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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实行担保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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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2012届毕业设计(论文)我国工程实行担保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系 部: 船舶与建筑工程学院 专业名称: 工程管理 班 级: 1班 学 号: 1245703122 作 者: 陆志伟 指导教师: 王素瑞 2016年 3月 20日我国工程实行担保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arantee system in China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没有一套有效的保证体系或

2、风险转移制度来约束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以规避风险,结果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等,特别是合同的履约方面。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国际上保障建设承发包合同履行的一种信用工具已经实行了一百多年,特别是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其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现实意义和应用前景。工程保证担保就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引入一个新的主体保证担保人,与工程建设的另外两大主体业主和承包商一起构成一个新的三方主体。从而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通过三者之间的利益制约和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来达到对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对于工程保证担保基础理论的研

3、究从其概念入手,探讨了我国工程担保制的现状;第二,在分析了现状基础上着重研究了我国工程担保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这种问题的原因。第三,针对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总体来说,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还在发展和完善阶段,虽然仍有诸多问题,但是发展的前景是乐观的关键词: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市场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as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industry has been greatly developed, but the absence of an effective guarantee sys

4、tem or risk transfer system to restrain the behavior of owners and contractors in order to avoid risks, resulting in many problems, such as engineering quality, project payment arrears problems, especially in terms of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Surety as a guaran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5、to fulfill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 credit instrument has been practiced for over a century especially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prevention of credit risk, so its research has a very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application prospects.ASSURANCE is the introdu

6、ction of a new subject in the construction field - the guarantee guaranto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ther two main owners and contractors together constituting a new tripartite body. Which can make full use of the basic mode of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constrain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t

7、he establishment of market credit mechanism between the three, to achiev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This study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the article for the study of the basic theory of project guarantees to ensure its concept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

8、on of engineering guarantee system; second,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project focuses on the guarantee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is problem. Third, for the current guarantee system of engineering problems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Overall, C

9、hinas engineering guarantee system is still i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stage, although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but the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is positive.Keywords:engineering guarantee system; engineering guarantee ;Guarantee market目 录第一章 绪论1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2国内外研究现状21.2.1国外研究现状21.2.2国内研究现状

10、21.3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31.4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现状41.4.1市场占比问题41.4.2工程担保人市场以及担保机构问题51.4.3工程担保实用性问题5第二章 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理论概述82.1工程保证担保的概念82.2工程担保的作用机理92.2.1平衡信息问题92.2.2约束机制强化必要性92.2.3交易公平性的保证92.2.4信用杠杆作用92.3工程担保的分类102.3.1投标保证担保102.3.2履约保证担保102.3.3保修保证担保112.3.4分包保证担保112.3.5差额担保112.3.6完工保证担保112.3.7反担保担保112.3.8业主支付担保担保122.4工

11、程担保制度建立的意义122.4.1政府职能职责范围的明确122.4.2工程质量的保证122.4.3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遏制132.4.4建筑市场竞争的规范13第三章 我国工程担保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133.1工程担保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133.2我国工程担保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5第四章 完善我国工程担保制的对策184.1正确树立风险意识184.2正确选择工程保证担保模式194.2.1银行模式194.2.2保证金模式194.2.3担保公司担保模式194.3工程保证担保从业人才培养的加强194.4保证担保市场培育的加强204.5工程保证担保机构的完善214.6政府发挥表率和监管作用214

12、.7培育工程保证担保中介组织224.8解决保费来源问题224.9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2第五章 工程担保制度实例探索和分析235.1厦门市工程市场现状235.2厦门市工程担保制度的主要做法245.3取得的初步成效265.4总结27结 语29致谢30参考文献31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建筑业得到长足发展,基本建设的投资支出增长迅速,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9-2014年,我国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平均增长达15.5%,建筑业总产值平均每年达到一万亿元左右。并且,工程项目的投资额也越来越大,几亿、几十亿,甚至成百上千亿的工程都有。这些项目

13、投资巨大,工期长,从其筹划、设计、建造竣工后投入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无论是工程项目业主(投资商)、承包商、咨询商(监理商),还是建筑设计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都面临着不可回避的风险,特别是合同履约方面的人为风险。另外,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之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成熟,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如建设市场主体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合同意识等观念淡薄,挂靠以及过度压级、压价、垫资、垫料,拖欠工程款、拖期行为屡有发生;政府主管部门过多地介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微观活动中,疲于应付各类工程纠纷等。因而改革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建立一种市场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

