
液化烃罐区应设立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备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GB50160-
8.10.1
14、储存——普通规定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立防止液体流散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设施。
GB50016-
3.6.11
2
甲、乙类物品和普通物品以及容易互相发生化学反映或者灭火办法不同物品,必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办法。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3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物品,必要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场合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二十条
4
甲、乙类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状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解决,严防跑、冒、滴、漏。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5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6
入库商品必要附有生产允许证和产品检查合格证,进口商品必要附有中文安全技术阐明书。
GB17915-1999
4.1.1
7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条件。
GB17914-1999
3.3.1
8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必要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防护办法。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GB15603-1995
5.4.1;5.4.2;
5.4.3
9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
3.3.7
10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15、储存——库房建筑规定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1、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库房内。
2、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库房内。
3、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库房内。
4、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级别不低于三级库房内。
GB17914-1999
3.2.1.1
3.2.1.2
3.1.2.3
3.1.2.4
2
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一、二级耐火建筑。
GB17915-1999
3.1.1
3
毒害性商品库房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
GB17916-1999
3.1.2
16、储存——库房内货品间距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堆垛间距:
a) 主通道不不大于等于180cm;
b) 支通道不不大于等于80cm;
c) 墙距不不大于等于30cm;
d) 柱距不不大于等于10cm;
e) 垛距不不大于等于10cm;
f) 项距不不大于等于50cm。
GB17914-1999
5.1.3
GB17915-1999
5.3
GB17916
5.2
2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适当不不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不大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不大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不大于零点三米,重要通道宽度不不大于二米。【阐明:与GB17914-99有出入,按GB17914-99办】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
17、储存——混存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备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储。
GB15603-95
6.7
2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场合,不要露天存储,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GB15603-95
6.8
3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要严密,不容许泄漏,禁止与液化气体和其她物品共存。
GB15603-95
6.9
18、储存——液氯气瓶储存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钢瓶禁止露天存储,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棚架存储,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GB11984-
7.1.1
2
空瓶和充装后重瓶必要分开放置,不应与其她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储其她危险品。
GB11984-
7.1.2
3
重瓶存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GB11984-
7.1.3
4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储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GB11984-
7.1.4
19、储存—单独存储物料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甲醇、乙醇、丙酮应专库存储。
GB17914-99
第3.3条
2
环氧乙烷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边设围堰。
SH3047-93
第5.3.10条
3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要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要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7
4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2
5
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GB17914-1999
3.3.2.4
6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5
7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6
20、储存——露天存储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GB15603-1995
4.3
2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映,产生有毒气体3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建筑物中贮存。
GB15603-1995
6.3
3
有毒物品应,不要露天存储,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GB15603-95
6.8
4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适当露天存储,必要露天存储时,在炎热季节必要采用降温办法。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七条
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实瓶不应露天堆放。【石化】
GB50160-
6.5.5
6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储。
GB50016-
4.1.2
21、储存——厂房(装置)内存料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厂房内设立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适当超过一昼夜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某些隔开。
GB50016-
3.3.9
2
厂房内设立丙类仓库时,必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立丁、戊类仓库时,必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耐火级别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规定。
GB50016-
3.3.10
3
厂房中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立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不不大于1m3。设立该中间储罐房间,其围护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建筑相应规定,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阐明:本条慎用!与实际生产需要相差甚远】
GB50016-
3.3.11
4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不不大于5t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沿。丙类物品仓库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关于规定(乙、丙类产品储量宜安装置2-15天产量计算拟定。6.6.1条)。【石化】
GB50160-
5.2.23
5
涂漆作业场合存储涂料和辅料不应超过一种班用量。【涂料】
GB6514-95
5.5.3.5
6
当班配料、当班研磨,未经研磨色浆不应在车间存储,当班配制华蓝、炭黑、甲苯胺红、铬黄(绿)等染料色浆,不能进行研磨时,应在下班前对配好料色浆采用防聚热办法,单独存储,以免自燃引起火灾。【涂料】
AQ5204- 5.2.1.2
7
引起剂、催化剂应只在装置内存储当天用量和生产所需缓冲用量,其储存室应满足储存温度和湿度规定。
SH3047-93
5.13.2
22、储存——化学试剂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危险化学试剂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SY/T6563-
8.1
2
危险化学试剂专用储存室(柜),应依照试剂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规定,设立相应安全防护设施;电器设备和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规定。
SY/T6563-
8.2
3
危险化学试剂储存室应有相应安全标志。
SY/T6563-
8.3
4
危险化学试剂出入库时,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对散落化学试剂应及时分类清除、解决,不得将散落不同试剂混合
SY/T6563-
8.4
5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引起燃烧、爆炸化学试剂,应定期进行检查。
SY/T6563-
8.5
6
爆炸性试剂、剧毒化学试剂储存,应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账。
SY/T6563-
8.7
7
1、不同品种氧化剂应分别存储,不应与其性质相抵触物品共同储存。
2、自燃性试剂应单独储存,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太阳直射。
3、遇水燃烧性试剂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物质存在。
4、遇水燃烧性试剂金属钠、钾等应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5、有毒化学试剂与腐蚀性化学试剂储存地点应远离明火、热源、氧经剂、酸类,通风良好。
SY/T6563-
8.8 8.9
8.10 8.11
8.12
23、操作空间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退避空间。
GB5083-1999
5.7
2
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要在生产设备上配备安全走板。安全走板宽度应不不大于500mm;
GB5083-1999
5.7.4 a
24、厂区出入口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厂区面积不不大于5万米2化工公司应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HG20571-95
2.2.4
2
工厂重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化】
GB50160-
4.3.1
3
石油库通向公路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适当少于两处, 四、五级石油库可设一处。【石油库】
GB50074-
5.0.10
25、厂区内道路
序号
原则内容
根据原则
1
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运送、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规定;
二、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重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三、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助于场地及道路雨水排除;
四、与厂外道路连接以便、短捷;
五、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GB50187-1993
5.3.1
2
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不大于4.0m。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立妨碍消防车作业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立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不大于12.0m×12.0m;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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