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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电子厂人事管理规则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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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来料加工外企电子厂人事管理规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厂为树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则.凡本厂所属从业人员之管理.除法令或本厂另有要求外.均依本厂<<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二条 职员守册 一. 以诚相待.公私分明.相互尊重.协力完成企业经营目标. 二. 服从指挥.遵守要求.尽职守.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 三. 认真工作.珍惜公物.不得浪费.提升品质.增加产量. 四. 言行老实廉洁.不得收受馈赠.不私自带公物出厂图利她人.及足以破坏 本厂形象之各项行为. 五. 职务相关事项应循级上报不得越级.但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在此限. 六. 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会客或擅离工作岗位. 七. 未经核准.不得私自带亲友入工厂或宿舍. 八. 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凶器.摄影机.易爆及和生产无关之用具(零食)进入工作场所. 九. 不得泄漏业务及职务上之机密. 十. 要求时间上下班.穿着制服.佩戴识别证.服仪端正. 十一. 依本厂业务需求.接收训练.出差.支持及调动. 十二. 厂内全方面禁烟.吸烟者需在工厂外面或指定之场所. 十三. 保持工厂环境整齐.严禁随地吐痰及乱丢拉圾. 十四. 珍惜食物.个人自觉控制饭量.严禁乱倒剩饭菜浪费行为. 十五. 职员出厂应注意安全,遵守相关要求.发生任何事故.本厂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报到程序 新进职员必需先核准雇用后.应按人事单位指定携带之文件.日期及地点亲自办报到手续. 第四条 雇用 一. 应征本厂从业人员者.应先审核经过后.才得雇用. 二. 凡雇用人员须和本厂签署劳动协议书.并完全遵守无异议. 第五条 试用要求 一. 试用期为三个月.被雇用人于试用期间经厂方认定不适用.得予解聘不得异议.若在7天实际工作日(含)为厂方解聘者.由厂方负担伙食及住宿费用.不另发给工资.假如实际工作日8天(含)以上辞职或被解聘时.企业应支付工资. 二. 依据被雇用人员技能和专长.由本厂安排或调动工作. 三. 新进厂职员须缴服装费150元.满3个月后解聘全数退还.如遭厂方解聘可退回押金.自行离职则不退回押金. 第六条 作息时间 一.日班:早晨08:00~12:00 午餐及休息 12:00~13:00(11月~3月) 午餐及休息 12:00~13:00(4月~10月) 下午13:00~17:20(11月~3月) 晚餐及休息17:00~18:00(11月~3月) 下午13:00~17:20(4月~10月) 晚餐及休息17:30~18:30(4月~10月) 加班18:00~22:00(11月~3月) 夜班22:00~08:00(11月~3月) 加班18:00~22:30(4月~10月) 夜班22:30~08:00 (4月~10月) 二.职员每日上下班应亲自打卡.并将出勤卡放于指定卡箱内.不得随身携带或携出厂外.违者每次减发出勤奖金2元. 凡因公外出外未能打卡或忘记打卡.应提出”申请单”说明原因时间.经单位 主管证实送人事单位.不然以当日未出勤论. 忘记打卡者每次扣出勤奖金2元. 三.不得委托她人打卡.违者每次双方均以旷工半个月论. 四.出勤卡不得私自涂改. 违者当日均以旷工论.如对出勤卡有疑问时.请洽询人事课处理. 第七条 考勤要求 类 别 事 由 处 理 迟到 迟到1~2分钟 迟到3~15分钟 迟到15分钟以上 每次扣2元 每次扣5元 须办理请假.2天内未请假者.当日以旷工计 早退 早退15分钟以内 早退15分钟以上 每次扣5元 须办理请假.2天内未请假者.当日以旷工计 旷工 1.未请假者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工者 2.满假不到职.又未续假者 3.委托代人卡 4. 涂改卡片者 5.组织调动.擅不到职或拒不工作者 6.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冈位 7.出工不出力.生产时间不从事生产.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出产者. 1.扣发当日工资 2.旷工连续三日者开除. 3.双方扣当月1/2工资. 4.当月全勤及绩效奖金不发放. 5.申诫一次. 6.旷工时间<=16小时扣当日薪资3倍.