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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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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稽核监督,规范内部稽核工作,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确保企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审计准则,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是集团管理制度关键组成部分。实施经常性稽核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集团及隶属企业遵法经营,确保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本部、办事处和各级隶属企业。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广东控股;“隶属企业”是指集团持股超出50%或控制其董事会企业;“二级企业”是指由集团控股二级企业。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集团设置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在集团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稽核(审计)监督

2、权,负责对集团本部及各隶属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时、不定时监督、核查,对二、三级企业责任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轮休稽核。第五条 稽核监察部向集团董事长、分管领导负责并汇报工作。二级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设置稽核部(审计部),稽核人员行政上隶属二级企业,业务关键受集团稽核监察部领导,向二级企业董事会、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并汇报工作。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标准,认真、严厉、谦虚、谨慎地实施稽核任务,秉公维护企业权益。第七条 稽核人员必需严守企业机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第八条 稽核人员必需含有对应专业知

3、识和业务能力,认真钻研业务,不停提升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第九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若和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也有权申请稽核人员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稽核监察部决定。第三章 稽核部门职责第十条 集团稽核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禁令对集团本部、办事处和隶属企业下列事项进行稽核:(一) 依法经营和落实实施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二) 财务计划、预算制订和实施情况;(三) 财务收支真实性、正当性;(四)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五) 基建工程项目标审批、招标、和预算、决算情况;(六) 各类经济协议、协议正当性和推行情况;(七) 资产

4、经营、管理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股东权益安全性、完整性;(八) 离任审计;(九) 轮休稽核;(十) 集团董事会交办其它稽核事项;第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给予阻止。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造成严重浪费、损失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提议。第十三条 立即向集团董事会汇报稽核中发觉、急需处理重大问题。第十四条 将稽核情况、评价、意见、提议等以“稽核汇报”形式呈报集团董事会和稽核监察委员会,抄送相关二级企业董事会。第十五条 进行后续稽核,对被稽核单位落实“稽核汇报”提出提议、方法和董事会指示情况进行跟进检验、监督。第四章 稽核部门权限第十六条

5、集团稽核监察部有以下权限:(一) 核查被稽核单位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各类单证、契证、经济协议(协议)、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决议、工作总结等资料;(二) 要求提供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基建工程审批文件、预算和决算,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三) 检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实物财产保管、使用情况;(四) 检验空白业务单证如保险单、销售发票等保管和使用情况;(五) 向和稽核事项相关人员(包含董事会组员)进行调查、取证。若有需要,可要求被调查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超出20个工作日)递交和口述情况对应书面材料;(六) 对和稽核事项相关投资项目、关键用户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第十七条 对违

6、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单位及相关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和稽核监察委员会审定。第十八条 监督被稽核单位实施经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审议“稽核汇报”相关决议、决定,及其确定或同意“稽核汇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法。第五章 稽核方法第十九条 稽核可采取预告稽核或突击稽核。第二十条 集团稽核监察部定时、不定时对稽核单位进行例行稽核和专向稽核。“例行稽核”是指对被稽核单位遵遵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和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全方面稽核;“专题稽核”是指依据需要对被稽核单位某首先存在问题进行稽核。第二十一条 稽核采取就地稽核和报送稽核。除后续稽核可被实际情况采取报送稽核方法

7、外,其它稽核工作通常采取就地稽核。第六章 稽核工作基础程序第二十二条 集团稽核监察部依据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授权和部门职责开展稽核(审计)工作。第二十三条 实施稽核前,稽核监察部门应组织好稽核力量,成立稽核小组。如本身稽核力量不足,可和相关部门协商,联合组织稽核力量。稽核小组责任人应由稽核部门人员负担。第二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在稽核人员进驻被稽核单位3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突击稽核除外),被稽核单位在接通知后应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工作条件。稽核通知书关键包含下列内容:,(一) 稽核依据、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二) 稽核组长和其它稽核人员名单。(三) 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资料和清单及其它

8、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及接收调查人员必需如实向稽核人员反应和提供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资料,不得隐瞒。第二十六条 稽核人员可采取检验、监盘、观察、问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稽核方法,充足、合适稽核依据。第二十七条 稽核小组应在实施必需稽核程序后,以稽核证据为基础,形成稽核意见,出具稽核汇报。第二十八条 “稽核汇报”应实事求是地叙述被稽核单位基础情况、关键债权债务情况、投资项目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指出被稽核单位存在问题,提出对应提议、方法。第二十九条 稽核汇报在报董事会及其稽核检验委员会之前,可将“稽核汇报”稿或相关部分内容,送被稽核单位咨询意见,被稽核单位、

9、人员如有意见,应在收到汇报稿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稽核监察部,或提议双方当面交换意见,稽核监察部应认真研究、复核被稽核单位、人员和相关部门意见。第三十条 对关键事项进行后续稽核,对于稽核汇报提出提议和整改方法,被稽核单位应认真落实,将具体情况专题上报集团董事会并抄报稽核监察部立案。稽核监察部在稽核汇报发出6个月内,检验落实情况。第三十一条 稽核事项终止,稽核人员应立即将稽核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连同稽核汇报分类整理、归档、形成稽核档案。第三十二条 稽核档案应按相关保密要求妥善保管,严控查阅范围。查阅稽核档案,应经稽核监察部责任人同意。第三十三条 稽核档案按相关汇报报出日期起计,最少保留十年。第三十四

