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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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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相关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措施通知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深入加强全市校园安全管理长久有效机制建设,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全市教育事业连续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暂行措施(鲁政发87号)、山东省教育厅相关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友好校园意见(鲁教安字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学校幼稚园安全管理要求(淄政发66号)相关精神,市教育局决定每十二个月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评。现将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奖惩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各区县教育

2、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可参考本措施实施。 二一十二个月十二月六日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奖惩措施(试行)为加强学校(含幼稚园,下同)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措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暂行措施、山东省教育厅相关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友好校园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学校幼稚园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本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措施。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评(一)考评单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学校。(二)考评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三)考评对象要对本单位校

3、园安全管理工作每个月进行一次汇总、小结,每六个月、十二个月分别进行一次总结。月报、六个月总结、年底总结要立即上报市教育局社会事业安全生产办公室。(四)市教育局每十二个月1月份对考评对象进行上年度考评。考评时将检验相关档案资料和工作统计,深入部分学校检验校园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五)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百分制考评。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评严格根据淄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附件1)实施;对区县所属学校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考评严格根据淄博市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附件2)实施。 (六)年度中,市教育局将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不定时明察暗访,检验结果列入年度考评。二、“

4、平安友好校园”创建评定(一)创建范围。全市各中小学、幼稚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四级,创建活动以区县为主。(二)评定周期。以年为单位,每年评定一次。(三)评定标准。根据淄教督字30号文件要求,参考山东省中小学“平安友好校园”创建评定方案进行。(四)评定标准。“平安友好校园”评定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方针,强化过程性指导,提倡学校管理人员、老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五)评定措施。自评达成标准区县中小学、幼稚园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评,在确定为区县级“平安友好校园”基础上择优申报市级“平安友好校园”;自评达成标准市教育局直属

5、学校、幼稚园向市教育局提出评定申请,市教育局进行评审,经过者确定为市级“平安友好校园”。区县于每十二个月8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在初步审查基础上确定评定指标,于9月份组织评定验收。验收根据评定标准采取听汇报、座谈、查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六)评后管理。“平安友好校园”实施动态管理,使用期5年。使用期期满前三个月,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学校,给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撤销其称号。被评为“平安友好校园”学校如进行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经过,称号自然取消

6、。实施“平安友好校园”随访制度。市教育局对“平安友好校园”命名学校进行不定时随访抽查,发觉问题给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觉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撤销其称号。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影响恶劣事件,撤销其“平安友好校园”称号。三、考评评定(一)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优异单位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优异单位”包含区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稚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优异单位”需含有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保障有力。2.严格落实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备。3.全方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安全情况,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

7、标考评并加强检验指导。4.立即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停提升教育实效。5.重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达成相关标准,年度内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6.认真完成市教育局布署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意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二)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优异个人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优异个人”需含有以下条件:1.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育人导向,重视安全工作,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2.在“平安友好校园”建设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不停改善管理方法,不停提升管理水平,没有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3

8、.主动开展安全教育,坚持把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理念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停提升针对性和实效性。4.区县教育局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本年度本区县校园内必需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本年度本单位必需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且校园消防、宿舍管理、饮食卫生、校园保卫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无显著安全隐患存在;一线老师参评,要含有能够表现安全教育研究结果论文或在上级部门组织安全征文、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三)“平安友好校园”评定。严格根据淄教督字30号文件要求,达成山东省中小学“平安友好校园”创建评定方案要求标准,而且需含有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平安友好校园”建设,认真

9、落实责任制,机构健全,制度完善。2.加大校园安全设施投入,“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成相关标准。3.校园消防、饮食卫生、学生宿舍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4.加强安全教育,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停提升,自救自护能力不停增强。5.健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工作体系,每学期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6.认真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学校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富有成效,无显著安全隐患存在。 7.不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明程度显著提升,秩序井然,气氛友好。四、结果使用(一)被评为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优异单位”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优异个人”,市教育局

10、给予表彰。(二)被评为市级“平安友好校园”学校,市教育局给予表彰挂牌,并作为省级、国家级 “平安友好校园”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创建及幼稚园升类达标前置条件。 (三)实施“一票否决”制。学校、幼稚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当年内取消评优树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市级“平安友好校园”:1.校园内存在显著安全隐患。2.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3.发生群访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4.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党纪,受到纪检部门查处。5.教职员中有传输邪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赌博、师德师风败坏等行为。6.其它违反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凡所辖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组织领导(一)市教育局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市级“平安友好校园”评定及市级以上“平安友好校园”申报工作。(二)市教育局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对各单位考评情况,参考明察暗访结果,确定评定结果。附件:1.淄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2.淄博市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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