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直属分局企业所得税审核立案和后续管理项目步骤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立案和后续管理步骤 2
▲概述: 2
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 3
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12
三、实施到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一)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19
(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所得税优惠政策 21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具企业所得税优惠 27
(四)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29
(五)经营性文化机关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32
(六)相关延长试点地域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批、市局审批} 33
(七)相关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 34
(八)相关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税收优惠(部分企业) 36
(九)相关继续实施监狱劳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6
四、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37
五、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标所得减免税优惠 39
六、从事国家关键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 41
七、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标所得减免税优惠 43
八、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45
九、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47
十、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百分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52
十一、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54
十二、相关企机关购进软件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57
十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61
十四、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63
十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64
十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激励安置其它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66
十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含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税收优惠 67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后续管理 69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立案和后续管理步骤 72
一、亏损填补管理 72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管理 74
三、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77
四、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管理 79
五、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百分比管理 81
六、企业差旅费 补助标准税前列支立案管理. 84
七、服装费税前列支立案管理 84
八、装修费支出税前列支立案管理 87
九、买断工岭赔偿金税前列支管理 90
十、一次性住房补助税前列支管理 92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立案和后续管理步骤
▲概述: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国税发〔〕111号)要求,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立案管理步骤,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3.实施到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5.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标所得减免税优惠
6.从事国家关键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
7.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标所得减免税优惠
8.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9.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0.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百分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11.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1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1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1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1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激励安置其它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6.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含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
17.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后续管理
●对纳税人提供立案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立案时必需提供全方面书面材料,而且承诺所交材料必需真实有效,假如纳税人提供材料虚假、不全方面,那么由此所引发法律后果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立案项目税务机关内部流转过程
1—12项立案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流转:流转部门: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办税大厅综合窗口;流转时间:20个工作日。
13—17项立案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流转:流转部门: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办税大厅综合窗口;流转时间:7个工作日。
●相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能够享受优惠企业季度申报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能够享受优惠且适用审核立案程序企业,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审核,季度申报时实施预减、免,年底审核,假如减免税条件不变,年度按减免税情况申报,假如减免税条件发生改变,年度申报时补征已减免所得税;属于后续管理项目,企业季度、年度可自行申报,税务机关经过评定、稽查等手段,发觉企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可对企业进行处理。
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
(一)基础要求
1、《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能够按一定百分比实施税额抵免。
2、《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10%能够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要求企业所得税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该是企业实际购置并本身实际投入使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应该停止实施本条要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实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问题通知》(财税[]48号)文件要求:
(1)企业自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能够按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能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出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专用设备发票价税累计价格,但不包含按相关要求退还增值税税款和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购置专用设备增值税可直接抵扣,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额。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相关税收优惠要求和税收过渡优惠要求减征、免征税额后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能够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受让方能够根据该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业购置设备应分别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目录通知》(财税〔〕115号)文件中《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通知》(财税[]118号)文件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
(二)工作步骤
◆平时购置设备时
1、纳税人报送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应在购置专用设备后随时或在第二年3月底前一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申请,并填报《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案表》、《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一式三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综合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符合实施条例和(财税[]115号)、(财税[]118号)《目录》要求范围、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和技术指标、参考标准、功效及作用、适用范围说明;
(2)购置专用设备供货协议及发票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要求企业补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对应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转来相关资料后,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审核项目做出明确说明,并在《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关键:
(1)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和(财税[]115号)、(财税[]118号)《目录》要求范围、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和技术指标、参考标准、功效及作用、适用范围;
(2)审核纳税人是否已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扩抵计算,核实其抵免额正确性;
(3)审核购置专用设备发票有效性;
(4)审核纳税人用来购置专用设备投资资金起源是否属于除财政拨款外其它各类资金即银行存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假如是财政拨款购置设备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5)审核企业购置设备是否是1月l日以后购置并实际使用。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调查意见及相关资料是否适用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审核,并在《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案表》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核准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留存一份,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窗口。
5、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接到综合业务部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由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及相关资料。
6、资料归档
资料由综合窗口搜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5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8、步骤图
◆年底抵免企业所得税时
1、纳税人报送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应在第二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填报《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一式三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综合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依据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汇报和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文件,应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申请;
(2)以前年度《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3)年度中间购置专用设备后申请取得核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务事项通知书》;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纳税申报备注栏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要求企业补正。资料齐全,填制《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资料即时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申请资料后,进行调查、审核《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相关项目,核定可抵免设备投资额及当年应抵免所得税额。并于10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审核项目做出明确说明,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关键:
(1)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发生抵免企业所得税业务和已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确定抵免金额是否一致 ;
(2)调查核实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后,对购置专用设备是否又取得了财政拨款,假如是财政拨款购置设备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调查核实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期限是否超出5年;调查核实纳税人是否单独登记台账;是否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转让、出租业务。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根据CTAIS2.0步骤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搜集、整理,于5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步骤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2)《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案表》
(3)《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
(4)《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5)《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6)《税务事项通知书》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案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联络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企业地址
投资总额
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企业申请理由:
财务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本表时,需附送《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
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序号
设备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价
总额
发票号码
购置时间
累计
说明:本表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案表》附表,应同时填报。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审核表(第一、二联)
