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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标准规范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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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划出版社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第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公示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为国标,编号为GB 50074-,自5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4.0.3、4.0.4、4.0.10、4.0.11、4.0.12、4.0.15、5.1.3、5.1.7、5.1.8、6.1.1、6.1.15、6.2.2、6.4.7、6.4.9、8.1.2、8.1

2、.9、8.2.8、8.3.3、8.3.4、8.3.5、8.3.6、12.1.5(1)、12.2.6、12.2.8、12.2.15、12.4.1、14.2.1、14.3.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同步废止。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月13日前言本规范是依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告知(建标126号)规定,对原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石油库几十年来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有关原则,广泛

3、征求了关于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修订后共有16章和2个附录,重要内容涉及: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库址选取、库区布置、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工艺及热力管道、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车间供油站、消防设施、给水排水及污水解决、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采暖通风等。与原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相比,本次修订重要内容是:1.扩大了合用范畴,将液体化工品纳入到本规范合用范畴之中,解决了以往液体化工品库没有合用规范问题。2.在石油库级别划分上,对石油库储罐总容量,按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液体给出了相应

4、计算系数。3.限制一级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增长了特级石油库内容。4.增长了关于库外管道规定。5.增长了关于自动控制和电信系统规定。6.取消了关于人工洞库内容。7.提高了石油库安全防护原则。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寻常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实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

5、,以供此后修订时参照。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重要起草人和重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重要起草人:韩钧 周家祥 马庚宇 吴文革 张建民 武铜柱 许文忠 杨进峰 江建 陈世清 张东明 于晓颖 王道庆 周东兴 余晓花重要审查人:何龙辉 路世昌 张唐 潘海涛 葛春玉 张晓鹏 王铭坤 赵广明 叶向东 段瑞 张晋武 徐斌华 何跃生 张付卿 张海山 周红儿 杨莉娜 王军防 许淳涛条文阐明制

6、定阐明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13日以第492号公示批准发布。本规范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基本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编制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现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现改名为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重要起草人员是陆万林、韩钧、周家祥、欧清礼、张顺德、计鸿谨、吴文革、张建民、王道庆、许文忠、张东明、杨进峰、周东兴、李著萱、肖院花、余鹏飞。本次修订遵循重要原则是:1.运用科学办法,

7、充分评估易燃和可燃液体及其储运设施火灾危险性,采用有针对性防范办法;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规范内容,保证规范科学性。2.参照和借鉴发达国家有关原则,注重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增进石油库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规范先进性。3.与国内有关原则规范相协调,在相似问题上尽量统一,避免大差别,保证规范协调性。4.充分结合国内国情,兼顾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安全环保,采用合理、适度安全防范办法,制定各方均能接受规定,保证规范可操作性。与原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相比,本次修订技术内容重要有如下变化:1.合用范畴扩大到非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普通称为液体化工品),弥补液体化工品库没有合用原则空

8、白。2.在石油库级别划分上,对石油库总容量,按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液体给出了相应折算系数。3.增长了库外管道内容。4.增长了石油库自动控制和安全监控内容。5.加强了石油库安全和环保办法。6.与其她有关规范在相似或相似问题上协调一致。7.修订本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使规范内容更为完善、合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石油库近年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同步参照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原则。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关于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对的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阐明,对条文规定目、根据以及执行中需注

9、意关于事项进行了阐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强制性理由作理解释。本条文阐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参照。1 总则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规定,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设计。本规范不合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公司厂区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储油洞库;5 独立液化烃储存库(涉及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

10、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不不大于或等于100m3,仅储存原油石油储备库。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条文阐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原则规定。石油库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因此安全办法是本规范重要内容。技术先进是安全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各项规定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原则规定,设计单位和详细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详细规定,采用各种有效办法,达到条文中提出规定。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合用范畴和不合用范畴。本规范是指引石油库设计原则,规定“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设计

11、”,意即本规范最新版本原则上对按本规范此前版本设计、审批、建设及验收石油库工程没有约束力。在对按本规范此前版本建设现存石油库进行安全评审等工作时,完全以本规范最新版本为根据是不适当。规范是需要依照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不断改进,以此来增进石油库建设水平逐渐提高。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规范本次修订相比原规范提高了石油库安全防护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按原规范建设石油库就不安全了。提高安全防护规定目是提高安全度,对按原规范建设石油库,可以借其更新改建或扩建机会逐渐提高其安全度.需要特别阐明是,对既有石油库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只有扩建和改建某些设计应执行规范最新版本,对已有某些

