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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核心制度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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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企业“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规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决议行为,提升决议水平,防范决议风险,促进廉洁从业,依据中国国电集团企业落实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措施(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三重一大”集体决议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关键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必需遵照依法决议、科学决议、集体决议、民主决议基础标准。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形式为会议决议,即根据会议议

2、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议。集体决议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法。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企业及多经企业。第二章 决议范围第六条 重大决议事项,是指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要求应该由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员代表大会决定事项,关键包含以下内容:(一)落实上级相关关键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重大事项,研究制订落实意见和方法;(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思绪和举措,企业发展方向、中长久发展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向上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报送关键请示、汇报;(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理、国有

3、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填补亏损、增加和降低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累计划、工作汇报,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六)企业改制重组、吞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关键资产出租和特殊情况下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行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理、投资及担保;(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重大方案制订、调整、实施;(八)企业包含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关键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废除;(九)干部考评、

4、职员奖惩、职员安置及其它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和包含影响企业稳定等重大事件处理;(十一)包含企业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方法制订;(十二)党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重大问题;(十三)向上级推荐优异、企业荣誉称号授予和全企业性奖惩事项,组织或参与公派出国人选确实定;(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重大事项;(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议其它关键问题;(十六)其它重大决议事项。第七条 关键人事任免事项,

5、是指企业管理中层及其它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事项。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内容:(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党委组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用和解聘提议;(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用和解聘;(四)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推荐、选拔;(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企业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聘用和解聘;(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用和解聘提议;(七)其它关键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和生产设备、技术情况等产生关键影响项目标设置和安排,关键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

6、改、科技计划及重大调整;(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理;(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六)未列入预算基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出由企业要求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关键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资金款项;(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需款;(四)集中发放较大数

7、额奖金,集中使用较大数额福利费;(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六)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议主体和权限第十条 决议主体、形式、人员(一)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议主体为企业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员代表大会。(二)决议形式关键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络会等形式进行。(三)党委会议参与决议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议人员为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议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组员;职员代表大会参与决议人员为全体职员代表。(四)党委会由党委书

8、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总经理约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总经理确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五)遇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可依据事项具体情况,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商议决定决议形式。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应在事后立即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汇报。临时决定人应该对决议情况负责。(六)“重大事项”依据企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议事规则,召开对应会议进行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采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议;“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

9、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议。(七)党委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党政联席会由党委工作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职代会和职代组长联络会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会务、文书工作。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议,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标准。和会人员要充足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关键责任人应该最终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议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三)坚持正当合规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和企业章程要求;(四)凡

10、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决定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换;(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成或超出应出席人数2/3,会议方可举行;(六)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汇报情况,其它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换;(七)会议应严格根据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尤其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关键人事任免事项;(八)集体决议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不一样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深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正式组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

11、人数超出应到会人数2/3为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总经理有权作最终决定;(九)凡前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需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取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不然不得复议;(十)在讨论和本人及家眷相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十一)会议决定事项,必需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十二)对还未正式公布会议决议和需保密会议内容,和会人员不得外泄,不然应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密会议材料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根据文档管理保密要求办理;(十三)“三重一大”事项决议情况,包含会议决定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该充足完整,具体

12、统计并存档备查。第五章决议程序和组织实施第一节 决议程序第十二条 重大决议事项决议程序(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重大决议初步方案,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向企业党政关键领导汇报,提出集体研究提议;(二)党政关键领导商议提出集体研究基础方案并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方法;(三)根据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方法征求意见,完善基础方案。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该充足听取相关教授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制订关键规章制度,应该听取工会意见,并经过职员代表大会或职代组长联席会听取职员群众意见和提议;(四)依据议事规则将基础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根据民主集

