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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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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等银联业务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通过本行POSP系统转接,向签约商户提供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终端机具(含POS、EPOS等)和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总分支行。第二章 部门和机构职责第四条 总行存款经营部、计划财务部、科技开发部、分行以及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行应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并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机制。(一)总行

2、存款经营部工作职责1、负责起草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开办拓展、运行管理、风险防范和操作流程等相关指导性文件;2、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指导,督促分支行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计划,协调解决业务推广和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3、负责根据支行业务需要拓展和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功能;4、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终端设备等选型入围;5、负责做好与中国银联的联系协调工作;6、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处理工作。(二)总行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负责集中处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三)总行科技开发部工作职责1、负责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技术支持;2、负责协调处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运行中技术故障和异常状况;3、负责配合

3、银联解决其相关系统方面的问题。 (四)分行工作职责1、 协助和代理总行做好辖内支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各项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2、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银行卡受理市场第三方服务工作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外委托商户拓展、内容服务、渠道拓展、品牌推广、联合营销、客户服务等收单非核心服务;3、负责受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备案以及商户入网注册、信息修改、退网注销等信息录入;4、负责督促支行建立健全银行卡收单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5、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处理,提供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数据统计报表;6、负责督促支行进行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等。 (五)支行工作职责 1

4、、作为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的责任主体,取得收单业务收益和承担收单机构的相关责任及风险;2、负责审查商户相关资料,并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3、负责商户的档案管理和入网资料备案报送等工作;4、确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涵盖商户拓展、业务管理、风险防范、技术支持、日常维护等方面的专职收单队伍;5、负责开展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包括:发展特约商户、投放终端机具;终端机具的安装、日常维护及调单,统一发放消耗材料和宣传资料;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培训;受理收单交易差错;配合开展银行卡营销推广活动;做好特约商户协议书、银联和我行标牌、标帖的管理工作;6、负责检查和监督商户日常收单交易情况;

5、7、负责接受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业务开办 第五条 业务准备 (一)分支行明确本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的商户拓展、运行管理、风险防范、技术支持等岗位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二)分支行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和总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行的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三)分支行组织本行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多层面、系统性的培训,着重培训收单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收单业务风险防范以及银联业务运作规章等。(四)分行确定支行收单业务服务方式,是自身开展还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如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分行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中应明确银行卡收

6、单业务商户管理的服务模式、收单服务外包项目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合作分润比例,不得将POS 密匙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委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五)分行确定支行的机具投放方式,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还是引入终端投入商,或是自身招标采购机具投放。如引进终端投入商或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则应明确机具投入各参与方分润比例。(六)分行上报总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展业务报告、分行管理办法和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书。(七)分支行须明确业务联系人报总行建立联系机制,总行指导分支行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八)支行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开展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上报分行备案。

7、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六条 业务管理人员配备 (一)支行应设置特约商户管理岗和商户风险岗,与总行存款经营部对口联系。1、特约商户管理岗负责发展特约商户,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2、商户风险岗负责本支行银行卡收单风险工作,在日常风险工作及银行卡风险突发事件中进行有效联系及相关事件的处理,防范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中的各类风险。若业务管理人员或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上报存款经营部。(二)支行应指定2人以上特约商户专管员,积极协助支行发展、管理辖内特约商户,防范收单业务风险。第七条 商户发展 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客流

8、量大、销售额较多、有较好通讯条件的饮食娱乐、旅游交通、商品销售等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并在我省辖内支行开立结算账户,如有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一)按照“公平竞争、一柜一机”的原则发展商户。支行发展特约商户时,有义务要求商户对符合银联联网通用条件的银行卡开放受理业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二)发展商户应调查了解商户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确保商户经营信誉良好、财务状况稳定。不得将法律法规和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规定的禁入商户发展为银行卡特约商户。 (三)支行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禁止发展下列商户: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

9、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支行所在地的商户。(四)支行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发展,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和审批手续,并加强后期的管理工作:1、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2、易发生套现的商户类型: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批发类商户等;3、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4、易恶意倒闭的商

