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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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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案 培训目的:了解和掌握电镀行业安全基本理论知识;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了解电镀行业安全防护的特点及基本安全用电常识和消防知识 培训对象:电镀行业的员工 培训时间:120分钟 培训内容: 1. 事故案例回顾(10分钟) 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储存━某电镀厂仓库发生爆炸事故。 ②废弃物━某珠宝加工厂氰化物中毒事故。 2. 电镀行业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个体防护(30分钟) (一) 中毒 1.电镀生产需使用腐蚀品、氧化剂、毒害品等危险化学品易造成中毒事故,其毒源主要有: (1) 氰化物中毒; (2) 有机溶剂(三氯乙烯、汽油、煤油、二甲苯、酒精、天那水、二氯甲烷、油漆、电泳漆和油墨)中毒; (3) 酸(硫酸、硝酸、盐酸和氢氟酸)雾中毒; (4) 铬雾中毒; (5) 其他(生成氯气、重金属)中毒。 2.其主要导致的职业病有: (1)氰化物中毒 氰化物电解液的主要成分是氰化钠、氰化钾和氰化亚铜等,这些化学品都是剧毒的。非常少的一点点氰化物就会引起严重的中毒。 此外,氰化物也是非常不稳定的,它很容易起化学变化。例如:空气中如果有水蒸气或者碳酸气,氰化和就会同它们起化学作用而产生氰化氢(又名氢氰酸,是一种剧毒的气体)。每立方米空气中只要含有万分之三克的氰化氢,吸进去就会发生危险!即使是再少一点氰化氢,如果吸进去,时间久了,也会发生虚弱、容易疲倦、头痛等神经系统的疾病,胃肠也容易发生各种疾病。 氰化物的毒性既然这样剧烈,在使用它的时候,就要熟知它的特点,并且要十分注 意安全技术。 使用氰化物电解液的安全守则 1. 每一个氰化物电解液的镀槽,必须有边侧吸风设备。在使用氰化电镀槽时,必须在工作开始之前10-15min把通风设备开动起来,然后才能开始工作最好还有一个全室的吸风系统,来调节室内的空气。此外,还要有一个送风系统,以补充室内不断被抽出的空气。 2. 所有氰化物溶液的槽应该尽可能的远离酸性镀槽(尤其是刻蚀槽和剥蚀槽),以免酸类和氰化物碰到一起,而产生剧毒的氰化氢。 3. 零件在用氰化物电解液电镀之后,要用清水冲洗干净。不要让零件的表面残留少量的氰化物带到其他地方。清洗这种零件的水洗槽,除了洗涤氰化电镀后的零件以外,不得兼作它用,尤其不得把酸性溶液中拿出来的零件放到里面去冲洗。 4. 每天下班后立即用水龙头冲洗地板,如果有氰化物溅落地上,可以用20%次氯酸钠或5%的绿矾(化学式为FeSO4·7H2O)溶液来刷洗(就是每升水中放进50g的绿矾)。 5. 氰化物电镀用的阳极,只能冲洗,不能擦干。清洗阳极棒和阴极棒的时候,要把它们从槽上拿下来,然后才能洗;不能偷懒用布或刷子直接在槽上洗擦。 6. 必须万分注意:在校正溶液或者添加剂的时候,千万不要疏忽大意,误把酸类化学品放到氰化物溶液中去。 7. 工件在电镀前一定要进行剥蚀处理。剥蚀处理以后,酸性溶液就残附在工件的表面上,尤其是形状比较复杂的零件,凹入的地方很容易残留着酸性溶液。要反复多次清洗,直到把零件表面清洗干净后,才能放入氰化物电解液中去电镀。 8. 下班后,要用盖子把镀槽严密地美好。 9. 每隔一定时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就要把槽边的吸风罩卸下来清洗一次,以免因堵塞而减低了吸风的能力。 10. 氰化物不能直接用手去拿。 11. 车间内饮水的地方要尽可能远离毒槽,最好在另外一个小房间内。 12. 工作的时候,必须穿上工作服、橡皮围裙、靴鞋并戴橡皮手套。为了保护眼睛和脸部不受侵损起见,最好还戴上护目镜和口罩。 13. 下班后,把工作服换下来放在车间里,不得带回家,工作服每星期至少要洗一次。洗的时候,先用5%的次氯酸钠水或1%的水绿矾溶液浸泡1h左右,然后再用大量清水漂洗。 14. 严禁在工作地点吸烟、饮水和吃东西。饭前一定要用肥皂把手洗干净,最好还用5%次氯酸钠或1%的绿矾水来洗。指甲也要用刷子刷干净。每天下班后一定要洗温水浴,并用凡士林或其他油膏擦手。 15. 手上、脸上、脖子上有破损的人,不许在槽边工作。 16. 零件掉落槽底的时候,要用磁铁或钩子把它拾起来,千万不能用手在溶液里找。万一有氰化物溶液溅到手上,要立刻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17. 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2)酸(硫酸、硝酸、盐酸和氢氟酸)雾中毒; 硫酸为无色、油状液体,具有较强腐蚀性。硫酸可侵害皮肤黏膜,发烟硫酸的蒸气可以吸进呼吸道,长期接触硫酸蒸气,可以引起牙齿的腐蚀。 硝酸为无色、腐蚀性强的液体,对皮肤黏膜的腐蚀性也很强,受侵害的皮肤成灰黄色,与硫酸的褐色不同。 接触强酸的工人需要有各项防护设备,如橡皮手套、衣服、套鞋、眼镜、口罩等,接触发烟硫酸或硝酸的工人,应该戴防毒面具或夹有小苏打的双层口罩。长期在酸蒸气中操作的工人最好能使用牙齿防护套。 (3)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的临床表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轻者有头痛、头昏、乏力、兴奋状态、出现欣快感,甚至酒醉感和步态不稳。重者嗜睡、朦胧状态、昏迷等。也有的患者以脑神经损害表现突出。以三叉神经为主,受损率可达12%——38%。表现为角膜反射消失、额部三叉神经分布区域感觉障碍;也可以口鼻为中心呈同心圆式排列的面部麻木,其它脑神经损害也常常可见,表现为嗅觉减退、视力模糊、视野缩小、复视、眼脸下垂、咀嚼无力、吞咽困难、咽喉及上腭等处麻木、声带麻痹、咽喉反射降低、舌伸不出等。 三氯乙烯中毒无特效解毒剂,治疗以对症及支持疗法为主。因此,三氯乙烯中毒重在预防:首先要加强工作场所中生产设备的密闭及通风排气,选用其他低毒物质代替本品做金属脱脂剂,防止本品与火焰接触,降低操作时温度以减少本品的蒸发,此外还应加强个人防护和安全教育。 3.中毒的急救与治疗原则 主要是使毒物对人体不发生有害作用或是将有害作用减低到最小程度。 1. 急性呼吸道中毒,应迅速离开现场,搬运到通风良好的环境,呼吸新鲜空气。 2. 如有休克、虚脱或心肺机能不全时,必须先做抗休克处理,如人工呼吸、吸氧、注射咖啡因、尼可拉明、樟脑等兴奋剂。 3. 如有发绀、意识昏迷等全身严重中毒时,应立即静脉放血200-400mL,根据情况适当地静脉输入新鲜血液,但有血管机能不全者禁忌放血。 4. 经由口服而中毒者,需立即用3%-5%小苏打溶液或1:5000经锰酸钾溶液多次洗胃,以后可采用催吐药、轻泻剂促使迅速将毒物排出。 5. 经由皮肤吸收引起的中毒者,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洗涤,或加入适当的缓冲济,冲洗愈早愈彻底则愈好。 6. 静脉注射高张葡萄糖(25%-50%)溶液或点滴输入5%葡萄糖盐水1000-2000mL,有协助解毒、加强营养、促使毒物稀释与排泄的作用。 7. 使用适当的解毒剂,即是中和或改变其物理性质或化学成分,使其毒性较原来小,或是一些难溶的物质,以减轻毒物对人体的影响。一般解毒剂有鸡蛋、牛乳、粉糊等。另外有些特殊解毒剂专对某种中毒而用,如磷中毒时用硫酸铜,钡中毒时用硫酸钠,氰化物中毒时用硫代硫酸钠等。 