14、和建筑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再者,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市场要与国际接轨,而且市场体制、惯例更需要与国际的市场体制,国际惯例接轨。大家都采用同样的“游戏”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建筑业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地研究和借鉴国外建筑业先进管理概念、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大胆改革,增强我国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工程保证担保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提了出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工程保证担保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被广泛地运用于工程建设承发包中,规避了合同信用风险,有效地保障了合同履行,并发挥着许多积极的市场功能,已经成为国际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著名国际工程保证担保专家,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营造工

15、程系主任张维麟教授几年前就向我国建设部提议开展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研究。他特别指出:“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使中国建筑业向国际惯例接轨的最重要的一步。综观世界各国,谁没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谁的建筑业就无法取得进步。”这种保证担保体制在美国工程建设管理中已经实行了100多年,并取得了成功,现在有必要将这种体系引入到中国,推动一个开放、公平的建筑工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对国外发达国家工程保证担保开展状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有着特别现实的意义。1.2国内外研究现状1.2.1国外研究现状目前,工程担保制度在国外自工程担保自起源以来,就一直受到各国重视并得到极为迅速的发

16、展。在发经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体系,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业务运作和管理机制。美国、加拿大、日本、墨西哥、西班牙、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要求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工程担保。英国、新加坡及我国的香港也规定在公共投资和私人项目中必须采用工程担保。一些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行业组织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制定了有关工程担保的条款。目前国际上从事工程担保研究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研究人员:一是工程咨询界专家,他们主要从承发包合同的角度来研究工程担保的运用;二是从事工程担保的专业律师,集中于研究工程担保的法律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各种司法案例等;三是工程担保行业的专家,他们侧重于研究承保风险

17、、担保业务操作、市场形势、担保产品的研究和推广,或从帮助承包商投保的角度开展一些研究。1.2.2国内研究现状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及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与世界银行的接触逐渐增加,在世行提供的贷款项目中要求必须实行担保制度,后来我国不断完善工程担保政策、制度,开始培育、发展我国的工程担保行业。为了建立起完整的工程担保体系,我国政府于1997年派出工程风险担保考察团赴美调研学习。1998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涉及工程保证担保,房地产保证担保的长安工程担保公司。2003年,深圳率先出台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随后,2004年,建设部出台了全国性法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

18、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不仅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担保行业科研人员提出了各自的研究理论。李德全(2004)对于工程担保、保险法律规定的政策建议一文,对于担保从建筑工程相关执业人员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对其负责的技术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和有限赔偿责任;建筑法中应强制的担保品种的选择及必须担保的范围;担保价格的形成等诸多法规方面提出了更加准确、完善的建议,弥补了部分实践中的法律的空洞。汤磊(2005)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公司的培育一文针对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发展速度慢,市场业务小的问题,深刻剖析并列出了包括保证担保机

19、构工程综合实力不足,难以获得被担保人准确的审查信息等原因,并针对我国情况提出了在建筑集团公司内部成立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实行先内部担保后外部担保的若干意见,也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注意点.值得借鉴。林宗昭(2009)针对厦门地区实行的工程担保监管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对担保机构实行担保额度动态监管;设立工程保证金专户;三方监管等一系列详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担保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监管体系。王迎莹(2010)建设工程担保解决方案探讨一文提出规范担保合同格式、内容;并提出注重合同索赔操作性等独特观点,旨在避免我国工程担保实践中出现的索赔难,索赔投入成本高造成的工程索赔积极性不高的问题。1.3我国工程保证担

20、保制度的发展历程由于外资在我国投资的工程项目都要求国内施工单位提供工程保证担保的示范作用,也由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研究机构中有识之士对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坚持不懈的研究、宣传和先行的实践,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立我国的工程担保制度以解决我国大规模建设时期出现的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逐渐形成了共识,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我国引入工程担保制度的路程是从引导逐步走向强制,从地方性法规逐步走向全国性法规的。1998年,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从1999年起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

21、招标的程序管理”。1999年初,为杜绝“豆腐渣”工程,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他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通知第十条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9年2月,建设部形成了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建立以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作为我国今后改革政府监督管理建设活动方式、用经济手段强化工程

22、质量管理一项重大举措,提出先实行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制度。同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抬导意见(讨论稿),把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200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把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在“十五”期间有重大进展。2001年犯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投标、履

23、约、业主支付三个品种的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这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强制推行工程担保的规定。深圳市建委颁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也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日,北京市建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工程款支付、保修等品种的工程保证担保,该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04年7月7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巧个部委局转发了北京市建委的上述规定。2004年8月6日,建设部向全国各地的建设厅(局)、建委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