10、户类型:在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的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等;5、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欺诈嫌疑较一般商户要大。(五)分行选择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发展商户,应坚持审慎原则,强化对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经验、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考察以及资质、信用和风险评估,并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分行委托的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商户违反本办法,视同该分行本身违反本办法。 第八条 商户审查 (一)支行在接到商户申请后上门调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资料的原件供调查人员查验。对符合基本发展条件的商户,根

11、据营业执照上商户经营范围确定该商户的MCC 码和对应扣率,并开立结算账户。调查人员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特约商户入网审批表决表(见附件2)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拍摄实地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分行审批。对“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就餐场所和餐馆”和“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就餐场所和餐馆”。申请使用5814的商户需提交相关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产权证明(复印件),营业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的75%计算。(二)分行根据支行上报的商户信息调查表、xx银行特约商户入网审批表和“三证”等资料,对已确定目标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

12、务状况等再进行全面审核,做好相关审核记录,并判断其是否具备特约商户的准入条件。对发展的优质特约商户,需要减免手续费的,分行须向总行提出银行卡业务手续费减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上报总行审批。1、对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公民身份核查;2、对商户和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人行征信核查;3、审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照的有效性;4、审查商户是否在支行开立收款结算账户,账户户名、账户与登记信息是否相符;5、审核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商户状况调查。第九条 商户签约

13、 经调查、审核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由支行与该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银行卡协议书。第十条 商户入网注册 支行与商户签订协议后,分行将该商户入网参数录入POS商户前置系统,并统一分配商户编号与终端编号,建立与商户收单清算信息对应关系。第十一条 商户装机(一)分行在POS商户前置系统中建立商户收单清算信息对应关系后,为商户完成终端机具应用程序下载、商户参数设置和终端主密钥的注入工作和功能测试。分行通知支行为商户装机,填写商户终端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3),包括:业务开通回执(见附件4),增加机具时须与商户签订POS机具数量变更确认书(见附件5),撤销机具时须签订业务终止回执(见附件6)。若终端机

14、具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则依照合作协议规定进行。 (二)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向商户收取机具押金以及明确押金的收取、保管和退还等流程。(三)支行要严格收单结算账户管理,企业法人不得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收单。第十二条 商户信息变更 (一)商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名称、收款账号、MCC码、结算扣率等其他商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商户应及时向收单支行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行对商户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并填写xx银行商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报分行审批,商户必须承诺此次变更所带来的经济纠纷由商户承担。 (三)分行根据收到的xx银行商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

15、件7)及相关证明资料对商户变更信息进行审批。 (四)分行将通过信息变更审批的商户参数在POS商户前置系统中进行变更。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支行把通过信息变更审批的商户资料传递给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将相关变更参数在银联商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五)商户在信息变更过程中,支行应及时通知特约商户停止受理银行卡交易,待分行变更完成后方可重新受理。 第十三条 商户退出 (一)商户退出流程 1、主动退出的商户须提前60天向收单行提交加盖商户公章的书面退出申请,并同时停止受理银行卡业务。对于因违规须强制退出的商户,则由收单行出具书面通知书,停止商户继续受理银行卡交易。2、对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商户

16、,收单行上门将机具、机具押金条、近半年内的交易单据复印件等资料收回,对机具、交易单据进行审查。对检测正常的机具出示机具收条,填写xx银行特约商户撤机申请表(见附件8),由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报分行审批。若终端机具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则依照合作协议规定进行终端机具收回。 3、分行根据收到的xx银行特约商户撤机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核实该商户是否为风险商户。4、分行把通过撤机审批的商户参数在POS商户前置系统中进行终端注销。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支行把通过撤机审批的商户资料传递给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把相关撤机参数在POS商户前置系统中进行终端注销。 (二)对于1个月

