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戏曲学院章程模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740974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戏曲学院章程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戏曲学院章程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戏曲学院章程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戏曲学院章程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戏曲学院章程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x戏曲学院章程序 言xx戏曲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1月创办的文化部戏曲改进局戏曲实验学校,1955年1月定名为xx戏曲学校。197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xx戏曲学院。自2014年起,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共建xx戏曲学院。经过历代“国戏人”的努力,学院已经发展成以本科教育为主体,拥有大中专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完整戏曲教育体系,以戏曲表演、戏曲导演、戏曲音乐、戏曲文学、戏曲舞台美术人才培养为特色,以戏曲表演特别是京剧表演人才培养为优势,形成了以能力培养为主线,“教学、实践、科研、创作”四位一体、符合戏曲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以“严谨规范

2、、浑厚中正”为人才素质特征的学院风格。学院立足首都,服务全国,以“德艺双馨,继往开来”为校训,发扬“坚忍不拔,孜孜以求,始终以继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的“国戏”精神,自觉担当起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历史重任,努力把xx戏曲学院建设成为全国戏曲高级人才培养中心、戏曲理论研究中心、戏曲文化信息交流与传播中心,建设成为民族特色鲜明、国内水准一流、国际影响广泛的戏曲艺术大学。为实现学院办学目标,建立和完善xx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

3、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xx戏曲学院,简称“国戏”;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cademy of Chinese Theatre Arts,简称NACTA。学院法定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400号,网址为:。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院设有附属中等戏曲学校,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39号,网址为:http:/www.gxfz.org。第二条 xx戏曲学院是经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学院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逐步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并依

4、法支持、指导和监督学院的自主办学行为。第三条 学院以xx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与文艺方针,坚持“育人为本、特色立足、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以继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戏曲高级专门人才,为国家和北京市文化事业服务。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5、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等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七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院。(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教学单位招生比例。(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八

6、)自主开展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便利。(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依法公开收费项目。(七)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7、他义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院实行xx共产党xx戏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条 xx共产党xx戏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人才培养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方针和党中央、上级组织及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

8、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戏曲高级专门人才。(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国内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建设项目;其他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

9、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xx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院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艺术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七)加强对学院各系部、附中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党

10、建工作责任制,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

11、分工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常委会”)。学院常委会主持学院党委经常工作。学院党委设有书记、副书记。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第十三条 xx共产党xx戏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负责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2、、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安全稳定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和艺术创作事项的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依照xx戏曲学

13、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委员组成原则、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及负责人产生办法等依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指导、招生工作、学生工作等各专门委员会,就相关事宜进行协调、论证、审议。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

14、构,其主要职责、代表组成、组织规则、工作机构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这些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其他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合法开展活动。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院的党务、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学院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需要,设置系部、研究所等教

15、学研究机构,设立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教学服务中心等教辅和后勤保障部门。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下设系部。学院对各系部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考核。各系部作为教育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系部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和创作活动;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

16、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与资产;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系级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协助做好校园安全工作;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主任是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和系务公开等工作。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系部党组织书记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学生管理工作,支持各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系部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工

17、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由主任、党组织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可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主任主持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全体教职工通报。第三十条 党组织委员会是系部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系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系部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研究决定

18、本单位分工会、共青团、学生管理、统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安全稳定。第三十一条 系部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研究系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创作、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议事规则等依照xx戏曲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系部设立教研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教学、教研活动;拟定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师资培养、调整、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等。第三十三条 院属研究机构是学院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院直属机构。院属研究

19、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院长任命或聘任。第三十四条 xx戏曲学院附属中等戏曲学校是学院的直属机构和生源基地,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创作等活动。附中的党政负责人任免及人事编制由学院统一管理。附中党务、行政部门的设置及变更、撤销等,应报学院备案。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五条学院教职工由与学院签署正式聘用合同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第三十七条

20、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学院建立各类表彰与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坚持学术自由、学术创新,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三)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以及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四)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酬金、福利待遇。(五)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

21、见和建议。(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学院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二)珍惜、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财物。(三)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四)关心和爱护学生。(五)参与建设和维护具有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六)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院采取有

22、效措施,维护离退休教职工权益,落实上级及学院提高离退休教职工福利待遇的相关政策。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等权益救济和保护机制,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学院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师应有高尚的师德,良好的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专业领域内积极探索,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第四十三条 学院维护教师主体地位,建立教师发展制度,依托教师发展中心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艺术实践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五章 学生

23、和校友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创业培训、文娱体育、学生社团等活动。(四)在学院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下,组织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五)按

24、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申请助学贷款。(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时,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二)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四)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五)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院规

25、定的学习、研究、实践和其他任务。(六)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各类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积极就业或创业。(九)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 学院要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优良办学传统,发扬“坚忍不拔、孜孜以求,始终以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的“国戏”精神,积淀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底蕴,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第四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院的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院按

26、照国家及学院有关学位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学生毕、结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四十九条 学院向学生宣传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系统测查,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学生保持健康心理。学院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公共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五十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救助,支持和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者困难补助。学院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益。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

27、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和保护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第五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校友是指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正式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学院重视和加强校友会建设,建立校友联谊机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和发展。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

28、他收入。学院欢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院进行教育投入。对于各类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并接受监督,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财务的分级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决算,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拥有土地使用权

29、、校名、校徽及学院师生在享有学院各类资源基础上完成的各类作品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单位、部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第六十条 学院努力构建服务型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第六十一条 学院积极与境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艺术教育、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艺术教育国际化,引进优秀教育资源,与境外各教育机构开展多

30、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特别注重与各类艺术院校、戏曲剧院团、戏曲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以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创作、共建教学实践基地与生源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形式,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院合作办学。第六十三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六十四条 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第六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

31、首都文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第六十六条 学院制定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八章 学院标识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徽学院校徽为圆形,中间为“曲”字的京剧脸谱图案。上方为“xx戏曲学院”隶书字样,呈半环形排列;下方为“xx戏曲学院”英文全称,按照英文标准“Estrangelo Edessa”字体与上方中文字体排列成环形。学院各单位、部门要按学院规范使用校徽。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旗校旗旗面色为红色,中心为学院中文校名全称,字体为隶书,颜色为黄色。校旗尺寸标准,通用国旗标准所有尺寸。校旗在学院举行隆重仪式或大型活动时按学院规范使用。

32、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校庆日是10月第三周周六。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第七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学院章程的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二)章程依据的国家重大教育政策发生变化。(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提议修订,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学院常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落实与修改等工作。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xx共产党xx戏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由xx戏曲学院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执行。- 21 -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