24、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以刃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投标、承包商履约和承包商付款担保。2004年8月27日,建设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工程担保制度)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履约担保。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1.4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现状1.4.1市场占比问题在我国现行工程担保制度下,工程担保市场中银行保函

25、占据了半壁江山。例如2015年6月至9月,北京市共有165项招标工程办理了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共计发生担保金额27.83亿元,其中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共有131项,占担保总数量的40%,担保交易金额计9.64亿元,占全部担保金额的35.7%,银行提供的保函共有164项,占备案担保手续总数量的60.3%,担保金额计15.035亿元,占全部担保资金总额的65.4%。J从上述数据来看,我国各地工程担保交易仍以银行保函为主要担保方式,随之发生违约时,索赔也只能赔付违约补偿金,然后保证人再进行反索赔。这种担保模式下.对于受益人的资金利益保障比较充分,但对于受益人的工程要求难以满足,比如出现承包商违约时,时

26、常会出现业主拿到赔偿款,而工程处在半停工的状态。这种模式对于承包方的利益,仅仅停留在给予担保初期信用担保,使其获得项目合同的阶段,一旦出现违约,担保人的反索赔可能导致承包商破产。1.4.2工程担保人市场以及担保机构问题我国担保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完善,运行不规范,专门从事建设工程担保的机构数量少,未形成完整的产品服务体系:工程担保人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在国家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强制担保的相关规定后,各地涌出大批担保机构,业务实力普遍较低,市场竞争仍然集中在价格的竞争上,不注重自身实力建设,不注重担保服务质量和担保的风险体系建设,不注重通过分保和再保机制转移风险。一些担保机构的经济实

27、力有限,担保资金有限,保障能力不足,又没有再担保机构的支持,再加上担保行业信用杠杆放大比例较小,对于现阶段动辄上亿元或数亿元的工程项目难以提供一整套完整的担保手续。对于工程行业风险缺乏专业和系统的认识,不能参与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难以对被担保的承包方的项目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在承包方出现履约困难时,提供不出实用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上述状况造成了系统风险发展的任意性,实际上扩大了风险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在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上,普遍存在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再分配、再转移。我国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和担保机构发展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态势。目前,工程担保普遍形式是担保机构收钱,提供担保,但实际索赔寥

28、寥无几。这种形式化严重导致投保双方不积极,而一旦真正索赔,很多担保机构往往难以完全兑现担保承诺,又打击了投保方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工程行业规避担保,担保手续走过场,先担保后撤保等现象普遍出现,制约了工程建设和工程担保行业的发展,双方没能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1.4.3工程担保实用性问题由于国家及地方逐步出台了关于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工程招投标及实施过程实行担保。有了制度产生的担保需求,各种各样实力参差不齐的担保公司蜂拥而现,施工单位一定程度上盲目签订担保合同,交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双方工作基本结束。这种为了担保手续而担保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缺乏真正的风险意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风险时有

29、发生,但担保赔付现象很少,影响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认可程度。2005年10月,建设部对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调研中了解到,在开展工程担保的城市中,至今没有发现过一笔赔付,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据调查,美国的保险以及担保等公司在工程保险方面的保费收入72.5%用于赔偿,23.7%用于销售和管理费用,2.7%用于交纳各种税金,而盈利部分却只有1.1%。在国内,这种市场上担保人只收费而不承担任何风险,甚至导致一些不具备实力的企业和个人盲目注册成立担保公司来抢占市场,并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担保机制。同时,在推行工程担保实践中,存在着合同备案后,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相互退还或解除担保、担保机构

30、提前退保等情况,将工程担保仅作为政府部门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丧失了工程担保的实际意义。因此,一些参与方认为工程担保制度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影响了其目觉实行工程担保的积极性。第二章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理论概述2.1工程保证担保的概念工程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一般为银行,保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团体和个人)工程合同一方(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另一方(权利人)做出的书面承诺(保证合同),当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约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以至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赔偿。据

31、该定义,工程保证担保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工程保证担保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被担保人或委托人:提出保证担保申请的一方,对权利人具有合同义务的一方。权利人或受益人:接受保证担保保护的一方,是主要受益人。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有权按保证合同规定的条款,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一方。保证人: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开立保证合同的一方。其责任为保证被保证人履行有关合约,并在被保证人违约时,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符合保证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向权利人做出赔偿或代其履行合同。被保证人为取得与权利人的基础合同,通过与保证人签订协议,要求保证人向权利人出具保证被保证人承担基础合同债务的保证合同。因而,保证人与权利人是一种索赔/补偿关

