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淳安县档案局法律知识学习制度
(一)经过加强学习,提升级案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技能。结合学习,展开讨论,通报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增加同志相互了解和支持,增强凝聚力和民主气氛。
(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需确保一定时间进行档案法律知识学习,集中学习每十二个月不少于6次,累计时间不少于3天。
(三)建立每个月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和内容,可依据档案局统一安排,结合工作需要,进行临时调整和确定。
(四)法律知识学习由局长主持,业务学习由分管业务副局长主持安排。
(五)学习内容
⑴政治学习: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和领导关键讲话,时事政治和报刊杂志上关键文章等。
⑵法律法规学习:关键学习县普法计划确定法规和档案法规及市场经济相关法规等。
⑶业务学习:关键学习档案行政执法、管理和档案专业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学习形式和方法:做到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通读和讨论相结合,专题学习和关键教导相结合,常规学习和培训进修相结合,每十二个月最少要请党校和其它相关部门同志来教导1—2次。
(七)建立学习统计制度,集中学习应指定专员负责学习统计,统计内容为参与学习人员,缺席人员,学习关键内容、讨论题目,讨论讲话统计等情况。
(八)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需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自觉参与多种形式政治业务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受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二)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营业款项;
(三)违法扣押物品;
(四)扣押物品保管不善致物品损坏;
(五)造成损害其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负担赔偿责任:
(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和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应递交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姓名、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它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姓名、职务。
(二)具体损害赔偿要求、请求损害赔偿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年、月、日。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要求给赔偿。
第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执法人员负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有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提升级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责任感,严厉法纪,对违反依法行政相关要求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处理档案纠纷和办理档案案件中出现“该受理不受理、受理不立即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处理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矛盾激化”情况,群众反应强烈;
(二)未根据依法行政要求和要求执法,执法过程中严重违反事实,工作简单粗暴,造成相关人员、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群众反应强烈;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有意刁难、以权谋私;
(四)违反要求乱处罚。
第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工作人员,除批评教育外,当年年度不得评为优异,年底考评不得评为优异;违反政纪,给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失责任,应实事求是,重证
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人人平等。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厉档案行政执法纪律,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杭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措施》等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及委托执法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有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妥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局对作犯错案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制度。
第四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标准。
第五条 错案认定:
(一)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验中发觉有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二)已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四)有侵权行为,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案件;
(五)其它发觉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错案责任负担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案,直接行政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因为审核人主观过失造成同意人失误而造成错案,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
(三)因为同意人主观过失而造成错案,同意人为错案责任人;
(四)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和审核人、同意人共同错误造成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依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
(五)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错案,主持人或决议人为错误关键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不负责任。
第七条 错案追究方法:
(一)错案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给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错案责任较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验,并扣发其3个月职务工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三)错案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重大,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验,并扣发其6个月职务工资,同时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对错案追究处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作出。在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应对错案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第九条 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等级。
第十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人员,对确定错案责任和给处分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接四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属执法机构水政科提出申诉,水政科应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在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淳安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措施》要求和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罚金收取、缴纳和相关活动,应该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应该和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不过,依据《行政处罚法》要求能够当场收缴罚款除外。
第四条 对作出罚款决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该缴纳罚款数额、期限等,明确当事人逾期罚款是否加滞纳金。
第五条 依法作出罚款决定水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可当场收缴罚款,应该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因徇私舞弊而造成恶劣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给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意不实施罚缴分离制度,侵吞罚款、致使罚款灭失,应向责任人追缴罚款,并给对应处分;侵吞、灭失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案件
调查、审查、决定人员相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水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档案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结论正确性、严厉性,依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适用于档案行政处罚通常程序,不包含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三条 案件调查、审查、决定应该由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人员分别担任。
第四条 案件调查、审查、决定应该遵照调查、审查、决定三分离标准,调查、审查、决定人员不得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规操作。
第五条 案件调查应遵照全方面、客观、公正调查标准,调查人员不得诱导当事人和主观臆断。审查人员和决定人员不得无故干扰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或做出有碍、影响案件公正行为。
第六条 调查人员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件事实。在案件事实基础清楚,关键证据齐备基础上,应该立即汇报案情调查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如实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局属法制机构责任人审查。
第七条 局属法制机构责任人审查认为案件还需作深入调查处理,应立即退回调查人员立即补充调查。调查人员按要求补充调查结束后,应再次将案卷材料移交法制机构责任人审查。
第八条 具属法制机构责任人在审查相关案件调查材料时,依据移交材料和对应法律、法规,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凿充足,应该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将案卷材料报送局分管领导。
第九条 局分管领导接到案卷材料后,应该对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意见进行核查,在查对无误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如遇案件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较重行政处罚,局分管领导应该将案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审查。
第十条 决定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该把案件材料移交给相关人员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该依据案件事实及决定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对被处罚人给予处罚。
相关人员发觉调查事实不清,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有误,应该提请决定人员重新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审查、决定人员应该恪尽职守,遵纪遵法。如有违规操作,视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或给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监督,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淳安县档案局对局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等活动监督。
二、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接收县档案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验、指导、监督。
三、档案监察员是行使行政执法权代表,必需熟练掌握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水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四、档案监察员任用,必需严格按要求程序报批,经县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五、淳安县档案局对档案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关键内容包含:重大档案案件审批、立案;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提出行政处罚提议;政容风纪;档案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情况;执法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档案行政监察人员培训、考评情况;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档案案件情况;其它需要监督检验事项。
六、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严格依法办事,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到执法主体正当、违法事实清楚、运使用方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文明。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赔偿制度,对执法人员侵权行为应分别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七、档案行政监察员在查处档案事案件时,如本人或近亲属和本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县档案局提出回避,因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影响公正执法,轻者本人应作出书面检验,由县档案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取消档案政监察员资格,调离档案行政监察岗位。
八、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立案水事案件应立即查处,通常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报经县档案局同意,最多可延长三个月。
九、档案行政监察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并取消其档案行政监察员资格,调出档案行政监察队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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