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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授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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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授信实施细则 xx总发〔xx〕250号附件2,xx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健全同业授信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资金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总行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授信对象必须是本行准入的交易对手。 第三条 本行同业授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总额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通过对同一金融机构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控制同业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和资产安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本外币表内外同业授信业务。 第二章 同业授信定义、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和财务状况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授信额度,并在该授信额度内与之进行资金交易或业务往来的一种授信。 第六条 同业授信对象(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受信人)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本行已有业务往来或即将发生业务往来的境内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受信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境内金融机构需成立1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受信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者权益余额小于其注册资本; 2、流动性比例小于25%; 3、资本充足率小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小于4%; 4、发生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与本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其他可能影响本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第三章 同业授信的种类、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根据授信方式,同业授信分为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 备案制授信指直接由业务经办部门审查审批后确定授信额度的一种授信方式,适用于境内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银行家年鉴综合排名全球前30位的境外银行。 审批制授信指业务经办部门审查后,需报送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批后确定授信额度的一种授信方式,适用于备案制授信方式以外的其它境内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 根据授信内容,同业授信分为单项授信和最高综合授信两类。 单项授信一般适用于单项业务需要,其授信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单项授信额度。未特别说明,最高综合授信适用于所有同业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单项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亿元。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单项授信以所有者权益的20%为限,最高不得超过3亿元;综合授信以所有者权益的40%为限,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见附件2-4)累计用信总额不得大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受信人应每年进行一次最高综合授信,经同意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在新的授信额度未下达之前,原授信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以单一币值表示。 人民币同业授信业务以人民币表示; 外币同业授信业务以美元表示; 各币种的折算汇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第四章 同业授信的受理、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机构类型,同业授信的受理和申报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经办: 凡涉及到境内金融机构的,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受理和申报工作。 凡涉及到境外金融机构的,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前期受理和资料整理,受理完成后交由金融市场部进行授信申报工作。 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授信业务。 第十五条 备案制授信按照统一授信标准操作,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有关数据材料的搜集、汇总、测算,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确定单项授信额度或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向总行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风险管理部报备。 第十六条 审批制授信参照以下流程。申报部门按照统一授信标准进行有关数据材料的搜集、汇总、测算和初审,并向总行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同业授信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xx银行同业授信申请申批表; (二)金融机构受信人资信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金融机构受信人的基本资料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代码证等); (四)金融机构受信人经审计后的最近2年会计年报表; (五)最近两年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单户贷款比例等(见附件1); (六)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部门提交的同业授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同意后,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 《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金融市场业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各持一份。 第十九条 对下述金融市场业务不纳入同业授信范围,由总行业务经办部门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进行交易或续做,但审批和操作流程仍需符合相关规定。 (一)银行间市场债券(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质押式回购; (二)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境内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买卖; (三)结售汇买卖; (四)其他无风险的同业业务; (五)信用债券买卖参照《xx银行信用类债券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受信人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各类用信业务,经办部门仍需按本行相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笔报批。 第五章 同业授信限额的测算 第二十一条 采用备案制授信方式的,同业授信额度由申报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单项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亿元。 采用审批制授信方式的,同业授信最高综合额度依照本行《金融机构风险限额表》进行核定,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参照《金融机构评级卡》(见附件2、3)。