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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详细规定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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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城镇建设委员会相关印发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要求(试行)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镇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招牌标识规范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久有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镇建委联合制订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要求(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市市政委 市工商局 市城镇建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要求(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依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

2、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本市其它地域招牌标识设置和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机关和其它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本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各类招牌、标识。招牌标识种类关键包含: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它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第四条 招牌标识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

3、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题计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计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位置,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招牌标识设置应该依据区域功效和建筑特色,实施统筹计划、合理设计,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第七条 招牌标识设置应该符合以下规范:(一)设置招牌标识标准上实施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1. 大型商场可在不一样外立面和不一样入口处设置招牌;2. 在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3. 经营场全部多个经营单位,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组合式

4、招牌;4. 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一样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二)门头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建筑物连续界面上招牌形式、高度、宽度及厚度应该统一规范,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风格协调。(三)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招牌。(四)同一幢楼有多家单位,标准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地方设置牌匾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五)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收大型连锁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含有全球性、全国性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可在和所在建筑和周围建筑风格协调前提下,尽可能

5、保留其原有形态、标识、内容、色彩。如需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等独立于建筑物招牌,应在其自有用地范围或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内设置。(六)招牌标识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器。第八条 招牌标识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招牌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二)机关、团体、部队、院校、机关和其它组织招牌标识内容限于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核准名称、标识或规范化简称。(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牌内容标准上限于工商部门核定名称、字号或其规范化简称。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字号,招牌内容应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确需以其经营商品或服务名称作为招牌内

6、容,应该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招牌标识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要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或外国语言文字和汉字配用时,应使用规范文字。标准上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国语言文字作为招牌标识内容。(五)招牌标识内容应专题突出,色彩清新,文字和标识应疏密适当,文字字体和标识大小百分比合适,整体协调。第九条 招牌标识应该依据所在街区不一样功效定位和市容市貌要求,实施不一样设置标准。(一)商业中心和繁荣商业区、关键窗口地域。该区域招牌标识应该突出繁荣、时尚、创新、现代特点,要充足表现当地商业繁荣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到个性鲜明、形式多样、造型各异、白天美化、

7、夜间亮化。(二)城市主、次干道。该区域招牌标识关键表现规范、清爽、整齐、美观特点,应根据街区市容市貌标准要求,合理控制招牌标识规格大小、档次水平和灯饰效果,做到和临街建筑立面相协调,满足不一样业态需求,总体整齐、美观。(三)其它地域。该区域招牌标识关键表现规范、整齐、美观特点。应根据所在区域业态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招牌标识档次和水平。特色商业街区招牌标识应该表现不一样传统文化特点,符合所在街区不一样建筑风格和人文景观要求,营造各具特色商业气氛。第十条 招牌标识应符合以下技术、安全、照明等方面要求:(一)招牌标识应该尽可能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和新光源制作,招牌标识设计、制作、

8、安装及维护等,应该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质量、安全要求。(二)设置于建筑物顶部招牌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通常应采取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招牌标识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采取有效方法确保结构稳定、安装牢靠。(三)在有夜景景观要求区域设置招牌标识,应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照明方法应尽可能采取自发光源或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应尽可能避免灯具支架外露。(四)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计划审批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效正常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不得妨碍公共安全。第十一条 招牌标识店主或业主应加强对招牌标识维护管理,确保其牢靠、安全和整齐、完好,陈旧、损坏招牌标识应立即

9、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招牌标识应立即拆除。招牌标识使用过程中安全责任,由店主或业主负责。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要求,依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给予处理。第十三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通知各相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附件: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管理,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齐、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措施和其它相关法规、规章,制

10、订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她人全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及其它位置所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器(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广告及其它广告形式等; 户外招牌标识设施,是指企、机关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和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标识、字、招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需和城市各区域计划功效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和周围环境相友好。在关键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建筑上设置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

11、感改变为主。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裸露,影响市容观瞻。在残旧建筑立面设置,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射灯支架不得和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和周围环境、色彩相友好。 (三)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围地域严禁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公布户外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广告公布单位、联络方法和广告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五)激励广告经营单位、企机关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六)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要求。 (七)应符合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12、严禁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桥梁、隧道管理口、道路收费口;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 (四)遮挡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绿化设施; (五)遮挡风景旅游区海域、山体景观、城市雕塑和景观设施;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异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市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区域内或载体;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 (九)机动车车行道净空; (十)妨碍消防通道、遮挡建筑物窗口和在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

