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府办发 62号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印发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措施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确保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及村民自治组织或部门自筹资金有效使用,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措施(试行)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是全县行政区划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及专用道)。
2、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照统筹计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质量确保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和指导。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能够聘用技术教授、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并成立质量管理小组。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接收社会、舆论、及政府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点和违反相关质量法规行为,全部有权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县农
3、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举报。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该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质量管理全责。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推行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和当地情况相适应质量管理模式(成立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和监督。关键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农村公路建设中应按交通部相关要求,主动向县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监督手续,接收质量监督机构和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监督指导,并设置在建项目中质量监督小组,
4、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运行中质量管理,人员必需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要求。关键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交通局依据交通部、市交委和县里相关要求制订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政策,研究制订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发明良好政策环境,确保全方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县交通局工程科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设计、管理、协调,工程项目建设及质量管理咨询解答、建设标准及监督和指导工作。组织培训监理和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指导工作。第三章 工程质量
5、监督机构职责第十条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关键职责:(1)负责对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2)落实实施国家和上级相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监督工作关键点。(3)监督检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确保体系建立及其运转情况,阻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抽查,分析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搜集和公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汇报质量监督工作。(4)参与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组织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质量检测判定工作,并参
6、与工程验收。(6)县内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标准,坚持“关键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方针,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履盖面达成100%。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建设单位主动向质监机构申请,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自发出监督通知书始,至完工验收质量判定止。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立即进行质量检测判定,质量检测判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第十三条 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措施,县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措施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质
7、量监督检验工作。其工作关键点包含:(1)遵照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关,表现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2)关键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相关要素上,切实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抽查。(3)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情况和工程设计图纸及当地施工条件等,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监督检验从业单位质量确保体系;检验监理单位关键人员资质;检验监理工作计划可行性;检验施工单位关键技术管理人员资质和关键施工设备情况。(4)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立即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验,关键
8、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材料、多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验:对关键施工机械设备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进行检验,对拌合设备计量装置和所生产混合料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理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推行职责情况等;关键检验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关键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需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
9、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结构物所使用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验。(5)交完工阶段,组织对乡镇建设项目完工工程进行实体检测、评定工作,出具检测意见。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推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 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和责任。(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订和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质量管理措施,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二)质量管理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
10、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验督导。(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要求主动向当地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接收监督检验,支持巡视检验小组及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落实。(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公告制度,全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告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络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五)主动申请质量判定,并配合判定和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一)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
11、特点设计质量确保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二)遵照因地制宜标准进行设计。依据当地实际,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技术标准。通乡(镇)公路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标准上要由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负担;通行政村公路可进行简易设计,可组织有经验工程技术人员负担,但要含有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结构物结构图。(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努力争取充足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升路面等级,设置必需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确保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四)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服
12、务应依据需要和可能标准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责任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设计服务。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一)必需依据设计文件和对应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根据施工协议要求,制订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生责任。(二)必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订明确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全过程控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需责任到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质量自检体系。(三)施工现场必需含有和施工工艺配套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需符合对应作业内容质量控制要求。(四)有条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含有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13、,应经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工地临时试验室负担工程试验检测自检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需要。(五) 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等,制订管理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六) 完工工程项目必需符合相关农村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监理及其质量责任(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实施工程监理制。推行社会监理制度项目应依法实施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法招标社会监理或由乡镇政府抽调有经验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组成临时监理组,建设单位(业主)可采取适合项目特点监理方法,报当地
14、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监理单位(人员)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推行职责。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立案。(二)实施社会监理项目,应签署监理协议,监理人员和设备配置应满足协议要求。(三)监理要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工艺质量检验和旁站,按路面、桥涵、支挡防护工程不低于15频率随机对关键材料、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抽检、抽查,严把技术关、材料质量关、关键工艺关、质量验收关。(四)监理小组(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法,审查原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汇报,监督协议中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质量行为,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第十九条 建设、
1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需恪尽职守,严格推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生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协议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第五章 工程质量控制关键点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需认真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十一条 路面工程质量控制关键点(一)外购原材料必需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需经试验验证,确保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需确保计量正确、拌合均匀,确保厚度符合要求要求,并在最好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成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底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
16、路拌法施工时必需确保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立即养生,控制交通。(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质量管理。采取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确保层间整齐、粒料洁净、沥青撒布均匀、早期养护到位,要严格按相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取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疏导和管制,严格控制强度、压实度、稳定度、平整度、厚度、高度(标高)、温度、横坡度和宽度(几何尺寸)。第六章 农村公路工程交完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公路交完工验收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措施实施。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完工验收两个阶段。小型工程项目可合并为
17、一次性完工验收。(一)交工验收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关键检验施工协议实施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等级提议。(二)完工验收由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主持,关键考评建设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二十三条 交工验收必需含有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按协议和设计文件建成,含有独立使用价值;(二)按要求已编制完成完工文件;(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准备好总结汇报材料;(四)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判定书。第二十四条 经过交工验收工程必需写出交工验收汇报,由乡镇政府报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或县交通局核定。(一)对完
18、工验收合格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二)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点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第二十五条 完工验收必需含有以下条件(一)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成合格以上工程。(二)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修复意见已修复完善。(三)按要求已编制好工程完工决算和完工文件。(四)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第二十六条 完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乡镇政府申请完工验收汇报后,应立即核查交完工文件,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应立即组织验收,正确评价工程质量等级。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组织交完工验收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停拨工程补助款。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如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经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或质量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如未整改,除通报外,扣减工程补助款。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专题词:交通 公路 通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