32、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是一种委托/监管关系。(2)当被保证人不能正常履行基础合同规定的某项义务时,保证人应该代为履行或负一定的赔偿责任。(3)保证人一般为银行、专业保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团体等。(4)保证合同中的一定金额即为“担保金额”,它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保证人承担在这一额度内的赔偿责任。(5)保证合同中的一定期限即为“保证有效期”,它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有效期限,超出这一期限,保证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各方守信履约,施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它用信用保证机制规范工程市场行为,强化守信、守约,这种

33、机制原理就是守信者得到酬偿(信誉高,保证公司原意担保,担保费率低,容易得到更多的工程),失信者受到惩罚(保证金及反担保资产被用于赔偿,损失大的话足以倾家荡产,信誉记录出现来污点,没人愿意担保或费率高的出奇,等于被逐出工程市场)。2.2工程担保的作用机理2.2.1平衡信息问题担保的基本经济理论基础就是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正是信息不对称造成承发包双方彼此不信任或一方不信任另一方,影响交易。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对被担保人的担保一定程度上以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身份增加了受益人或双方的互信感,使得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共同构成的信用与受益人需要的信用接近或相等,即担保第三方起到了平衡信息不对称,增加受益人

34、对被担保人信任感,促进了交易的进行。2.2.2约束机制强化必要性对于达成交易的承发包双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主观、客观影响干扰事件多,能够对承发包双方进行约束的现行机制主要是由法律法规,承包合同,行业习惯,道德等构成。但是法律法规往往是通用的基本准则,条款宽泛,约束力不足;而行业习惯,道德是仅凭双方各自素质,修养形成的自我约束和行为准则,约束力有限,面对较大利益诱惑,往往难以起效。在承发包过程中加入双务性的担保合同,如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等有利于从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独特的方方面面进行更为细致,准确的约束,弥补了法律法规的空白。2.2.3交易公平性的保证我国建筑行业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

35、供大于求,也正是这个特点造成很多实际问题。如业主方就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承包方签订种种霸王条款,影响了合同的公平性。如招投标中,业主经常要求承包方与其签订阴阳合同,不按公开招标的价格,标准签订合同;肆意要求承包方降价;指定分包;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等。发生这些业主违约事件后,承包方往往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和利益问题而难以维护目身的权利。这种业主违约之所以如此猖狂,无不与其自身的约束力和强势有关。在工程建设中引入第三方担保,并以制定项目强制担保的法律、法规迫使业主必须为建设项目办理支付担保等担保手续,担保公司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比法律更深入,更严格地约束了业主方的行为,平衡了交易双方的强弱势力,确保

36、交易趋同公平。2.2.4信用杠杆作用当建筑工程承发包市场引入信用担保机制后,对于承包方,发包方来说,都产生了较大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担保金额的资金方面,如果一方违约将直接造成其担保的金额无法索回,甚至还得面对反担保的追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违约方的违约情况将被记录到银行或工程担保行业的信用数据库,作为行业活动的信用记录,影响到其之后进行融资,再担保等市场活动。如果承包方违约则之后再申请担保不仅难度增大,而且费用、标准相应提高,直至被迫退出市场。若业主违约,则其进行项目开发的融资信用受到损害,难以进行再投资时的融资。这种间接的信用连锁反应,类似于一个杠杆,违约损失的不仅仅是

37、眼前利益,而且违约撬动到未来的发展比本的融资、担保信用,总的来看增加了违约方的违约总成本。2.3工程担保的分类2.3.1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是保证人保障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所做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长28天。投标保证金额应为标价总额的1%-2%,对于小额合同可按3%计算,在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很有可能撤回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额可以高达5%。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连同投标保证一并送交业主。开标之后,业主应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迅速予以退还。工程签约后,也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投标保证的意义在于:拟承包商要想参与投标,事先必须取得投标保证。一方面,由于撤回投标

38、必须承担损失,因此通过投标保证,可以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投标报价,这样就有效防止了投标人轻率地进行投标;另一方面,保证人在为投标人提供保证之前,必然严格审查其资信状况,否则将不会为其提供保证,这样就限制排除了不合格的拟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2.3.2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是保证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应截止到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之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书,连同履约保证一并送交业主,然后与业主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当承包商正常完成合同后,业主应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履约保证也包括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由银行提供履约保

39、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另一种做法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书,担保承包商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商中途毁约,担保公司将对业主因此蒙受的切损火进行补偿。担保公司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以使其继续完成合同;担保公司也可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寻找其他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担保公司还可以与业主协商重新招标,由新的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担保公司将承担实际工程造价与原始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如果上述解决方案业主均不满意,担保公司可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此外还有一种做法,在接到

