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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物防雷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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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防雷办法,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1条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受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防雷设计。 第1.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特点等基本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和规范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依照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也许性和后果,按防雷规定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备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 三、具备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二、 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都市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备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备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 七、工业公司内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测雷击次数不不大于0.06次/a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 九、预测雷击次数不不大于0.3次/a住宅、办公楼等普通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测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件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测雷击次数不不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不大于或等于0.06次/a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 三、 预测雷击次数不不大于或等0.06/a,且不大于或等于0.3/a住宅、办公楼等普通性民用建筑物。 四、 预测雷击次数不不大于或等于0.06/a普通性工业建筑物。 五、 依照雷击后对工业生产影响及产生后果,并结合本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拟定需要防雷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不不大于15d/a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不大于或等于15d/a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 建筑物防雷办法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用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办法。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用防雷电感应办法。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状况下,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办法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物体均处在接闪器保护范畴内。架空避雷网网格尺寸不应不不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口外如下空间应处在接闪器保护范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拟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保护范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表3.2.1 有管帽管口外处在接闪器保护范畴内空间 装置内压力与周边空气压力压力差(kpa) 排放物比重 管帽以上垂直高度(m) 距管口处水平距离(m) <5 重于空气 1 2 5~25 重于空气 2.5 5 ≤25 轻于空气 2.5 5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四、独立避雷针杆塔、架空避雷线端部和架空避雷网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杆塔、支柱,宜运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规定,但不得不大于3m: L h Rii Rii Sel Sal Sal Sa2 hx 金属管道 被保护物 1. 地上某些:当HX<5Ri时, (3.2.1-1) 当HX≥5Ri时    (3.2.1-2) 2. 地下某些: 式中Sal————空气中距离(m); Sel——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高度(m)。 六、 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规定,但不应不大于3m: 1.当(h+)<5Ri时, (3.2.1-4) 2.当≥5Ri时 (3.2.1-5) 式中S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空气中距离(m); h——避雷线(网)支柱高度(m); I——避雷线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规定,但不应不大于3m: 当(h+l1)<5Ri时: (3.2.1-6) 当(h+l1)≥5Ri时: (3.2.1-7) 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近来支柱距离(m); 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近来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个数。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适当不不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地区,可恰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第3.2.2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内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放散、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或由预制构件构成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设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不大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间距不应不不大于30m;交叉净距不大于100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过渡电阻不不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接地装置之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规定。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2.3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规定,但不应不大于15m: l≥2 (3.2.3) 式中 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长度(m); ρ——埋电缆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之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 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20Ω,并宜运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本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 第3.2.4条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因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不不大于5m×5m或6m×4m避雷网或由其混合构成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 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二、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2m。 三、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规定。 四、 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金属构造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运用电气设备接地干线环路。 五、 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应环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 防直击雷环形接地体尚宜按如下办法敷设: 1.当土壤电阻率ρ不大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等效圆半径不不大于或等于5m状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不大于5m状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拟定: (3.2.4-1) 式中 ——补加水平接地体长度(m); 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m2)。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拟定:: (3.2.4-2) ——补加垂直接地体长度(m)。 2.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等效圆半径 不不大于或等于状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不大于状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拟定: =( (3.2.4-3)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拟定: s= (3.2.4-4) 注:按本款办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用如下防侧击办法: 1.从30 m 起每隔不不不大于6 m 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30 m及以上外墙上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2.5条 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接闪器保护范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5m。 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办法 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办法,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构成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构成不不不大于10m×10m或12m×8m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第3.3.2条 突出屋面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一、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规定。 二、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畴之外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8m。当仅运用建筑物四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8m。 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方式规定,但不应不大于2 m: (3.3.4) 式中 sc2 ——地中距离(m); 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多根引下线应为0.44(图3.3.4)。