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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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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我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我行将自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通过零售银行渠道(含各级营业网点、财富管理中心、私人银行中心(以下统称为营业网点)和财富账户专业版、网上银行大众版/专业版、远程银行中心、手机银行(以下统称为各类远程渠道)等,向个人客户宣传、销售、

2、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理财销售的相关制度,对零售银行渠道的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负责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系统(以下统称为风险测评系统)的设计、更新与维护。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合法合规审查。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相关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分行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管理、理财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及客户意见收集与反馈。第四条 营业网点和各类远程渠道负责个人理财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具体操作、管理及客户意见收集与反馈。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

3、元人民币、或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按本办法规定经我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的客户;本办法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按本办法规定经我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我行私人银行评估的客户。第六条 我行通过“金融平台财富系统”建立了客户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七条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客户信息保密原则。第八条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

4、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九条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私人银行客户不以单一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而应以产品组合的综合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 宣传材料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是指我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而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5、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根据设计部门的不同分为总行统一制作与分行自行设计两类。第十三条 总行统一制作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制作,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向监管机关报备后下发分行使用。分行须严格按照总行规定进行使用,不得进行任何涂改或变更。第十四条 分行自行设计的宣传材料需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通过并向监管机关报备后方可投放,宣传材料报送流程:(一)分行根据总行办公室年度VI设计规范设计相关宣传材料、计划宣传渠道报其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后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二)总行零售银行部和法律

6、与合规部对宣传材料进行审核;(三)总行零售银行部向监管机关正式报备;(四)总行零售银行部根据监管机关反馈情况批复分行;(五)分行根据总行批复投放宣传材料。(六)分行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宣传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我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当地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

7、、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引用其他产品业绩,只能登载我行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并遵守:(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我行的管理水平;(三)在宣传材料中应当明确提

8、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主要通过营业网点、“一网通”网站、委托第三方网站以及各种媒体投放。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和日期。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

9、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第四章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全行从事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销售人员)和销售过程见证(见证人员)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三条 根据销售渠道的不同,销售人员包含: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贵宾理财客户经理、低柜理财经理及远程银行中心空中理专人员与客服专员。第二十四条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理

10、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机关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第二十五条 销售人员必须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其中A类为私钻客户经理岗位资格考试,适用岗位为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岗和钻石客户经理岗;B类为理财经理岗位资格考试,适用岗位为贵宾理财客户经理岗和低柜理财经理岗),远程银行中心空中理专人员与客服专员应至少要求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B类。第二十六条 销售人员(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贵宾理财客户经理、低柜理财

11、经理)取得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销售资格证书)后,应经分行人力资源部和分行零售银行部审核后,方可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远程银行中心空中理专人员与客服专员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考试经远程银行中心自行审核后,方可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审核条件如下:(一)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二)具有一年(含)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特别优秀者此条可适当放宽)(三)拟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工作;(四)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分行零售银行部和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得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工作。未经远程银行中心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空中理专及客服人员不得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工作。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

12、试但所在岗位非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贵宾理财客户经理、低柜理财经理岗位的人员,不得进行理财产品销售,并且不得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理财产品投资建议。第二十七条 我行员工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的,其所获得的销售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发生以下情况的,销售资格证书失效:(一)取得销售资格证书后两年内未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的;(二)取得销售资格证书的员工调离第二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岗位超过两年(含)的;(三)取得销售资格证书的员工发生误导销售、道德风险等我行认为不适合继续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情况,或者我行认为该员工不再具备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能力的情况,认定其销售资格证书失效的。第二十八条

13、见证人员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一)营业网点:(3种情况)支行零售银行部主管或以上级别领导;经支行行长授权的熟悉理财产品流程、了解理财产品结构及风险提示要求、责任心强的同零售银行部主管同级别人员;同时符合下述全部要求的人员:1.持有“00006:网点个人银行业务主管岗”;2.已通过一线零售财富管理B类岗位资格考试;3.由支行行长进行书面授权。(二)私人银行中心、财富管理中心:中心负责人、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三)分行零售银行部:投资顾问、财富顾问。第二十九条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每年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后续培训学时的学习,学习形式包括:(一) 我行举办的各级业务培训;(二) 业务专业会

14、议(含晨、夕会);(三) 行外培训或继续教育活动。第三十条 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备案流程(一)申请人取得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证书后,由所在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审核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授予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二)分行零售银行部应当对销售人员资格进行备案管理,公示并定期更新销售人员资格获得时间、培训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同时,分行零售银行部须每半年开展持证上岗自查,并及时向总行零售银行部反馈自查结果。第三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和见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职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理财销售

15、从业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三十二条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业务,工作属性以及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

16、、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五章 客户评估第一节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指根据客户本人填写的银行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见附1),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协助客户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四条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首次评估渠道与要求如下:客户首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必须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并经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指导,客户自主填写评估表并交由网点经办人员在风险测评系统中录入客户答案,风险测评系统出具客户

