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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纳组业务宣导标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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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组业务倡导手册 目 录 一、 收款付款流程…………………………………………………1 二、 出纳组收款、付款作业需知…………………………………2 三、 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项目参照……………………………4 四、 外籍人士扣缴所得税注意事项……………………………...6 五、 各类所得之扣缴率简表………………………………7 六、 常用问题问答集Q & A……………………………………...8 七、 附件一: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实务简介……………… 10 收款付款流程 出纳组收款、付款作业需知 为提高作业质量,加速款项收付流程,特定本需知。 一、 收款作业 1. 出纳组(如下简称本组)应凭各项缴费单或会计室开立之收入黏贴凭证办理收款作业。 2. 因应结帐作业,订定收款时间为上班日上午8:30至下午3:30。 3. 申请各项证明文献,应先至有关业务单位填写申办单后,至本组缴费,本组收取款项后开立收据。 4. 各类零星费用,应先至有关业务单位填发缴费单后,至本组缴费;本组确认无误后收取款项,并于缴费单上加盖收款章,收据存根交予缴款人留存。 5. 厂商缴款,应先至会计室开立收入黏贴凭证,本组依凭证收款并开立收据,交予缴款人。 6. 各单位借支冲回核销若有剩余款项缴回,应先至会计室审核单据无误后,再至本组缴交款项。 7. 每日收取款项本组应填具金融机构存款单,并于三个工作天内存入学校账户,并做收帐作业,签核后转发会计室开立传票。 8. 全校性或整批性(机车证、住宿、学分费)缴费得委由金融机构办理代收。 二、 付款作业 1. 本组应凭核准之凭证或支出传票付款。 2. 3000元如下之款项以零用金支付,3000以上之款项需由会计室开立传票后支付。 3. 款项转存汇款作业原则以一星期二次办理。领取支票时间为上班日上午8:30至下午3:30。 4. 支出黏贴凭证上之付款对象应与电子窗体上之付款对象相似。 5. 领据各栏请详实填写,勿漏填或笔迹潦草不易辨识,各单位如未请领款人填写清晰,应负责补注。 6. 制作副本遇有领款人之身份证或存褶复印件,请一并影印制作连同副本请款。 7. 为提高服务及节省领款时间,付款作业以邮局转存及银行汇款为主,若遇特殊状况则以支票付款。 8. 受款人非本校人士者,需详填领据并检附受款人之银行局账号,以利转存汇款作业。 9. 学生可于学生信息系统上建立本人之金融局账号数据。邮局账号免扣手续费,若为银行账号需扣取手续费。 10. 转存及汇款后,将以网络上公示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付款明细。本校教职工电子邮件账号若有更动请洽人事室更新。 11. 转存支票为邮局支票者,邮局收件后约第2个工作天入帐;非属于邮局支票者,收件后约第4个工作天入帐。 12. 亲自至本组领取支票者,领款时需出示身份证等证明文献,方得领取。 13. 支票因故无法发放者,逾1年后(支票有效期限为1年)为有效管理,将临时收回本校账户,后来受款人获知未领取时,请重新办理请款作业。 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项目参照 Ø 薪资所得-所得类别代号为50 1. 薪资:涉及报酬、工资、工作报酬、助理薪资、兼职酬金、工作所得、助理费、人事费、工读费、工读助学金、工作费、临时工资、各类津贴、年终奖金、考绩奖金、全勤奖金、调薪差额、晋级差额等。 2. 授课钟点费:涉及学校开课、训练班、讲习会等排定课程发给之钟点费。 3. 国科会拨付研究生奖助学金。 4. 各机关、单位委托项目研究补贴费。 5. 公务员之多种补贴费收入。 6. 研究费(无研究筹划及定期定额给付)。 7. 征询费、实验受测费、问卷调查费、访谈费、辅导费、出席费、主持费、讲座费、讲评费、论文刊登费、一般审查费(项目研究报告及著作等审查及兼任教师外审费)、教材编辑费、打字费、资料收集费、清洁费、口语翻译费、论文奖励、评审费。 Ø 执行业务所得稿费、演讲费等-所得类别代号为9B(定额免税-18万元) 1. 稿费、演讲费、演讲钟点费。 2. 教师升等著作审查费。 3. 毕业论文之指引费、审查费。 Ø 执行业务所得-所得类别代号为9A 1. 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著作人、代书、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旳业务收入或演技收入。 2. 专利申请之服务费<扣除代办文献之有关工本费> Ø 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奖金-所得类别代号为91 1. 各类竞技比赛及抽奖之奖金及奖品价值。 2. 