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状况下,接地装置宜环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3.3.5条 运用建筑物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建筑物宜运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本内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三、八、九款所规定建筑物尚宜运用其作为接闪器。 二、 当基本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边土壤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本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运用基本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不大于10㎜。被运用作为防雷装置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不大于一根直径为10㎜钢筋截面积。 四、运用基本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边地面如下距地面不不大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规定: S≥4.24 (3.2.5) 式中 S——钢筋表面积总和(㎡)。 五、当在建筑物周边无钢筋闭合条形混凝土基本内敷设人工基本接地体时,接地体规格尺寸不应不大于表3.3.5规定。 表3.3.5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本接地体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本周长(m) 扁钢(mm) 圆钢,根数×直径(mm) ≥60 4×25 2×φ10 ≥40至<60 4×50 4×φ10或3×φ12 <40 钢材表面积总和≥4.24m2 注:①当长度相似、截面相似时,宜优先选用扁钢; ②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不大于直径2倍; ③运用闭合条形基本内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表面积。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钢筋或成网状钢筋,其箍筋与钢筋连接,钢筋与钢筋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结实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要连接成电气通路。 第3.3.6条 当土壤电阻率ρ不大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接地装置同其他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管道相连状况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防直击雷环形接地体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规定,但土壤电阻率ρ合用范畴应放大到不大于或等于3000Ω·m。 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条件下运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本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本钢筋网在水平面投影面积或成环条形基本钢筋所包围面积A不不大于或等于80㎡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一、 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单层工业建筑物,当运用柱子基本钢筋作为防雷接地体并同步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 运用所有或绝大多数柱子基本钢筋作为接地体; 2. 柱子基本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 在周边地面如下距地面不不大于0.5m,每一柱子基本内所连接钢筋表面积总和不不大于或等于0.82㎡。 第3.3.7条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构架等重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二、 平行敷设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规定,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三、 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3.8条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拟定: 当ls<5Ri时, (3.3.8-1) 当ls≥5Ri时, (3.3.8-2) 式中 Sa3——空气中距离(m); Ri——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Ω); ls——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拟定: (3.3.8-3) 式中 Sa4——空气中距离(m) lx——引一经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m)。 当运用建筑物钢筋或钢构造作为引下线,同步建筑物大某些钢筋、钢构造等金属物与被运用某些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距离可不受限制。 二、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距离可不受限制。 三、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似;砖墙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四、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状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0型或D,ynll型接线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外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状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状况下,除按国家现行关于规范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 第3.3.9条 防雷电波侵入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二、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规定,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不大于15m。入户端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 2. 平均雷暴日不大于30d/a地区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5Ω。 (2) 入户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接近建筑物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别的两基电杆不应不不大于20Ω。 三、 本规范第2.0.3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应不不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1项其他规定。 2. 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上。接近建筑物两基电杆上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30Ω。 四、 架空和直接埋地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建筑物,引入、引出该建筑物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 第3.3.10条 高度超过45m钢筋混凝土构造、钢构造建筑物,尚应采用如下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办法: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 二、应运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金属管道及金属物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3.3.11条 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不大于4㎜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30Ω。当防雷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 3.3.6条规定期,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规定。 第四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办法 第3.4.1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办法,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构成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构成不不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网格。 平屋面建筑物,当其宽度不不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第3.4.2条 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适当不不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建筑物则不适当不不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距离不应不大于2m。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状况下,接地装置宜环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3.4.3条 建筑物宜运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本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规定: 一、运用基本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边地面如下距地面不不大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规定: S≥1.89 (3.4.3) 式中 S——钢筋表面积总和(㎡)。 二、当在建筑物周边无钢筋闭合条形混凝土基本内敷设人工基本接地体时,接地体规格尺寸不应不大于表3.4.3规定。 表3.4.3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本接地体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本周和(m) 扁钢(㎜) 圆钢,根数×直径(㎜) ≥60 1×φ10 ≥40至<60 4×20 2×φ8 <40 钢材表面积总和≥1.89㎡ 第3.4.4条 当土壤电阻率ρ不大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接地装置同其他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管道相连状况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3.6条规定,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规定条件下及其三款3项所规定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不不大于或等于0.37㎡。 第3.4.5条 突出屋面物体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规定。 第3.4.6条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避雷针。 钢筋混凝土烟囱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规定期,宜运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过40m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运用螺栓连接或焊接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第3.4.7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25m。当仅运用建筑物四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应不不大于25m。 第3.4.8条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规定,但表达式(3.3.8-1)、(3.3.8-2)、(3.3.8-3)相应改按下列表达式计算: 当ls<5Ri时, (3.4.8-1) 当ls≥5Ri时, (3.4.8-2) (3.4.8-3) 第3.4.9条 防雷电波侵入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适当不不大于30Ω。 