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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757389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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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围,因为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自然边坡;高度超出8m或虽未超出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边坡。本要求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出4m基坑或深度虽未超出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基坑。本要求所称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包含边坡和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疏导和排泄、土方开挖、监

2、测等内容。第三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该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实状况,和同期施工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该将调查资料立即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第五条前期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影响范围,且大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范围。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该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相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咨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

3、线等作深入检验;对可能发生争议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统计,并经双方确定。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安全及正常使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择优选择含有对应资质且有经验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建筑边坡或基坑支护和土方施工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该负担按要求计价专题施工安全技术方法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专题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监测项目。第八条建筑边坡高度超出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

4、度超出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超出规范要求,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教授库中不少于3人教授进行专题论证(教授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其它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教授进行专题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题论证意见。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方法,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建筑边坡,建设单位应在汛前及汛期

5、组织含有专业技术知识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方面检验,发觉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现象应进行处理,发觉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方法,立即汇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该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围环境地质情况,为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试验方法)。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该依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订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核后方可实施。勘察汇报应该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勘察方案编写。需做地质灾难评定工程,按相关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该做好勘察汇报提交后服务工作

6、。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该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五条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必需含有对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要求范围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含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含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该依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设计方案应该包含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方法、地表水排泄和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方法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需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7、等造成损害技术要求和方法。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需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方法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需注明支护结构、周围关键建(构)筑物、关键管线及周围土体控制变形值。第十七条采取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设计时应包含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对建筑邻近相关键建筑物、构筑物、关键交通干线或关键管线地段不宜采取土钉墙支护。第十八条采取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力层(或嵌固层)深厚软土基坑。第

8、十九条设计单位应该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技术服务工作,立即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觉实际情况和勘察、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该立即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处理方法,必需时应该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相关要求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五章工程施工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要求第七条第一款要求外),依法发包给含有专题资质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汇报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题施工方案。专题施工方案除应该含有常规内容外,还应包含施工安全方法、环境保护方法,监控方法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施工单

9、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教授组,对专题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要求范围边坡及基坑工程教授组,外单位教授应占60%以上。专题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教授进行论证、审查,有必需,应该重新组织论证、审查。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根据专题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相关规范等组织施工。立即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险情应有预见,应含有周密防范和应急方法,并立即和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

10、施工单位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需采取有效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方法,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方法尽可能降低损失,并按要求立即上报。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该立即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立即进行支护结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监理、监测和检测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依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纲领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监理部人员必需含有对应专业技术。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要求范围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置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监理单位应该严格根据法律、法规

11、和监理规范、监理纲领,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关键:(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二)检验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实施;(三)检验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确保体系和各项技术方法落实。第二十八条边坡和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应该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工程监测单位负担。属于第八条第一款要求范围项目必需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监测单位负担。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该依据勘察汇报、设计文件要求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监测要求,制订监测方案,并送施工

12、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教授组一起论证。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全过程监测工作。第三十条在碰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该加强对边坡及深基坑和周围环境变形、地下水位改变、地表水排泄情况等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该立即书面形式汇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该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提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该立即通知相关各方采取方法,必需时应向主管部门汇报。第三十二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施工应按对应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实际委托检测单位对支护结构体系、排水系统、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含有代表性,检测数量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要求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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