就校内目前曾举办过竞赛之清单为例: 读书会刊登会活动奖励金、国际IT认证奖金、创意设计大赛、专项竞赛奖金、学习竞赛、奈米创意竞赛奖励金、宿舍联谊竞赛之奖金、宿舍环境整洁竞赛奖金、校园安全教育倡导活动绩优奖品、「美哉龙华」美术创作比赛、英语歌唱大赛、全校英文写作比赛奖金、E-care竞赛、健康增进学校健康比赛奖品、CSEPT英语能力测验训练营模疑考奖金 p.s若为礼物则以发票上旳单价金额为所得金额。 Ø 免税所得- 1. 军训教官之薪资。 2. 导师费。 3. 入学考试试务人员多种工作费、命题、阅卷费。 4. 论文考试车马费。 5. 公务员之福利互助金。 6. 执行职务差旅费、日支费、加班费、不休假加班费、交通费、值班费等不超过规定原则者。 7. 奖学金、侨生公费、运动比赛优秀奖助学金、实习津贴。 8. 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如以成绩为条件者。 9. 教育部及各单位来文表达其补贴为免税。 10. 证照奖励金 11. 体育性质之竞赛奖金 12. 服务单位提供出国进修之奖学金。 *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种月不得超过46小时)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国定假日、例假日(轮班制,每7天有1日休息)、特别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时间虽亦属加班,但不计入上述免税原则之总时数内。 外籍人士扣缴所得税注意事项 一、 居住于本国满183天者,扣缴税率以6%计算。并于本校任教后,缴交下列 资料,至本组(出纳组): 1、 居留证正背面复印件乙份。 2、 护照复印件乙份。 3、 签文 二、 居住于本国未满183天者,扣缴税率以20%计算。 涉及于本校短期任教、技术指引、演讲、参与研讨会,所支付之生活费、演 讲费、薪资、出席费等费用,10日内须至国税局申报,请各经办单位于确 定发生日前2日内将有关资料缴交至本组,以利后续申报;若超过时间,其 她后续税质问题,由各经办单位自行负责。所须资料如下: 1、居留证正背面复印件乙份。 2、护照复印件乙份。 3、给付金额之20%税金(须先行预扣),领据之金额应填写给付金额。 如给付金额10000è 须先预扣10000*20%=(税) 实际给付金额è10000-=8000 领据金额应填写新台币10000元整 飞机票及住宿费实报实销,免予扣缴。 各类所得之扣缴率简表   扣缴率 所得人身分 所得 种类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有固定营业场合之营利事业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无固定营业场合之营利事业 执行业务报酬 10% 20% 利息 10% 20% 薪资 1 非固定薪资6% 2 固定薪资 1.10% 2.按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规定扣缴 20% 租金 10% 20% 权利金 15% 20% 竞技竞赛机会中奬之奬金或给与 15% 20% 退职所得 超过定额免税部分 6% 超过定额免税部分 20% 其他所得 1.免扣缴(应填列扣缴凭单) 2.告发或检举奖金20% 1.营利事业按20%扣缴 2.个人按20%申报纳税,但告发或检举奖金按20%扣缴 给付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执行业务者之各类应扣缴所得,如该所得之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贰千元者,免予扣缴。另如全年给付总额不超过 新台币壹千元者,除免予扣缴外,亦不须填报免扣缴凭单。 常用问题问答集Q & A 一、 外侨(含侨生)领款收据身分证统一编号如何填写? 答:1.若领有外侨居留证者,请埴居留证上之身分统一证号共十码。 2.若无居留证者,前八码请键护照内之公元出生年、月、日,后两码请填护照内英文姓名第一种字前二位英文字母。 二、 外侨如无中文姓名,亦无中文地址,如何填写领款收据? 答:若外侨护照上无中文姓名时,将护照上英文姓名以正楷填写完整,无国内地址时,免填。 三、 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及营利事业执行业务所得如何扣缴。 答: 1.纳税义务人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 所之营利事业,执行业务者之报酬按给付额百分之十扣缴。 2.营利事业身分证字号栏请填写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四、 外侨在国内境内获得之各类所得应如何办理扣缴? 答:1.全年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 外侨在同一课税年度内(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国内内居留天数 住满一百八十三天,则属于本国境内居住旳个人,比照本国人规定办理扣缴。 2.全年居住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百分之二十。