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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细则(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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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饮料生产允许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允许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食品生产允许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允许审查细则(如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允许审查通则结合使用,合用于饮料生产允许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予生产允许。第三条 实行食品生产允许管理饮料产品,是指通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产品,详细涉及: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

2、饮料、固体饮料和其她饮料类。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文献、原则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内容。凡是引用文献、原则,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细则。第二章 包装饮用水生产允许审查规定第一节 允许范畴第五条 实行食品生产允许管理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原则和有关规定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生产允许类别编号0601,涉及: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她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具有一定量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她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用防止办法避免污染水;在普通状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

3、周期波动范畴内相对稳定。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规定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互换法、反渗入法或其她恰当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泉水或经钻井采集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自然来源水为水源,制成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自然来源水为水源,制成包装饮用水。其她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规定水为生产用源水,经恰当加工解决,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她食品配料加工制成包装饮用水。第二节 生产场合核查第六条 生产场合普通应设立水解决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

4、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和预解决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立配料区。第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规定普通分为:普通作业区(水解决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第八条 生产场合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立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立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立风淋设施。采用自带干净室及干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吹瓶、灌装

5、、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立二次更衣区和上述有关设施。第十条 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解决,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干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干净度达到1000级。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第十一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依照实际工艺需要配备,普通涉及: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解决设备、清洗消毒系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应依照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加工用水

6、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食品添加剂添加必要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人工直接添加。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第十二条 水解决设备应涉及: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备反渗入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她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m规格。第十三条 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生产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拔盖设备、

7、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周转使用空桶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持续自动化设备,至少涉及: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国标包装饮用水(GB 19298)规定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备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第十四条 检查设备普通应具备: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合用饮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原则试剂采用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相应检测特性性指标设备(

8、出厂需检特性性指标项目时)及有关计量器具等。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五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普通涉及:对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饮用纯净水还涉及去离子净化(离子互换、电渗析法、反渗入、蒸馏等)。其她饮用水还可涉及配料等工艺。详细产品按公司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饮用纯净水容许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互换法、反渗入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及其她恰当水解决工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容许采用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变化水理化指标等基本物理化学特性水解决工艺。

9、第十六条 水源水控制。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状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应监测水质波动状况(如水温等),鉴定水源与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第十七条 过滤(粗滤、精滤)控制。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公司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等),还应依照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第十八条 去离子净化控制。饮用纯净水及其她饮用水有该工艺,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净化限度;使用离子互换树脂进行净化,离子互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要符合有关规定。第

10、十九条 配料控制。有该工艺,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第二十条 杀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艺,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应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减少到规定规定如下时,应及时更换。采用过滤除菌工艺,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第二十一条 灌装封盖(口)控制。产品灌装前应设立相应异物控制办法,按照净含量规定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11、第五节 人员核查第二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标和相应产品原则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水源开采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有取水允许证(依照各地政策执行);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允许证(依照各地政策执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她饮用水添加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 2760)及国务

12、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采集点应采用有效卫生防护办法,防止源水以外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边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口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恰当防护设施,地下水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周转使用桶应符合有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要检查与否破损,与否受到污染。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解决、配料(有该工艺)、杀菌、

13、灌装封盖(口)、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水解决应规定过滤装置清洗更换规定,制定解决后水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有配料工艺,需复核确认。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评价办法。灌装封盖(口)应规定封盖(口)办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盖(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状况,并记录。周转桶清洗应设立合理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浓度等,保证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压缩空气,应通过除油、除水、过滤解决。第二十五条 应按照定型包装饮用水公司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和饮用

14、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GB 16330),并参照食品安全国标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立卫生监控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检查管理制度,涉及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查管理规定,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原则规定。包装饮用水公司检查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测定。公司可以使用迅速检测办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成果精确。使用迅速检测办法及设备做检查时,应定期与国标规定检查办法比对或者验证。迅速检测成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标规定检查办法进行确认。第七节 试制

