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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全书知识点汇总
同学们:
为便于大家对本课程内容能够抓住重点并深刻理解,中央电大《审计学》课程组将各章重点内容提炼如下,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第一章 总 论
一、审计的涵义
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运用会计检查、财产清查等特定方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察、鉴证和评价,以保护其财产安全,提高其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
1.审计主体
审计主体具有独立性,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它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而非所有者自身监督。二是与被审主体在组织上、经济上、工作过程中(或精神上)保持独立。
独立性是审计的最基本的特征,这种特征在审计主体上得到充分体现。
2.审计客体
审计客体包括审计谁,审什么内容。
对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时,着重审查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的作用方式的特征
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能产生什么功能作用,表现为审计的职能;二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发生功能作用的实现方式,表现为审计的方法。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还有监察、鉴证和评价。
二、审计的分类
审计可以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具体表现为:
(一) 审计按主体分类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
1. 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的特征主要是在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和被审计单位上,体现了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审计署还将把审计对象延伸到中央驻香港机构和中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
2. 民间审计
由于民间审计可以接受不同所有者委托的特征,不仅民间审计主体采取法人的形式,而且,其审计活动也是通过委托受托进行的,其被审单位依委托审计的主体的所有权性质不同而各异。
3. 内部审计
由于内部审计只是代表某一特定的所有者或集团。所以,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就都直接设立于特定组织或部门、单位内部,其审计的对象也只限于特定财产经管者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二)审计按内容分类为财务审计、法纪审计和效益审计
1. 财务审计
由于财务审计侧重于真实性、正确性审计,因而主要通过鉴证职能来完成。
2. 法纪审计
由于法纪审计侧重于合法性审计,因而主要通过监察职能来完成。
3. 效益审计
由于效益审计侧重于效益性审计,因而主要通过评价职能来完成。
(三)按审计范围分为全部审计、局部审计、专项审计
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或全部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局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部分会计资料或部分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根据特定需要或目的进行的审计。
(四)按审计时间分为事前审计、事后审计、事中审计
事前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的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发生的过程中进行的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结束后进行的审计。
(五)按审计执行地点分为报送审计、就地审计
报送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送到指定审计地点,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
就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民间审计即社会审计组织派遣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依法进行的审计。
三、审计起源与发展的过程
(一)国家审计起源与发展过程
我国国家审计大体可分为六个阶段: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宋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
我国国家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
秦汉时期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
北宋时曾将“审计司”改称“审计院”。由此,我国“审计”正式成为一个专用名词。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
国民党政府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理论,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在监察院下设审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3年9月成立国家审计的最高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
(二)民间审计起源与发展过程
现代意义的民间审计是伴随18世纪初期至19世纪中叶产业革命的完成而开始的。
1853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成立了“爱丁堡会计师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职业会计师的专业团体,标志着民间审计职业的诞生。
20世纪2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了会计报表的审计。
1918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民间审计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谢霖被获准成为我国的第一名注册会计师,他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的第一家民间审计机构。
1980年底,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此后,各地会计师事务所陆续恢复或建立。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的法规。
198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并于1994年起实施。
1995年后,颁布实施了若干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2006年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上,重新颁布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三)内部审计起源与发展过程
我国单位内部属于最高行政管理当局的内部审计。
1983年,我国国家审计恢复后,审计署颁布实施了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四)审计起源与发展的客观基础
审计起源和发展于所有权监督的需要。
所有权监督是以两权分离为前提。
四、审计组织设立的依据
(一)所有权监督理论是审计组织设立的理论依据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审计组织设立的法制依据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形式
(一)立法式
英国、美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二)司法式
希腊、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德国等国家选择这种模式。
(三)独立式
日本采用这种模式。
(四)行政式
前苏联是较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瑞士和瑞典以及我国国家审计也采用了行政模式。
六、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组织形式
根据隶属关系不同,内部审计机构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一)监事审计机构
(二)部门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三)部门内部审计机构
七、民间审计组织
民间审计组织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会计师事务所。
民间审计组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型、公司制和合伙制三种,其中,合伙制又包括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三种。
我国民间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审计报告;
审查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出具查账报告书;
参加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
参加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
其他会计查账验证事项;
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营管理咨询;
代理纳税申请;
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财务会计人员;其他咨询业务;
其他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业务。
民间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八、审计总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审计的总目标是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九、审计具体目标
在审计实务中,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合理性。总体合理性是指审计人员根据他所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元的全部信息,评价账户余额合理性。
(二)真实性——验证所记录的业务或所列余额是否真实。如在未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却在销售账户中记录销售业务,则为不真实。
(三)完整性——验证所发生业务或金额是否均已记录。
(四)所有权——验证所列金额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
(五)估价——验证所列金额是否均经正确估价和计量。
(六)截止——验证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是否已记入适当的期间。
(七)准确性。验证所发生的业务以正确的数额予以记录。
(八)披露——验证账户余额和相应的披露要求是否恰当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
(九)分类—-验证财务报表中所列金额是否进行恰当的分类。
九、审计的职能
(一)监督职能
监督是行为主体对被监督对象的约束和督促,以控制其行为方式。监督可以分为经济监督和非经济监督,经济监督又进一步分成所有权监督和经管权监督。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共有职能或基本职能,而这一职能又通过监察、鉴证和评价三个具体职能得以体现和实现。