17、不发生业务的商户,特约商户专管员上门走访、宣传和辅导,3 个月内仍不发生业务的,支行可取消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资格。 (三)如发现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支行可按照有关规定强行解除协议,取消该商户的收单资格:1、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2、有欺诈行为的;3、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 4、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的; 5、允许或协助非指定维修人员检查、维修、改装终端机具的; 6、不按规定保管原始客户交易单据,在调单时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单据,经指出拒不更改的。(四)商户退出前所发生的银行卡资金结算、交易纠纷等,由支行与商户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商户退出之后(债权、

18、债务处理完成之前),原签约的支行仍保留追索权利。 (五)因违规被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被中止收单业务的商户,支行在两年之内不得再次与之签约受理银行卡。 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商户培训 (一)在商户装机开展业务前,支行应对商户收银员及财务人员进行银行卡收单及资金结算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因特约商户相关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未经过培训的特约商户,不能开通业务。(二)在商户开展业务后,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支行应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商户培训记录(见附件11),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签到表、日程

19、安排、培训资料等),以备核查。 (三)支行要加强对商户培训和巡检资料的管理,并将相关表格等登记资料要素填写完整,与商户档案一并保管。若相关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收单支行必须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将培训、巡检等资料交回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收集 支行要对商户进行不定期回访和检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积极收集与商户有关的各类信息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登记簿,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影响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负面信息、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评估其对业务的不良影响,判断是否以此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分行

20、。 第十六条 风险信息协查与处理 (一)银联风险管理系统预警商户限期整改流程1、存款经营部每日将银联风险管理系统预警信息及其案例下发至相应收单支行;2、收单支行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可疑商户进行上门调查,同时收集相关资料;3、在三日内由支行按要求将调查情况说明和整改情况上报存款经营部,五日内整改到位。经调查确认为欺诈商户的,按照风险管理业务规则撤机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可疑风险商户情况表(见附件9)加盖公章上报存款经营部,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4、存款经营部根据调查结果在银联风险管理系统中对预警信息进行回复处理。(二)银行卡受理市场违规或可疑商户限期整改流程1、存款经营部将银联每月发送的违规、可

21、疑商户名单下发至相应收单支行;2、收单支行须对违规、可疑商户逐一进行自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风险;3、收单支行在收到当期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说明材料和整改情况上报至存款经营部,并确保整改到位。对于认定为合规商户或正常交易的信用卡,需在调查情况中说明理由。确认为存在风险的商户,应明确调查结果和处理日期。对于确认欺诈且撤机处理的商户,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可疑风险商户情况表加盖公章上报存款经营部,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4、存款经营部集中将合规证明材料和整改情况发送银联。 (三)紧急风险提示流程1、对于存在可疑风险的交易,存款经营部向收单支行下发xx银行收单业务风险提示(见附件10);2、收单支行

22、及时与商户联系并确认交易是否真实、合规,卡内资金是否异常,收单支行在三日内按要求将调查情况说明材料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分行银行卡部,并确保五日内整改到位;3、存款经营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整改情况发送银联。 第十七条 交易监控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分行应对商户以下各项指标进行监控:1、商户每日单笔交易的平均金额;2、商户每日交易总额和总笔数;3、商户的每日手工签单和人工授权交易笔数;4、商户每日退货交易笔数与金额;5、商户每日的交易笔数、大额交易的笔数和金额;6、商户一个月内被调单或退单的总笔数;7、商户每日被拒绝交易的笔数和比例;8、同日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频繁

23、交易。 (二)商户交易指标变化异常的,分行通知支行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1、电话询问了解情况;2、现场调查了解;3、降低日交易笔数或金额的可信度;4、暂停受理银行卡业务。如经核实商户存在风险时,应立即向商户提出警告,责令立即整改或增加收单结算账户风险保障金(按日均交易金额的 20%),情节严重的应强行中止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解除有关协议,并及时上报总行。第十八条 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和单笔交易金额高、商品易变现、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用卡目标的商户,应加强日常培训,完善交易监控、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风险。第十九条 交易终止 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