40、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商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将没收履约保证金。这种做法并非属于履约保证担保的范畴。银行履约保函一般担保合同价的10%-25%;采用CIE和FIDIC的合同条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的10%;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于履约保证金通常定为合同价的25%-35%;美国联邦政府工程则规定履约保证必须担保合同价的全部金额。缺少付款保证,一旦承包商没有正常付款,债权人有权起诉,致使业主的工程及其财产受到法院的扣押。通过付款保证,业主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2.3.3保修保证担保维修保证也称质量保证,是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

41、的,保证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维修保证也可以单独列出规定,并在工程完成后以此来替换履约保证,这时维修保证有效期与工程保修期相等。维修保证的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5%。实行维修保证,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促进承包商加强企业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同样具有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有些工程则采取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2.3.4分包保证担保当存在总包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的工作承担完全责任

42、。总承包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保障分包商将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2.3.5差额担保如果某项工程招标设有标底,通常在中标价格低于标底超出10%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按此中标价格不至于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对于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当采取合理最低价评标原则时,更能发挥差额保证的重要作用。2.3.6完工保证担保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延期完工后将工程项目占用而遭受损失,业主还可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提供完工保证,以此保证承包商必须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出现工期延误或工程占用,则保证人应承担

43、相应的损失赔偿。2.3.7反担保担保由于担保金额很多,而收取的保证费较少(不足2%),因此保证人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被保证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均承担对一于保证人的返还义务。保证人为了防止向权利人贴付后,又不能从被保证人那里获得补偿,可以要求被保证人提交反担保,作为保证人出具保证的前提条件。一旦出现代为赔付的情况,保证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履约保证是工程保证担保中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工程保证金额最大的一项担保,其他的保证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是对履约保证的补充担保。通过履约保证,充分保障了业主依照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同时迫使承包商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合同的签约和执行。

44、2.3.8业主支付担保担保业主(项目法人)支付担保是指业主(项目法人)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业主(项目法人)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项目法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就将由保证人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如能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业主(项目法人)支付保证担保,则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业主(项目法人)拖欠承包商工程款这一长期2.4工程担保制度建立的意义2.4.1政府职能职责范围的明确长期以来,政府主要靠行政命令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管。管理方式单一,管理任务量大,政府职能混淆,各建设方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造成政府在建筑市场中经常处于难于应付的疲劳状态。对于市场管理者政府来说

45、,工程担保和保险则是一种使政府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社会化的方式,即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等手段来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和风险管理,对被担保人的实力与服务质量进行优胜劣汰,从而减轻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量,提高了监管效率。当出现靠市场自身的各种方式和手段都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政府才需要介入。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相关部门只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制度实施监督者,而工作量最大的交易运行、市场管理等任务交由市场自身来完成,这样,更加细化和明确了政府的职能权限,有利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2.4.2工程质量的保证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缺少利益约束机制。没有经济制约和惩罚的工程建设环境将会纵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利

46、用最小代价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产生便是着眼于利用利益制约机制解决利益问题。通过担保方式,担保人作为市场的一方独立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并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错误批准的担保承担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会通过设计强有力的反担保措施对承包商的行为进行制约,使得工程质量得到最终的保证。2.4.3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遏制在国家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工程开发建设中的腐败现象仍然屡屡发生,从工程的层层转包,偷工减料到拖欠工资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及制约力。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引入担保制度,就是要以第三方力量和市场信用来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可在一定程度上

47、减少腐败行为,尽可能保证参与人的利益。工程担保是一项市场保证制度,是对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它以独立商业担保法人和市场竞争的手段建立起一道硬性的市场准入门槛,独立的商业担保主体将为其错误的评审及担保行为承担经济责任。所以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应该起到制度制定和监督的作用,在多方利益约束机制下,项目的运行及决策虽然由各个市场主体去完成,但其市场行为受到了多重限制和约束,有利于各主体行为趋于正规化。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以履约担保为例,承包方办理了履约担保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进行施工,出现偷工减料一的质量违约和拖延时间的工期违约不仅损失担保资金,而且信誉扫地,影响其后续的工程承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施工方的行为。另外对于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也是由于该担保对业主,承包商的付款行为进行了约束,才是近些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以较好解决的关键,防止了中间承包商及包工头拿钱走人的违法事件发生。2.4.4建筑市场竞争的规范推行工程保证担保,担保机构在为投保人出具保函前,首先要对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诚信进行评价,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容易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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