扣完当月全勤奖金. 7.旷工时间<=16小时开除. 第八条 请假要求 一.目标 为使本职员因事须请假时.能遵照一定作业程序,以利人员出勤管制. 二.核准权限 1- 3天内部门主管签核.3天(含3天)以上需由经理.副总签核. 三.内容 1.职员请假程序 (1) 向单位助理或人事课领取个人”请假卡”. (2) 详填假别.请假原因.请假时间. (3) 依核准权限呈请核准. 2.人事登记 (1) 请假核准后.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先打下班卡. (2) 请假人员须将已核准之”请假卡”送人事部登录. (3) 假如提前一天请假者.需将请假卡提前一天交于人事课登录. (4) 请假人当日若仍回厂上班.则返工作岗位前仍须打上班卡.以利人事课核实.未打卡者依忘记打卡每次扣全勤奖2元. (5) 请假人以1小时为单位.并以整点.半点为核实标准. 比如:12:20打下班卡,则以10:30开始计算. 10:40打下班卡,则以10:30开始计算. 10:20打下班卡,则以10:30开始计算. 10:40打下班卡,则以11:00开始计算. (6).如未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到工者,当日以旷工计,如请假期满不到职,又未续假者,未到职日以旷工计,续假可请职务代理人办理请假手续 3.假别要求 类 别 事由 说明 备注 事假 职员因事故需亲自处理时,请假天数整年不得超出14天,年中到职者,按百分比计算,超出天数后当年其它月份全勤奖金不发. 1. 请假以一小时为计算单位 2. 每日减发全勤奖金25元. 3. 请假期间薪资不计 1.事先提出请假. 2.不含十二个月一次返乡日数. 一般伤病假 1. 因患病或受伤无法正常工作 2. 请病假需经课主管认定 3. 整年不得超出30天,年中到职者按百分比计算,超出天数后当年之其它月份全勤奖金不发 1.请假以一小时为计算单位 2.请假一天扣全勤奖金10元 3.请假期间薪资不计. 病假 1. 上班时间因生产作业时发生意外伤害. 2. 若为违反作业要求或有意者不算. 1. 公伤期间薪金照发 2. 公伤认定,须经各级主管审核,会同人事主管认定 3. 请假以一小时为计程算单位 4. 请假扣款 (1).请事假时间 请假时间≦8小时,扣请假期间薪资1/2. >8小时,扣请假期间底薪.津贴. (2)请病假时间 请假时间≦8小时,扣请假期间薪资1/4元. 8-16小时,扣请假期间底薪.津贴. 注:请病假>4小时,必需有医院证实, 不然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休假 一. 本厂每七天日休假. 二. 以上假日企业得视业务需求,弹性调整放假日期或加班. 第十条.薪资 一. 薪资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而取得之酬劳,薪资结构.薪资核实.发放等要求,每个月10日前后不定时发给. 二. 离职职员薪资每个月16日以后,亲自领取或凭委托书给人事课,委托她人领取者,委托书须盖有企业人事之公章. 三. 离职职员,总经理视情形而定是否同意当日结算薪资. 四. 试用期未满期间,企业有权观察该职员是否适用,可在试用期间内随时终止聘用.试用期正常为三个月,厂长或总经理视情形能够缩短. 五. 试用期满期以后,该单位主管主动提出是否调薪,调薪幅度视能力而定. 六. 工作满十二个月,主管视情形调整薪资升降不定,如有特表现可提前调整薪资. 第十一条 加班 一. 目标 为使本企业职员因工作上需求,须超时工作时,有所遵照特订本法. 二. 适应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厂全体职员 三. 责任 1. 人事课:负责加班之审核,时数之统计及加班费之计算. 2. 各单位:负责职员加班单之申请及审核. 四. 内容 1. 加班之申请和核准: 各单位需要加班时,由职员或助理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单位主管或经理核准.厂长核准,再还给申请单位填写实际加班时间.再送到经理室签核,人事课事后核实加班费. 2. 补报加班 (1).职员出差时,若因业务需要而加班,得于次日返回工作处所后,补办加班手续.加班时间之起算按个人原单位之工作时间为准. (2).职员于申请加班时间内,扔未能完成工作,以致加班时间超出原申请时数时,应于次日补办再延时部份加班之核实手续. 3. 加班时间: (1).延时加班:自18:00起算. (2).假日加班:早晨08:00-12:00,下午13:00-17:00,夜间18:00起. 4. 加班时数需过一小时(含)以上,才能申请加班,加班时数之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 5. 如出差因工于用餐时间仍得继续工作者,得申请加班,但须扣除用餐时间0.5小时之加班时数. 6. 职员加班时数之计算,以出勤卡和加班申请单上之数据为核实标准,若二者有差异,以二者中较低者,视为加班数. 7. 加班管制: (1).主管应确实审核职员加班之申请及加班之结果,督导加班工作之纪律,并注意加班时数之控制. (2).职员加班时.若有擅离职守,睡觉或其它违反上班纪律情事,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职员加班若有虚假报加班时数或涂改出勤卡.