24、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将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收回终端机具: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支行申请为特约商户。(二)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终端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四)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五)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机具终端上刷卡,假冒本商户交易。 (六)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支行承担退单

25、损失。 (七)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八)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支行规定的比率。(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十)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一)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十二)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十三)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十四)其他风险原因。 经由分支行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若以上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

26、支行将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格。 第二十条 高风险商户的认定银联使用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对商户的可疑或欺诈等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评分,经该系统综合评分,达到高风险商户标准的商户,分行将立即终止商户银行卡交易。第六章 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 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为收单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收单非核心业务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分支行有责任对与之合作的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给其他成员机构造成损失的,支行需承担相应责任

27、。 第二十二条 分行应选择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委托合作:(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证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证照一致,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收单专业化服务的相关内容;(二)拥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及固定办公场所;(三)拥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四)参加总行组织的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取得选型入围资格。第二十三条 对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审查分行应对拟合作的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实地检查其办公场所和各项设施、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四条 协议必备风险条款

28、 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正式开展业务前,分行与之签署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协议中还应包括以下风险条款:(一)明确规定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业务代理范围、应遵循的业务规范与流程及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将支行的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终端机具等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给第三者使用;(三)除非经过分行书面允许,否则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将分行委托的业务再转让或再委托;(四)保密条款。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责任。同 时,分行和银联有权对其就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进行检查;(五)明确规定

29、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违规操作需承担的责任;(六)明确规定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出现本办法所述的风险状况时,分行有权终止与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第二十五条 业务培训委托或代理业务正式开始前,分行应对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分支行对于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所管理商户风险较高或其他异常现象的,应向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终止合作 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出现下列风险情况的,支行应立即与之终

30、止合作,并向分行进行通报:(一)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套现、洗单、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二)泄漏持卡人交易账号及交易信息;(三)利用终端机具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终端机具程序、在终端上进行虚假交易等;(四)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定;(六)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收单机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与收单机构的合作资格;(八)银联书面通知收单机构立即与之终止合作;(九)其他风险状况。经分行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支行应落实对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

31、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分行要考虑更换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七章 机具管理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制定终端机具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以及终端机具保管、密钥灌输、安装维护等工作职责。同时要切实加强终端机具管理,确保机具“一机一密”,在终端机具程序、密钥的下载及安装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对密钥机专柜保管,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机具维护(一)机具终端产权为我行的,按照协议规定由商户负责机具的保管,维护及维修将由分行或分行指定机构提供。(二)机具终端产权为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按照协议规定由商户负责机具的保管,维护及维修将由分行或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定机构提供。(三)商户提出新增、更换

32、、维护机具终端要求的,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机具终端进行欺诈活动。(四)商户因停业或终止交易需要退出时,若机具终端产权为支行或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及时收回机具,并认真核对原登记记录,检查数量是否相符、机具有无损毁,并认真填写商户终端机具管理登记表。第三十条 分行或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明确机具供应商负责回收和处臵终端机具,机芯(含硬盘、存储模块等可读写设备)处理措施要确保彻底清除业务数据和业务软件,其他部件和外壳要确保进行物理粉碎处理(总行与机具供应商书面确认回收用于维修的除外)。对于因机具供应商停止经营导致报废机具无法处理的,应按照上述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委托现有

33、机具供应商或有资质的电子设备厂负责拆解、回收和销毁机具部件和外壳。处理和销毁后,总行或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持有相关机具供应商或电子设备厂出具的相关机具部件和外壳已经销毁的承诺函。承诺函必须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详细记录机具机芯和部件信息(含编号),并承诺相关部件和外壳绝不外流。 第三十一条 总分行或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建立清晰、完备的辖内终端机具台账管理制度,对机具类型、数量、型号、生产厂商、采购日期、出入库情况、安装日期、安装地点、报修情况、报废情况、报废渠道、报废处理厂商资质、相关销毁承诺函、专项检查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动态更新。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 分支行应明确专人负责商户档案管