(二)监察职能
监察职能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主体在保存和运用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查证和处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各种法律法规为标准,揭露错弊或违法行为;二是在审查取证、揭示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对过失人或犯罪人的查处,或予以经济制裁,或予以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予以刑事处理。
(三)鉴证职能
鉴证职能是指鉴定和证明。审计的鉴证职能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主体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正确以至合法性所作的审查核实。鉴证职能通常是为了监督被审主体履行财产和会计责任的情况,就是对被审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或者说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正确性进行公证。鉴证职能是民间审计的主要职能。
(四)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就是通过审查分析,确定被审主体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有效性等,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评价职能不是一种预防和制约性功能,而是一种建设性功能。评价职能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更为密切。
第二章 审计规范体系
一、审计标准的意义
审计标准也称为审计依据,是对所要发表意见的鉴证对象进行“度量”的一把“尺子”。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判断是非,评价优劣的依据,是审计人员做出审计结论,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审计标准的种类和内容
(一)按审计标准的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标准
外部制定的审计标准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标准
内部制定的审计标准如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标准衡量的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标准
财务审计是审计人员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标准
经济效益审计标准是衡量、考核、评价被审计对象绩效高低、优劣的尺度。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
三、审计标准的特征
1.相关性
审计标准的相关性是指所引用的审计标准应与被审计项目和应证实的目标相关。审计人员选用审计标准一定要与做出的审计结论和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密切相关。
2.完整性
审计标准的完整性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评价标准要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考虑周全,不能仅突出某一方面。
3.可靠性
审计标准的可靠性是指其具有权威、公认的特征,这些标准可以是国家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认可的标准等。
4.中立性
审计标准的中立性是指标准本身不带有倾向性,只有中立的标准才能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证,即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
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审计人员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6.时效性
从时间上看,各种审计标准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
四、 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世界各国的审计准则的一般内容结构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一般准则,它是指审计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行为方面的准则,具体包括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技术条件所作的规定、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身份条件所作的规定、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所作的规定;
其次是现场工作准则,它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包括:对编制审计计划所作的规定、对确定审计范围所作的规定、对获取审计证据所作的规定、对实施审计行为所作的规定;
最后是报告准则,它是指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选择表达方式和记载必要事项的准则,包括对审计报告应记载事项的规定、对表明审计意见的几种方式所作的规定、对补充记载事项所作的规定、对审计报告的对象和报送时间所作的规定。
根据审计主体的不同,我国的审计准则体系主要由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三种形式构成。
(一)国家审计准则
1.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基础上,2000年1月审计署重新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并据其陆续颁布实施了相关具体准则,形成了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主要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和附则等六个部分的内容。
2.国家审计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3.审计指南。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审计署在2009年9月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意见的通知。
(二)内部审计准则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003年6月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施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内部管理准则和附则。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我国目前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包括:《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自1995年12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制定,财政部、审计署批准颁布了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当时称为独立审计准则),之后又陆续颁布了两批审计准则并对原来的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于2006年11月1日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1日、12月30日和2010年1月15日、1月28日,中注协分别发布了第一批九项、第二批十项、第三批十项和第四批九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
五、审计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业务过程中由于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的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人员审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三)法律责任的规避和解除
就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诉讼而言,其根本途径是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业务及其管理。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措施:
1.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审慎选择审计客户。
3.签订合理、有效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4.招聘合格的员工,并对其进行适当培训和督导。
5.遵守职业准则。
6.认真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遵守保密原则。
第三章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一、审计重要性的内涵
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错报中包括漏报。财务报表错报含财务报表金额的错报和财务报表披露的错报。
关于审计重要性,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重要性包括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的考虑。数量是指错报金额的大小,性质是指错报的本质。通常情况下,金额大的错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更重要;某些金额的错报从数量上分析不重要,但从性质上考虑则可能是重要的。
(2)重要性概念从总体上是针对财务报表而言的,是以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为出发点的。判断一项错报重要与否,应视其在财务报表中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所做决策的影响程度而定。
(3)影响重要性水平判断和确定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4)重要性水平在理论上是一个确定性的概念,但实际工作中只能接近。在理论上,重要性水平是一个确定性概念,否则,就不能根据其确定具体的审计意见类型。
二、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审计人员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对重要性进行评估和确定,这时的重要性称为“计划的重要性”。
(一)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的确定
财务报表中所含错误,不论是单项还是综合起来,只要影响报表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公允表达,就可以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错误是重要的。审计人员需要首先选择一个恰当的基准,再以适当的比率进行计算,确定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1.确定判断基础
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有关因素进行合理选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财务报表要素,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所界定的财务报表指标,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关注的财务报表项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性质及所在行业,所有权性质及融资方式,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期的预算和预算结果、被审计单位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和所处行业环境发生的相关变化等。