12、可以不按新规范规定进行整治。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规定,本规范合用范畴应与其她原则合用范畴划清界限,不应互相交叉或重叠。故本条规定目是为了使本规范与其她有关规范之间有一种清晰执行范畴界限,避免石油储运设施工程设计时采用原则浮现混乱现象。本条列出不合用范畴,国家或行业均有专项原则规范,如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GB 50455、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等。1.0.3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本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合用范畴和规定技术内

13、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因而设计石油库应当执行本规范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她原则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规定不一致,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专业较多,接触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问题。对于其她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原则作出规定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导致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按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执行。2 术语2.0.1 石油库 oil depot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她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独立设施。2.0.2 特级石油库 super oil depot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

14、算总容量不不大于或等于100m3石油库。2.0.3 公司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设立在非石油化工公司界区内并为本公司生产或运营服务石油库。2.0.4 储罐 tank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2.0.5 固定顶储罐 fixed roof tank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固定连接储罐。2.0.6 外浮顶储罐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顶盖漂浮在液面上储罐。2.0.7 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储罐。2.0.8 立式储罐 vertical tank固定顶储罐、外

15、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统称。2.0.9 地上储罐 above ground tank在地面以上,露天建设立式储罐和卧式储罐统称。2.0.10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storage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畴内地面最低标高0.2m卧式储罐。2.0.11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独立设立在用土掩埋罐室或护体内立式油品储罐。2.0.12 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 horizontal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立卧式油罐,涉及埋地卧式油罐。2.0.13 覆土油罐 bu

16、ried oil tank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统称。2.0.14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pan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她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内浮顶储罐。2.0.15 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open-top bulk-headed internal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立环形敞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内浮顶。2.0.16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设计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储罐。2.0.17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设计压力不不大于6.0kPa且不大于0.1MPa

17、(罐顶表压)储罐。2.0.18 单盘式浮顶 single-deck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环形密封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浮顶。2.0.19 双盘式浮顶 double-deck floating roof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浮顶。2.0.20 罐组 a group of tanks布置在同一种防火堤内一组地上储罐。2.0.21 储罐区 tank farm由一种或各种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区域。2.0.22 防火堤 dike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构筑物。2.0.23 隔堤 dividing dike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

18、影响范畴,而将一种储罐组分隔成各种区域构筑物。2.0.24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经计算并圆整后储罐公称容量。2.0.25 储罐计算总容量 calculate nominal volume of tank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折算后储罐总容量。2.0.26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地点。2.0.27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闪点低于45液体。2.0.28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闪点高于或等于45液体。2.0.29 液化烃 liquef

19、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不不大于0.1MPa烃类液体及其她类似液体,涉及液化石油气。2.0.30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因具备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含水黏性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2.0.31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管道。2.0.32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温度。2.0.33 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铁路线段。2.0.34

20、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通过吸附、吸取、冷凝、膜分离、焚烧等办法,将收集来可燃气体进行回收解决至达标浓度排放装置。2.0.3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3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37 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种石油库不同区域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管道。2.0.38 有毒液体 toxic liquid

21、按现行国标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限度分级GBZ 230规定,毒性限度划分为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中度危害(级)和轻度危害(级)液体。条文阐明2 术语2.0.1 本条将“石油库”定义修改为“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她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独立设施”,相比本规范扩大了合用范畴,将液体化工品纳入到本规范合用范畴之中,解决了以往液体化工品库没有合用规范问题。3 基本规定3.0.1 石油库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0.1规定。表3.0.1 石油库级别划分注:1 表中TV不涉及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级和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

22、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3.0.2 特级石油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计算总容量应不大于100m3,其设施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关于规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规定。2 原油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关于规定。3 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她共用某些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标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规定较高者规定。4 特级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不不大于或等于24

23、00000m3时,应按消防设立规定最高一种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立规定最高一种非原油储罐同步发生火灾状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规定。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3.0.4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本规范表3.0.3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轻柴油,其储

24、运设施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最低耐火级别应符合表3.0.5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三级耐火级别建(构)筑物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表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最低耐火级别3.0.6 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标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关于规定执行。3.0.7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3.0.