13、中制标准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集中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必需时进行票决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按要求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五)总经理工作部或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方便监督实施和检验;(六)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党委书记经商议有权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向领导班子汇报并推行追认程序。第十三条 关键人事任免事项决议程序(一)任命(聘用)决议程序1.酝酿人选。采取公开竞争、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党政关键责任人提名等形式确定拟聘用用预备人选。个人推荐关键人事任命(聘用)人选时,必需提交署名推荐材料;2.考察对象。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它班子组员意见,确定拟聘用用预备人选;3.组织考察。组织

14、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聘用用预备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拟聘用用预备人选不得上会;4.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所在单位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5.党委书记、总经理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及征求意见汇报,确定提交会议讨论人选并和领导班子其它组员进行沟通;6.对需推行上报审批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7.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8.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方便监督实施和检验;9.任前公告。按要求需要进行任前公告,应进行公告;10.对会议决定任命(聘用)人选由企业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谈话

15、,任职谈话根据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要求实施;11.公布文件宣告任命(聘用)。需立案应报上级相关部门立案。(二)免职(解聘)决议程序1.提出免职(解聘)提议。党委书记、总经理提出免职(解聘)提议;2.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它班子组员意见,形成基础方案;3.对需推行上报审批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4.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免职(解聘)方案;5.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方便监督实施和检验;6.公布文件宣告决定。需立案应报上级相关部门立案。第十四条 关键项目安排事项决议程序(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关键项目立项汇报,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提议

16、;(二)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确定集体研究基础方案,必需时聘用教授进行论证或经过厂务公开、职代组长联席会征求意见;(三)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四)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方便监督实施和检验;(五)按国家要求需公开招标关键项目,应根据招投标管理措施要求进行公开招标。第十五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议程序(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三)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责任人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提出意见;(五)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方便监督实施和检验。第十六条 立案备查。对决议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

17、会议统计,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定,按相关要求形成档案,存档备查。会议统计内容包含:(一)会议举行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教授、统计人等基础情况;(二)决议事项和关键议题;(三)审议过程;(四)参会人员意见;(五)关键分歧意见;(六)表决方法;(七)会议结论。第十七条 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要求,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需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审批决定,应按要求将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或提议按程序提请审查同意。第二节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组织实施(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组员根据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由总经

18、理办公会组员根据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拒绝实施;(二)加强监督检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催办,并立即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汇报,提出纠正提议。第十九条 当发觉企业“三重一大”决议中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本措施要求现象时,企业党组织必需立即提出意见,假如所提意见不被接收,企业党组织应负责向国电电力党组汇报。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企业章程要求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和提议并

19、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决议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造成决议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应立即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理由和提议,但在未同意之前不得私自调整或中止决议实施。企业决议需要停止实施或变更,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进行。第六章监督检验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关键内容,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应该保密事项外,在合适范围内公开。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内外结合、专兼结合、全员参与监督约束体系,强化和完善对企业实施“三重一大”民主决议程序监督。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情况应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关键内容和领导人员经

20、济责任审计关键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关键内容。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年度考评监督检验中,应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要求,将领导人员实施“三重一大”决议制度情况作为关键检验内容。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该将“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评关键内容和任免和经济责任推行情况审计评价关键依据。第二十六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主动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议中决议作用。第二十七条 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

21、强对综累计划、投资、资金(资本)运作、技改、招投标等方面“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第七章责任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参与决议会议人员应该对会议决议负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议失误责任人,根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标准,进行责任追究。集体决议违反法律和纪律要求、违反集体决议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领导班子关键责任人应该负担直接责任,参与决议领导班子其它组员应该负担对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参与决议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统计中有记载,可免去对应责任。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影响,应该追究责任。(一)违反集体决议标准,个人或少数人私

22、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二)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三重一大”集体决议程序,不实施或私自改变集体决定;(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议、事后又不汇报;(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议失误;(五)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议;(六)实施决议后发觉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主动方法给予纠错更正;(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议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八)其它因违反本要求而造成失误。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情形之一,应依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企业职员惩处要求、中国国电集团企业领导人员问责措施(暂行)、企业职员奖惩管理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企业授权纪检监察室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企业党政联席会审议经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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