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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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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T000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00-00公布 -00-00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联合公布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DB22/T00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同意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施行

2、日期:00月00日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前 言 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相关下达通知(吉建标1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本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在广泛征求消防部门、设计单位、审图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意见和反复讨论基础上,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和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共同制订本方法。本方法关键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和层数,4 总平面部署,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6 防火结构

3、,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和排烟,9 电气。本方法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实施本方法过程中,随时将相关意见和提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 )。本方法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 本方法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本方法关键起草人员:吴雪岭 惠群 衣建全 孙宇 本方法关键参编人员:赵新文 靳威 张慧 陈宝良 李静影 赵英鹏 黄槐 邵子平 于家义 林海 本方法关键审查人员:姜英 赵卓 卢晓

4、波 满玉珍 姜艳兰 李双良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层数及坡地建筑3.1 建筑高度3.2 建筑层数及适用规范3.3 坡地建筑4 总平面部署4.1 防火间距4.2 消防车道4.3 灭火救援场地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5.2 裙房5.3 亚安全区域5.4 商业建筑5.5 住宅建筑6 防火结构6.1 楼梯6.2 防火卷帘6.3 管道井6.4 前室6.5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 消防给水7.2 消防泵房8 防烟和排烟9 电气9.1 供电电源9.2 自备发电机组9.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9.4 供配电系统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9.6 电线电缆选择

5、和敷设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8 消防控制室设置1 总则1.0.1 为了愈加好实施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效处理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尚不清楚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处理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方法。1.0.2 本方法适适用于吉林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包含高层和多层、公共和住宅建筑)。1.0.3 本方法为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补充。所以,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在实施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同时,配套实施本方法。当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规和建规整合本)颁布后,如本方法有和新建规不符或矛盾之处,应按新建规实施。2 术语2.0.1 防火单元 在建筑中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

6、窗洞口隔墙分隔而成独立局部空间,该空间出入口应采取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和其它空间分隔。2.0.2 室内安全区 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避难走道及室内设置亚安全区域。2.0.3 亚安全区域 经性能化消防设计后,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h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设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安全出口室内空间。2.0.4 裙房 和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和高层主体有明确防火分隔,其高度小于24m隶属建筑。2.0.5 小型商铺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底部且层数不超出三层小型营业性用房。2.0.6 商业内街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含中庭)组合建筑空间。2.

7、0.7 住宅综合楼 由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组合建筑。2.0.8 开敞楼梯 没有墙体围合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长边开敞楼梯。2.0.9 开敞楼梯间 由墙体围合在短边开口且不设疏散门楼梯间。2.0.10 关键办公楼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2.0.11 关键科研楼、档案楼 国家级和部省级和有特殊要求科研、档案建筑。2.0.12 公众聚集场所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2.0.13 人员密集场所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

8、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稚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职员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0.14 建筑总长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单边长度之和。2.0.15 沿街长度 建筑物沿街单边长度。2.0.16 坡地建筑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和坡顶相连接建筑。2.0.17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图2.0.17所表示)2.0.18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坡地建筑在坡底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和坡顶相连接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

9、底层以上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图2.0.17所表示) 3建筑高度、层数及坡地建筑3.1 建筑高度3.1.1 建筑高度计算除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屋顶为坡屋面且坡度小于35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高度;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35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 2 局部突出屋顶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其突出屋顶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出该屋顶面积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3 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出屋顶面积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

10、建筑层数;4 当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一样,建筑高度应从高程最低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3.2 建筑层数及适用规范3.2.1 住宅层数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层数折算应为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实施;2 6层跃7层住宅可按6层确定;3 9层跃10层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出27m时可按9层确定,不然应按10层确定;4 11层跃12层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出33m时可按11层确定,不然应按12层确定;5 18层跃19层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出54m时可按18层确定,不然应按19层确定。3.2.2 建筑高度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其周围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1、24m时,该建筑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夹层空间建筑高度超出24m时,该夹层空间应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3.2.3 单独建设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多层建筑隶属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设计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2.4 高层住宅综合楼可按商住楼要求划分建筑类别。3.2.5 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二、三层独立使用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建筑、医院、疗养院、小型商铺除外),当其内设有一部独立疏散楼梯,并和其它房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分隔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3.2实施。

12、3.3 坡地建筑3.3.1 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不应超出24m; 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层和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和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显著标志; 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大于1.00m 防火挑檐或在吊层和平顶层分界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

13、度大于1.20m 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 平顶层和吊层分界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它和下层相通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取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抵达各层。其前室或适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出30m 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超出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 8 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3.1-1所表示); 9 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