当被审计单位出现亏损时,就不宜用利润指标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当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率过高时,就不宜用净资产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
2.计算各报表的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有固定比率法和变动比率法两种。
固定比率法是指在选定判断基础后,乘以一个固定百分比,求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指南》规定了参考比率:
(1)对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自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或税后利润的5%,或总收入的0.5%。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2)对非盈利组织,费用总额或总收入的0.5%;
(3)对共同基金公司,净资产的0.5%
变动比率法是指根据总资产或总收入两项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百分比。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对计划重要性进行判断时,还应根据错报的性质及其成因判断重要性。
3.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选定
如果同一时期各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不一致,审计人员应当取其最低者作为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称为“可容忍错报”。它是在不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确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错报。
在确定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的性质及错报可能性,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的重要性水平与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的关系。
三、重要性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一)汇总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尚未更正的错报数,以考虑其金额与性质是否对财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响。审计人员在汇总尚未更正的错报时,应当包括已识别的和推断的错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处理。
(二)评价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的影响
审计人员评估尚未更正的错报是否重大时,需要考虑每项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单独影响,还需要考虑考虑所有错报对财务报表的累积影响及其形成原因,尤其是一些金额较小的错报。虽然单个错报看起来并不重大,但是其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审计人员应将尚未更正的错报与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相比较,以评价审计结果和确定审计报告中的意见类型。
(1)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能是重大的,审计人员应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提请被管理层调整财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无论何种情况,审计人员都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已识别的错报进行财务报表的调整。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并且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后的结果不能使审计人员认为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不重大,审计人员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到某个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财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此时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时,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2)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管理层调整财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的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并且特定项目的尚未更正错报也低于考虑其性质所设定的更低的重要性水平),这时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重大,审计人员可以不扩大审计测试,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风险的内涵
(一)审计风险的定义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可接受的审计风险的确定,需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态度、审计失败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
风险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未来事项发生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则是针对审计人员所发表的不正确的审计意见而言的。审计人员发表不正确的审计意见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了有保留的或否定的审计意见,这种情况所带来的风险称为误拒风险;其二是被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的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这种情况所带来的风险称为误受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形成
1.审计风险的成因
(1)客观原因
审计风险形成的直接原因是审计活动所处的法律环境。审计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的存在是审计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是审计风险产生的另一个客观原因。现代审计方法所存在的缺陷也是审计风险形成的重要客观原因。
2.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
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直接导致了审计风险的形成。其次,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也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主观原因。
2.审计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审计风险可进一步分解为两个基本的构成要素: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1)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审计人员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种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人员评估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措施包括:
考虑审计项目组承担重要责任的人员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是否需要专家介入;
考虑给予业务助理人员适当程度的监督指导;
考虑是否存在导致审计人员怀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事项或情况。
重大错报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固有风险是指假设不存在相关的内部控制,某一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无论该错报单独考虑,或是连同其他错报构成重大错报。
控制风险是指某项认定发生了重大错报,无论该错报单独考虑,还是连同其他错报构成重大错报,而该错报没有被企业的内部控制及时防止、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
(2)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由于审计人员通常并不对所有的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进行检查,或是检查过程的技术、经验等其他原因,检查风险不可能降至零。这些其他因素可以通过适当计划、在项目组成员之间进行恰当的职责分配、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及监督、指导和复核助理人员所执行的审计工作得以解决。
(3)检查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关系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呈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检查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反向关系用数学模型表示如下: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五、审计风险的评估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内容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般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行业状况、法律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及相关经营风险;
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二)风险评估程序
1.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2.实施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既可用作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程序,也可用于对财务报表的总体复核。
3.观察和检查。观察和检查程序可以印证对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并可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
(1)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2)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
(3)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
