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 目 2二、 适用对象2三、 奖励种类2四、 奖励项目2五、 处罚种类3六、 处罚项目3七、 职员功过抵消要求5八、 十二个月中如累计被大过二次5九、 奖惩案件公告和提报5十、 奖惩案件实施5十一、 核准公布实施 6一、目标为使企业在职职员之行为有所基础规范,激励优良事迹,惩戒不妥行为,特订定本措施。二. 适用对象 全部好易通科技(中国)在职职员。三. 奖励种类3.1 职员奖励分为下列五种:3.1.1 嘉奖3.1.2 记功3.1.3 记大功 3.2 职员在同十二个月度内获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论;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论。四. 奖励项目 4.1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记“嘉奖”:4.1.
2、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能为从业人员标兵者;4.1.2 领导有方,使业务进展相当有绩效者;4.1.3 维护团体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优异事迹者;4.1.4 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4.1.5 其它类似行为者。4.2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记“功”:4.2.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进展或改革者;4.2.2 实施紧急任务能依期限完成,且表现优异者;4.2.3 检举重大违规违纪或损害企业权益事项者;4.2.4 参与灾变救援工作,主动主动,并处事得宜者;4.2.4 其它类似之行为者。 4.2.5工作效率特高,大幅提前完成重大任务者; 4.2.6 对产品开发有特殊贡献者; 4.2.
3、7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议改善,经采纳施行后,卓有成效者; 4.2.8 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宜者; 4.2.9 检举揭发舞弊、违规、偷窃、泄密、浪费、损毁公物或其它相关本企业权益者;4.2.10 职员在同十二个月度内获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论; 4.2.11 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4.3 职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4.3.1 遇紧急事故,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处理得宜,保全人身或财物之安全,所以降低损害者; 4.3.2 维护企业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4.3.3 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论; 4.3.4 有其它重大功绩者。五、处罚种类5.1 职员处罚区分为下列五种:5.1.1 申
4、诫5.1.2 记过5.1.3 记大过5.1.4 降职/级5.1.5 解聘/开除5.2 职员在同十二个月度内,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论,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论。 六、处罚项目6.1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者,给予“申戒”处分: 6.1.1 工作常常落后,未按要求作业,常常迟交报表,作业不详、不实者; 6.1.2 未按要求穿著服装或佩带要求标志或穿拖鞋上班,经警告不听劝说者; 6.1.3 无故不参与企业所订之多种集会者; 6.1.4 和同事争吵不听劝阻者; 6.1.5 厂区范围内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吐痰、制造脏乱者; 6.1.6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6.1.7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害她人
5、工作;在工作现场吃零食;在上班时间听随身听、打瞌睡者; 6.1.8 上班时间从事非业务相关之私事者; 6.1.9 未按要求办理出厂手续者; 6.1.10有轻微旷职现象或数次上班迟到且无正当理由者; 6.1.11其它违反企业多种要求或工作规则应予申戒者。 6.2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6.2.1 因疏忽造成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她人者; 6.2.2 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怠忽工作者; 6.2.3 言行轻浮或其它违反善良风俗行为者; 6.2.4 担任主管,对属下不良行为知情不报者; 6.2.5 未经许可携带企业物品外出者; 6.2.6 未经许可私自带外
6、人进入企业者; 6.2.7 非作业相关人员未经核准,擅入仓库或其它禁区者; 6.2.8 担任主管,滥用职权,恶意辱骂职员或取得不妥利益者; 6.2.9 不听上级指挥,违抗命令或恶意辱骂主管者; 6.2.10 主管值班未到岗,且事先未说明并安排替补者; 6.2.11 其它违反企业多种要求或工作规则应予记过者。 6.3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6.3.1 因个人过失或渎职或不依企业要求作业,造成错误,使企业蒙受损失者; 6.3.2 在工作场所饮酒、赌博及其它不良行为者; 6.3.3 撕毁公告,破坏公物者; 6.3.4 搬弄是非,制造谣言,影响同仁友好或情绪者
7、; 6.3.5 遗失经管之关键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6.3.6 托人打卡或代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 6.3.7 未经许可私自带外人进入工作现场者; 6.3.8 使用非法软件及非因产品开发需要玩电子游戏者; 6.3.9 对上级人员相关职务上之查询,有意隐藏或汇报不实者; 6.3.10机器、车辆、仪器、多种设备非经上级许可私自操作或移动者(如所以损坏并须负赔偿责任); 6.3.11 主管值班未到,经提醒仍未补值班者; 6.3.12 其它违反企业多种要求或工作规则应予记大过者。 6.4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立即开除,劳动协议自行解除。在给开除行政处分同时,可依据情况要求
8、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依违反劳动协议要求处理,行为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6.4.1侵占企业浪费企业之资产、公物者;6.4.2欺凌同仁者;6.4.3窃取或泄漏企业机密者;6.4.4对她人施以暴行,进行威吓或妨害她人工作者;6.4.5窃取企业或她人财物者;6.4.6借故请事假、病假往她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6.4.7利用购置公物、洽商公务,收取回扣、礼品者;6.4.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者;6.4.9无理取闹者;6.4.10聚众闹事者;6.4.11打架斗殴者;6.4.12影响开发或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者;6.4.1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使企业
9、财产遭受损失者;6.4.14工作不负责任,常常产生废品,造成经济损失者;6.4.15损坏设备工具者;6.4.16有侵占企业财产、敲诈勒索或其它违反乱纪行为者;6.4.17主管值班未到,经提醒一再不改者;6.4.18伪造个人身份或个人资料者;6.4.19任职期间累计记大过达三次者;6.4.20一月之中旷工累计达三天或十二个月之中旷工达五天者;6.4.21其它违反国家法纪及企业多种要求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应予开除者;6.4.22第 6.1,6.2,6.3,6.4 项所包含之内容如系累犯,可视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七、职员功过抵消要求: 7.1 嘉奖和申戒抵消; 7.2 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
10、小过一次或申戒三次; 7.3 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大过一次或记小过三次;7.4 职员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年度内者为限。八、职员在同十二个月度内累计被记大过二次,可给予降级、降职、解聘或开除。九、奖惩案件公告和提报:9.1职员有任何情形符合奖惩要求时,应由直属主管提报,审核至部级主管后,送人事部门会签,再呈报总裁室或总裁核决;9.2职员之奖惩,所属主管未提报者,必需时得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报之,但需知会其单位主管;9.3奖惩案件确定后,应由人事部门在布告栏公告之;9.4开除职员,人事部门应记入人事档案,并于七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及被开除职员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局立案。十、奖惩案件实施10.1 受奖励职员,应该按下列标准加发当月薪资:10.1.1 记大功一次按职务加给100%;10.1.2 记功一次按职务加给50%;10.1.3 嘉奖一次按职务加给20%;10.2 受处罚职员,应该按下列标准扣减当月薪资:10.2.1记大过一次按职务加给50%;10.2.2记过一次按职务加给25%;10.2.3申诫一次按职务加给10%; 上述处罚款项一律转入职员福利基金。10.3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之职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必需处分。10.4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职员进行偏护人员,应该 从严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本措施经总裁室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