抵免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 码
项 目
设备购置年度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1.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额和抵免年度购置设备可抵免额
2.本年度抵免前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3.本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4.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
5.税务机关确定本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6. 税务机关确定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
7. 税务机关确定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
财务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 责任人:
综合部门经办人: 责任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注:1.本表5—7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分三联,一、二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返回企业。
3.企业填报本表时应附报抵免年度和各基期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前年度《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其它对应资料。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审核表(第三联)
抵免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 码
项 目
设备购置年度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1.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额和抵免年度购置设备可抵免额
2.本年度抵免前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3.本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4.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
5.税务机关确定本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6. 税务机关确定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
7. 税务机关确定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
财务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 责任人:
综合部门经办人: 责任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送达人: 受送达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大国税直 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三)申报表填报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10%能够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41至第43行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一)基础要求
1、《相关实施所得税过渡优惠通知》(国发〔〕39号)文件要求:
企业根据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含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措施实施过渡:
自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企业,按18%税率实施,按20%税率实施,按22%税率实施,按24%税率实施,按25%税率实施;原实施24%税率企业,起按25%税率实施。
自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时减免税优惠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优惠措施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赢利而还未享受税收优惠,其优惠期限从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企业,是指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置企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落实落实国务院相关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相关问题通知》(财税[]21号)文件要求:
对根据国发[]39号文件相关要求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时减半优惠过渡企业,应一律根据国发[]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要求过渡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即按18%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按22%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按24%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39号文件要求企业所得税定时减半优惠过渡企业,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施减半征税。
(二)工作步骤
1、纳税人报送
纳税人应在第二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立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时减免税而没有做过生产性企业认定,应提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2)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时减免税,应提供《生产性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划分明细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注:企业在《减免税立案表》中应说明原来适用减免税政策,如减低税率、定时减免税,首次进入赢利年度年份,假如过渡期优惠政策和新所得税法有交叉,此次是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还是选择适用新法优惠政策,应一并说明。
《相关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通知》(国发〔〕39号)文件要求,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要求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由企业选择最优惠政策实施,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要求企业补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对应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申请资料后,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立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关键:
(1)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真实;
(2)审核纳税人是否已经进入赢利年度,未赢利而还未享受税收优惠,其优惠期限从起计算;
(3)审核纳税人申请过渡税率是否正确。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立案表》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立案表》,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根据CTAIS2.0步骤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搜集、整理,于5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步骤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2)《减免税立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7)《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划分明细表》
减 免 税 备 案 表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办税人员
登记注册类型
开业时间
经营期限
生产经营地址
办公电话
实际生产经营项目
纳税人申请减免情况
减免税项目
税种
申请减免
期限
申请减免
幅度
已缴纳税额
申请减免
税额
申请说明及依据: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意见:
经办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责任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调查事项及结论:
调查人: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企业经营地址
联络电话
工商登记同意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公章)
办税人员: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综合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
收入划分明细表
金额单位: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联络电话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和实际工艺步骤
填报年度
业务收入总额
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
1
2
3
累计
非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
1
2
3
累计
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百分比
财务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申报表填报
纳税人假如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要求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要求和经国务院同意给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施到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基础要求
1、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百分比在30%以上):
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和其它非零售业务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成职员总数30%以上(含30%),并和其签署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员总数30%,但和其签署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减征百分比减征企业所得税。
2、商贸企业和服务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定额减免)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小区含有加工性质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签署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十二个月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次月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期限最长不得超出3年。
上述要求适适用于1月1日以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实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审批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底之前实施未到期,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剩下期限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管持有是以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还是以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仍按原优惠方法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原有政策请查看国税发[]118号文件。
●工作步骤
1、纳税人报送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填报《减免税立案表》(一式三份),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汇报;(包含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础情况等);
(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3)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实;
(4)整年工资支付票证(工资表);
(5)《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6)地税机关下达《同意减免税通知书》;(新政策)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申请资料后,对情况属实性、数据计算正确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立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关键:
(1)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①国有企业下岗职员;
②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且失业十二个月以上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⑤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员和尤其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2)商贸企业具体条件
①.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批零兼营活动企业;
②.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实》,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实》。
③.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要求百分比。{适用按百分比减免}④.和录用下岗人员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协议或协议,为安置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3)服务型企业具体条件
①.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要求经营活动企业,不包含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服务型企业。
②.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实》,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实》。
③.其它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实施。
(4)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小区加工型小企业含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实》或《街道小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实》,其它条件比照上述标准实施。
(5)新办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9月30日以后新办企业。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应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调查意见及相关资料是否适用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审核。对有异议,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减免税立案表》中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CTAIS,报局长核准后,留存一份《减免税立案表》,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经主管局长同意,由综合科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纳税文书项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搜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5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8、步骤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2)《减免税立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报表填报
纳税人假如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要求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要求和经国务院同意给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础要求
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除外),凡符合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认定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经上述部门审定、批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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