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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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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内容摘要:配偶权反应了婚姻关系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法律范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法律基础。完善中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需在婚姻法中明确要求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要求。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关键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离婚过失损害家庭组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主体。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需,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情形,而离因精神

2、损害赔偿情形关键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负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原因,一是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贡献;二是侵权人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失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影响;四是当地经济情况和赔偿义务人经济能力。专题词:配偶权 离因损害 离婚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中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要求确立了中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

3、律要求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点,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部分见解。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要求配偶权配偶权在中国是一项有争议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定论,不过伴随婚姻法和解释(一)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失方对无过失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正当结婚而形成客观权利,和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肯定内在联络,要完善中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必需在婚姻法中明确要求配偶权。(

4、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概念,在她们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同、钟爱和帮助权利(1)。中国民法教授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义务(2)。也有些人认为,配偶权是“正当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和妻对夫为配偶一个身份权(3)”。现在,中国外对配偶权概念即使没有形成共识,不过,对配偶权法律属性认识是基础相同。首先,配偶权主体是法律认可夫妻双方,范围有限而且双方平等享受;其次,配偶权客体是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形成身份利益,不包含夫妻之间财产权、继承权和离婚自由权;再次,配偶权作为一个平等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

5、是配偶共同身份利益;最终,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全部应该负担侵权民事责任。(二)、配偶权和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关系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能够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正当夫妻因一方重大过失离婚时,无过失方因对方过失行为而受到非财产上损害。这里,非财产上损害,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精神损害”(4)。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失方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侵害,并因配偶权侵害给无过失方造成了较严重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和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含有亲密关系,具体表现为:其一,法律上明确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二者目标

6、相同。中国婚姻法确定了配偶、血亲、姻亲为亲属三大种类,但对三种亲属关系权利、义务要求却是零碎和不完整。配偶关系作为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基础,配偶权理所当然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多种权利得以产生源权利,并反应着婚姻家庭关系实质,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关键权利,保护配偶权就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侵害。所以,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中明确要求配偶权,目标就是经过对配偶权保护,愈加好地发挥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作用。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赔偿、抚慰和处罚三种功效(5),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不仅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进行赔偿和抚慰,更关键是经过对过失方处罚表现出法律警示和教育作用,维护以配偶权为关键

7、婚姻家庭关系稳定。能够说,在法律上明确要求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二者是殊途同归。其二,配偶权确实立是产生离婚精神损害前提。配偶权反应了婚姻关系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法律范围。恋爱或订婚男女之间并不享受配偶权,她(她)们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后,形成了正当夫妻关系才含有法律确定和保障配偶身份权,所以,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结婚目标就是取得法律对配偶权确实定。反过来说,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离婚目标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双方配偶权。可见,配偶权因正当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正当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现实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关系也

8、会产生非财产上损害,不过法律不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加以保护,原因在于法律认可配偶权正当而认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由此能够得出结论,没有配偶权确实立就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非财产上损害。其三,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它民事权利不可替换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法律基础。中国现行法律要求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和她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组员,作为配偶权派生身份权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有着对应要求。这说明中国法律确定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姻法明确要求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第三者插足、通奸而引

9、发离婚纠纷,判处过失方对无过失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审判机关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类推适用,法条中要求配偶间忠实义务成了审判机关类推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基础依据。由此可见,在法律上要求配偶权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含有指导意义。(三)、婚姻法应对配偶权做出具体要求1、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范围。应该明确要求,男女双方结为正当夫妻后即享受配偶权。配偶权范围包含:夫妻姓名决定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利义务、生育权利义务、监护儿女权利义务、夫妻感情联络权利义务、忠实权利义务、扶养扶助权利义务、选择职业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等。笔者认为,上述十项权利,基础上涵盖了婚姻家庭

10、关系中配偶权关键内容。2、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应该明确要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侵犯配偶权,有意或过失侵害配偶权,应该按民法要求负担侵权赔偿责任;配偶一方和第三者共同实施侵犯另一方配偶配偶权利行为,应该负担共同侵权责任,另一方配偶可选择追究配偶一方和第三者共同责任或仅追究配偶一方或第三者民事责任。配偶权作为一个身份利益,当事人受到侵害时造成是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要求侵权人侵犯配偶权负担责任关键方法是精神损害赔偿(6)。二、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要求,中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然是将提起赔偿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分别限定为无过失方配偶

11、和有过失方配偶。在赔偿请求权主体上,排斥了和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受离婚过失方暴力侵害或虐待、遗弃其它家庭组员;在赔偿义务主体上,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破坏正当婚姻关系第三者。这种要求显著违反了婚姻法立法意图,不仅影响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功效和作用发挥,而且显失公平正义,并和社会公德相悖。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做新司法解释时,应深入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以保护婚姻家庭中权利被侵害或利益受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一)、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受到离婚过失损害家庭组员全部能够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从立法上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请求权人被限定为

12、夫妻一方,但该条(三)、(四)两项即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对象是家庭组员,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相关要求来看,家庭组员不仅包含夫妻双方,还应包含配偶父母、儿女或其它直系亲属在内。即使,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其它家庭组员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过,这么做在诉讼上是不经济,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会使部分受害者因不愿诉讼得不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对其它家庭组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提起离婚诉讼,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其它家庭组员,所以,法律应许可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与到离婚诉讼中,并有权独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婚姻家庭社会功效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作为