加班单者,一经查证属实,将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之处分. (4).加班申请单之审核,须由主管亲自处理. 8. 加班费之计算 (1).加班费以下: 直接人员:试用期:1.5元.正式: 1.5-2元 间接人员:试用期: 元.正式: 元 直接人员:凡直接和生产相关之人员(生产部全部些人员) 间接人员:凡和生产无直接关系者. 9. 出差者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经经理级以上签准,并和工厂识别证一起交于守卫,才能出厂.回厂时需由门卫在出差单上证实时间,并打卡,出差申请单交回人事登记. 10.出差人员车费实报实销, 11.门卫.清洁人员.等相关人员遇法定假日而上班时可申请加班费. 第十二条 一.人员管制 1.全部些人员进出厂区均须佩挂识别证并穿工作服.(例假日,间接单位人员不在此限.) 2.职员出入厂要求: 上班时间直接人员不得外出,如必需外出需有外出单;间接人员外出,必需在外出登记薄上确实填妥数据,并经主管同意核准后方可外出. 3.职员进出厂房,仓库区严禁携带私人手提带等物品. 4.严禁职员服仪不整或穿着拖鞋上班及进出工厂大门. (1) 本厂职员申请外宿时间,除每七天六或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它时间不准外宿. (2) 欲申请外宿者,须填妥外宿申请单,经理以上主管同意后,送门卫会签,并于外出时交宿舍门卫. 二. 物品管制 1.职员行李、包裹出厂时,须凭“放行条”须经理核准,门卫人员应具体检验检验。 2.发觉打卡钟、照明、消防、水电器等各项公共或门禁相关设备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管理单位处理。 3.厂内物品携出,须确定“放行条”经由厂长、副厂长、总经理任何一人核准。 4.厂外物品入厂再出厂,入厂时应具体登记物品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以备出厂时查验。 三.访客管制 1.应征人员: 首先登记审核其身份证件,指导期于会客室等候,并通知人事人员处理。 2.贵宾(含厂商) (1) 请访客下车于登记簿上应填被访者姓名、事由立即间。 (2) 须通知被访人,经同意访客入厂后,指导于会客室等候。 (3) 访客严禁进入工厂,除本厂最高主管同意,并指定人员陪同者除外。 (4) 厂商或访客携带样品、设备 或零件入厂登记时应注明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以备出厂时查对。     3.政府官员      应先确定单位及身份,立即通知行政主管前往接待,引导至会客室 4.持有本厂尤其通行证者或本厂之法定代理人,董事及其所引导之关键用户,请引导到会客室,同时,立即通知行政主管或经理级以上之主管处理。 四.防火防盗 1. 各保安人员应切记厂区电力配置及应变方法。 2. 各保安人员应熟悉灭火设备位置及使用方法。 3. 机动监看厂区关键区域。 4. 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动作及应变方法。 5. 门卫队长每小时最少应巡查各岗哨1次以上。 6. 发觉厂区或周围有异载现象,应立即通知其它人员共同戒备,并通知相关主管处理。 7. 确保夜间照明灯光,发觉故障应立即通知总务人员修复。 五.车辆管制 1. 任何车辆进入厂区,先登记车号及车型,请其于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2. 广场装、卸货须有相关人员在场管理。 3. 车辆出厂须详加检验。 4. 厂车外出须在“厂车使用登记簿”上填写,经总经理核准(台籍干部亦适用。 5. 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厂车。 6. 厂商送货若仅部分卸货,其尚须携出者,务必在进厂前向保安室登记品名及数量。 7. 任何车辆出厂拒绝受检,应立即通知主管单位处理。 8. 厂车外出时,应受门卫检验车内。 9. 厂车派出使用,要求行政部主管核准方得有效。 六.整理整理 1. 保持保安室外周围地面、设备及桌面整齐清洁,严禁乱堆物品。 2. 严禁非保安人员在保安室中逗留及聊天。 七.工作精神 1. 服装仪容整齐,精神要饱满,待客要有礼貌。 2. 上班期间严禁看报、杂志或小说,不可听收音机,吃东西或抽烟。 3. 应保持机动,不可一直坐在座位或呆在固定地点;职员上下班、休息时间及人员访客进出,均须站立在大门口值勤。 4. 保安人员代表本厂实施公务,须秉公持法精神,不纵、不循私。 八.其它 1. 紧急事件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主管。 2. 保安 人员上班须依据输值表上岗,交接须按时,严禁自行私下换班。 3. 服从相关主管之指示办理事务,并接收相关查核及测验。 4. 督导职员宿舍秩序,依要求时间关闭灯火。 九.惩戒 保安人员必需确定遵守上列要求执勤,如发觉未尽职守时,依人事管理规则加倍处分,如所以造成企业损失时,须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时立即 开除送公安单位法办。 十.企业于假日及正常上班时间外,为维护厂区安全及各项项秩序,得指派指定人员轮番值班。 