15、产品检查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所申报包装饮用水品种和执行原则,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试制产品中抽取具备代表性样品检查。如产品包括桶装饮用水,应优先检查桶装饮用水。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提供检查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查项目按产品合用食品安全国标、产品原则、公司原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进行。第三章 碳酸饮料(汽水)生产允许审查规定第一节 允许范畴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品生产允许管理碳酸饮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涉及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允许类别编号0602,涉及: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她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

16、是指具有一定量果汁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混合果汁汽水。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为重要香气成分,具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香精为重要香气成分碳酸饮料。其她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第二节 生产场合核查第三十条 生产场合普通应设立:水解决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如采用可周转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第三十一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规定普通分为:普通作业区(水解决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

17、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第三十二条 生产场合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立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三十三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立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豁免前述规定:采用自带干净室及干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灌装设备。第三十四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第三十五条 生产设备

18、和设施依照实际工艺需要配备,普通涉及:水解决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依照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第三十六条 检查设备普通应具备: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性性指标设备(出厂需检特性性指标项目时)及有关计量器具等。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三十七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碳酸饮料普通涉及:原料(涉及生产用水)解决、调配、碳酸化、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详细产品按公司实际工艺流

19、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碳酸饮料生产公司应对生产过程中核心点进行控制,原料(涉及生产用水)应保证解决后达到生产工艺规定,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惯用原辅料如果汁、甜味料、酸度调节剂、防腐剂、着色剂、香精及CO2等,应控制质量,依照需要进行过滤,避免引起凝聚,导致沉淀。有调配工艺,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当规格过滤器或其她等效除杂办法;依照生产工艺规定,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应监控和记录有关工艺参数。碳酸化应控制制冷充气工序,监控记录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CO2贮罐应定期检查;冷冻设备制冷能力应满足碳酸化工艺规

20、定,监控记录料液温度。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立异物控制办法,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规定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保证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第五节 人员核查第三十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第四十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标和相应产品原则规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供水系

21、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采集点应采用有效卫生防护办法,防止源水以外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边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口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恰当防护设施,地下水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49)中卫生规定(pH值除外)。生产用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规定并获得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允许证。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添加剂级并符合其产品原则规定。使用初级农产品,应对农药

22、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使用根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原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解决、调配、碳酸化、灌装(包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有水解决工艺,应规定水解决过滤装置清洗更换规定,制定解决后水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碳酸化应规定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第四十三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标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

23、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立卫生监控规定。第四十四条 应制定检查管理制度,涉及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查管理规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原则规定。碳酸饮料公司检查能力至少满足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测定。公司可以使用迅速检测办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成果精确。使用迅速检测办法及设备做检查时,应定期与国标规定检查办法进行比对或验证。迅速检测成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标规定检查办法进行确认。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查第四十五条 按所申报碳酸饮料品种(优先抽取顺序依次为其她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和执行原则,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

24、试制产品中抽取具备代表性样品检查。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提供检查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查项目按产品合用食品安全国标、产品原则、公司原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进行。第四章 茶(类)饮料生产允许审查规定第一节 允许范畴第四十七条 实行食品生产允许管理茶(类)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涉及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鲜叶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液体饮料。茶(类)饮料生产允许类别编号0603,涉及: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其她茶(类)饮料。第二节 生产场合核查第四十八条 生产车

25、间依其清洁度规定普通分为:普通作业区(水解决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普通作业区”。第四十九条 生产场合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立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五十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立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豁免前述规定:使用自带干净室及干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生产

26、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干净度规定。静态时空气干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规定,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规定。第五十一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解决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第五十二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依照实际工艺需要配备,普通涉及:水解决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混比机(合用碳酸型茶饮料)等。应依照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第五十三条 检查设备普通应具备:无菌室(或超净

27、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分光光度计、二氧化碳测定装置(碳酸型茶饮料需要)、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性性指标设备(出厂需检特性性指标项目时)及有关计量器具等。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五十四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茶(类)饮料普通涉及:原料(涉及生产用水)解决、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茶浓缩液普通涉及:茶叶提取(或茶鲜叶榨汁)、去渣、离心(或过滤)、浓缩、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详细产品按公司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茶