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评级卡》分为定量测算和定性分析测算两块,其中定量指标占60分,具体指标设置及分值范围为:资本资产实力25-0分、资产质量10-0分、盈利能力15-0分、资产流动性10-0分;定性指标占40分,具体指标设置及分值范围为:所有者权益结构15-0分、经营管理10-0分、往来情况10-0分,信用状况5-0分。 银行机构的评级得分=定量指标总得分+定性指标总得分。 第二十三条 本行依据金融机构的评级得分将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E五级,被本行评为E级的境内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授信。 金融机构评级得分与信用等级换算表 评级得分 信用等级 81-100 A 71-80 B 41-70 C 21-40 D 0-20 E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测评后,可根据《境内金融机构风险限额表》(见下表)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金融机构风险限额表 信用等级 风险限额 机构 A B C D E 商业银行 C×0.50 C×0.40 C×0.30 C×0.20 不予授信 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C×0.40 C×0.30 C×0.20 C×0.15 不予授信 注:C=受评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同业授信额度的使用与监控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金融机构受信人核定的授信额度适用于以下各类交易: (一)同业拆借; (二)同业存款; (三)同业借款; (四)同业代付; (五)买入返售; (六)同业投资; (七)票据转贴现; (八)其他金融市场业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总行授信政策指导、市场和业务部门的需求情况,已审批同意的授信额度分解为各交易种类分项额度,并可按需求变动在各分项额度之间进行调剂(审批意见中明确规定不得调剂的除外)。 各分项额度之和不得大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各种交易的分额度≤ 核予该金融机构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核予金融机构受信人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叙做具体业务,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各自权限内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同业授信额度使用和监控过程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各交易种类授信额度的通知、录入、分配、监测和统一管理。 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交易种类授信额度的下达和统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授信额度的检查、监督与监控。 第七章 同业授信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同业授信的档案管理按照总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总行业务经办部门保管以下资料: 1、金融机构受信人的基础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代码证、章程等); 2、金融机构受信人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金融机构受信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4、《金融机构同业授信申报审批表》、《同业授信调查报告》; 5、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6、同业授信评审结果通知书。 (二)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保管以下资料: 1、同业授信评审结果通知书; 2、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决议; 3、同业授信清单(年度)。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条 未经同业授信,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金融机构作出任何形式的授信。 第三十一条 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向金融机构受信人透露有关同业授信业务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其它纪律和行政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同业授信实施细则》(xx总发[xx]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融机构同业授信各项监管指标情况表 2.金融机构评级卡(定量指标评分卡) 3.金融机构评级卡(定性指标评分卡) 4.同业往来业务一览表 附件2-1 金融机构同业授信各项监管指标情况表 指 标 前一年 前两年 备注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资本净额 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流动性比例 存贷比 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比例 资产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 净息差 成本收入比率 附件2-2 金融机构评级卡 ——定量指标评分卡 各要 素及 最高 得分 各项 指标 满分 标准值 实际值 得 分 评分标准 资本资产 实力 25分 1.资本充足率 5分 10% 标准值及以上得满分,比标准值每下降0.4个百分点扣0.5分。 2.所有者权益 10分 100亿 实际值与标准值之比:>10,得10分;0.6-10,得8分;0.15-0.59;得6分;<0.15,得4分。 3.资产总额 10分 1000亿 实际值与标准值之比:>20,得10分;1-20,得8分;0.3-0.99;得6分;<0.3,得4分。 资产 质量 10分 4.不良贷款率 10分 1.5% 标准值及以下得满分,比标准值每上升0.35个百分点,扣1分。 盈利 能力 15分 5.资产利润率 4分 1% 标准值及以上得满分,比标准值每下降0.1个百分点,扣0.5分。 6.税前利润/所有者权益 4分 25% 标准值及以上得满分,比标准值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0.5分。 7.利润增长率 7分 15% 达到标准值及以上得满分,比标准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流动 性 10分 8.流动性比例 10分 50% 标准值及以上得满分,比标准值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 总分60分 实际得分 附件2-3 金融机构评级卡 ——定性指标评分卡 定性指标 评分参考因素 得分 1.所有者权益结构(15分)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评10-15分;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评级AA-及以上国家商业银行,评8-10分; (3)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其他(含评级AA-及以下国家商业银行、农商行、信用合作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评0-7分; 2.经营管理 (10分) (1)经营历史与组织架构(4分): 经营超过15年以上,机构体系健全,业务运作自如,评3-4分;5-15年(含15年),机构体系基本齐全,业务运作基本正常,评2-3分;0-5年(含5年)以上机构体系不健全、或者还没有完全运行,评 0-2分; (2)管理层素质(3分) 从专业、学识、人品、名气等综合分析,优秀3分,一般2分,较差1分,极差0分; (3)管理水平(3分) 从灵活创新与稳健经营、制度严谨、规范操作等方面分行,优秀3分 一般2分,较差1分,极差0分; 3.往来情况 (10分) (1)业务往来 (5分): 从与我行往来业务量、往来有无不良记录、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分析,优秀5分,一般 3分, 较差1分,极差0分; (2)发展潜力(5分) 从是否有业务合作项目或者合作机会及合作意愿、是否能够带来关联业务等方面; 4.信用状况(5分) (1)从该机构的信誉情况、偿债能力、同业中的社会形象等方面分析,优秀5分,一般 3分, 较差1分,极差0分; 总分40分 附件2-4 同业往来业务一览表 性 质 交 易 类 别 同业拆借 1.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信用拆借 同业存款 1.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 同业借款 1.有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 同业代付 1.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之间信用证、保理等代付 买入返售 1.银行承兑汇票 2.其它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同业投资 1.金融机构债券 2.同业存单 3.信托产品 4.资管产品 5.基金产品 6.机构理财产品 7.收益权/受益权投资 8.集合资产投资 转贴现 1.银票转贴现 2.商票转贴现 其他同业往来业务 其他同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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