10、条 稽核人员掌握和稽核事项相关资料(包含资料原件、复印件和储存资料电脑磁盘等)应在稽核事项终止后全部交给稽核监察部专员存档、保管。原件依要求须存放在被稽核单位,其经该单位关键责任人、财务总监(对财务文件、单位而言)或企业秘书(对其它文件而言)、档案文件保管人签署证实并证实存放地点复印件交稽核监察部专员存档、保管。第七章 离任审计第三十五条 集团隶属企业、部门行使经营管理权关键责任人、各办事处责任人如因任职期满、提拔、辞(免)职或离(退)休等,须进行离任审计。集团人事考评部在下达离任通知时应通知集团稽核监察部及对应企业、部门、办事处。第三十六条 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对集团相关部门、办事处和二、三级

11、企业关键责任人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七条 稽核监察部应按企业所在地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和任务计划,对离任人任期内推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三十八条 离任审计内容关键包含离任人任期内经营管理业绩、存在问题和应负担经济责任。具体内容:(一) 审查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二) 审核离任人离职卸任时企业财务情况和任期内经营效益及其它经营管理业绩;(三) 评价离任人任期内计划、预算、任务和其它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四) 审核离任人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决议、未了经济协议、法律诉讼和遗留问题情况;(五) 评价离任人任期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六) 评价离任人任期内实施相关法律、集

12、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离任人推行职责中廉洁、忠诚和勤勉方面情况。(七) 审查财务收支活动正当性、合规性;(八) 其它关键审计事项;第三十九条 离任人应在接到离任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企业稽核监察部和接任人或接管人提交述职汇报。稽核监察部接到述职汇报后,依据具体情况成立审计小组,安排离任审计。 述职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 任职时间及上任时企业基础情况;(二) 离职时企业基础情况;(三) 任期内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情况;(四) 任期内开展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等关键业绩;(五) 任期内是否遵法经营及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六) 在对外投资、担保、放账、高风险业务和其它业务中有没有失误,

13、有没有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和本人应负担责任,应吸收经验教训;(七) 任期内有没有利用职权违规获取收入和利益;(八) 遗留问题及处理措施和意见;(九) 对企业以后发展业务和完善管理意见、提议;(十) 其它需要说明事项。第四十条 自审计小组进点之日起,标准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现场审计检验工作。特殊情况,经稽核监察部总监同意可合适延长审计时间。第四十一条 审计小组应在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汇报。第四十二条 审计小组应征求离任人、接任人意见,并由离任人、接任人和稽核监察部签字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任人和接任人应在接到审计汇报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稽核监察部应将审计汇报连同书面意

14、见呈交集团董事会裁定。第四十三条 二级企业稽核监察部对相关离任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在进行前将审计方案报集团稽核监察部,若有必需,集团稽核监察部应给和指导、帮助,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汇报报集团稽核监察部立案。第八章 关键岗位轮休稽核第四十四条 集团实施关键岗位强制轮休制度,由稽核监察部门实施稽核。第四十五条 轮休稽查对象包含:(一) 各级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监;(二) 集团本部及二级企业各部门正副职,集团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三) 各级企业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投资部门、建设部门等关键岗位关键责任人;(四) 人事、稽核部门认为需要轮休其它人员。第四十六条 除集团

15、本部各部门、办事处关键岗位、由同级稽核部门进行轮休稽核外上级企业稽核部门通常只负责对下一级企业关键责任人进行轮休稽核,其它关键岗位轮休人员由同级稽核部门进行轮休稽核。第四十七条 通常情况下,同一企业或部门不管有多少人轮休,每十二个月只安排一次轮休稽核,由稽核部门依据轮休计划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第四十八条 当年已经进行例行稽核或离任审计,轮休时可不做稽核。轮休稽核时间范围可追溯至上年度稽核基准日止。第四十九条 稽核内容关键包含轮休对象任职期间经营管理业绩、存在问题和应负担经济责任。企业经营班子轮休稽核内容参考第七章第三十九条。其它关键岗位轮休稽核内容包含;(一) 审核任职期间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16、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二) 评价任职期间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三) 评价任职期间对相关计划、预算、任务和其它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四) 审查任职期间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正当性、合规性;(五) 审查任职期间有没有利用职权违规获取收入和利益。第九章 奖 惩第五十条 稽核(审计)汇报作为被稽核(审计)单位责任人升职、调任、降职、免职、解聘等人事任免参考依据。对于能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能落实实施集团财务制度,完成集团下达经济指标单位或相关人员,和在稽核工作中秉公办事勇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者,应给表彰或奖励。第五十一条 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严重给和行政

17、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违规经营,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禁令;(二) 不如实、全方面提供资料,弄虚作假,涂改或毁灭凭证、账簿和相关文件;(三) 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业务单据及其它相关文件;(四) 抵触、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验;(五) 拒不实施稽核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法,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六) 打击汇报稽核人员或提供线索者。第五十二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之一,视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被稽核单位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隐秘不报;(二) 泄露国家秘密或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三)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授权稽核监察委员会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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