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委员年度考核制度(范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委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委员考核工作,促进勤、廉,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委员队伍,根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员考核是指对包括业委会负责人在内所有成员的考核。第三条 委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负责人与业主、业主代表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制度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对委员的考核,以委员的业委会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素质及个人品
2、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第五条 委员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在业委会定期会议时同时进行。重点考核委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共同予以审核评价。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考核分数取平均数。(详见业主委员会考核量化测评表)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条
3、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素质高;(二)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素质较高;(二)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第九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条
4、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委员年度考核由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组织实施。业委会在定期考核时设立考核组。考核组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及业主、业主代表组成。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委员按照业委会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二)业委会负责人在听取业主、业主代表和委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定期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
5、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委员在小区内公示;(四)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确定考核等次;(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委员。第十三条 委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向业委会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四条 业委会负责人妥善保管委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五条 委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奖励委员、罢免委员的依据。第十六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实行:(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二)累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追加奖励;第十七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6、按照下列制度实行:(一)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逾期拒不改进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罢免;(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第十八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办理:(一)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二)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第十九条 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根据考核情况邀请业委会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对委员进行培训。第五章 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业委会新补充的委员都须参加年度考核。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各种会议次数一半以上的委员,不进行考核,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第二十二条 委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考核决议。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委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制度办理:受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优秀等次;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委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考核负责人时,负责人须回避,由副职进入考核组。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全体委员签字认可、盖章之日起施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