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子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他型式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三、进出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适当不不大于30Ω。 第3.4.10条 高度超过60m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五节 其他防雷办法 第3.5.1条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办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拟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二、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30%如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均不大于建筑物总面积30%但其面积之和又不不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拟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用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保护办法。 三、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面积之和不大于建筑物总面积30%,且不也许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拟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用各自类别保护办法;当也许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用防雷办法。 第3.5.2条 当一座建筑物中仅有一某些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办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防雷建筑物也许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用防雷办法。 二、当防雷建筑物不也许遭直接雷击时,不可采用防直击雷办法,可仅按各自类别采用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办法。 三、当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本规范第3.5.1条规定采用防雷办法。 第3.5.3条 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2区爆炸危险环境可不在滚球法拟定保护范畴内。 第3.5.4条 固定在建筑物上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线路,应依照建筑物重要性采用相应防止雷电波侵入办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保护范畴内,不适当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适当高出避雷网。 二、从配电盘引出线路宜穿钢管。钢管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 三、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5.5条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露天堆场,宜采用防直击雷办法。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不不大于或等于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畴滚球半径hr可取100m。 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高度可按堆放物也许堆放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也许堆放面积长度和宽度计算。 第3.5.6条 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支柱上禁止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受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四章 防雷装置 第一节 接闪器 第4.1.1条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针长1m如下:圆钢为12㎜;钢管为20㎜ 针长1~2m:圆钢为16㎜ 钢管为25㎜。 烟囱顶上针:圆钢为20㎜; 钢管为40㎜。 第4.1.2条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不大于8㎜。扁钢截面不应不大于48㎜2,其厚度不应不大于4㎜。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不大于12㎜。扁钢截面不应不大于100㎜2,其厚度不应不大于4㎜。 第4.1.3条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不大于35mm2镀锌钢铰线。 第4.1.4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建筑物宜运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不大于100㎜;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不大于0.5㎜;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不大于4㎜,铜板不应不大于5㎜,铝板不应不大于7㎜;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油漆保护层或0.5㎜厚沥青层或1㎜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第4.1.5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3.3.2条一款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和第4.1.2条规定。 二、钢管、钢罐壁厚不不大于2.5㎜,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边环境导致危险时,其壁厚不得不大于4㎜。 注:运用屋顶建筑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规定。 第4.1.6条 除运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场合,尚应采用加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办法。 第4.1.7条 不得运用安装在接受无线电视广播共用天线杆顶上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第二节 引下线 第4.2.1条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不大于8㎜。扁钢截面不应不大于48㎜2,其厚度不应不大于4㎜。 当烟囱上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不大于12㎜;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不大于100㎜2,厚度不应不大于4㎜。 防腐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规定。 注:运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规定。 第4.2.2条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途径接地;建筑艺术规定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不大于10㎜,扁钢截面不应不大于80㎜2。 第4.2.3条 建筑物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第4.2.4条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 当运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步采用基本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运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恰本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运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 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第4.2.5条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地方,地面上1.7 m至地面下0.3 m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第三节 接地装置 第4.3.1条 埋于土壤中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不大于10㎜;扁钢截面不应不大于100㎜2,其厚度不应不大于4㎜;角钢厚度不应不大于4㎜;钢管壁厚不应不大于3.5㎜。 在腐蚀性较强土壤中,应采用热镀锌等防腐办法或加大截面。 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截面相似。 第4.3.2条 人工垂直接地体长度宜为2.5 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距离宜为5 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恰当减少。 第4.3.3条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埋设深度不应不大于0.5 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地方。 第4.3.4条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减少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办法: 一、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不不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规定。 二、接地体埋于较深低电阻率土壤中。 三、采用降阻剂。 四、换土。 第4.3.5条 防直击雷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不大于3 m。当不大于3 m时应采用下列办法之一: 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不大于1 m; 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厚沥青层; 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厚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 m。 第4.3.6条 埋在土壤中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解决。 第4.3.7条 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阻计算应符合现行国标《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规定,其与冲击接地电阻换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规定。 第五章 接闪器选取和布置 第一节 接闪器选取 第5.1.1条 接闪器应由下列一种或各种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第二节 接闪器布置 第5.2.1条 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接闪器布置 建筑物防雷类别 滚球半径hr(m) 避雷网网格尺寸(m)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0 ≤5×5或≤6×4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5 ≤10×10或≤12×8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60 ≤20×20或≤24×16 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滚球法、避雷网。 注:滚球法是以hr为半径一种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涉及被运用作为接闪器金属物),或只触及接闪器和地面(涉及与大地接触并能承受雷击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部位时,则该某些就得到接闪器保护。滚球法拟定接闪器保护范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四规定。 附录一 建筑物年预测雷击次数 1. 建筑物年预测雷击次数应按下式拟定: N=k (附1.1) 式中N——建筑物预测雷击次数(次/a); k——校正系数,在普通状况下取1,在下列状况下取相应数值:位于矿野孤立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砖木构造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沟风口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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