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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作业规程.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731075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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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依据票据交易管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通知(银发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是指含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企业(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三条 系统参与者经过接入点以直连方法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第四条 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金融机构应含有下列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技

2、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含有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第二章 申请接入第五条 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分支机构基础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置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法及指定联络人和指定邮箱等);(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业务管理措施、系统管理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等);(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记录表(附1);(

3、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金融机构需提供);(七)财务企业待生效行名行号证实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财务企业需提供);(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经过业务代理接入金融机构需提供)。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第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并经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经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待生效行名行号证实材料核实财务企业真实性。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经过审核金融机构发送初审合格通知。第七条 金融机构接初审合格通知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完成后

4、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验收。第八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汇报。第九条 验收合格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附3),申领数字证书。第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收到金融机构相关数字证书申请后,为其核定接入日期(财务企业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及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接入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凭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完成数字证书下载。第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进行系统参与者创建等操作,导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下发金融机构。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接入日前1日完成上线准

5、备工作,包含:验证网络和软件连通正常,接收并导入基础数据,数字证书绑定等。第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于接入日和金融机构进行自由格式报文验证。验证经过后,金融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础信息、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指定联络人和指定邮箱等);(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记录表(附1);(四)财务企业分支机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实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

6、系统行名行号财务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第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接入日期(财务企业分支机构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第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创建系统参与者,并通知金融机构为分支机构绑定数字证书。新增系统参与者于接入日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三章 变更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变更直连方法,应按本规程第二章相关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接入事宜。第十九条 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形,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技术验收方案和规范重新申请进行验收:(一)申请开通新业务或行内系统及接口进行和电子商业

7、汇票系统相关改造,需重新申请接入端软件检测;(二)前置机信息系统物理机器改变或重新集成,需重新申请接入端信息系统检验;(三)机房物理环境、运维管理制度、应急管剪发生整体性或重大改变,需重新申请接入环境验收。验收合格金融机构可自行确定其系统更新后上线切换日期,报备上海票据交易所后于该日期切换上线。第四章 退出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础信息、退出原因、存量票据业务和承接机构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指定邮箱等);(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记录表(附1);(三)承

8、接申请(附4/附5,申请承接系统参与者需提供);(四)系统参与者退出和承接(若有)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第二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经过后确定退出日期,发送退出通知。第二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退出日进行系统参与者退出操作,并为申请承接系统参与者设置承接。退出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解绑数字证书,承接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绑定数字证书。系统参与者于退出日正式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承接于次日生效。第二十三条 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效,并向其所属法人发送书面通知:(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9、,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四)系统参与者违规发展被代理机构,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五)其它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形。第二十四条 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系统参与者进入退出等候期,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被强制退出系统参与者需办理承接,应由其所属法人按本章前述步骤办理。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或由其它系统参与者承接,退出等候期结束,系统参与者正式退出。第五章 集中接入机构申请第二十五条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集中接入服务,应依据上

10、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措施(暂行)提交申请材料,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核经过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并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申请验收。第二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汇报,为验收合格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创建接入点,并进行技术验证。验证经过后,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记录表 2.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4.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5.承接申请(不一样

11、法人机构间承接)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记录表申请事项:新增 / 退出系统参与者信息承接信息(若有则填)名称行号承接行名称承接行行号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年 月 日附2: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上海票据交易所:我单位承诺,自以直连方法接入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行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日起,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终止新增以业务代理方法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存续业务以业务代理方法结清。如违反承诺事项,我单位负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附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申请日期年 月 日系统参与者信息所属法人名称系统参与者名称系统参与者行号 系统参与者英文简称主管

12、领导(署名)地址邮政编码 (法人单位盖章)电话传真联络人信息姓名(署名)证件类型身份证 军官证 港澳通行证 护照其它,请注明:证件号码电子邮件电话以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填写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审核意见:经过 拒绝 拒绝原因: 经办人签字: 日期:部门责任人签字: 日期:RA主管部门意见审核意见:经过 拒绝 拒绝原因: RA录入操作员签字: 日期: RA审核操作员签字: 日期: 注1:假如企业无英文简称,则填写其拼音简称。注2:申请单位必需遵守CFCACPS(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相关证书政策和管 理要求,并在办理证书申请同时缴纳CFCA证书服务年费。注3:CFCA只负责本表信息有效性,对于证书在应用中

13、所包含其它信息需另 行审查或签署协议。附4: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上海票据交易所: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因为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我机构愿意负担因票据承接产生对应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办理。 XX商业银行/财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5:承接申请(不一样法人机构间承接)上海票据交易所:XX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因为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我机构愿意负担因票据承接产生对应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办理。附:承接协议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 被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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