14、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3.1-2所表示); 10 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3.1-3 所表示)。3.3.2 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不应超出24m; 2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不燃烧体楼板和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洞口,该层楼板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分界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15、h、宽度大于1.00m 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 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 公共建筑和住宅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抵达各层。其前室或适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出30m 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超出10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 8

16、 当公共建筑高度不超出24m,其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公共建筑部分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图3.3.2-1 所表示); 9 当公共建筑高度超出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住宅部分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类别;公共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类别(图3.3.2-2 所表示)。4 总平面部署4.1 防火间距4.1.1 相邻两座建筑符

17、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防火墙; 2 相邻两座建筑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任一侧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防火墙。4.1.2 经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要求。用连廊连接相邻两座建筑,其连廊两端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4.1.3 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中庭、商业内街或亚安全区域分开两个不一样防火分区相对墙面之间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要求。4.1.4 高层建筑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距离不应小于6m;多层建筑

18、中较低部分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距离不应小于4m。4.2 消防车道4.2.1 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当沿街长度超出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出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4.2.2 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3%,不应大于5%,其转弯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转弯半径要求。4.3 灭火救援场地4.3.1 每座高层建筑底边最少有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l/4 且大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部署进深大于4m 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4.3.2 建筑物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必需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口。4.3.3 消防车登

19、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结合消防车道部署且应和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边缘至建筑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 2 和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架空高压电线、广告牌匾、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地面应平整,坡度不应大于3%; 3 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8m。对于建筑高度超出50m 建筑,场地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4 场地及其下面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压力; 5 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屋顶,其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4.3.4 公共建筑中建筑高度低于54m 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救援窗

20、口,窗口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 个,窗口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显著标志。救援窗口设置位置应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5.1.1 不超出5层办公、教学楼等不用设置封闭楼梯间公共建筑,当其设置开敞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面积叠加计算。5.1.2 对游泳池、浴室建筑浴区、水箱间中水箱部分、储水池、保龄球球道等用房或场地,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5.1.3 当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数

21、量不应少于2 个。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要求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 和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取实体防火墙分隔; 2 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可增加一倍),并有一部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3 借用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按现行防火规范要求计算所需总宽度30。5.1.5 当和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取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取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计算,但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总疏散宽度内。5.

22、1.6 公共建筑中当某一防火分区疏散宽度不满足计算所需宽度时,其疏散宽度不应低于按现行防火规范要求计算所需宽度70,但每一楼层总疏散宽度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要求。5.1.7 当地下室同时设有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及其它用房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当设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及其它用房建筑面积4+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应大于4000。5.1.8 防火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宜小于等于300m2,不应大于500m2,层数不得超出二层;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且层数不得超出一层; 2

23、 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或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3 防火单元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大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4 每个防火单元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出200m2时,可设置1个净宽大于1.4m疏散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内最远点距疏散门距离不应大于15米; 5 除住宅建筑外,双层防火单元,二层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m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2m,楼梯在一层距疏散门不应超出9米;疏散距离从二层最远点至楼梯

24、不应超出15米,从一层最远点至疏散门不应超出22米。设于地下室内防火单元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疏散门不应超出15米; 6 除直通室外门外,防火单元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2 裙房5.2.1 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时,裙房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考虑。设于高层主体投影区内为裙房服务疏散楼梯,应和高层主体疏散楼梯相同。5.2.2高层主体和裙房间没有防火分隔,在高层主体投影外疏散楼梯,应和高层主体疏散楼梯相同。5.2.3 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时,裙房防火分区可按多层民用建筑考虑,该裙房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实施。5.3 亚安全区域5.3.1 亚安

25、全区域应经过性能化消防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亚安全区域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装修材料应采取A级材料。和亚安全区域间隔墙应为实体墙,其耐火极限为2h,通向亚安全区域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本方法中令有明确要求者除外); 2 和亚安全区域相通疏散楼梯均应为防烟楼梯,且不应少于两部,其疏散宽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3 首层亚安全区域内任一点距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层以上亚安全区域内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4 亚安全区域净宽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5 亚安全区域内应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高规第8.3.5条

26、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控制安全走道内部门洞风速确定; 6 亚安全区域应设消防专线电话、消防专用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 7 应设置智能型疏散指示灯。5.4 商业建筑5.4.1 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商业服务网点只可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餐饮、剪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不应超出300m2,层数不应超出二层,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和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和住宅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3

27、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不应超出4.50m,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不应超出7.5m。 4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当其建筑面积不超出200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疏散门净宽度大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不应超出22米; 5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二层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1m,楼梯在一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出9米;疏散距离从二层最远点至楼梯不应超出15米,从一层最远点至室外出口不应超出22米; 6 当一、二层分别为两个商业服务网点时,其第二层商业网点建筑面积不得超出200,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1m;疏散距离从商业网点内