17、风险测评结果,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18岁以下未成年投资者须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首次风险测评,理财销售从业人员须通过验证户口簿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身份并将相关材料复印留存。第三十五条 风险承受能力的再次评估渠道与要求如下:客户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可通过网点柜台、财富账户专业版、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专业版、远程银行中心人工服务、手机银行进行,由客户本人完成评估表并确认风险评估结果。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各渠道责任部门应确保风险测评系统与渠道的对接及更新维护。其中网点柜台、财富账户专业版、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专业版、手机银行渠道由总行零售银行部确保风险测评系统与各渠道的对接及更新维护;远程银

18、行中心人工服务由远程银行中心确保风险测评系统与各渠道的对接及更新维护。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或评估结果失效后需要重新评估的,我行应要求客户通过第三十四条所规定渠道进行再次评估。 第三十七条 我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级别与产品风险等级:我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分五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1(谨慎型)、A2(稳健型)、A3(平衡型)、A4(进取型)、A5(激进型),分别对应的产品风险等级为R1(谨慎型产品)、R2(稳健型产品)、R3(平衡型产品)、R4(进取型产品)、R5(激进型产品)。第二节 客户资产评估第三十八

19、条 我行客户在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含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前,资产评估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进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的对象包括:(1)首次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客户;(2)曾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再次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持仓份额为零的客户;(3)曾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再次购买其他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客户。第三十九条 曾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且再次购买该产品时仍持有该产品份额的客户再次购买该产品时,或通过私人银行客户评估,且处于评估有效期的客户,无需进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资产评估。第四十

20、条 高资产净值客户及私人银行客户的资产评估人员为我行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的理财销售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前,资产评估人员需要为客户进行资产评估的,须填写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见附4)或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见附5),并在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或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上登记该资产评估人员所取得的我行销售资格证书编号。客户完成评估后,将评估表等资料交由柜面人员办理审核并购买理财产品。第四十一条 通过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评估结果为“客户属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的客户,可继续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未通过我行评估的客户,不得继续对其销售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

21、,须引导客户购买其他投资产品。第四十二条 我行客户在购买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前,理财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满足私人银行客户资产评估条件的客户,可购买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亦可直接认购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第四十三条 私人银行客户资产评估将作为认购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部分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除了需通过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还需满足其他要求,具体以产品销售通知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评估方式(一)我行自行评估:单笔认购理财产品金额达到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或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但

22、我行财富系统显示,客户个人或家庭当前的时点AUM(具体AUM的计算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葵花”卡账户管理费管理的通知,本处AUM不含第三方存管估算市值)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截屏打印AUM信息作为附件,无需另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即可认定为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 (二)客户申报评估:需客户提供相关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收入证明文件,经我行审核通过后,该客户可认定为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收入证明不得作为私人银行客户资产评估证明材料。第四十五条 资产证明材料要求(一)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低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但我行财富管理系统显示客户个人或家庭当前

23、的时点AUM(不含第三方存管估算市值)与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含保证金及证券市值)合计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就上述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需要客户提供相应证券公司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证明客户在购买产品时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情况(资产证明日期应不早于购买产品日期前10个工作日;以下各项资产证明日期均应符合该要求),销售人员应将其财富管理系统的AUM信息截屏打印作为附件,并核实时点AUM(不含第三方存管估算市值)与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合计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二)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无法提供我行AUM材料,但在我行或其他机

24、构的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合计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客户应按要求提交资产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所列金额合计应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如提供家庭或其他成员的资产证明材料,应相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家庭关系的辅助证明材料):1.存款证明:提供其他银行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本人或家庭在购买产品时的存款金额;2.基金市值:提供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本人或家庭在购买产品时的基金资产市值情况;3.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证明客户在购买产品时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情况(含保证金及证券市值);4.理财产品市

25、值:提供产品发行银行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在购买我行产品时的其已购买的他行理财产品市值情况;5.其他金融资产: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持有其他金融资产市值情况;(三)客户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客户应按要求提供本人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文件,证明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1. 工资性收入:提供由客户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2. 经营性收入: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客户身份的资料;3.

