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出境旅游协议[3]
甲方:
乙方:
20**年**月
8 / 8
***出境旅游协议(*年版)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各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关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备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资质。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确定。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形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愿。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各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资料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各方商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签订协议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旅游行程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去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
团组总计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各方应格守商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协议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形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去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造成或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致使乙方关于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各方未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未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协议各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商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申诉如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________。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各方商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本协议文本是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关于法律,法规拟定的示范文本,供各方当事人商定采用,签订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协议,商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形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关于国家(地区)的施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信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旅行社名称等关于情形。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有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商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依照协议商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清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沟通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协议商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商定的,依照商定承担,没有商定的,依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原因未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取得旅游协议总价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取得旅游协议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行社违约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2.旅行社安排协议商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啬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行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取得赔偿。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协议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商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在选择出境施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建议或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权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权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形,如实填写关于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却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履行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协议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协议商定,自觉履行协议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的原因未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施行社也可以另行商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承担,没有商定的,依照以下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协议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协议总价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订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依照实际损失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陪偿责任;甲、乙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护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将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协议后,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协议的,依据有关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所有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本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游戏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权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关于票据。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申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饰及货币数额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饰出入境。
三、申诉机构:
***_________*、地区、自治州、*旅游申诉电话:_________(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
***旅游局通讯办公地址:**黄河路156号邮政号码:810000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诉电话:0971— 6159841
***工商行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申诉电话:0971— 12315
国家旅游局通讯办公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政号码:100740
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电话:010— 6527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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