13、光、通风及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在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器。在两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影响建(构)筑外观; (十一)在车辆前后身和车辆顶部。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上和遮挡车窗、利用出租车顶灯; (十二)其它法律法规不得设置要求。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通常要求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m,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出3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出6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m,不含8层),2

14、0层以下(60m,含20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出8m。 (四)广告牌应和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其广告设施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六)户外广告画面底部和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外露钢结构不得大于0.5m。 (七)突出屋面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不得在坡型瓦顶、异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九)层高20层(60m,不含20层)以上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底板式户外广告;不得在建筑物外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第五条在建筑物、构筑

15、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通常要求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结构和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广告结构和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5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且广告牌面积不得超出外墙面积70%。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通常不宜提倡,部分道路能够结合周围环境精心设计,少许设置。其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石墙面。 第六条在地面上设置广告通常要求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m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其它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纵向间距(步行

16、街除外),关键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m,其它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m。 (三)标准上立柱式广告幅面通常不得大于高1.1m、宽1.6m,厚度不得大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8m,总高度不得超出3.9m;广告牌面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8m;牌面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2m;道路红线40m以上地段,幅面规格可合适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且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四)立牌式落地广告灯箱幅面通常不得大于高1.8m、宽1.2m,厚度不得大于0.2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高0.6m、宽0.5m,厚度不得大于0.15m。 (五)底座式广告牌应该结合建筑物周围空地或绿化

17、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出9m且不得超出最近建筑物高度。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m地段。设置在人行道上,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底座高度不得高于0.5m。其底座横向尺寸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四分之一,纵向尺寸最长不得大于1.5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需含有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同一路段上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应该结合该构筑物本身一并设计

18、和报批。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能够设置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9m、宽1.3m、厚0.18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标准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6m、宽0.9m以内。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其平面要和人行道、广场一致,其耐压强度要和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九)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距城市关键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大于100m,立交依据实际情况

19、决定;建城区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和关键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m、宽15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m;高速公路两侧单幅规格为高6m、宽1518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m;广告总高度通常不宜超出18m,其单面版面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路肩。 (十)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四分之一。 (十一)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在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不能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

20、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设置工地围档式广告设施,单体规格不宜大于高5m、宽12m(标准上不得占用绿地设置)。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完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户外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第七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应设置漏空形式本单位名称字牌广告。 第八条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通常要求 (一)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 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得超出1.5m。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出0.5m。且广告牌规格应和相邻店面已设置户外招牌标识,在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该统一有序,保持相互协调

21、。标准上实施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户外招牌标识,其户外招牌标识上部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出1.2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通常要求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且其招牌标识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下沿。沿路建筑紧贴或占压道路红线,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标准上不得大于1.8m。沿路建筑退让计划红线,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标准上不得大于2.5m; 每幢建筑物每一立面上垂直灯箱数量不宜超出两块; 垂直于建筑物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该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

22、超出9m; 市区商业街沿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许可设置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得设置喷绘式灯箱;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三)利用本单位控制范围内沿路实体墙设置户外招牌标识 标准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内容。 第九条在建筑物墙面上设置镂空字体通常要求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镂空字体数量标准上不超出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体色彩宜采取深色,或金色、银色钛金字体(企业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体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标准上要求配置亮化设施(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该做隐蔽处理。 第十条在地面上设置独立式

23、户外招牌标识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建筑物,实施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计。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四、十款内容。 第四章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有含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并定时保养和维修,做到整齐、安全和美观。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所出具图章;并应有含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m2、单体字3m2)施工必需委托监理。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实施国家

24、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基础风压应按0.55knm2,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取钢结构,应实施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除考虑广告设施本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载荷对原有建筑物影响,正式报批时应提供国家认可权威部门出具广告设施对房屋安全评定汇报。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原有建筑物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靠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联接件等强度。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依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防雷方法,包含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实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

25、电,通常采取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实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使用期限内,应定时进行安全检验,消除存在安全隐患,满1年后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可续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应该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用语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高度及宽度不得超出底牌高度及宽度23,汉字在上,外文在下,汉字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中国统一品牌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词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制订,自9月1日起试行。天津市户

26、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 已于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市长 戴相龙二七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 均应遵守本要求。本要求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她人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广告及牌匾设施,包含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27、、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口号、条幅等独立或隶属式广告。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计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相关教授及社会公众意见。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

28、设计方案, 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第六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域;(三)风景名胜点建筑控制地带;(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九)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志性建筑;(十)市人民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其它区域或位置。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应该根据

29、户外广告设置计划严格控制。第八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出相关计划、规范限定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不准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