26、 租赁性收入: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租金入账证明及租金缴税证明等;4. 其他收入:提供其他可证明客户收入情况的材料。(四)客户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客户应按要求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文件(具体要求与个人收入证明要求一致),证明双方每年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于客户配偶的收入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流程(一)资料审核及评估: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情况,审核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如有),对于满足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或者私人银行客户认定条件的客户,按照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以下简称客户

27、评估表)的要求,相应勾选客户满足的条件,填写相应信息,在资产评估结果栏签字确认并登记销售资格证书编号。对于不符合高资产净值客户或私人银行客户认定条件的客户,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其不属于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不能向其销售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二)主管复核:对于经销售人员评估为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的情况,应由一名支行零售银行部主管或以上级别领导、或经支行行长授权的熟悉理财产品流程、了解理财产品结构及风险提示要求、责任心强的零售银行部主管同级别人员对销售人员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包括持00006岗的储蓄主管或者会计主管)复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

28、份的真实性;评估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附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对于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复核主管应要求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情况进行修改。复核通过后,复核主管应在评估表上签字确认。(三)客户确认:对于我行自行评估的情况,客户无需进行评估结果确认,理财销售人员在客户确认栏注明“无须客户签字确认”字样;对于客户申报评估的情况,销售人员在客户评估表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栏签字确认后,应交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应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客户评估表填写内容,在客户确认栏签字确认。客户如未能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销售人员不得向其销售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评估表是客户进行风险测评的质量记录,为内部

29、资料,仅一联,纳入单据检查。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柜面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每天日结后定期对已完成的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进行审核。第六章 销售管理第四十八条 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若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九条 不得向未经风险评估的客户销售任何理财产品。第五十条 风险评级为R4(含)以上的理财产品,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须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第五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一般包括营业网点和各类远程渠道等,具体销售渠道根据理财产品说明

30、书约定而定。 客户通过各类远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须确保客户已通过我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认其风险承受水平,销售过程类比营业网点,应有醒目、充分的风险提示、产品销售文件阅读及风险提示确认的环节,过程有完整的记录保留或妥善保存录音(如有)。各远程渠道责任人员应定期回顾并确保该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符合合规要求,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其中,通过远程银行中心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第五十二条 各销售渠道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规定:(一)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需满足二十二至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岗位、资质与资格要求;(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仅能对已通过风险承受能力

31、评估的客户推介理财产品;(三)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须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四)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须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的结果以了解客户财务状况、理财目标、投资经验,严格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提供配置建议、推荐理财产品,禁止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私人银行客户以产品组合的综合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第五十三条 老龄客户为65岁(含)以上的客户(客户年龄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例1948年5月1日出生的客户,以2013为例,5月1日之前系统判定为64岁,5月1日当天起则系统判定为65岁)。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不得向老龄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在R4及以上的产品,持私人银

32、行卡或钻石卡的私人银行客户除外。 (一)老龄投资者在营业网点完成首次风险评估后,可直接通过柜面或自助渠道购买R1R2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二)对于有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老龄投资者,在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的前提下,经投资者本人至营业网点柜面进行 “老龄客户风险确认”环节后,可通过各类远程渠道购买风险等级为R3及以下的理财产品(未开放自助渠道购买的产品除外)。老龄投资者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向我行申请进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的,应在银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书(附6)上签字确认,登记理财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并须请见证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办理过程进行复核,并在银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三)老龄

33、投资者在营业网点购买风险等级为R3的理财产品,要求在正常的风险提示工作流程外,还须请见证人员见证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向老龄投资者进行二次风险提示,确认客户购买意愿。销售人员及见证人员需在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上双签确认。(四)已通过我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且持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老龄投资者,如坚持认购风险等级为R4及以上的理财产品,要求在正常的风险提示工作流程外,应由分行投资顾问向客户再次揭示产品风险并进行评估(即专项风险提示),如投资顾问确认符合其本人或家庭资产整体资产配置需要的,亦可以销售。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及分行投资顾问应在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上双签确认,且应注明“已向私人银行客户充分揭示产

34、品风险,并进行客户评估,确认符合其本人或家庭资产整体资产配置需要”的字样。投资顾问进行专项风险提示后,无需理财业务见证人进行二次风险提示。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投资者为18岁(不含)以下的客户,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不得向未成年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在R3及以上的产品。未成年投资者首次认购理财产品时,必须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及指导下,到我行营业网点现场完成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内的一系列产品认购程序。未成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都必须在“银行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见附1)、“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见附2)、“产品适合度评估表”、“产品风险揭示书”等理财产品认购相关协议上签字或摁手印确认。此后再次认购理财产

35、品,未成年投资者无需到场,但理财销售从业人员仍须通过验证户口薄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确认其监护人的身份,并将相关材料复印留存。未成年投资者的法定监护人年龄在65岁(含)以上的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求在正常的风险提示工作流程外,还须请见证人员见证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向未成年投资者及其监护人进行二次风险提示,确认客户购买意愿。见证人员须在“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第五十五条 已通过我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的客户,如坚持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认购理财产品,分行投资顾问应通过全球资产配置系统(GAAS系统)重新计算客户资产配置后产品组合的风险值(VAR值),如确认资产配置下的资产组合的风