8. 对化学物质产生过敏性皮炎者,需查明过敏的原因,用小剂量注射脱敏治疗,严重的病例需调换工作。 9. 眼、耳、鼻、咽喉黏膜损害,引起各种刺激症状者,须视情况轻重,先用清水冲洗,然后迅速分别由各专科医师处理。 10. 对症治疗:如疼痛可用可待因、吗啡等。有腹痛者可用阿托品或颠茄酊,咳嗽可用各种止咳剂等。 4.中毒的预防原则 1. 毒物完全用无毒或少毒的物质代替,是预防最根本的方法,如用酒精或汽油代替苯,用无氰电镀代替有氰电镀等,但由于电镀工业的高速发展和对镀层的高质量要求,完全代替的方法有很多困难。 2. 生产过程和生产设备连续化、机械化和密闭化,使工人与毒物接触的机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如装置引风设备自动化操纵台、自动化信号等,是预防职业性中毒是良好的方法。 3. 生产设备定期有计划的检查与修理,以保证安全操作。 4. 个人防护装备与个人卫生,工作时应按规定戴目镜、穿防护工作服、胶皮靴,戴手套,在有毒气体可能出现场所中应戴双层口罩或各种防毒面具,在可由皮肤吸收的毒物场所工作时应穿橡皮制服,戴橡胶手套等。工人应经常洗浴,保持个人卫生。 5. 定期体格检查 按不同工种制定定期体格检查制度,包括化验与X射线检查,如从事有机溶剂清洗苯工作的工人定期检查血液,接触氟化物者定期用X射线检查骨骼等。 6. 医学的职业选择 在从事某种化学品以前,应专门做特殊的询问与检查,不适合此种工作者应调换工作,如有严重皮肤病者不能接触氰化物、铬酸、砷化合物,有呼吸系统疾病者不能接触氯气、氮氧化物等。 7. 增加营养 在电镀车间工作的人员应加强饮食管理,充分配备足够的脂肪、蛋白质和维生素,对某些剧毒物车间的工人,需按其工种不同分别适当的补充牛乳和糖类,以增加工人对毒物的抵抗能力。 8. 劳动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条例,对从事剧毒物生产的工人,工作日应适当缩减,休假日应适当延长。 9. 工厂医务部门与劳动部分管理部门,应经常调查统计职业性中毒的发生率及其原因,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10. 对广大工人进行宣传教育,以使对职业病与化学毒物有正确的认识,即可以自己及时防范,又可以发动大家对职业性中毒想出更切合实际的办法。 (二)、其他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             1.电击伤             指采用电气设备作为动力的机械以及机械本身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引起的危险。             (l)静电危险如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静电,将引起爆炸、电击伤害事故。             (2)触电危险如机械电气设备绝缘不良,错误地接线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触电事故。 (3)潮湿环境中的安全用电。             2.灼烫危害             如在热加工作业中被高温金属体和加工件灼烫的危险,或与设备的高温表面接触时被灼烫的危险。               3.异常的生产环境             (l)照明             工作区照度不足,照度均度不够,亮度分布不当,光或色的对比度不当,以及存在频闪效应、眩光效应。             (2)气温             工作区温度过高、过低或急剧变化。             (3)气流             工作区气流速度过大、过小或急剧变化。             (4)湿度             工作区湿度过大或过小。 3. 危化品使用和贮存的基本安全知识(20分钟) 化学品的存在和生产极大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其因有的危险性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认识和掌握化学品的一些安全常识,可以有效的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一)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凡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如:爆破用的电雷管、弹药用雷管、硝铵炸药、浆状火药、导火索、燃烧弹、催泪弹、黑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如:氢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丙烷、液氨、一氧化碳、乙醚、乙浠、乙炔、环氧乙烷等。 第3类:易燃液体 如:乙醛、苯、甲醇等。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如:铈、铁合金、二硝基苯酚盐、硝化淀粉、冰片、萘、火柴、点火剂等。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氧化剂如:过氧化钠、高氯酸纳、硝酸钾、高锰酸钾等 有机过氧化剂如:过氧化环已铜、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乙酰等。 第6类:毒害品 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7类:放射性物品 如:钴60、独居石、镭226、氯化铀、氧化铀、硝酸铀、硝酸钍、溴化镭、铈钠复盐、夜光粉、发光剂等。 第8类:腐蚀品 如:强酸、强碱、氢氟酸、氯化铬酰、氯磺酸、溴、甲醛溶液、硫酸、冰醋酸等。 (三)危险化学品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 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必须仔细阅读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尤其是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面的内容。 3. 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能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 4. 使用、作业时要精神集中,严禁打闹嬉戏。 5.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进食、饮水或喝饮料。 (四)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1. 救护者应作好个人防护。 2. 切断毒物来源。 3. 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4. 迅速将患者撤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5. 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护。 6. 呼吸困难时供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压。 7. 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8. 