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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合作组织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加组员收入,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社名称: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伍大利。
第三条 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建经济联合体。以种植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关键,助农增收为目标,寻求共同利益为宗旨。实施独立核实、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联合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和正当取得其它资产所形成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负担责任。联合社组员以其组员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负担责任。
第五条 联合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实,自负盈亏。
第六条 联合社及全体组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员出资
第七条 联合社出资以货币出资为主,由三类组员共同出资设置,组员出资额度为300万。组员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联合社在银行开设账户。
组员名称
组员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百分比
出资时间
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
企业
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人员
管理层
各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心社
合作社
第八条 本社组员认缴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交情,并由联合社向组员颁发出资证实书。
第九条 联合社增加或降低出资组员须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条 经理事会审核,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组员出资能够依法转让。
第三章 组员
第十一条 从事种植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含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认可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联合社组员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最少占组员总数80%以上。
第十二条 联合社为每个组员设置组员账户,关键记载以下内容:
(一) 组员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组员公积金份额;
(三) 量化为该组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联合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作为联合社财产,按出资百分比量化到每个组员;
第十三条 组员入社程序:
(一)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由理事会批复
(四) 发放组员证书
第十四条 组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根据出资百分比分享联合社盈余;
(二) 参与组员大会,享受选举群、被选权和表决权;
(三) 联合社新增组员出资时,优先根据其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
(四) 参与联合社举行和之相关多种经营活动;
(五) 查阅联合社记账簿,查阅、复制联合社章程、组员大会会议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汇报;
(六) 对联合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七) 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据章程要求退出联合社;
(八) 联合社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得联合社剩下财产。
第十五条 联合社组员义务:
(一) 遵守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决
(二) 根据章程要求向联合社出资。
(三) 主动参与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联合社提供技术指导, 根据联合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严格推行和联合社 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联合社利益,珍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联合社组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联合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
(六) 按出资百分比负担联合社经营亏损;
(七) 组员共同议决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组员退社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由联合社办理退社手续,收回组员证书。组员退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联合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要求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第十七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 收回组员证书:
(一) 不推行组员义务,不参与联合社活动,情节严重;
(二) 给联合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 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
联合社对被除名组员,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负担债务,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联合社作出对应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联合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组员大会,组员大会对所议事项 作出决议,实施分类表决制。即在保障组员基础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 决实施一员一票基础表决权加附加表决权制。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 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按投资股份实施票决制。
第十九条 组员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 次[最少于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之内召开一次]。组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组员出席方能召开,组员因故不能 参与组员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组员代理。一名组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组员表决。
第二十条 联合社在保障组员基础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施一员一票制:
(一) 审议、修改联合社章程;
(二) 决定组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降低出资;
(三) 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实施监事)
(四) 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
(五) 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对联合社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
上述事项须经在1/2 以上组员表决经过。但对联合社修改章程、增加 或降低注册资本和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上组员经过。
第二十一条 出资额占本社组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组员,享受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出本社基础表决权 20%]。 享受附加表决权组员及其享受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组员(代表)大 会召开时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本社附加表决权情况
组员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附加表决权数
备注
组员享受附加表决权,在组员大会实施一人一票制时使用,应于成 员大会召开前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第二十二条 联合社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 经营活动事项方面,实施票决制:
(一) 审议、修改联合社各项规章制度;
(二) 审议联合社发展计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三) 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 审议同意理事会、监事会(实施监事)提交年度业务汇报;
(五) 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它重大事项;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
上述事项须经1/2以上表决权组员表决经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合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提议;
(二) 监事会(实施监事)提议;
(三) 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推行或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推行职责召集临时组员大会,监事会(实施监事)在3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组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联合社设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组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注:也可不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则设实施理事,理事会相关事项由实施理事负担]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对组员大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二) 制订联合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等,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三) 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组员 大会审议;
(四) 组织开展组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联合社资产和财务,保障联合社财产安全;
(六) 接收、回复、处理监事会(实施监事)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七) 决定组员入社、退社、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用或解聘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九) 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权。 联合社理事长或理事能够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 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 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 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 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并署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实施监事)、 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联合社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注:如不设经理,该项职权为理事长。]
(一) 主持联合社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联合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联合社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 拟订联合社基础管理制度;
(五) 制订联合社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联合社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经营 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私分联合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要求或未经理事会同意,将联合社资金借贷给她人 或以联合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 接收她人和联合社交易佣金归为已经有;
(四) 从事损害联合社经济利益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 联合社设监事会(实施监事),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是联合社监督机构,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注:若不设监事会,本条则可表述为:联合社设实施监事一人,代表组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职员作,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实施监 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联合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卸任理事长、理事、经理 年内[注:最少一到时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实施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组员大会决议和章程实施情况;
(二) 监督检验联合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联合社财务审核监 察工作;
(三) 监督理事长、理事会组员和经理推行职责情况;
(四) 向组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汇报;
(五) 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 作提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七) 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要求此项可删]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需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5 日就相关质询作出回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监事会应该有1/2 以上 组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该经 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并由 出席会议监事在会议统计上署名。[注:如不设监事会,上述两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联合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 立联合社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实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社资金起源包含以下几项:
(一) 组员出资;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 她人捐赠款;
(六) 其它资金。
第三十八条 联合社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每个月 日前将关键财务数据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年全部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即为本年盈余。本年盈余填补亏损即后即为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条 联合社从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 %公益金,用于组员技术培训、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和联合社文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联合社从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 %公积金,用于填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组员出资。转为组员出资公积金根据出 资百分比量化到每个组员。
第四十三条 本年可分配盈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数额,按组员帐户中记载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联合社经营亏损,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用公积金填补, 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实施监事)负责联合社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实 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组员大会汇报。
第六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联合社和其它同类联合社合并,须经组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联合社承继。
第四十七条 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 核准后解散:
(一) 联合社组员少于二名;
(二) 组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联合社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联合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六) 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 联合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依法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联合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 作清算汇报,报组员大会大会确定,并报送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告联合社终止。
第四十九条 联合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臵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十条 清算组由联合社组员组成,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
第五十一条 联合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 序清偿:
(一) 所欠职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
(三) 所欠其它债务;
(四) 归还组员出资、公积金;
(五)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下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组员大会经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定后实施。联合社财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联合社需要向组员公告事项,采取书面方法公布,需要向社会公告事项也可采取报刊、电视方法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置大会表决经过,全体设置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组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为联合社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各联合社可依据实际情 况,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行修改制订章程。
全体设置人署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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