25、8 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规定。条文阐明3 基本规定3.0.1 关于石油库级别划分,本次修订增长了特级石油库,限制一级石油库库容不大于100m3,对其她级别石油库规模未做调节。本条依照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将石油库划分为六个级别,是为了便于对不同库容石油库提出不同技术和安全规定。例如,本规范对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和单罐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石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安全规定。相对于甲B类和乙A类液体,甲A类液体危险性大得多,丙A类液体危险性小某些,丙B类液体危险性很小。依照石油库火灾事故记录资料,80以上是甲B类和乙A类油品事故,剩余是乙B类和丙A类油品事

26、故,丙B类油品基本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因而,对不同危险性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储罐容量方面区别对待是合理。3.0.2 特级石油库有两个特性:一是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存于同一种石油库;二是储罐计算总容量不不大于或等于100m3。特级石油库普通都是商业石油库,商业石油库往往需要成品油(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液体化工品(非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和原油多品种经营,且这样混存石油库规模往往比较大,发生火灾概率和同步发生火灾概率也比较大,需要采用更严格安全办法,故对于混存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不不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需要按两处储罐同步发生火灾设立消防系统。3.0.3 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标

27、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对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进行了新分类,分类目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易燃和可燃液体,采用不同安全办法。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表1 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注:1 本表摘自现行国标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2 闪点不大于60且不不大于或等于55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不大于或等于40,依照本规范第3.0.4条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划为丙A类。3.0.5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栈桥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灌装棚等采用钢构造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级别规定,此外液体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导致严重损失

28、状况很少,故这一类建筑耐火级别为三级是合理。3.0.6 在现行国标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对储存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防火规定有详细规定,且合用于石油库储存甲A类液体这种状况,故本规范规定按该原则执行。4 库址选取4.0.1 石油库库址选取应依照建设规模、地区环境、油库各区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限度,以及也许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互相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详细位置,并应符合城乡规划、环保、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规定,且交通运送应以便。4.0.2 公司附属石油库库址,应结合该公司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乡或工业区规划、环保和防火安全规定。4.0.3

29、石油库库址应具备良好地质条件,不得选取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也许塌陷地区。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区。4.0.5 一级石油库不适当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类场地地区。4.0.6 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边地形环境相协调地带选址。4.0.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可靠防洪、排涝办法。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原则应按重现期不不大于1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原则应按重现期不不大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原则应按重现期不不大于25年设计。4.0.9 石油库库址

30、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水源和电源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条件。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安全距离,不得不大于表4.0.10规定。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安全距离(m)注:1 表中工矿公司指除石油化工公司、石油库、油气田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以外公司。其她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立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设施。2 表中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位置算起

31、;其她设备布置在房间内,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涉及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安全距离。居住区涉及石油库生活区。4 、级毒性液体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级别在本表规定基本上增长30。5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基本上增长20。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公司铁路线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规定执行。4.0.11 石油库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

32、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她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不大于35kV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似。4.0.12 石油库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300m。4.0.13 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距离不应不大于3m。4.0.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公司之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关

33、于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关于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关于规定。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不不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相邻储罐之间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不大于80m。 2 当两个石油库相邻储罐直径不大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任意两个储罐之间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其中较大罐直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不大于60m,对储存、级毒性液体储罐且不应不大于50m,对储

34、存其她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且不应不大于30m。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规定增长50。4.0.16 公司附属石油库与本公司建(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不得不大于表4.0.16规定。表4.0.16 公司附属石油库与本公司建(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m)注:1 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不大于10m。 3 表中未注明公司建

35、(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防火距离执行。 4 公司附属石油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不不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不不大于25000m3时,公司附属石油库与本公司建(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规定。 5 公司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4.0.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安全距离有特殊规定期,应按关于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条文阐明4 库址选取4.0.1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石油库库址选取规定。由于有石油库是位于或接近城乡,因此石油

36、库建设应符合本地城乡总体规划,涉及地区交通运送规划及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等规定。考虑到石油库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储运及装卸作业中对大气环境污染以及也许产生渗漏、污水排放等对地下水源污染,因此本条规定了石油库库址应符合环保规定。4.0.2 由于过去有些公司未经都市规划批准,在公司内部任意扩大库容或新建油库,因不注意防火,发生重大火灾,不但损失严重,并且危及相邻公司和居住区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了公司附属石油库,应结合该公司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乡或工业规划、环保与防火安全规定。4.0.3 本条从地质条件方面规定了不适合石油库选址地区,重要是考虑在此类地质不良、条件不好地区建库发生地质灾害也许性大,对油

