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 项目评审根据和程序第四条 项目评审根据:(一)国家关于投资筹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有关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关于部门颁布原则、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关于市
2、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造价及其她关于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献,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献;(五)项目评审所需其她关于根据。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重要工作内容:理解被评审项目基本状况,收集和整顿必要评审根据,鉴定项目与否具备评审条件;拟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评审人员;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须资料;依照评审规定,制定项目评审筹划。评审筹划应涉及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办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二)评审实行阶段,其重要工作内容:查阅并熟悉关于项目评审根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精确性和完
3、整性;现场踏勘;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互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订立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订立意见或在规定期间内未能订立意见,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订立意见因素作出详细阐明。(三)评审完毕阶段,其重要工作内容:依照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及时整顿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关于资料,将完整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解决,建立评审项目
4、档案。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各种评审办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涉及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她投资预算等评审。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她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涉及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献程序性评审。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涉及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一)工程量计算评审涉及:
5、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选用与否对的;审查工程量计算与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与否对的;审查施工图设计中与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原则等现象。(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评审涉及:审查与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审查与否按照关于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审查材料价格计取与否对的。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重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她投资预算评审,重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涉及:(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实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
6、规定原则和范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基本上,区别土地使用权不同获得方式进行评审。(二)其她投资评审,重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房屋购买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买、饲养、哺育支出以及获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支出。第十三条 某些项目发生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详细状况和关于部门批复意见进行评审。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订立有关合同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献、过程和有关合同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对已开工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项目建设实行状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
7、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关于规定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评审,参照本章关于条款进行评审。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涉及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她投资完毕状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状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状况、概(预)算执行状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她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评审机构应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
8、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她关于资料。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重要涉及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审批状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则评审其调节某些。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状况评审,重要审查项目建设与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项目与否办理开工允许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与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规定资质级别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与否合理等。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状况评审,重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与否执行国家关于规章制度,详细涉及:(一)建设项目资金审
9、查。重要审查各项资金到位状况,与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与否到位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与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与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关于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与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关于规定进行解决;(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重要内容:(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结算与否对的;(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明细核算与否符合规定;(三
10、)审查各明细账相相应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构成内容与否真实、精确、完整;(四)审查工程结算与否获得合法发票,与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如下内容:审查项目单位与否编制关于工程款支付筹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项目与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抵扣与否精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对有甲供材料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结算与否精确无误,审定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与否已包括甲供材料;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与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内容:(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项目单位
11、对设备采购与否有相应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限额以上设备采购与否进行招投标;设备采购品种、规格与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与否存在增长数量、提高原则现象;设备入库、保管、出库与否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评审设备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与否按规定计入成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各项费用,与否涉及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与否列入设备购买成本。(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评审设备投资支出与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与设备投资支出有关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别、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与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
12、度;列入房屋建筑物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与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重要对各项费用列支与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畴,费用与否按规定原则控制,获得支出凭证与否合规等进行评审。第二十五条 其她投资支出重要评审房屋购买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买、饲养、哺育支出以及获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支出与否合理、合规,与否是概算范畴和建设规模内容,入账凭证与否真实、合法。第二十六条 其她有关事项评审内容:(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计算与否对的,交付使用资产与否符合条件;(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销与否合理、合
13、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成本计算与否对的;(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与否属于已批准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真实性。经审查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步考虑合理变更因素或预测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状况评审内容:(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设立与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与否齐全,记录与否完整;(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与否符合关于规定。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内容:(一)决算报表编制根据和办法与否符合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决算报表所列关于数字与否齐全、完
14、整、真实、勾稽关系与否对的;(三)竣工财务决算阐明书编制与否真实、客观,内容与否完整。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评审重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和各子项执行状况。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审查内容涉及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原则、建设用地、建筑面积、重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与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状况审查内容涉及子项额度有无互相调剂使用,各项开支与否符合原则;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原则和有无筹划外项目。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过程、因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第三十条
15、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参照本章关于条款进行审核。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重要涉及: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评审,按本规程等三、四章规定进行评审。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普通涉及:(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项目申报材料与否齐全、申报内容与否真实、可靠;项目与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范畴,与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项目目的和组织实行筹划与否明确,组织实行保障办法与否贯彻;(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状况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原则等与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状
16、况;财务制度执行状况;专项资金支出与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用途拨付、使用;,项目配套资金与否及时足额到位;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三)其她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组织实行能力;项目与否存在逾期未完毕任务,迟延工期,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挥霍等问题。规定评审其她内容。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内容重要涉及:(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征缴管理与否符合关于规章制度;(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与否健全;(三)相应缴库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与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与否应征尽征,与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问题;(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五)规定
17、评审其她内容。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评审时应依照收入和支出有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重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征询。第六章 项目评审质量控制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控制涉及项目评审人员规定、项目评审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规定(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专业评审人员,依照评审项目实际状况配备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二)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评审应依照专业
18、特点组织相应专业评审人员参加;(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成果精确性和公正性;(四)对保密项目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规定。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证有直接关系或有也许影响评审公正性应当回避。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复查稽核(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稽(复)核工作;(二)项目评审复查稽核涉及对评审筹划、评审程序稽核;对评审根据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成果复核等;(三)项目评审复核稽查方式涉及全面复查、
19、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程底稿。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质量控制(一)评审报告必要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状况和成果,对评审中发现问题,要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阐明;(二)评审报告通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有关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第四十三条项目评审档案管理(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顿、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汇总解决;(二)评审资料涉及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获得原始资料,评审过程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
20、,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三)项目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为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保管时间按关于规定执行。第七章 评审报告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行规定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依照专项资金不同规定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普通格式形式评审报告。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基本内容涉及封面、正文和附件三某些。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填列。二、正文。(一)目录;(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状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行状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
21、工及监理等状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阐明;(三)评审根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评审根据;(四)范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详细内容、范畴和程序作阐明,(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成果应按本规程规定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节概算进行比较,分析阐明审减(增)因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成果应按本规程规定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因素等状况作阐明、分析;(六)重要事项阐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重要事项,应作重点阐明;(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重要问题作客观阐明并
22、提出详细改进建议;(九)签章。评审报告应订立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拟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订立意见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订立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三、附件重要涉及: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献资料;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第四十一条 对已开工项目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订立状况、项目建设实行状况,资金到位使用状况作重点阐明。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因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相应关系,未竣工程预留建设资金核定,资产交付使用状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状况作重点阐明。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依照实际状况制定详细操作办法。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