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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一、目标
为了加强企业考勤管理,使全体职员能够愈加好推行岗位职责,明确考勤步骤及相关权限,确保企业工作有序进行,本着科学、有序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企业除副总经理及以上岗位及一线操作工岗位全部职员。因为一线职员实施计件工资和弹性工作制,其考评以是否完成生产任务为依据,所以不在考评范围之内。
三、标准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标准。
2、坚持实事求是标准。
四、考评内容
1、正常出勤:按时上下班或因公外出。
2、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休)假。
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
早退: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
旷工:迟到、早退超出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早退超出1个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不能正常出勤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而私自不出勤;假期已满但未续假或续假未同意而逾期不归;
请(休)假:因私事或其它个人原因致使不能正常出勤且事先取得企业同意;
3、迟到(早退)每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4、请(休)假
(1)审批权限:请(休)假1天(含)以内报分管领导同意,1天以上须经总经理同意。
(2)请(休)假均须提前向部门领导递交《请假条》(见附表一),由部门领导报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超出1天分管领导报请总经理签字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可先口头(电话)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销假后3天内须补交书面申请,未准期补交书面申请者,按旷工论处。
(3)事假不超出3个小时,按缺勤半天计算;超出3个小时不足1天,按缺勤1天计算。
6、 因公外出
因公外出应事先填写《出门证》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不然一律视为旷工。
7、工作时间严禁打牌、下棋、串岗聊天、上网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和工作无关事情。如有违反者发觉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8、企业组织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它团体活动,组织者必需要有考勤统计。如有事请假,必需提前向组织者请假。在要求时间内未到或早退,按迟到(早退)1次处理;未经同意私自不参与,按旷工1天处理。
9、根据《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干部值班管理措施》要求,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到场处理,按旷工1天处理。
五、考勤
1、企业考勤周期为每个月1日起至月底止。
2、各分管领导负责管理以上干部考勤,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
3、考勤责任人每日上、下班时点检人员,检验有没有迟到、早退和旷工现象,并在《职员考勤手册》如实填写。月末依据当月考勤情况如实填写《出勤统计表》,连同《请假条》等相关考勤资料报综合办公室考评。
4、考勤责任人对《职员考勤手册》和《出勤统计表》上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偏护袒护违纪职员,一经查实,按旷工1天处理。
5、综合办公室是考勤职能部门,不定时抽查职员出勤情况并在《职员出勤情况检验表》(见附表二)上做出统计,作为考勤依据之一。
6、职员工作时间出入厂区管理(大门内外设置减速带)
(1)车辆工作时间出入厂区要停车接收门卫人员检验,车上乘员必需下车办理出入登记手续,经门卫人员示意放行后方可行车。如不停车或未经门卫人员放行私自离开,驾驶员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2)职员(不含驾驶员)工作时间出厂,必需在《出门证》上具体填写日期、姓名、事由、去向、出厂时间等内容,并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出厂时必需持“胸牌”并交验《出门证》,门卫人员验证《出门证》和“胸牌”所登姓名一致、领导签字和样本相符后在《出门证》上签字确定,并在《职员出入记录表》(见附表三)登记方可放行出厂。如无《出门证》强行出厂其本人及部门责任人均按旷工1天处理。一线职员出厂也要按此实施,如因完成生产任务提前回家,事由可填写“已完成生产任务”。
(3)职员工作时间进厂必需持“胸牌”经门卫人员在《职员出入记录表》上登记后方可进厂,如有《出门证》须交付门卫人员,如有《请假条》须出示并登记。如无出入凭据(如《出门证》或《请假条》)按迟到或旷工论处。一线上夜班职员由分厂厂长早晨电话通知门卫人员登记并凭“胸牌”进厂。无“胸牌”必需由部门责任人到门卫处确定并登记后方可进厂。
(4)综合办公室每个月对《职员出入记录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职员出入频率是否和其工作性质相符,分析职员出入工厂是因公、请假还是早退、迟到或旷工。统计分析结果报总经理审阅,并作为职员考勤依据之一。
六、考评管理
1、每个月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考勤结果报总经理审阅并公布,根据《企业实施岗位基薪、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及其《考评细则》、《企业绩效考评实施措施》相关条款考评实施。
2、整年累计有2个月缺勤超出3天、或1个月超出6天、或整年累计缺勤超出15天者(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带薪年休假除外),即为不能正常推行职责,总经理可使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对管理以上干部可解聘其职务。
4、为了减轻临近退休干部考评压力和考评力度,使后备干部立即适应岗位、进入角色,预防出现管理真空,对距退休还有6个月管理以上干部将解聘职务。
七、附则
5.1 本制度由企业综合办公室确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同意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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