十一、排定值勤人员因故无值勤者,须事先觅代理人,交经人事单位同意,不然以擅离职守记过处分。 十二、晚上及假日值勤期间视同加班,发给加班费。 十三、值勤任务、职守时间等相关要求另订之。 十四、其它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职员考评 本企业得就职员工作情形及绩效表现办理职员考查核,绩首席奖金发放依据. 第十四条 教育训练 为配合企业发展加强人力培训,所举行之职员各项教育训练,职员有参与义务,并列为升级考量,教育训练管理措施另订之。 第十五条 人员出入厂管理措施 一、 目标 为落实本厂门禁管制,使职员进出厂区能进行一定程序,特订本措施。 二、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厂全体职员。 三、 内容(程序) 1.职员进入厂区一律佩带厂证,未佩带者严禁进入。 2.职员进、出厂大门须服装仪容整齐,严禁服仪不整或穿着拖鞋,违者不准进出厂门。 3.严禁携带个人手提袋或包进入厂房及仓库等区域。 4.上班时间外出(含因公外出及请假外出)申请程序。 (1) 填写外出申请单,详述出厂时间、地点及事由。 (2) 呈各级主管查核,经理核准,如为请假须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5.职员携公物出厂须有放行条,厂车出厂须凭填厂车登记簿,并详填隋车人员名单。 6.任何车辆出厂均须由大门保安人员检验车厢及行李厢(贵宾除外)。 7.职员出厂携带包裹、行李或皮包者,须接收大门(宿舍)保安人员检验。 8.职员申请外宿要求: (1) 本厂职员申请外宿时间,除每七天六和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它时间不准外宿;经理核准即可。 (2) 欲申请外宿者,须填写外宿申请单,经由经理同意后,并于外出时交宿舍门卫。 9.有下列情形视同重大违规,一律开除。 (1) 出厂时拒绝保安人员实施各项检验要求,而强行出厂者。 (2) 私带工厂物品出厂者。 (3) 翻越围墙进出厂区者。 (4) 辱骂、殴打保安人员者。 (5) 使用打架方法处理问题之双方。 (6) 职员随地吐痰。 10.职员出厂时须遵守各项法令,如发生任何意外,厂方不负任何责任。 11.其它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餐厅管理措施 一、目标 为使本厂职员用餐时,能遵守秩序及讲究卫生,特订本措施认为遵照。 二、内容 1.用餐时间 (1) 早餐:07:00~07:30(假日延到08:00) (2) 午餐:12:00~12:30 (3) 晚餐:17:30~18:00 2.超出上述时间仍未至餐厅用餐,无饭菜可进食者,请自行处理。 3.用餐时须依要求排队打菜,严禁插队或争先恐后,违者须重新自队伍最终排起。 4.打饭取汤时要依自己食量酌予取用,并避免掉落地面造成浪费。 5.一律需于餐桌就位用餐,严禁边走边吃,或于餐厅外其它地方用餐。 6.用餐后需将桌面菜渣清理洁净,始可离开,并将其倒于指定地点。 7.严禁于饮水机、凉房内或其它非指定地点清洗餐具。 8.餐厅电视开放时间: (1) 平时中午12:00-13:00 (2) 平时晚上17:00-22:00 (3) 假日   07:30-22:30 (4) 开放时间外严禁私自使用 9.凡违反上述要求,且经劝诫不从者,每次罚10元。 10.严禁于餐厅内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大声喧哗.抽烟.酗酒或赌博,违者依厂规处分。 11.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管理措施 一、宿舍起居作息要求 寝室熄灯时间:晚上11点,如有加班,依加班返回宿舍时间延长一小时。 二、各寝室由管理部总务课推派寝室长一人,负责环境内务及人员管理之安排。 三、室长职责 1.排定寝室环境整齐,垃圾清理之值日人员。 2.寝室内务反应之要求,并帮助本措施实施及推进。 3.寝室内务反应及室友之反应。 4.凡担任室长者,每个月参与室长会议。 5.室长须善尽上述职责。 6.寝室公物(如:笨斗、扫帚、衣柜等,须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四、 职员逾时返回宿舍要求: 1.住宿人员需于23:00之前返回宿舍。 2.凡逾时返厂者,逾时30分钟内罚20元,30分钟以上每逾时30分累计一次,超出晚上24:00未归者,视同私自外宿处分。 3.私自外宿者,罚50元。 五、 宿舍人员违反下列要求者,一律开除,并送公安单位法办。 1. 赌博.偷窃.打架.吸毒.喝酒.闹事或携带违法凶器或美工刀等。 2. 向同仁强行借款(物)或勒索恐吓 3. 蓄意破坏公物,并须照价赔偿。 4. 携带异性进入宿舍或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者。 5. 翻入围墙进入厂区者,并视同小偷处理。 六.违反下列要求者,每次罚20元,累犯三次者开除。 1。私自带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者。 2.无故或借故辱骂各级干部,不服从指挥,经查属实者。 3.于非吸烟区吸烟者。 4.于宿舍内进行炊事者,并没收相关设备。 5.在寝室内喝酒者。 6.不服从室长及其它宿舍管理人员纠正者。 