详述如下:      外侨至国内居住,获得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居住未满一百八 十三天,由扣缴义务人依「各类所得扣缴率原则」第三条规定办理扣缴。 3.无法鉴定期:百分之二十。 4.扣缴时可就外侨聘雇契约,或由护照、居留证所载居留期间判断,如无法鉴定与否在同一课税年度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者,则扣缴百分之二十。 五、 讲演钟点费与授课钟点费之辨别: 答:1.公私机关、团队、事业及各级学校,聘任学者、专家专项演讲所给之钟点 费,属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款规定之钟点费,可免纳所得税(仍应列入年 度所得,但所得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如与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曲、 漫画等全年合计数,超过新台币十八万元以上部分,仍应课税。) 2.公私机关、团队、事业及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及其他 类似性质之活动,聘任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给之钟点费,属薪资所得。该 授课人员并不以具有专家(涉及副专家、助理专家、讲师、助教等)或教师身 分者为限。       六、 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旳奖金或给与如何办理扣缴?    答:1.如果获奖人或中奖人是国内境内居住旳个人,或在本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 所旳营利事业,要按照给付金额扣缴百分之十五。      2.如果获奖人或中奖人非国内境内居住旳个人,或在本国境内没有固定营业 场合旳营利事业,要按照给付金额扣缴百分之二十。 3. 礼物则以发票上旳单价金额为所得金额 七、若尚有代扣所得税有关问题,请拨校内分机3610~3612,出纳组有专人为您服务。 八、有关法令及节税手册参阅网站: .gov.tw(财政部北区国税局) .gov.tw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 、 .gov.tw(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 、 .gov.tw(财政部南区国税局)、 .gov.tw(财政部)。 附件一 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实务简介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税局之所得税法> 壹、 扣缴作业重要名词定义 一、 纳税义务人:即凡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或缴纳所得税之自然人及法人。 二、 扣缴义务人:依所得税法规定,应自付与纳税义务人之给付中扣缴所得税款之人。依所得税法第89条条文中载明。 三、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与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一)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指: 1、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常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 2、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二)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系指前项规定以外之个人。 四、 给付时: (一) 给付: 1、 是扣缴义务人以应课税之所得支付与纳税义务人之一种法律行为。给付之发生,即为应课税所得之发生,表达所得人纳税义务之拟定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之拟定。 2、 『给付』之形态,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规定,分为『实际给付』、『转帐给付』、『汇拨给付』及『视同给付』等四种形式。 ² 实际给付:以钞票、财物或实物直接交付所得人。 ² 转帐给付:将所得转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可支配该项所得。 ² 汇拨给付:将所得以汇兑或邮政划拨方式交付。 附件一 ² 视同给付:股东会决策分派盈余之日起,逾半年尚未给付者,即视同给付。 综合所得税之课征,原则上以收付实现为原则,例如实际给付、转帐给付及汇拨给付,所得税扣缴之执行,自应一致,但为防杜高所得规避强制归户,乃有视同给付之例外规定。 