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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豪基建筑工程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蔡明宏、蔡常青共同出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珠海市豪基建筑工程
第二条 企业住所:珠海市梅华西路2100号绿怡居商场D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沙石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商务服务、社会信息咨询、劳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商业批发、零售。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及出资额以下:
蔡明宏,身份证号码:440921X。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新宝镇枫木黄塘村5号。
蔡常青,身份证号码:4404213。
住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五福村34号。
第六条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百分比以下:
蔡明宏 ,出资额25万元,占注册资本50%,出资方法 货币。
蔡常青, 出资额25万元,占注册资本50%,出资方法 货币 。
第七条 各股东应该于企业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
第八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九条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2)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6)优先购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经过。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长、董事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4)审议同意董事长汇报;
(5)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董事长、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它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推行董事长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但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所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八条 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验股东会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提名并选举企业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验董事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需书面委托她人参与,由被委托人推行委托书中载明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经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二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八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免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验董事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4)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国家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汇报,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一人章程
(一人(不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XXX出资设置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企业名称和住所
企业名称:珠海市XXX
企业住所:珠海市………..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是:………
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企业应该在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XX万元。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名称)以下:
XXX 身份证号码为:456789 住所:XXXX
股东出资额、出资百分比、出资方法以下:
XXX 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其中XX年XX月XX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XX万元。
股东应该于企业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
股东能够依法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名称;
企业成立日期;
企业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股东出资额
出资证实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应该依法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能够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审定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审定同意监事汇报;
审定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定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制订和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备置于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实施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实施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实施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按《企业法》相关要求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应该将其依据本章程要求事项所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十七条 企业设置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依据企业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实施董事兼任(或聘用)。经理对股东负责,按《企业法》相关要求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经理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实施董事、经理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实施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本企业同类业务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全部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实施董事、经理除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同意以外,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交易。
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董事和经理任职资格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股东有权随时解聘。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企业实施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经理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四)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和检验股东落实情况
(二)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必需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四)其它职权;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公积金用和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
第二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营业期限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由企业股东根据《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解散;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款第(三)项解散事由外,企业在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企业停止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根据《企业法》相关要求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该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该对企业债权人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定。
第四十一条 财产清偿次序以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法定赔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根据出资百分比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据相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包含登记事项变更及其它关键条款变动应该修改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修改程序,应该符合《企业法》及本章程要求。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该将修改后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送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四十八条 企业股东决定相关企业章程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组成部分,应该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共同签订,自本企业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祝大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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