7.私自接用私人电话者。 七.违反下列要求者,每次罚5元。 1.大声喧哗,影响她人安宁者。 2.个人座位不整齐,或毛巾衣物任意挂放,未保持整齐清洁者。 3.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或私自移动宿舍公物者。 4.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各类垃圾或随地吐痰者。 5.担任值日人员,负责清洁服务,工作不尽职者。 6.洗澡或洗衣物时浪费水,且纠正不改者。 7.离开宿舍时电灯,风扇或其它电源未关者,当日值日生处分。 8.熄灯后不就寝,仍在说话者,听音乐或做其它影响她人安宁者。 八.个人钱财、珍贵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 九.住宿同仁外出及申请外宿要求,须依本厂相关措施办理。 十.退宿要求: 1.离职当日即应搬离宿舍,并将床铺内务柜整理清洁,经检验合格后始可离开。 2.离厂时须经大门守卫检验行李及携带之物品,确定无误后始可离厂。 十一、本厂为维护宿舍之整齐及安全,将不定时派人员对宿舍进行各项检验。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要求办理。 十三、本厂自公告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 奖惩 一.本企业从业人员之奖励区分为下列三种:     1.嘉奖     2.小功     3.大功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绩效卓越,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有其它功绩,足为其它职员标兵者。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功或发奖励金。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2.节省物料或对发料利用成效者。     3.遇有变故,勇于负责,并处理得宜者。     4.举发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之案件者。     5.举发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之案件含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供表彰者。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突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所以降低损害者。     2.维护工厂安全,冒险实施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企业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含有其它效大功绩,足为其它从业人员表范者。 五.本企业从业人员之处罚区分为下列四种:     1.申诫     2.小过     3.大过     4.开除 六.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得给予申诫。     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或从事要求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首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导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检验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实施职务者。     8.在厂区内未配带识别证三次者。     9.破坏环境卫生者。 七.有下列事迹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得予记过或视情节罚款: 1.擅离职守,致发生变故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害者。     2.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3.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阻止者。     4.遗失经管之关键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     5.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私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7.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8.