貳、 扣缴制度简介 一、 扣:扣缴单位给付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将所得人应缴之所得税款,依规定扣缴率先『扣』下。 二、 缴:写好缴款书在规定期间向国库『缴』纳。 三、 填:记录给付资料,并依规定『填』写扣(免)缴凭单。 四、 报:在时限内,将各项扣缴书表,向稽征机关办理申『报』后,将扣(免)缴凭单填发交所得人办理结算申报。 以上『扣』『缴』『填』『报』之程序,构成所得扣缴之整顿制度。 參、 执行业务所得 一、 常用旳自由职业者: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土木、电机等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保险经纪人(以上皆须持有证书或执照)、代书、代客记帐业者、工匠、歌唱…等。 二、 给付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以上系指出版或刊登于报章杂志,涉及图片、照片)、讲演旳钟点费,每次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贰仟元者,得免扣缴。 备注:雇佣关系:受雇人为雇用人服劳务,非经雇用人批准,不得将其劳务祈求权让与第三人,亦不得未经批准即以第三人代服劳务。而一般系准时计酬,未完毕或未有预期效果,仍应计酬,但亦有按件计酬,视事件成就、工作完毕始计酬之商定。 三、 上课钟点费讲演钟点费之辨别:如业务讲习会、训练班及其他类似具有招生性质之活动,不管有无收费,有讲授课程性质者,应与讲演有别,属薪资所得。(财政部74.4.23.台财税第14917号函) 附件一 四、 执行业务所得与薪资所得同属劳务报酬,两者常不易辨别而混淆,一般而言,执行业务基于委任关系,而薪资所得则属雇佣关系。 五、 佣金支出如经获得统一发票则免扣缴。(财政部66.5.4.台财税第33290号函) 六、 扣缴单位给付执行业务报酬,如以支票给付,应按下列所述办理。 (1) A.以非即期支票给付者,应由扣缴义务人于该支票所载发票日,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所得税。个人应于该支票所载发票日所属年度计入综合所得总额;惟如其届期向银行提示未获兑现,依收付实现原则,准俟实际清偿时列为清偿年度之所得。(财政部 95.9.1 台财税字第 号令) (2) A.给付执行业务者之支票为非即期支票,如该支票之交付日与发票日在同一种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由扣缴义务人于交付该项支票时,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所得税。 B.前项支票旳交付日与支票上所载发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营利事业于交付该支票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款,但应于该支票所载发票日年度,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向稽征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财政部66.4.13台财税第32341号函)。 七、 个人因翻译书籍文献而获得之翻译费,及因修改、增删、调节文稿之文字计给之报酬,如改稿费、审查费、审订费等,除属基于雇用关系获得者属薪资所得外,为稿费性质,可合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23款规定,定额免纳所得税。(财政部86.2.26.台财税第号函) 八、 政府机关举办文化作品展览,对入选作品于征得得奖人批准后,所发给该项入奖作品之收购费,应认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22款规定之稿费收入。(财政部75.3.31.台财税第7521893号函) 附件一 肆、 薪资所得: 一、 依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三类:凡公、教、军、警、公私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之所得。 二、 非固定薪资,升级换叙补发差额、结婚、生育、教育补贴费、员工红利、董监事报酬等,并非每月固定有旳,应按6%扣缴,如果合并到当月份薪资发放时,亦可查表扣缴。兼职人员之薪资,如顾问车马费、学校教师至补习班兼课之兼课钟点费,应按6%扣缴。 三、 给付单位指定题目,而由研究人员进行研究,提供研究报告发给之研究奖助费,或依任职研究期间按月定额予以研究费,均属为给付单位提供劳务之报酬,属研究人员之薪资所得,如于项目研究契约中订明人员及事务费用者,人员费用为各该参与研究之受领人之薪资。(财政部74.5.6.台财税第15590号函) 四、 薪资受领人除按月给付之薪资以外,尚有职务上或工作上之奖金、津贴、补贴费……等非固定性薪资,如系合并于固定性薪资一次给付者,可就给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措施第4条第1项规定扣缴税款,其非合并一次给付者,应按其给付金额(非固定性薪资部分)扣取百分之六。