(4)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5)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
六、审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基于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
针对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可采取以下总体应对措施:
1.向项目组强调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
2.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提供更多的督导;
3.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当注意某些程序不能被管理当局预见或事先了解;
4.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出总体修定。
(二)基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1.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的测试。
(1)实施控制测试的前提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①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②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了解内部控制与控制测试的关系。控制测试与了解内部控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的类型不同。两者相同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观察、检查和穿行测试等程序。
(3)控制测试的性质。控制测试的性质是指控制测试所使用的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组合。
(4)控制测试的时间。控制测试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何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
(5)控制测试的范围。控制测试的范围是指某项控制活动的测试次数。
(6)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结果的相互影响力。
一方面,控制测试的结果不理想,审计人员需要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延长和扩大实质性程序的时间和范围,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实施实质性程序的结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也具有影响力。
2.实质性程序
实质性程序是指审计人员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
(1)实质性程序的性质。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是指实质性程序的类型及其组合。实质性程序的两种基本类型包括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
(2)实质性程序的时间。实质性程序的时间选择与控制测试的时间选择有共同点,也有很大差异。共同点在于,两类程序都面临着对期中审计证据和对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考虑。两者的差异在于:①在控制测试中,期中实施控制测试并获取期中关于控制运行有效性审计证据的做法更具有一种“常态”;而由于实质性程序的目的在于更直接地发现重大错报,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更需要考虑其成本效益的权衡;②在本期控制测试中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对于以前审计中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按规定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态度和更严格的限制。
(3)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审计人员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第四章 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程序
(一)审计程序的涵义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活动的过程及该过程中各有关具体活动的顺序。
审计程序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
(二)承接审计业务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参加审计小组的人员应该胜任该项审计工作,并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独立。
审计通知书是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签发的审计指令,其既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书面通知,也是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依据和证件。
内部审计机构往往是在制定专项审计文件之后签发审计通知书的。
民间审计承接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管理层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审计人员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审计人员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三)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指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各项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规划。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两种类型。
1.总体审计策略的内容。总体审计策略的制定应当包括:
①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包括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特定行业的报告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分布等,以界定审计范围;
②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包括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预期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重要日期等;
③考虑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以确定项目组工作方向,包括确定适当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初步识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账户余额,评价是否需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识别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财务报告要求及其他相关方面最近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2.具体审计计划的内容。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为了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③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人员针对审计业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四)执行控制测试
审计人员执行控制测试一般要经过简易抽查、初步评价内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等步骤。
(五)进行实质性测试
(六)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七)整理、评价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整理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就是审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
(八)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在审计人组织内传阅,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报告定稿后,应经审计组织的负责人进行复核、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应由审计人员签名并盖章,送交给审计委托人。
(九)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指审计机关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发出后的规定期内,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后续审计的目的是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限期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二、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据的特点
审计证据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获取的真实凭据,用于证实或否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公允性、合法性的一切资料。
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等特点。
1.充分性
充分性也称为足够性,是针对审计证据应有多少数量而言的,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证据来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
2.适当性
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
(1)相关性。相关性指所收集的审计证据要同审计目标和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有关。
(2)可靠性。可靠性指审计证据本身及其来源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是依据法定审计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取得的。
(二)审计证据的类型
1.按审计证据形式分类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四种类型。
2.按审计证据与审计对象的关系分类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3.按审计证据的来源渠道分类可分为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和审计人员自己获得的证据三种类型。
(三)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
1.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1)顺序检查法
顺序检查法包括顺查法和逆查法两种。
(2)范围检查法
范围检查法包括详查法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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