37、库安全威胁大,应避免。4.0.4 在地震烈度9度及以上地区不得建造一、二、三级石油库规定,重要是考虑在此类地区建库如发生强烈地震,储罐破裂也许性大,对附近工矿公司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严重。4.0.8 现行国标防洪原则GB 50201-1994中第4.0.1条,关于工矿公司级别和防洪原则是这样规定:大型规模工矿公司防洪原则(重现期)为50年1,中型规模工矿公司防洪原则(重现期)为50年,小型规模工矿公司防洪原则(重现期)为。因而,本条规定一级石油库防洪原则应按重现期不不大于1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原则应按重现期不不大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原则应按重现期不不大于25年设计。4.0.10

38、 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互相影响,防止油气扩散损害人身健康,节约用地等,本条对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安全距离作了规定。表4.0.10中所列安全距离与本规范有关规定基本相似。近年石油库建设与运营实践经验表白,本规范制定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公司、交通线安全距离可以满足安全需要。对表4.0.10阐明如下:(1)不同火灾危险类别和不同储存规模,其风险也会有所不同。因而,表4.0.10对不同性质和规模设施予以区别对待。其中,序号1所列设施火灾风险最大,故对其安全距离规定也最大;序号3所列设施火灾风险最小,故对其安全距

39、离规定也最小。(2)居住区规模有大有小,当居住区规模小到一定限度,其与石油库互相影响就很有限了,因此制定了各级石油库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安全距离可以折减规定。(3)石油库与工矿公司安全距离,因各公司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也许分别规定。本条所作规定,与同级国标对比协调,大体相似或相近。(4)采用油气回收装置液体装卸区,装车(船)作业时基本没有油气排放,相对无油气回收装置液体装卸区安全性得到改进,安全距离有所减少是合理可行。4.0.11 对于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重要是考虑倒杆事故影响。据15次倒杆事故记录,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6起,偏移距离在2m3m4起,偏移距

40、离为半杆高2起,偏移距离为一杆高2起,偏移距离不不大于一倍半杆高1起。故规定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1.5倍杆(塔)高”。4.0.12 对于石油库与爆破作业场地安全距离,重要考虑因素是爆破石块飞行距离。4.0.15 对本条各款阐明如下:1 本款是按照一级石油库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与工矿公司安全距离,拟定两个石油库相邻大型储罐最小间距。2 由于两个相邻石油库储存、输送油品均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性质相似或相近,且各自均有独立消防系统,通过专门消防培训,故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它们之间安全距离可比石油库与工矿公司安全距离恰当减小。“两个石油库其她相邻储罐之间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相邻

41、储罐中较大罐直径1.5倍”规定,是依照本规范第12.2.7条第1款规定制定。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规定增长50”是可行。这样做可减少不必要占地,为石油库选址提供有利条件。4.0.16 本条某些参照了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来小型石油库设计规范,并作了恰当补充。5 库区布置5.1 总平面布置5.1.1 石油库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别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规定布置。表5.1.1 石油库各区内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注:公司附属石油库分区,尚

42、宜结合该公司总体布置统一考虑。5.1.2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规定前提下,可合并建设。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距离除外),不应不大于表5.1.3规定。表5.1. 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防火距离(m)注:1 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3。2 序号14中,分子数字为未采用油气回收设施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防火距离。3 序号16中,分子数字为用于装车作业铁路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

43、油气回收设施铁路罐车装卸设施或仅用于卸车作业铁路线与建(构)筑物防火距离。4 序号14与序号16相交数字分母,仅合用于相邻装车设施均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状况。5 序号22、23中隔油池,系指设立在罐组防火堤外隔油池。其中分母数字为有盖板密闭式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防火距离,分子数字为无盖板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防火距离。6 罐组专用变配电间和机柜间与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或设施防火距离,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似,但变配电间和机柜间门窗应位于易燃液体设备爆炸危险区域之外。7 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其她形式可燃气体回收解决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

44、行。8 、级毒性液体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她建(构)筑物、设施之间防火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基本上增长30。9 “”表达没有防火距离规定。5.1.4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公司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安全防护办法。5.1.5 石油库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立。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规定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立,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立。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立储罐区。5.1.6 储存、级毒性液体储罐应单独设立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不不大于600000m3石油库,应设立两个或各种储罐区,每个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不不大于600000m3。特级石油库中,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储罐区内。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防火距离不应不大于60m;2 储存、级毒性液体储罐与其她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防火距离,不应不大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1.5倍,且不应不大于50m;3 其她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防火距离,不应不大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1.0倍,且不应不大于30m。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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