13、社会最小细胞仍担负看育幼养老社会功效,因一方重大过失造成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受害者不仅是无过失配偶一方,和其一起生活家庭组员一样会受到非财产上损害。比如,父母共同对未成年儿女人身方面照料、教育、管束等亲权保护,因父母离婚由父或母一方行使,使未成年儿女失去了正常父爱或母爱(亲权保护),加上社会歧视和偏见,会使孩子成长付出更大代价,甚至发生人生轨迹改变,走向歧途。又如,和离婚配偶共同生活配偶一方父母,即使配偶离婚过失原因不是对配偶一方父母进行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行为,她(她)们因儿女离婚一样会产生一定精神痛苦,并使生活受到影响甚至失去生活起源,离婚配偶过失方如不给赔偿,婚姻家庭中老人权益将难以保障

14、。总而言之,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无过失方”改为“受害方”见解(7),但笔者认为应将“受害方”范围加以限制,以另一方配偶、儿女和和配偶共同生活任一方配偶父母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二)、赔偿义务主体应包含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第三者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主体。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失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免去了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在理论上,配偶权绝对权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任何人全部是配偶权义务主体,全部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义务,若第三者侵害了正当婚姻关系中无过失方配偶权,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

15、偿。杨立新教授认为,“在重婚和和她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关系中,是完全能够向重婚和同居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她们是这一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8)。”不过,解释(一)对法律要求不明条文作出了不合适限制性解释,制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效发挥,造成了中国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她人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要求,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与破坏她人家庭行为显著处罚不力。所以,把明知她人有配偶而和之结婚、同居、通奸等有意侵害正当婚姻关系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之内,对经过立法保护正常、友好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主体上趋以完备含有重大

16、意义。在立法上将有意侵害正当婚姻关系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要注意二点,一是在离婚案件中第三者作为共同侵权者负担连带责任前提,是第三者对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明知”,若为“明知”则当然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主体;二是受害方即可在离婚案件中对过失方配偶和第三者提出共同赔偿请求,在原谅过失方配偶并愿意保持婚姻关系前提下,也可单独对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三、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情形中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因损害其实质是引发离婚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前者必需符合侵权行为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

17、特殊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要求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要求,通常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合适照料标准进行救助。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权益,未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情形进行明确时,全部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情形从组成离婚损害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这表现了法律对弱者保护。婚姻本质是一个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协议或相当于协议,

18、一方提出离婚(不管理由、目标是什么可看做是协议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造成婚姻家庭解体,正常推行婚姻义务配偶方自然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组成上,尚属不足,假如解释为救助因离婚所产生损害而设定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9)。日本民法典有类似要求,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因离婚而造成无责配偶一方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她方要求一定抚慰金(10)。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要求“没有过失,但法律要求应该负担民事责任,应该负担民事责任”,这是提议婚姻法要求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法律依据。如上文所述,在亲属法中

19、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基础,离婚事实产生受到损害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协议中另一方配偶,还包含协议受益人,即配偶儿女和和配偶双方共同生活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社会功效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利益,这是提议婚姻法要求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现实依据。(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失方侵权造成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情形,将其要求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要求侵权行为关键有: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本质要

20、求,是夫妻忠实义务具体表现,夫妻性生活排她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首要原因。婚姻法要求重婚、有配偶者和她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形式是多个多样,因多种婚外性行为造成婚姻解体案例也是举不胜举。伴随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该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和她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2、危害家庭不良行为。对此法律可要求以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组员、长久赌博、吸毒或有其它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受害人能够在离婚时

21、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组员是婚姻法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笔者将其归入危害家庭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久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组员给另一方造成伤害,婚姻法要求为离婚理由,却没有要求能够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它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普及给大家带来方便同时,也成了大家婚外情感交流工具,有些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些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发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交流,已经成为婚姻解体新杀手(11)。3、侵害

22、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她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义务。笔者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情形之一,关键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私自堕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丈夫代某同意私自将符正当律要求胎儿引产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生育权(12);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含有潜在危害性,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要求,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有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造成侵权后果产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和她人通奸而

23、怀孕生子,第三人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正当生育权。4、不负担家庭义务。婚姻当事人,不推行法律要求或社会习惯认可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相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推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能够认定为不负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负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儿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方法侵害了对方配偶权,违反了婚姻家庭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四、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明确要求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六种原

24、因,不过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要求不具体、不便于操作问题。笔者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要求,结合婚姻关系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多个原因:(一)、结婚时间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贡献不一样。婚姻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负担一定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全部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投入,负担对应家务劳动,所以,结婚30天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损害也是显著不一样。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负担了大量或全部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她)们从其次对家庭做出了较大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

25、对家庭贡献较大,赔偿数额相对要高。(二)侵权情况侵权人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失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决定性原因。侵权原因关键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发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对应降低。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失程度怎样,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考察,如为了达成离婚目标有意侵害配偶和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对应增加。侵权行为手段、方法、场所、连续时间等具体情节不一样,反应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实定上理应有所反应。(三)、损害后果过失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关键依据。首先,受害人因对方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起源,赔偿数额要高;其次,侵权人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四)经济原因关键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和赔偿义务人经济能力。一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确实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地方赔偿标准对应要高,生活水准低地方赔偿标准对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负担赔偿数额,方便于判决实施。确定标准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成惩治过失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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