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行者和学校正当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相关实施若干问题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原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要求等,结合本省民办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性机关,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标。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施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必需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
2、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制订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多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室)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该含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通常会计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和学校董事长、董事及校(院)长有亲属关系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学校财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第
3、三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依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通常达成基础建设支出限额项目,应该根据基础建设程序办理。第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该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关键、重视效益、勤俭节省标准。第七条 学校必需建立严格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同意,就对学校经济活动含有约束力。学校年度预算必需在每十二个月二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立案。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资金。第九条民办学校收入包含:
4、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收入。包含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结果、进行科技咨询、试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收入等。学校按年收取学费收入,应按收入和支出相配比标准,三分之一作为当年教育事业收入,其它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二、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用于资助学校办学收入。四、其它收入。指上述要求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条 除第九条要求各项收入外,
5、向学生收取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帐款”核实,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必需使用符合国家要求正当票据,确保立即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标准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实,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依据“确保必需,突出关键、效率优先”标准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学校全部支出应该统一分类,统一核实、统一管理。学校支出包含:一、教
6、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各项支出。事业支出内容包含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具体核实内容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附件 “教育事业支出目级科目明细表”)。各单位可依据需要合适简化使用,但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不得增加,核实内容不得更改。为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连续、稳定、健康发展,应该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类支出标准上不超出经费支出总额50%。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升上述百分比,应报省教育厅审批。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发生支出。经营支出必
7、需和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其它支出。是指学校除一、二款以外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第十四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该依据收入和支出相匹配标准,正确归集实际发生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应该根据要求百分比合理分摊。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对应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替换。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第十六条 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余额。经营收支收益应该单独反应。经营收支收益能够填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专题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七条 学校净收益分配。净收益能
8、够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合理赔偿。净收益分配次序为:(一)计提30%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合理赔偿;(三)剩下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填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投资成本赔偿额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百分比计算,具体百分比依据计提事业基金后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十二个月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对投资者投资成本合理赔偿用“应付投资收益”科目核实。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要求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资金。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含福利
9、基金、留本基金、其它基金等。 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一定百分比提取,用于教职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支出基金。如学校已为教职员办理基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则可不计提福利基金,学校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留本基金是学校依据出资者意愿,必需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收益安排支出基金。其它基金是指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依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其它专用基金。第二十条 各项专用基金提取百分比和管理措施,国家有统一要求,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实施;国家没有统一要求,由学校自行制订对应要求,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专用基金使用应遵照“单独核实、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标准。第八章 资产管理
10、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创办费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多种存款、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资产,包含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盘盈存货应该按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帐;盘亏存货,应该在查明原因后按要求立即进行调整。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现金
11、及多种存款内部管理制度。各单位通常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础帐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帐款和其它应收款应该立即清理结算,不得长久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应收帐款和其它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要求程序同意后核销。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通常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成要求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固定资产通常分为六大类: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第二类:专用设备;第三类:通常设备;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第五类:图
12、书及声像资料;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学校应依据要求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应该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教授判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该转入其它收入。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该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固定资产,应该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计价入帐;对盘亏固定资产,应该按要求程序在年底前立即处理。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正确反应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正确核实办学成本,学校应该进行固定资产折
13、旧核实。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要求实施。折旧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降低固定资产,从降低次月起停计折旧。非正常性中止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固定资产,能够不提折旧。为简化核实,学校也能够按年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含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和其它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让取得收入计入相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支出,列入相关支出科目。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二十九条 创办费是指学校在同意
14、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包含人职员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创办费用应该在学校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创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5%,学校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创办费超出当年学费等收入5%,超出部分在下十二个月度摊销。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它和办学相关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该进行充足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应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该按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定。对外投资取得收益,计入其它收入,国家另有要求者除外。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能够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
15、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严禁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须经校董事会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债务包含短期借款、长久借款、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应缴款项等。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该对不一样性质负债分别管理,立即清理并根据要求办理结算,确保各类负债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第十章 财务会计汇报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汇报,是学校反应一定时期财务情况和事业发展结果书面文件。学校应该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定时、如实地
16、向举行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汇报。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会计汇报包含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础数字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和需要说明其它事项。学校为本身发展向银行提供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该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在财务会计汇报中说明。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关键组成部分,学校应该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举行者或投资者要求,依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时编制财务分析汇报。财务分析指
17、标包含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百分比、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能够依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三十九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和财务分析汇报,应该经财务处(室)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署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汇报。学校应该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和审计汇报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报表使用者。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第四十条 学校应该根据中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
18、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立即报教育厅立案。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职责权限应该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四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接收相关部门监督检验,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汇报、其它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第四十二条 经审批机关同意,民办高等学校解散时,应该给予公告,立即办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该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行者、民办高等学校代表组成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方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
19、、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做好资产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应该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相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它多种债务。学校清算后剩下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举行者投入后,其它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第十三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适适用于独立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其它民办学校和一般高等学校举行民办二级学院可参考实施。第四十六条独立核实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财务管理实施相关企业财务制度,不实施本制度。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财务管理实施措施,报省教育厅立案。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件: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0-50年2、混合结构35-45年3、砖木结构20-25年4、简易房8-二、专用设备1、仪器仪表(1)电子计算机4-8年(2)演示、测试仪器7-2、机电设备8-3、电教设备5-8年4、文体设备5-8年5、医疗设备6-6、印刷设备8-三、通常设备1、交通运输设备6-2、家俱8-3、办公设备5-8年四、文物及陈列品15-35年五、图书及声像资料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