违反安全要求方法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制造私人对象者。(如:使用企业计算机打私人文件)     10.造谣造事,散播谣言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八.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得予记过或罚款。     1.对上级指示未汇报正当理由,而未准期完成或处理不妥者。     2.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她人。     3.在工作场地喧哗、嬉戏、喧华妨害她人工作者。     4.投机取巧隐瞒朦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5.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6.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九.有下列事迹者,经查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得不经预告给解聘之: 1.签订劳动协议时用虚伪意思表示,使企业误信遭受损害者。 2.对雇主、雇主家眷、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欺侮之行为者。 3.违反劳动协议情节重大者。 4.有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本厂全部物品或有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5.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论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6.无正当理由、旷工三日者。 7.多种假期内未经企业许可,而往她处工作者。 8.聚众要力,妨害生产秩序者。 9.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足以破坏劳资情感者。 10.在厂区内赌博(含宿舍) 11.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12.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企业声誉蒙受重大损害 13.侵占公有财产或营私舞弊。 14.在厂区内有伤风化行为者.为 15.在厂房、车间、仓库非指定场区吸烟 16.在工作中喝酒或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年度内累积满二次大过者。 18.依据劳动协议调派工作,无故拒绝者。 19.出入厂区不遵守要求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者。 20.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21.门卫值勤中睡觉犯满3次。 十.前项各款本企业从知悉解聘原因之起解聘,并不发给该职员之薪资作为惩处。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奖励方法依下列要求计算之,于当月薪资发放。 1.记嘉奖一次者 总共:10元 2.记小功一次者 总共:50元 3.记大功一次者 总共:100元 十二。处罚方法依下列要求计算之: 1.记申诫一次者 扣10元 2.记小过一次者 扣50元 3.记大过一次者 扣100元 第十九条 离职 一、企业所属职员离职,匀须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于下列要求之天数提出申请。     1.试用期满之作业员3天前后提出.     2.试用期满之文员及干部15天前提出或完成工作交接。     3.签约人员按签约要求。 二、经同意离职者须依要求向相关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缴回识别登记企业借予之公物,未缴回者扣缴该项成本费,手续完全办妥后方可离开。 三、离职人员不发给绩效奖金、年节奖金及其它非薪资项目之奖金或津贴。 四、未于要求天数提出申请或手续,未办妥即自行离职者,以旷工解职办理,并不发给薪金,其薪资纳入职员福利。 五、任职未满六个月离职者,本厂扣回发给之制服、寝具等成本费。 六、离职者应于离职两个月内亲自或委托她人领取薪资,超出期限将不发给该项薪资,其薪资纳入职员福利。 第二十条 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依政府法令,本厂其它要求办理或另行公告。 免责申明:本管理工具由中人网会员提供。中人网会对会员提供管理工具进行筛选和编辑,不过并不申明或确保其内容正确性或可靠性。该管理工具版权属于提供者全部,相关版权问题请直接和提供者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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