36、险值(Var值)在客户风险评级所对应的可承受资产组合的最大浮动亏损比例(即风险值上限)之内,即综合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亦可以销售。分行投资顾问及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应填写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资产配置风险测算及风险确认书(见附7),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并双签确认后,交客户对资产配置风险测算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第五十六条 对于单笔认(申)购金额超出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客户,营业网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报经支行零售银行部主管或以上级别领导审核。已完成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支行零售银行部主管或同级别人员每月进行审核。第五十七条 理财销售从业

37、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不得误导客户、代替客户或代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具体表现为:(一)不得代替客户做出投资决定; (二)不得代替客户抄录任何应由客户亲自抄录的语句,或代客户填写、签署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文件资料; (三)不得向客户进行暗示甚至做出超过条款约定的承诺;(四)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办认购手续,或代客户保管银行卡、账户与密码等;(五)不得隐瞒产品材料上所列明的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第五十八条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

38、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有保管客户信息、保守客户秘密、尊重客户隐私的重要职责。因工作需要,理财销售人员可以掌握其所服务的客户的全面个人信息;分支行零售业务主管、营销管理、客户经理助理等人员,仅在其配合理财销售人员服务客户时,可以掌握相关的

39、部分客户信息。其中业务主管、营销管理人员仅限于浏览所在机构的客户管理类报表,客户经理助理限于浏览所协助理财销售人员名下客户的低风险和低保密度信息。严禁我行任何人员将客户资料擅自泄露给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泄露给其他理财人员、客户家属及其他客户。同时,必须按照我行质量记录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客户文件,严禁随处乱放,并不得擅自复制客户资料或以任何方式将客户资料带出我行。对于泄露客户资料的行为,务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客户资料的管理应遵循总行相应制度要求。第六十条 各分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

40、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第七章 销售文件的管理第六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由总行统一设计制作,分行不得修改。第六十二条 我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银行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附1)、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见附2)、客户权益须知(见附3)、产品适合度评估表、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见附4)、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附5)、银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书(附6)、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资产配置风险测算及风险确认书(附7)等理财产品认购相关协议。此后如因理财业务发展而

41、需要增补的其他理财产品销售相关协议将自动归属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第六十三条 分行零售银行部及远程银行中心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保管制度,由专人妥善保存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第六十四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为重要的销售质量记录,各销售渠道应妥善保管并纳入事后监督管理。第八章 报告制度第六十五条 总行负责在产品销售前10日向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备(专门为私人银行客户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除外),材料清单包含:(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

42、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二)内部审核文件;(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附2)、客户权益须知(见附3)、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十六条 各分行应在理财产品发行销售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

43、资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专门为私人银行客户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除外),报告材料清单如下:(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附2)、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见附3)等;(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各分行应及时向总行上报,由总行上报监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二)挪用客户资金或

44、资产;(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六十八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总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九章 信息披露及检查监督第六十九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时间及时、准确地对产品净值、产品运行情况、产品到期实现收益进行信息披露,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45、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七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定期跟踪客户最新的理财需求,包括定期通过系统浏览客户资金变动情况,深入了解客户的变动原因,以及定期了解客户最新的财务状况和理财目标,确认客户目前的投资组合是否需要根据最新理财需求进行相应调整。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定期跟踪客户投资组合的最新表现,并将产品存续期内的重要事项及时通知客户,包括产品最新的投资情况、付息、到期、提前终止及分红等;应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客户资产组合的市场表现,根据客户最新的投资意愿和资金状况,协助客户制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策略。特别对于未实现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及时、提前与客户进行认真坦诚的沟通,绝不回避问题

46、,沟通前,应注意充分做好产品分析和市场调查等准备工作,沟通全过程应录音并妥善保存有关沟通材料。第七十一条 各分行应加强网点理财产品宣传材料的投放管理及理财产品的售后管理,将理财产品业务纳入事后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将理财产品的销售质量的检查情况反映在相应检查报告的内容之中。总行将不定期抽查分行监管及检查情况,检查情况将进行全行通报。第七十二条 在各行部理财产品销售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银行客户经理和柜面业务人员违反行为禁令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47、(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违反我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损害客户信息安全、影响我行声誉的。第七十三条 对于所辖理财从业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七所列明的任一情形之一,将追究其所在机构业务负责人、分行负责人的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各行部在理财业务销售过程中,须严格按照银行受托理财零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处理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第七十五条 各行部须严格遵守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第四版)中的投诉处理原则、投诉处理要求、投诉渠道的公示等要求处理客户销售环节投诉,并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第七十六条 各行部须根据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管理制度中第九章“管理监督”关于相关规定与对应职责负责对理财业务销售的运作环节、事后监督、以及辖属机构进行管理督导和考核。第七十七条 各行部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有关规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对理财销售从业人员的操守资质、销售服务合规性和销售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监督。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分行,如无特别标明,包括一级分行和异地二级分行;支行包括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和无下属机构的网点。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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