28、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出15米;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出口; 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大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8 和住宅相连小型商业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出300m2、层数不超出2层,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要求实施。5.4.2 小型商铺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餐饮类小型商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餐饮类小型商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设于地上建筑内层数不得超出二层,单独设置或和其它建筑贴邻小型商铺层数不得超出三层;地下建筑内一个小型商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且层数不得超出一层; 2 除商业内街外,小型商

29、铺和其它用房合建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和其它用房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3 二层或三层小型商铺,当二层及二层以上每层建筑面积不超出15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2m,楼梯间口在一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出9米;疏散距离从二层或三层最远点至楼梯间口不应超出15米,从一层最远点至室外出口不应超出22米; 4 餐饮类小型商铺厨房和餐厅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h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h带有小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5 高层公共建筑底部小型商铺均应设置自动灭火和

30、自动报警设施。5.4.3 商业内街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商业内街应独立划分防火区域,和其它区域之间应采取实体防火墙分隔;2 商业内街每个商铺为一个防火单元,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方法第5.1.8条和5.4.2条要求; 3 室内步行街宽度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相邻建筑间防火间距要求。 4 室内步行街应按亚安全区域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本方法第5.3.1条相关亚安全区域防火要求;5 商铺和室内步行街之间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应达成2h。可采取设有加密喷头喷淋保护钢化玻璃作为防火分隔,其喷淋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保护时间为2h; 6 在每个商铺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

31、烟系统。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快速响应喷头;7 商铺和其它用房消防用水量应叠加计算;8 当室内步行街单侧多个商铺总建筑面积大于m2时,每隔m2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h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大于2m,内转角两侧防火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9 室内步行街两侧面积较大商铺(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2、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2)应和商业内街划分不一样防火分区。5.4.4 商业建筑内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部署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需部署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影院不宜设置在建筑六层或六层以上(放映层除外); 2 电影院应为一个独立防火区域,该区

32、域中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出4000m2,并应和商场等其它区域用实体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 3 影厅区和影院大厅应进行防火分隔; 4 电影院应根据现行防火规范要求设计楼梯形式和计算疏散宽度,疏散宽度计算除电影厅固定座席数外,还应考虑影院大厅等候人数,疏散宽度按固定座席数加等候人数确定;等候人数按等候区域面积0.5人/m2计算,疏散宽度按每1m/百人计算; 5 电影院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一部消防电梯和两个安全疏散楼梯,其中一个楼梯应为专用疏散楼梯,和商场所用疏散楼梯应设置门禁系统,其门禁系统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6 和商场所用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出口,并能确保在商场非营业期

33、间电影院安全疏散; 7 在影厅区公共走道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方法第5.3.1条相关亚安全区防火要求; 8 每个电影厅应为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应超出400m2,电影厅之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每个电影厅内座席均应为固定座位,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 9 电影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影厅净高低于8米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于8米时应设微型水炮设施,并应设置防、排烟设施;电影厅吊顶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 每个电影院许可一至二个影厅面积合适扩大,当超出400m2时,该影厅应独立划分为一个防火区域,该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11 放映层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12

34、 电影厅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相关要求。5.4.5 商场和地下停车库内设置剪刀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层商场应采取封闭楼梯间,高层商场应采取防烟楼梯间; 2 地下停车库及地下商场应采取防烟楼梯间; 3 楼梯间前室不宜适用;适用时,适用前室使用面积商场不应小于10m2,地下停车库不应小于6 m2; 4 商场剪刀楼梯不管前室是否适用,一部剪刀楼梯应按一部疏散楼梯计算; 5 地下停车库剪刀楼梯,当设置两个前室时,可按两部疏散楼梯计算; 6 当按两部楼梯计算时,梯段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5.4.6 高层商场营业厅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建筑

35、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17条第5款和表5.3.17-2实施,疏散宽度按1m/百人计算。5.5 住宅建筑5.5.1 住宅建筑和其它使用功效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为住宅部分服务地下车库应设置独立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疏散楼梯应按本方法第6.1.5 条要求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根据现行防火规范相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求实施。5.5.2 同一楼层或单

36、元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户门不应多于3樘。直接开向前室户门,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5.5.3 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取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应采取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3 楼梯间前室不宜适用;适用时,适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前室或适用前室不宜和消防电梯前室适用;适用时,适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 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系统不应适用。5.5.4 高层住宅当设高度大于1.2m窗槛墙有困难时,可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