28、(类)饮料生产公司应对生产过程中核心点进行控制,解决后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规定,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茶叶萃取应监控记录萃取温度、时间,过滤器孔径应符合生产工艺规定。有调配工艺,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当规格过滤器或其她等效除杂办法;依照生产工艺规定,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应监控和记录有关工艺参数。有杀菌工序,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并对杀菌效果进行记录。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立异物控制办法,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规定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保证产品密封。灌装封

29、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第五节 人员核查第五十六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第五十七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标和相应产品原则规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采集点应采用有效卫生防护办法,防止源水以外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边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

30、制牲口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恰当防护设施,地下水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49)中卫生规定(pH值除外)。所用茶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等有关原则规定;不得以茶多酚、咖啡由于原料调制茶(类)饮料。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使用根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原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生产

31、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解决、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口)、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有水解决工艺,应规定水解决过滤装置清洗更换规定,制定解决后水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茶(类)饮料茶叶运送车辆应清洁无异味,控制温湿度,不得与化学品、油品、农药等危险品共同运送,不得与有强烈气味食物或其她物品共同运送。茶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环境中,不得与其她有强烈气味原辅料共同贮存。以茶浓缩液为原料时,非无菌包装茶浓缩液应依照相应规定进行贮存,宜在410冷藏避光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使用生乳,生乳应在04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饮料用水需

32、脱氯时,应检查余氯与否去除充分。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记录,并定期检查与否达到规定规定。应制定有效清洗、消毒办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合、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第六十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标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立卫生监控规定。第六十一条 应制定检查管理制度,涉及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查管理规定,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原则规定。茶(类)饮料公司检查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茶多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项目测定。公司可以使用迅速检测办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成果精确。使用迅速检测办法

33、及设备做检查时,应定期与国标规定检查办法比对或验证。迅速检测成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标规定检查办法进行确认。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查第六十二条 按所申报茶(类)饮料品种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和执行原则,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试制产品中抽取具备代表性样品检查。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提供检查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查项目按产品合用食品安全国标、产品原则、公司原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进行。第五章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允许审查规定第一节 允许范畴第六十四条 实行食品生产允许管理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产品,是指以水果和(或)蔬菜(涉及可食根、茎、叶、

34、花、果实)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液体饮料,不涉及果蔬汁(浆)低于5%果味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允许类别编号0604,涉及: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采用物理办法(机械办法、水浸提等)制成可发酵但未发酵汁液、浆液制品;或在浓缩果蔬汁(浆)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等量水分复原制成汁液、浆液制品,如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浆)等。浓缩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从采用物理办法榨取果汁(浆)或蔬菜汁(浆)中除去一定量水分制成,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等量水分复原后具

35、备果汁(浆)或蔬菜汁(浆)应有特性制品。具有不少于两种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制品为浓缩复合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是指以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她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制品,如: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等。第二节 生产场合核查第六十五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规定普通分为:普通作业区(以果蔬为原料清洗区、水解决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生产食品工业用浓缩液(

36、汁、浆)还应设立原料清洗区(与后续工序有效隔离)。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普通作业区”。第六十六条 生产场合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立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六十七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立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豁免上述规定:使用自带干净室及干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灌装设备;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干净度规定。静态时空气干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规定

37、,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规定。第六十八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设有空气解决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第六十九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依照实际工艺需要配备,普通涉及:果(蔬)预解决设施(合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榨汁机或制浆机(合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水解决设备、调配设施(需调配)、贮罐、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等。应依照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清洗消毒设施。浓缩果蔬汁(浆)生产设备普通涉及:果(蔬)预解决设施:周转与输

38、送设施、清洗机、挑选机;制汁或制浆设备:榨汁机、打浆机;物料输送和储存设备:物料泵、贮存罐;专用设备:过滤机(清汁)、精制机(浆)、离心机(浆、浊汁);浓缩与灌装设备:浓缩机、杀菌机、灌装机;管道与物料罐清洗、消毒设施。第七十条 检查设备普通应具备: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折光仪(或密度仪)、酸碱滴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性性指标设备(出厂需检特性性指标项目时)及有关计量器具等。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七十一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果蔬汁(浆)普通涉及:原料果蔬预解决(以果蔬为原料)、榨汁(以果蔬为原料)、澄清(清汁

