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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完善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之我见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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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完善强制实施财产调查制度之我见强制实施中实施难是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难题之一,而“实施难”一个关键表现就是“被实施财产难寻”。据调查,因为“被实施财产难寻”造成难以立即执结案件在全部难以实施案件中占相当大比重,之所以出现“被实施财产难寻”问题,除了被实施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等原因外,现行强制实施法律体系中缺乏完备被实施财产调查制度也是一个很关键原因。本文拟经过对中国现行法律中相关被实施财产调查制度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相关强制实施财产调查制度意见和提议。一、中国现行法律相关强制实施财产调查要求及其司法实践相关对被实施财产调查,中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明确

2、了实施中能够采取搜查方法,以查明被实施人隐匿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 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被实施财产调查未作出任何要求。为处理被实施人财产难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实施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在相关人民法院实施工作若干问题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要求)中用了第二十八、二十九两条,要求了申请实施人在申请实施时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被实施人财产情况或线索。被实施人必需如实向人民法院汇报其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在实施中有权向被实施人、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企机关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实施人财产情况,能够传唤被实施人或被实施人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到人民法院接收问询。从上述条文能够看出,

3、中国现行法律要求被实施财产调查路径有三种:一是申请人提供被实施人财产线索;二是被实施人汇报其财产情况;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包含传唤被实施人到庭接收问询和对隐匿财产处所采取搜查方法。假如仅从形式看,中国法律相关被实施人财产查明路径和外国和中国台湾地域法律要求调查路径基础是一样,然而,认真研究其内容,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大陆法律要求不仅过于概括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而且内容不全,没有明确当事人、人民法院所负担义务范围,致使因查不到被实施人财产造成案件难以实施责任负担难以划分。同时,因为中国法律只要求了当事人义务,没有违反义务所应负担后果要求,致使法律缺乏完善制度保障,要求形同虚设。比如,实施要求

4、只是明确了债权人应该提供被实施人财产线索,但没有要求债权人不提供、提供不出应怎样处理;只是要求了被实施人应该汇报财产情况,但没有要求汇报形式、期限、具体内容,更没有要求债务人不汇报、不如实汇报财产情况应怎样处理。再有,尽管法院能够传唤被实施人到庭接收问询,甚至能够把被实施人拘传到庭,但被实施人不回复、不如实回复实施人员所要调查问题应怎样处理,法律一样没有具体要求。为处理被实施财产调查难问题,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怎样查明被实施人财产方面不停探索,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做法,如申请实施人举证制度、实施申请预登记制度、被实施人申报财产制度、提供被实施人财产线索奖赏制度、审计实施制度等。不过,这些制度中

5、,因为缺乏有力理论或法律上支持,要么使得部分制度制订得过于极端,要么使得部分制度无法或难以真正有效实施。如实施实践中部分法院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责任,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出被实施人财产线索,法院就不采取实施方法,造成一部分案件在法院依职权能够查明但未查明、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情况下长久积压,甚至丧失实施有利时机;又如,对于确定被实施人在其它企业持有股权价值大小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其它企业不推行帮助义务时法院怎样认定股权价值等问题,使适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于查明被实施人财产价值大小活动难以顺利开展。二、中国民事实施中财产调查制度缺点从中国财产调查制度立法现实状况和运行现实状况来看,中国民事实

6、施中财产调查规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实施工作若干问题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要求)第28、29、30、31条四条司法解释作了对应要求,还未形成制度性法律规范体系。四个法条显然过于简单笼统,内容不全方面、实际操作性不强。财产调查权各方责、权、利不明确, 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弊端。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多个方面问题:第一,对法院财产调查职能权力范围和操作规程要求不具体。实施人员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第二,对申请实施人举证义务范围要求不明确。实施要求只要求了债权人应该提供被实施人财产线索,但没有要求债权人应提供财产线索范围和提供不出来怎么处理。第三,对被实施人财产释明义务要求不明。

7、这是中国实施财产调查制度一个最大缺点。实施要求即使要求了被实施人应该汇报财产情况,但没有要求汇报具体范围和不汇报或不如实汇报怎样处理。这就给被实施人“有效”隐匿财产,制造无推行能力假象,提供了可乘之机。第四,没有明确划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职责义务范围和各方不推行职责义务责任和法律后果。而被实施人想方设法地钻法律漏洞,在法院和申请人毫不知情情况下,从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并逃避法律追究。最为尴尬就是:申请实施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得不到实现,法院和申请实施人全部显得无能为力,也不知实现不了正当权利责任是在自己、或是在被实施人、还是在法院,国家法律也所以而显得空洞和苍白。三、完善民事实施中财产调查制

8、度第一、深入明确和相对扩大财产调查权主体。因为中国法院没有侦察权,这一点局限了财产调查权充足行使,我们能够考虑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有侦察职能部门对需要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实施案件进行调查,以彰显法律威慑力。第二、深入明确和细化被实施人财产释明责任。一是内容上细化。比照英国实施规则和德国代宣誓制度,她们法律全部细化到对被实施人讯问具体事项上,中国法律也应对被实施人释明财产范围使用方法律条文给予全方面要求,实际利用起来才更具操作性,同时也避免了适用中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从形式上明确一个适合中国司法体制财产释明形式,是用庭审形式还是听证形式能够另作探讨。第三、深入明确被实施人不推行财产释明责任和拒不实施

9、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责任和后果。一是加重对被实施人恶意逃避债务惩治力度,建立严格逃债惩治制度体系,可考虑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并用;二是对被实施人恶意抽逃资金、转移财产应该强制追回,而不能一概以第三人善意取得为由,而放弃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追索,以彰显法律严厉性。第四、深入明确申请实施人举证责任范围。加强申请实施人风险防范意识责任,预防其一味将实施不力责任推到法院,对申请实施人举不了证且人民法院穷尽了实施方法也无果案件,实施不能风险责任应由申请实施人自己负担。第五、深入增强帮助调查配协力度,逐步健全社会征信制度体系。首先是工商、税务、银行、房产局、土地局、电信部门等全部帮助单位和个人全部必需快速、立即

10、并无偿地为实施机构提供相关被实施人相关信息,因维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其它原所以不主动帮助、怠误实施,要给严厉法律制裁;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债务人黑名单网上查询系统,首先使赖帐债务人有信用危机,其次对其它利害关系人也是一个必需风险责任提醒。第六、深入明确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和操作规程。假如实施人员违规操作、懈怠渎职,也要受到对应处理,使实施财产调查权实际运作深入规范化。总而言之,我们要立即建立健全一整套有中国特色实施财产调查制度,来规范实施行为,填补法律漏洞,以减小实施难度。中国实施工作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即使已作出部分形式上革新如实施实施权分权机制等,但并没有从实施体制上和制度上进行根本实质性改革,也没有出台含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来规范实施权具体运作。这有待于中国立法机关尽早从实施体制到实施权具体实施步骤作出对应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假如中国能从国外民事实施制度中吸收其一些优点,或许会有利于中国民事实施制度完善。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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