37、大于0.5m、长度大于开口宽度混凝土挑檐,但窗槛墙高度不得小于0.8m;户和户之间应设置宽度大于1.2m窗间墙或突出外墙面大于0.6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烧体隔板。5.5.5 住宅建筑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门或窗应向屋面方向开启。二六层住宅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其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面;超出六层住宅其楼梯间应通至屋面。5.5.6 二层跃层式住宅,其二层房间内任一点距户门距离不应超出22m;超出二层跃层式住宅,其二层以上房间内任一点距疏散楼梯距离不应超出15m。5.5.7 当住宅下设有商业用房,住宅疏散楼梯出口设在商业用房屋面上时,可经过屋面疏散楼梯疏散到室外地面,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

38、屋面入户仅适适用于多层住宅建筑,不适适用于高层住宅建筑; 2 屋面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小时; 3 屋面面积应按住宅总人数1/人计算,且屋面最小宽度不应小于4m; 4 屋面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其数量不应少于两部,疏散宽度应按住宅主体最大一层人数每1m/百人计算,且每部疏散楼梯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1m; 5 在两部屋面疏散楼梯之间住宅出口到屋面疏散楼梯间最大距离为50m;在尽端住宅出口到最近屋面疏散楼梯间最大距离为25m; 6 屋面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接对外出口; 7 屋面上住宅不应部署成周围围合式。5.5.8 建筑高度超出100m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中

39、相关避难层要求。5.5.9 当多层住宅下部设有地下车库,且住宅直通车库电梯、楼梯设有防火分隔方法时,住宅部分和车库部分防火设计可分别根据住宅和车库相关要求实施。5.5.10 设在住宅建筑底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出300m2,层数不超出二层,采取单独出入口,和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分隔,该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要求进行设计。6 防火结构6.1 楼梯6.1.1 封闭楼梯间除楼梯间门及户门外,楼梯间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楼梯间内设置水、暖、电管道井,当每层有分隔时其检验门除外。6.1.2 防烟楼梯间除楼梯间门、前室门和

40、户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前室内设置水、暖、电管道井,当每层有分隔时其检验门除外。6.1.3 楼梯间首层可将门厅包含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取乙级防火门等方法和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楼梯到对外出口最大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中袋形走道疏散距离要求。6.1.4 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适用前室外门窗洞口和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6.1.5 除住宅建筑套内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和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需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连通部位

41、完全分隔,并应有显著标志。6.1.6 开向疏散楼梯间门,应确保其开启时不应降低楼梯平台有效宽度。6.2 防火卷帘6.2.1 防火分区间采取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中庭外,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相关背火面温升判定标按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相关背火面辐射热判定标按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42、范GB50084 相关要求,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含有防烟性能,和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空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防火卷帘,应含有信号反馈功效。6.3 管道井6.3.1 设于住宅建筑楼梯间和防烟前室内水、暖、电管道井(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井靠房间一侧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靠楼梯间一侧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h; 2 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应采取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或防火堵料封堵; 3 管道井上门应采取乙级防火门。6.4 前室6.4.1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不能在首层设置直通向室外安全出口,可经过短距离门厅或走道抵达室外

43、,其距离符合防火规范中袋形走道疏散距离要求,应采取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方法和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其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门厅或走道内不应有可燃物和其它功效。6.4.2 防烟楼梯间前室在首层形成扩大封闭时,其楼梯间门至直通室外出口最大距离符合防火规范中袋形走道疏散距离要求。6.4.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一侧墙为防火分区隔墙,其防火墙上不应设置通往前室门。6.5 消防电梯6.5.1 埋深大于10m 或层数大于2 层地下、半地下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6.5.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一样防火分区内。6.5.3 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适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 消防给水7.1.1

44、一类高层住宅设有商业网点时,当网点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超出22m时,网点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1.2 当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住宅设置消火栓系统时,一层每个网点最少设置一个消火栓,一层网点之间消火栓能够相互借用,但必需满足两股水柱同时抵达一点要求。 多层住宅商业网点内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时,能够由生活给水管网提供水源。7.1.3 当建筑物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洗浴中心浴区(吊顶内除外)、设置在地下室内采取独立分隔下列房间: 水泵房、换热间(采取不燃保温材料)、空调用制冷机房(采取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符合建规10.3.6条要求难燃保温材料)等房间(不包含空调机房)当无特殊要求时,上述房间可不设置喷头;若有些人员值班、休息室时,值班、休息室内应设喷头。7.1.4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为环状管网时,可形成水平环状、垂直环状和立体环状等,当立管或支管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消火栓时,该立管或支管应和系统形成环状。 垂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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