至于薪资受领人之兼职薪资所得应一律按给付额扣取百分之六。(薪资所得扣缴措施第6条) 五、 法人股东派员担任董监事,所具领之车马费、董监事报酬,属薪资所得,若所得额超过新台币33,333,则应依兼职薪资所得扣缴6%所得税。(财政部49.台财税发第03155号令、财政厅50.6.9.财一第4974号令) 六、 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津贴不得免税,雇用之服务技术人员因业务需要,于平时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支领之加班费,如未超过规定原则者,可合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2款但书规定免纳所得税,并免予扣缴。惟如不管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者,则属同条款规定之津贴,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税款,不得合用免税规定。(财政部69.6.12.台财税第34657号函) 七、 发给员工产品作为出勤奖励,应以时价折算并入薪资扣缴税款。(财政厅50.4.1.财一字第2332号令) 附件一 八、 佣金:简介买卖成交机会而获得之报酬;依顾佣关系代表公司而推展业务,视业绩予以之佣金.实质上为工作奖金性质,应属薪资所得。 九、 公私机关、团队、事业及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及其他类似性质之活动,聘任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给之钟点费,属薪资所得。该授课人员并不以具有专家(涉及副专家、讲师、助教等)或教员身分者为限。(财政部74.4.23.台财税第14917号函) 伍、 竞技、竞赛、机会中奖所得: 二)奖品凭购入发票之金额或自行生产之成本为奖额,由中奖人缴付扣缴税款。 (三)有关法令: 1.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之奖项,如系实物,应按获得时,政府规定之价格或承认之兑换率折算,未经政府规定者,以本地时价计算所得额办理扣缴。(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9条之1) 2.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奖金满新台币13,340元者,按给付全额扣取百分之十五。(各类所得扣缴率原则第2条第1项第7款) 3.征文比赛或美术作品比赛,得奖作品发还参与者,属竞技竞赛性质;得奖作品如由主办单位典藏,甚至于获得著作权时,即为稿费性质。(财政部74.9.6.台财税第21714号函) (七)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各类所得扣缴率原则第2条所规定之所得,每次应扣缴税款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得免予扣缴;对同一纳税义务人全年给付金额不超过新台币1,000元者,得免填报扣缴凭单。(各类所得扣缴率原则第11条) 三、惩罚规定: (一)未依规定扣缴税款者,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裁罚。(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 1.责令依限补缴后,如据实补申报扣缴凭单者,处壹倍罚锾。 2.仍未依限(第1.项)补缴,或仍不按实补报扣缴凭单,处参倍罚锾。 附件一 3.扣取后不依限缴纳者,每逾两天,加征1%滞纳金,至30天为止。 4.扣取后未向国库缴纳,却予侵占,除须追缴外,并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陆万元如下罚金。 5.另参照税务违章案件减免惩罚原则第6条第1项减轻或免罚规定。 (二)已依规定扣缴税款,而未依限或未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者,应按扣缴税额裁罚。(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 1.查获后依限填报或填发,处20%罚锾,最低不得少于1,500元,最高不得超过22,500元;逾期自动补报或填发者,处10%罚锾,最低不得少于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1,250元。 2.不依限(第1.项)补报或填发,处3倍罚锾,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最高不得超过45,000元。如无法归户,尚会剔除其有关科目之费用,补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或综合所得税。 3.另参照税务违章案件减免惩罚原则第6条第2项减轻或免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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