30、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应该根据准予许可内容进行设置,不得私自变更;需要变更,应该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和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再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取得其产权人同意,并签署同意占用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能够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法取得,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

31、、拍卖、挂牌具体实施措施,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从其要求。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应该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成; 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同意,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应该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该自设置完成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成。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技术规范要

32、求;(二)严格实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设施牢靠;(三)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奇。第十七条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占道手续。第十八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行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 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前款要求以外其它车辆严禁设置车体广告。第十九条 组织举行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应该根据准予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需自行拆除。节假日、举

33、行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口号、条幅,设置单位和个人应该在活动结束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第二十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该负责户外广告维护, 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定时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整齐、完好、美观;(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应该立即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应该立即清洗、油饰、粉刷;(三)定时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该立即修复或拆除;(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该保持其功效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该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应该立即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两年。 如需继续设置,应该在期满30日前

34、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应该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消。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该确保一定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公布商业广告超出7日, 应该根据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布公益性广告。第二十三条本要求施行前已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根据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期限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一)未经同意私自设置;(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和技术规范;(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出两年。第二十四条因城市计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

35、该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行政许可决定;因拆除造成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定价值给赔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户外广告,不予赔偿。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 私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技术规范,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给予强制拆除,并可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七条要求, 对未经准予设置户外广告提供电源或办理占道手续,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九条要求, 在各类活动结

36、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要求第二十条第(四) 项要求,不立即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给予强制拆除,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 不公布公益性广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本要求设定行政处罚, 由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还未实施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本要求,不推行维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担对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37、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和执法部门能够依法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 不推行法定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含有行政许可权限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要求,能够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办理户外广告许可事项。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自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依据国家和本

38、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和管理。本要求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器(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本要求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机关和其它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经登记注册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39、市计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和内容立案。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计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应该适应首全部地位和城市性质,遵照统一计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域功效要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标准。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户外广告计划要求。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该符合本

40、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取高端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广告媒体,提升城市容貌水平。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设置,应该保持合适间距。在三环路以内(含)范围和三环路以外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其高度不得超出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其总高度不得超出7米。(二)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三)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影响残疾人设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含机非车道

41、)或跨越、延伸至道路垂直上方空间;(四)不得利用危房、居住建筑顶部设置,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五)设置户外广告应该保持建筑物风格。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不得超出计划部门审定建筑高度;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不得损毁城市绿化设施和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七)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电车动力杆等道路隶属设施;(八)不得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多种桥梁;(九)在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要求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其它区域设置。第三章 设置审批管理第一节 经营性户外广告第十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标所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媒体全部权和经营权

42、分离。政府拥有媒体全部权,并经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法向户外广告经营者出让户外广告媒体使用权。户外广告经营者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广告公布权。第十二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由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市户外广告总体计划分别组织编制。(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范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企业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中轴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域、首全部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和高(快)速公路等地域(上述地域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计划部门划定)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和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计划方案。(二)除前款要求

43、外,其它范围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由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以一定地域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十三条 编制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须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不得设置在国家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围控制地带内;(二)不得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和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围控制地带内;(三)不得设置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域及周围100米范围,和长安街沿线复兴门至建国门之间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四)不得设置在国家级、市级关键公共建筑上(关键公共建筑包含: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

44、学校、体育场馆);(五)不得利用牌匾、标识或路名牌、指路牌等城市公益设施设置。(六)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该符合所在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计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该因地制宜并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站位广告面积不得超出20平方米。(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实施中,需预留一定百分比公益广告版面,用于国家或本市举行政务、商务、文教、卫生、体育等重大活动所需临时性宣传使用。第十四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应该组织计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并组织教授论证。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一经同意,不得随意

45、更改。确需调整,须根据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同意手续。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其组织编制并经同意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及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或拍卖工作。招标、拍卖户外广告使用期限通常不超出2年。招标、拍卖收益全部用于户外广告及其它城市管理工作。第二节 公益性户外广告第十六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标所设置户外广告(通常指单纯性公益广告媒体)。第十七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应该纳入区域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中,根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其分别组织编制并经同意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可

46、采取两种不一样方法:(一)单项审批方法: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申请者将设置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属市级审批范围,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其它自行审批。(二)统一设置按需求分配方法:公益性户外广告统一由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公布者向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分配使用。第十九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夹带经营性户外广告,并应该符合国家或市、区(县)宣传主管部门要求。第三节 其它户外广告第二十条 其它户外广告是指:施工围挡广告、交通工具广告。第二十一条 施工围挡广告是指: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媒体应该和围挡墙融为一体,不得在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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