39、)、过滤(清汁)、打浆(果蔬浆)、杀菌、离心(浊汁)、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浓缩果蔬汁(浆)普通涉及:原料果蔬预解决、榨汁、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浓缩浆)、杀菌、离心(浊汁)、浓缩、灌装封盖(口)和自动监测等。果蔬汁类饮料普通涉及:果蔬预解决(以果蔬为原料)、榨汁(以果蔬为原料)、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详细产品按公司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公司应对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核心点进行控制,解决后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规定,监控并

40、记录各项指标。以新鲜果蔬为原料,应严格按原则及关于规定控制原料农残、污染物以及腐烂率并记录;应有拣选工序,去除不良、病虫害果蔬及异物,严格控制原料腐烂率;应充分清洗,严格监控破碎、制浆等工艺参数,保证解决后达到生产工艺规定,并记录。有调配工艺,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当规格过滤器或其她等效除杂办法;依照生产工艺规定,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应监控和记录有关工艺参数。有杀菌工序,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立异物控制办法,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规定定量灌装;封

41、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保证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第五节 人员核查第七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第七十四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标和相应产品原则规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采集点应采用

42、有效卫生防护办法,防止源水以外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边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口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恰当防护设施,地下水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49)中卫生规定(pH值除外)。所用水果(蔬菜)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相应产品原则等规定,并控制污染物、腐烂率并记录。浓缩果蔬汁(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及有关安全原则规定。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食品

43、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使用根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原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解决、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浓缩果蔬汁(浆)应对原料预解决、榨汁、杀菌、浓缩、灌装等环节进行管控。有水解决工艺应规定过滤装置清洗更换规定,制定解决后水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浓缩果蔬汁(浆)应依照有关运送条件进行运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冷藏车;采购浓缩果蔬汁(浆)应依照相应规定贮存,宜在10如下贮存(无菌包装产品除外),对于浓缩浊汁

44、等需要冷冻贮存原料,宜在-18如下贮存,并监控。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记录,并定期检查与否达到规定规定。应制定有效清洗、消毒办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合、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第七十七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标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立卫生监控规定。第七十八条 应制定检查管理制度,涉及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查管理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原则规定。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公司检查能力至少满足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产品中有此项目)、菌落总数、

45、霉菌(产品中有此项目)、酵母(产品中有此项目)、大肠菌群、pH值、不溶性固形物(产品中有此项目)、透光率(产品中有此项目)、色值(产品中有此项目)等项目测定。公司可以使用迅速检测办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成果精确。使用迅速检测办法及设备做检查时,应定期与国标规定检查办法进行比对或验证。迅速检测成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标规定检查办法进行确认。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查第七十九条 按所申报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品种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和执行原则,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试制产品中抽取具备代表性样品检查。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有橙、柑、橘、山楂汁及其饮料,为必检品种。第八十条 公司应对提供

46、检查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查项目按产品合用食品安全国标、产品原则、公司原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示规定进行。第六章 蛋白饮料生产允许审查规定第一节 许 可范畴第八十一条 实行食品生产允许管理蛋白饮料产品,是指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液体饮料。蛋白饮料生产允许类别编号0605,涉及: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其她蛋白饮料。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重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她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制品,涉及: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等。植物蛋白饮料是指以一种或各种具有一定蛋白质植物果实、种子

47、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她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制品,如:豆奶(乳)、豆浆、豆奶(乳)饮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等。复合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和一种或各种具有一定蛋白质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她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制品。其她蛋白饮料是指上述之外蛋白饮料。第二节 生产场合核查第八十二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规定普通分为:普通作业区(原料解决区、仓储区、水解决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发酵区、菌种培养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普通作业区”。第八十三条 生产场合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立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八十四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立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豁免前述规定:使用自带干净室及干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干净度规定。静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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