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的方法可采用40-42摄氏度热水浸泡,提高其温度接近至正常的体温;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9. 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大量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不要任意把水泡弄破,避免伤面污染。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10. 不慎吸入危险化学品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11. 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治疗。 (五)、个人防护措施 1. 当不慎被危险化学品弄到皮肤、眼睛时,要马上用清水冲洗,然后再去医院检查、医治。 2. 如身体出现红肿、发痒、过敏等症状,要联想到是否与工作有关,进而找医生诊断。 3. 不要把危险化学品带回家 4. 不要把工作服穿回家,下班后应更换衣服。 5. 危险化学品的毒性主要是伤肝、肾,溶解脂肪,平时要注意营养。 6. 工作时要注意通风,使用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要打开抽风排毒设施。 (六)、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救护方法 1. 强酸:皮肤沾染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或用小苏打、肥皂水洗涤,必要时敷软膏;溅入眼睛时用温水冲洗后,再用5%小苏打溶液或硼酸水冲洗;进入口内时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嗽口,并服用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悬浊液洗胃;呼吸中毒时立即移到空气新鲜处保持体温,必要时供氧。 2. 强碱:皮肤沾染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或用硼酸水、稀乙酸冲洗后涂氧化锌软膏;触及眼睛用温水冲洗;吸入中毒者移到空气新鲜处;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3. 氢氟酸:眼睛或皮肤沾染时,立即用清水冲洗20分钟以上,可用稀氨水敷浸后保暖,再送医院治疗。 4. 高氯酸:皮肤沾染后用大量温水及肥皂水冲洗,进入眼内用温水或稀硼酸水冲洗。 5. 氯化铬酰:皮肤受伤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后,用硫代硫酸钠敷伤处后送医院诊治,误入口内用温水或2%硫代酸钠洗胃。 4.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锅炉)(10分钟) 对锅炉运行管理的安全要求  (一)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浴室、教室、剧院、商店、医院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是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二)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安全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管理制度、定期检验制度、文明锅炉房和先进司炉工竞赛制度等)。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制度。  (三)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四)热水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不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协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五)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开孔、铆缝、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4.铆缝是否严密;有无性脆化;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锅炉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0.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12.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六)锅炉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在工业生产中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抢救伤员,以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每位职工都有必要学会一些正确进行现场救护的方法。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员工基本安全知识(40分钟)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员工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享有以下五项权利: 1. 享有工作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从业人员享有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第一,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第二,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 第四, 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3.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时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该项权利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履行以下四项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员工基本安全知识 ①、消防安全教育 一.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由于用电设备和用电量变化无常,为了临时用电在原来的线路上接入大功率的电热设备,使其长期过载运行,破坏了线路绝缘,引起火灾。 (2).电工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长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引起火灾。 (3).铜铝导线连接,接触不良或时间使用过长,造成接触电阻过大,打出火花点或接点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4).使用移动灯具的插头和插座造成接触不良而发热;照明灯具的位置与可燃物的距离过近,也会因温度过高而发生火灾。 (5).使用电 熨 斗,电吹风、焊接仪器设备等,用完忘记切断电源,搁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装内,因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6).使用的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等电热设备长期通电,或忘记关闭电源开关,也容易造成火灾事故。 (7).随便吸烟,乱扔烟头或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 (8).为了增强文艺演出效果,使用鞭炮、烟火等易然爆物品而因起火灾。 (9).不采取安全措施,违章使用电、气焊、火花落在可然物上引起火灾。 (10).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然可燃物或动明火找东西时引起火灾。 二.火灾的预防 (1).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门不能上锁,从业人员进入工厂或公共场所要记清安全出口、安全通道。 (2).养成良好的用火习惯,不乱丢烟头或火柴梗。 (3).不乱拉乱接电线,电路要安装漏电开关,对电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不要在集体宿舍里使用煤油和电炉,不要在蚊帐内点蜡烛。 (5).不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进入工场,不在工场范围内吸烟。 (6).爱护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沙箱等。 三.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 发生较轻微的火情,从业人员应用简便易行的灭火方法,把火扑灭。 1. 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花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 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起火处,可以有效的灭火。 3. 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 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 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然后迅速切断电源。 6. 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水是导体,那样做会发生触电。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四. 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 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员伤亡。 1. 一旦身受火灾威胁,千万不要惊慌措施,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 身处楼房的人员,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起入室,也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洗手间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 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 3. 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有可能发生故障。 4. 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5. 逃离火场时,尽量采用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身体。烟雾弥漫中,可采取低姿势逃生,并沿墙壁边逃生,以免错失方向。 6. 如身上衣服着火,要迅速脱掉衣服,或者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焰,还可以跳进附近的水池、小河中,将身上的火熄灭,总之要尽量减少身体烧伤面积,减轻烧伤程度。 7. 火灾发生时,常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要预防毒烟,应尽量选择上风处停留,用湿毛巾或口罩保护口、鼻及眼睛,避免有毒有害烟气侵害。 8. 无法逃离火场时,到天台或阳台上呼救,等待救援。 ②、工伤保险 一.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向生产经营单位(雇主)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在员工(雇员)意外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中断经济收入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在物质和经济上给予以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无责任补偿原则 2.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3. 个人不缴费原则 4.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5.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6. 集中管理原则 7.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10. 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 三.工伤保险认定的十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工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6、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10分钟) 7、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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