34、理,并严格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和妥善保管商户档案,商户档案至少包括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更、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在商户正常开展业务期间,商户与支行签订协议,提供的各项资料复印件以及相应表格等档案资料需永久保存。其中,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更、商户退出等文件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协议中止后年。商户保管的银行卡交易签购单凭证,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一年,在保存期间应协助支行对产生的交易异议进行调单等手续。 第九章 会计核算、清算、对账、差错管理第三十四条 支行以POS 收单流水为依据,按协议

35、扣率扣除手续费后,通过贷记/借记商户结算账户,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一)商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并遵守我行账户管理办法。(二)支行应确保商户交易资金及时划入商户结算账户内。(三)手续费采取逐笔扣收、汇总入账方式,在资金清算时直接入支行手续费收入账户。第三十五条 特约商户差错产生原因:POS机具原因、交易通讯线路、收单业务系统、商户收银员人为操作。第三十六条 特约商户差错种类:单边账、退货、消费撤销、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第三十七条 支行应与商户每日进行对账。对账可选电话确认交易总额、传真确认交易总额和原始签购单逐笔勾对确认等方式,如对账不符,要打印有关的特约商户对账单与商户POS

36、 机打印的原始签购单进行核对。支行根据错账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支行向分行提出调账申请,分行差错管理人员核实后进行差错调账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于发卡行通过银联向商户发出的调单交易,如商户在2 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分行将按调单查询涉及金额全额从商户账户扣收,并由支行书面通知商户。如商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足以证明消费事实的原始交易凭证(包括签购单、酒店入住单等),分行将据实回复对方查询。第三十九条 账务处理1、本代本(1)本代本POS消费或本代本预授权完成:借:211贷:511(收单)贷:511(发卡)贷:4030301借:4030301贷:201(商户)(2)本代本POS消费冲正或本代本预授权完成冲

37、正:(红字)借:211贷:511(收单)贷:511(发卡)贷:4030301借:4030301贷:201(商户)(3)本代本POS消费撤销或本代本预授权完成撤销:(红字)借:211贷:511(收单)贷:511(发卡)贷:4030301借:4030301贷:201(商户)(4)本代本POS消费撤销冲正或或本代本预授权完成撤销冲正:借:211贷:511(收单)贷:511(发卡)贷:4030301借:4030301贷:201(商户)(5)本代本POS退货:(红字)借:211贷:511(收单)贷:511(发卡)贷:4030301借:4030301贷:201(商户) 2、本代他 (1)本代他POS消费或

38、本代他预授权完成:借:4160301000003银联卡POS汇差 贷:511 或者 借:527贷:4030300000004贷:4030300000003借:4030300000004贷:201(2)本代他POS消费冲正或本代他预授权完成冲正:(红字)借:4160301000003银联卡POS汇差 贷:511 或者 借:527贷:4030300000004贷:4030300000003借:4030300000004贷:201(3)本代他POS消费撤销或本代他预授权完成撤销:(红字)借:4160301000003银联卡POS汇差 贷:511 或者 借:527贷:4030300000004贷:40

39、30300000003借:4030300000004贷:201(4)本代他POS消费撤销冲正或本代他预授权完成撤销冲正:借:4160301000003银联卡POS汇差 贷:511 或者 借:527贷:4030300000004贷:4030300000003借:4030300000004贷:201(5)本代他POS退货:(红字)借:4160301000003银联卡POS汇差 贷:511 或者 借:527贷:4030300000004贷:4030300000003借:4030300000004贷:201第十章 客户服务和调查申诉第四十条 分支行要及时受理商户的投诉,对涉及本机构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涉及其他机构或他行的投诉要及时报送总行。如商户出现因POS 机具原因无法受理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及时联系有关人员解决。第四十一条 分行有权就其他收单机构违反银行卡受理市场规范的行为向总行反馈,并由总行向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联等单位提出申诉裁决。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以及总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存款经营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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